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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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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 第一讲 税务咨询     同学们好,很高兴能与大家一起学习“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的课程,我们这个课程的讲解思路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中有关“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实际工作业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讲解,希望对同学们实际从事税务咨询业务有所帮助。  一、税务咨询的概念  税务咨询是咨询服务的一种,通过电话、信函、晤谈等方...

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
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 第一讲 税务咨询     同学们好,很高兴能与大家一起学习“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的课程,我们这个课程的讲解思路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中有关“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实际工作业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讲解,希望对同学们实际从事税务咨询业务有所帮助。  一、税务咨询的概念  税务咨询是咨询服务的一种,通过电话、信函、晤谈等方式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税务方面的问题,是税务代理业务中最具普遍性的服务内容。  二、税务咨询的内容  税务咨询的内容较为广泛,其特点是以税收方面的疑难问题为主导,并涉及财务、会计、投资、金融、海关、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专业知识和操作实务。  通常情况下,税务咨询的内容主要有:  (一)税收法律规定方面的咨询  咨询人在其日常经营、对外投资、经营方式调整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实现正确纳税、准确决策或者维护权益、避免涉税风险等.需要了解税收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咨询的政策有时是笼统的,有时是有针对性的;有的是税收实体法内容,有的是程序法内容,也有的是涉及许多方面的综合性内容。注册税务师在进行这方面服务时,主要是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行政规章、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的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法规关于税收方面问题的政策规定。  (二)税收政策运用方面的咨询  这是有关税收实体法政策运用方面的释疑解难,也是税务咨询最主要的内容。咨询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税收政策运用或掌握理解都是其咨询的内容。这类咨询涉及税种多政策面广、问题具体,如:税收政策条款的理解及执行要点;具体经营业务应纳税或适用税目的界定;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的确认;减免税政策和征免界限的划分;税款计算方法的确定,等等通常情况下,当在协理具体涉税事务时不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理解没有把握或与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某项税收政策理解或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会向注册税务师提起咨询。进行这方面咨询服务,要求注册税务师通晓各种税收政策并能正确理解和综合运用,准确地向咨询人提供适用的政策依据。  (三)办税实务方面的咨询  这是有关税收程序法政策操作、运用方面的咨询。咨询人为了在办理涉税事宜时能够准确、顺利、快捷,会咨询税收征管规程、办税实务操作的环节、报送资料和程序、办理的手续及技术处理等具体办税事项: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也是享受税收合法权益过程中所必备的操作技能。提供这方面咨询服务,既有办税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有实际操作技能和经验的传授。这要求注册税务师除对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很深人的研究外.还要掌握娴熟的办税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办税经验。  (四)涉税会计处理的咨询  主要是就有关涉税会计处理的问题给予咨询。包括现行各税应缴税金的会计处理,计税、缴税、减税、免税相关的会计处理,纳税审查及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后所涉及会计账务的调整,等等。注册税务师提供会计处理方面的咨询,要以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基础,在符合财务、会计处理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做到会计科目的运用能够准确无误。  (五)税务动态方面的咨询  这是有关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动态方面的咨询。随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的加强,他们除了关心现有税收政策及运用外,税务动态也成为其关注的内容。这方面咨询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地方的税收政策和办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方法调整的趋势和步骤;二是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环节、人员配备情况以及调枯变动。提供这方面咨询服务,要求注册税务师关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理论研究,及时掌握税制改革动向;应经常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保持联系,随时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及其人事变动。  除上述内容外,税收基础知识、税收负担计算或测算、税收协定知识和内容以及外国税制规定,都可能是税务咨询的内容。  三、税务咨询的形式  (一)书面咨询  书面咨询是税务咨询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是以书面的形式如“税务咨询备忘函”、“关于xx问题的解答”等方式释疑解难。咨询时,注册税务师要制作书面文书,要求题目明确、解答清楚、证据充分,引用的法律、法规准确。书面咨询可使税务咨询以固定的文书格式为载体,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问题的要点所在,它有助于税务咨询服务的规范化。在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的情况下,书面咨询也可以电子信件的形式传输,其方式更为灵活与简便。  (二)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又可称作口头咨询,它主要用于比较简单明了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中的交谈就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简要的答复。如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的查询,税收政策主要规定的查询,办税程序的查询等。电话咨询的特点是简便快捷.但是,当不能够确定解答问题的内容时,注册税务师必须在进行案头书面准备以后,再予以答复。对涉及税收征免、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更要慎重对待,最好在口头答复之后再发出一份书面备忘函以便分清责任。  (三)晤谈  晤谈就是当面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税收问题。这种咨询方式带有共同研讨的特点,往往是对于较为复杂的问题双方进行讨论,最后由注册税务师做出结论。如果是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案问题的研究。  (四)网络咨询  网络咨询是一种新兴的税务咨询形式。它是以网络为载体,通过咨询窗口(或专栏)、论坛、QQ聊天或E-mail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既可以在线即时解答,也可以延时留言答复。随着网络广泛的运用,网络咨询以其不受时空限制、可以随时存取查阅等便捷的优势,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税务咨询中。  四、税务咨询的基本业务流程  (1)由委托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委托咨询意向后,税务咨询机构派人与委托人初步接触,了解委托人的咨询要求和其他相关情况;  (2)税务咨询机构对委托人的咨询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为所委托的项目具有合作意向的,用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约见委托人,确定所咨询问题,初步提交项目建议书;   (3)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咨询协议书。咨询协议书应当载明咨询人,受理人名称,咨询事项,权限,完成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4)税务咨询机构委派专人或者成立项目组,对委托方进行仔细考察,对委托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对委托咨询项目所需相关资料进行搜集。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拟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5)在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后,出具税务咨询报告书;  (6)完成委托事项,结清费用,移交委托咨询的相关的文件资料;  (7)跟踪服务,指导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8)及时听取反馈信息,并从中改进服务,提出补充建议。  附:业务流程    初步接洽——与客户共同确定问题——提交项目建议——签订咨询合同——深入调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提交方案——指导实施——实施效果评价——提出补充建议 第二讲 涉税服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中有关“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的具体规定解析:  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提供涉税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四)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二、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1、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2、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3、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服务目的和服务内容;  (二)服务结果的用途或涉及到的第三人;  (三)涉及约定服务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  (四)服务的时间限制;  (五)涉税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  (七)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八)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4、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5、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6、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一般由该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的程序。  3、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四、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1、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了解约定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  2、注册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类服务,应当充分运用税务机关对社会公开的涉税信息资料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讲解、解答或策划方案。  3、注册税务师执行申报准备类服务,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要求其予以补正,并给予适当的提醒。  从事税务会计服务,应当符合会计法和税法关于会计账簿、凭证管理的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代理类服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没有特别规范的,参照民事代理的原则执行。  注册税务师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要求。  5、注册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从事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服务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有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指引。  五、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1、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根据服务内容和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的业务报告。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完成时,编制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2、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3、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4、注册税务师在提供服务时,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服务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5、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业务记录  1、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作为最终做出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2、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人员签名。  4、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三讲 税收政策运用咨询的操作要点     税务咨询涉及面广,形式灵活多样,无法形成统一的做法,注册税务师应根据咨询人提出的问题,采用适当形式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税收政策运用方面的咨询是税务咨询中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注册税务师咨询实务的重点,做好这方面问题的答复,应注意如下几点:  1.弄清咨询问题所涉及的税种  提出的咨询问题有的比较单一,仅涉及一个税种和一个问题;有的较为复杂,可能会涉及多个税种或一个税种的多个问题,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对提出的问题做出分析,准确把握所咨询的税种及具体问题,以便做出针对性的答复。例如:咨询搬家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仅涉及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的政策运用,只需答复搬家业务属“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按收取的全部搬家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2.收集咨询问题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  在提供税务咨询前,注册税务师应收集咨询问题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这既是提供正确咨询的保证,有时也是向咨询人或其他相关人必须提供的咨询资料。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国家会对税收政策做出调整,或是修改条款规定,或是废止原有优惠,或是补充新的规定,或是明确适用范围等,而各级立法部门、政府机构以及税务机关也会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有关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收集与咨询问题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  3.分析税收政策适用条款  这是进行税务咨询服务的核心。注册税务师应根据咨询问题所收集税收政策在做出咨询答复时,按照税法适用原则,即法律优位、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等原则,针对咨询对象情况.找准适用的税收政策条款。  在实际咨询服务中,还要注意:  (1)税收政策适用时效。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税收政策一般没有溯及力,即新问题用新政策,老问题用老政策,在咨询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根据咨询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寻找适用的税收政策条款。如: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2005年l0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每月扣除费用为1600元;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l日起每月扣除费用为2000元,而根据最新的文件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的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35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接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咨询时,应依据不同所得时期,确定相应的扣除费用标准。  (2)不同税种政策规定的差异。有时对同一经营活动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在实际咨询中应针对咨询所涉及税种相应的税收政策作出答复,切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张冠李戴,造成答复错误,误导咨询人。如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及投资后转让股权均不征收营业税,这并不代表在投资时和转让股权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3)税收政策制定原则和精神。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会出现发生的经济业务税收政策没有直接的、明确的规定,或者新的经济情况或经营方式已经出现而相应的税收政策尚未跟上的问题,而且这也是咨询人最容易提出的咨询问题。注册税务师在答复这类问题时,除如实说明税收政策没有明确外,可根据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出分析,提出倾向性的意见或操作办法。  4.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沟通说明  在进行税务咨询服务时,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必要时还应与咨询人、税务机关或咨询相义人员作进一步沟通说明。咨询人提出的问题有时限于政策水平或其他原因,可能会表达不全、讲述不清,有时甚至会提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经营惯例的问题,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答复时应向咨询人说明政策适用的范围和限定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变化;有些问题较为复杂,涉及的税收政策或适用不够明显,在理解或操作中有不统一的做法,注册税务师可以在提供咨询前,与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研究探讨,努力达成共识;有时咨询人所咨询的问题在实施中涉及客户或相关部门的配合,注册税务师也可根据需要与相应的人员作必要的沟通。如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供货方按约定收取的优质费,供货方仅愿意出具收款收据而不愿意出具发票,可与供货方说明,其所收取的优质费无论其出具的是收据还是发票,都应按规定缴税,不会因出具发票而增加税收负担;而对购货方而言,因收受的是收据,就会导致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和无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增加税收负担。  5.确定合适的答复方式  注册税务师根据咨询问题内容和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答复方式,通常情况下,问题复杂重大,涉及税种较多,操作技术要求高,税收政策不够明确的问题答复,一般较宜采用书面形式。  [综合案例演示]某从事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经理和财务人员2011年6月找到当地某知名税务师事务所,称当月国税系统组织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税务稽查人员发现截止到当年5月底企业发出服装共计4000多万元,认为货已发出未及时实现销售,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500多万元,并将作相应的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咨询对发出商品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经注册税务师进一步了解,该企业销售自产服装有多种渠道和方式,有的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有的在当地和外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有的仅租用存放服装的仓库,也有的通过经销商或商场代销,还有部分是发出参加展销会。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地方税务局对发出商品未作任何相应的补税要求。  分析:企业咨询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与之相关的纳税地点问题。与此问题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22条关于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纳税地点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4条跨县(市)移送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规定、第38条各种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企业要求出具税务咨询报告如下:        关于发出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字号××××    ××××××服装公司:  就贵公司派人前来咨询有关发出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事宜,结合贵公司发出商品的实际情况,对照我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答复如下:  贵公司现有账面的发出商品并不全在货物发出时即应缴增值税,应区分不同的销售方式,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来说:  1.发往外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仓库的服装,若由外地分公司或仓库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构成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应在服装发出时视同销售纳税;若既不开票也未收款,发出服装不属视同销售行为,在服装发出环节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应在服装实际销售时缴纳增值税。  2.发往本地未跨县(市)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服装,不属视同销售行为,不应在服装发出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在服装实际销售时缴纳增值税。  3.发往外地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服装,属一般的销售行为,若与销售公司未采用代销、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在服装发出时即销售实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发给经销商或商场的服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不同结算方式确定,具体为: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服装发出的当天;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在服装发出的当天;其他结算方式发出的服装,在收取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发货单、提货单的当天。  5.发出参加展销会的服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服装销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  贵公司发出的服装各种情况,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作出详细的、必要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对账盘点清单、代销清单等资料,以对发出服装的销售实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达成协调统一。                ××税务师事务所(签章)                注册税务师:××(签章)                注册税务师:××(签章)                         201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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