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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赔偿限额的非正当性——以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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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赔偿限额的非正当性——以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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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19988.唐明毅.陈宇国际航空私法20049.ObservationsoftheGermanDelegatetotheCITEJA,Doc.31193010.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200111.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999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200413.J.C.B.MohrConsequencesofLiability:Remedies197214.克雷斯蒂安·冯·巴尔.焦美华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200115.ShawcrossandBeaumout:AirLaw197716.GeorgetteMillerLiabilityin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197717.SundbergAirCharter-AStudyinLegalDevelopment196018.查看详情197519.国家赔偿法20.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195221.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197822.唐明毅.陈宇国际航空私法200423.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99924.委付制始于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为海事责任限制的萌芽,为《法国商法典》以及欧洲大陆国家所接受25.执行制始于1644年德国《汉萨令》,为北欧国家所采纳,后被《德国商法典》发展完善26.船价制产生于英国1734年《乔治法》27.金额制产生于英国1854年《商航法》.现代各国海商法大都采金额制28.目前除少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在航空法方面没有赔偿限额外,多数国家规定了赔偿限额.例如葡萄牙《航空法》规定飞行器责任身体伤害赔偿限额为25万马克29.德国《航空法》30.民用航空法31.欧盟民用核能责任法32.欧洲产品责任指令33.德国产品责任法34.葡萄牙产品责任法35.西班牙《缺陷产品责任法》199436.1994年《希腊消费者保护法》没有再次确认其1967/1991号《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37.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99938.葡萄牙民法典39.铁路赔偿责任法40.葡萄牙民法典41.奥地利民法典42.这种情况在我国表现得非常突出.我国1989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将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定为人民币2万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作出修订,提高至7万元.1996年3月1日《民用航空法》实施.但自1993年11月以来至2006年3月的13年间没有对赔偿限额作过调整.这十几年间,我国的经济、物价、生活水平、通货膨胀系数等各项"数据"均已"翻两番"了,甚至更多43.HDrionLimitationofLiabilityinInternationalAirLaw195444.民用航空法45.民用航空法46.我国国内航空公司也可以自主制定较高的赔偿限额.例如深圳航空公司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顾客服务指南(试行)》第十五章第二条规定:"赔偿金分为:意外身故赔偿、意外残疾赔偿、意外伤害医疗赔偿》";第三条规定:"持金鹏知音卡金卡旅客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7万元;持金鹏知音卡银卡旅客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7万元;普通旅客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7万元(以上赔偿金额的100%赔付仅限于死亡及一级伤残意外事故)."47.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999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叶乃锋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2007国际航空侵权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分支,也是现代国际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20世纪初期人类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航空科技的发展,产生的一个独具特色又充满活力的法律领域。航空侵权损害事故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的后果。作为国际航空私法与民法之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航空侵权法,其侵权责任理论在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综合采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方法、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阐释,研究了民用航空器及其国籍、空间主权、国际航空等与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相关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问题,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国际航空侵权的概念及其种类,探讨了国际航空侵权的法律特征,阐述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性质以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理论,回顾了华沙体制及其发展与《罗马公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行为具有的特殊性、国际性、复杂性、法律适用的冲突性等特点;研究认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是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并有向完全的侵权责任发展的趋势。第二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论述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航空侵权责任归责的两个基本原则,并且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严格化的趋势;过错推定原则本质上是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只是赋予原告举证责任倒置的权利,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例;在航空事故和航空侵权法中广泛适用的事实自证规则是普通法中的一项证据规则,不是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责任、航空产品责任等领域的适用较为普遍。第三章国际航空侵权行为与责任人,以航空侵权行为的类型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分别论述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侵权行为、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航空器空中碰撞行为、航空产品侵权行为以及政府检测、空管人员的侵权行为等,并分别阐述了不同的侵权责任人;结合司法案例着重分析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人身损害事故和行李、货物损失事件的各自概念、相互区别、构成条件以及人身损害事故与劫机、旅客间的伤害行为的区别与联系;介绍了航空运输承运人在实践中的不同类型,论述了在雇主责任与代理责任的理论基础上,加害行为与责任主体的分离;分析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人身损害与行李或货物损失的不同有所区别:分析了飞行中的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的责任主体有航空器经营人、航空器所有人、保险人与担保人;介绍了航空器空中碰撞行为的原因与种类,分析了航空器空中碰撞的多重责任关系;结合产品责任的一般原理,论述了飞机生产、销售、维护过程中的产品责任,探讨了飞机制造人、设计人、维护人、维修人、零部件供应商等涉及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介绍了航空器的适航性、耐撞性要求,分析了航空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或指示缺陷的构成条件;探讨了涉及国家或政府的侵权责任,其一是与飞机适航管理相联系的航空产品检测责任,其二是与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相联系的侵权责任。第四章国际航空侵权损害与受害人,阐释了作为损害事实的航空事故、国际航空侵权损害的实质,探讨了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和航班延误损失等四类损害;论述了侵权损害与受害人具有同一性,但受害人和赔偿权利主体不同;分析了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的基本分类,研究认为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受害人具有二重性,应当包括生命丧失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探讨了作为胎儿的受害人与航空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的特殊性。第五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探讨了因果关系的概念,分析了确定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研究了因果关系适用的方法;研究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区分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并依此确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适用于一般航空侵权责任;法规目的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并存而补充;在特殊案件中,以有无相当因果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并以是否符合法规目的进一步确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六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抗辩,从侵权责任抗辩的一般理论、侵权责任方、受害方、第三方、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原因不明等方面论述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与发展,阐述了航空侵权责任抗辩与一般侵权责任抗辩的不同与特点,重点论述了航空侵权责任抗辩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冲击及其发展趋势;研究认为在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归责严格化的过程中,抗辩事由的范围越来越狭窄。第七章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在论述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目标、赔偿限额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航班延误赔偿;研究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既是一种民事责任,又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目标应当追求公平与效率的衡平、补偿与惩罚的协调;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强调公平价值的优先地位;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衡平原则、限额赔偿原则;研究认为限额赔偿具有非正当性;华沙体制自诞生以来所面临的数次危机,归根结底是赔偿限额的危机,《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是追求公平价值目标的体现;我国目前在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中采取“内外有别”的赔偿限额是不合理的;有关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依其损害后果为标准可分为一般伤害赔偿、残疾赔偿与死亡赔偿;着重研究了我国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计算、请求权发生依据、立法沿革,指出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存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误解;认为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二重性,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发生依据应当采双重受害人理论,研究认为我国应当消除在死亡赔偿金计算上的“城乡差别”;探讨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晚近以来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具有对受害人精神痛苦或失去生命的补偿功能;分析认为财产损失赔偿与航班延误赔偿在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中均设有赔偿限额,具体的赔偿范围、计算标准依据法院地法。第八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国际统一化趋势,总结认为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归责原则严格化、构成要件简洁化、抗辩事由狭窄化、赔偿范围扩大化、赔偿限额宽松化、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发展走向;提出了我国构建航空侵权责任体系的立法构想及完善具体制度的思考,也是全文的结论部分。2.学位论文王玫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2007随着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日趋兴隆,由船舶油类(包括运输油和燃油)引起的污染,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都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与此相应,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理论上也构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目前有关防止污染的研究传统,一是集中在公法层面,它构成了环境法的一个分支,这一传统主要从国家权力的角度来论证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对造成污染一方的制裁;另一传统属于私法层面,它以国际上已有的《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等为依托,着重论证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两种研究传统的关注点不同,进路也当然存在差异。本文的研究着重私法层面。在笔者看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损害赔偿法的一个分支,具有损害赔偿法的一般特征,在结构上二者存在相似性;同时,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上,它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差别,而这些差别正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一章,笔者梳理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框架。尽管英国、美国等在20世纪20年代就着手制定有关防治海洋环境的公约,但直到1967年“TorreyCanyon”号油污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才意识到对油污制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之后,国际海事组织(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笔者看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层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第二章,笔者探讨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在油污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结构中,包括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包括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船舶油污的受害人。就油污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而言,其权利主体就是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是人身受到损害的自然人。唯需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公有制制度下,当发生油污事故时,对于清污费用、渔业损失、生态环境的破坏等索赔,由哪些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一致。通过梳理相关部门的职能,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污染发生的水域和赔偿范围来确定提起诉讼的部门。船舶油污损害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为船舶所有人,在美国还包括船舶的经营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第三人。第三章讨论的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在这部分,笔者借鉴了新的研究成果,认为在研究归责原则时应当把侵权行为样态与具体的责任形式结合起来。通过梳理,笔者指出,我国民法上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结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构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两驾马车。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而言,我国法上所指的赔偿损失是金钱赔偿j加之,船舶油污具有危险性,因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的确立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船舶油污的加害人,而是为了分配社会损失,它使因侵权致害而受到的损失,不会落在不幸的受害人个人身上。船舶油污损害的加害人尽管承担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但他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事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第四章,笔者讨论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这是油污损害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既关涉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切实得到赔偿的问题;又关涉责任人赔偿的负担问题。它涉及到哪些船舶的哪些油类在哪里造成的的哪些损失可以获赔,因之,包括适用的船舶和油类、适用的地域、赔偿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有关的国际公约、外国法以及我国对船舶和油类、适用的地域、赔偿范围的规定,主要部分是一致的。但在如何具体确定损失时,国际公约、各国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对纯经济损失而言。《民事责任公约》没有承认纯经济损失,而《基金公约》和《1994年油污指南》则明确规定纯经济损失属于赔偿的范畴。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多数国家倾向于在一定程度上对纯经济损失给予补充。当然,在这些国家中,有些态度相对开放,有些态度相对保守。第五章探讨的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责任限制。这是油污法上一个较具特色的制度,它突破了一般损害赔偿法上的全额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给航运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一个保障机制。责任限制的具体表现为赔偿限额,它把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某个具体的额度以下。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油污事件的逐渐增多,国际上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呈现出逐渐增高的趋势。就我国法而言,对责任限制的规定采用的是二元制,即涉外油污案件的责任限制适用《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非涉外油污案件的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六章,我国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可否直接适用国际公约,从根本上讲,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为此,笔者探讨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在此基础上梳理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而言,非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其他部分适用《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国法没有规定,或者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国际公约。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与方案。尽管《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构成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如确定了引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油类、规定了部分油污损害的责任限制、规定了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确定了大致的赔偿范围等,但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外国法相比,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以行政手段代替民事手段,缺乏部分基本内容,部分规定不具操作性甚至矛盾。因此,我国有必要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重构与完善。在重构与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时,应当牢记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原则,参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并适当考虑航运业的发展状况。就具体方案而言,存在三种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进路: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制定一部专门的“油污法”或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法(条例、若干规定)”、修改现有的“海商法”,将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制度纳入其中。在这三种进路中,通过梳理海商法与油污法的关系,笔者赞成通过修改《海商法》来完成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进路。3.学位论文王裕堂论民航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2005本文试图从分析民航公约的发展历程和体系结构入手,讨论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对民航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竞合问题,进而利用两个实际发生在我国的空难例子对比分析了民航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在此基础上,本文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生效后民航法律法规应做的调整做了思考,并在对比国内各种人身损害赔偿做法和国外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建议尽快提高空难赔偿限额,并呼吁出台一套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办法和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4.期刊论文王志远.赵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与对策-山东审判2008,24(6)一、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交强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强险既保障了受害人获得充分及时赔偿,亦分摊了肇事方的负担,提高了法院的执行到位率,但交强险在诉讼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较低,特别是当肇事方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而分类赔偿限额的限制,导致其他类赔偿限额未得以充分运用,如此不能分摊肇事人的风险、负担,从而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5.学位论文罗桂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研究2004近年来,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其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2002年9月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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