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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_法治天地教案PAGE第一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教学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生要懂得生活中不仅要接受道德约束,更要学法、守法,自觉履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义务,这不仅仅是良好个人素养、适应社会的表现,也是法律的要求。提高青少年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过程和方法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联系学生生活学习实际、比较和归纳等多种教学手段的选择运用,学生能够初步学会观察生活,学会判断、提取、整合信息的方法,学会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体会到个人成长必然涉及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并初步了解规则,特别是法律规范的特征,从而树立提高法律意识,...

8上_法治天地教案
PAGE第一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教学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生要懂得生活中不仅要接受道德约束,更要学法、守法,自觉履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义务,这不仅仅是良好个人素养、适应社会的表现,也是法律的要求。提高青少年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过程和方法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联系学生生活学习实际、比较和归纳等多种教学手段的选择运用,学生能够初步学会观察生活,学会判断、提取、整合信息的方法,学会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体会到个人成长必然涉及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并初步了解规则,特别是法律规范的特征,从而树立提高法律意识,实现个体社会化。知识与能力了解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在比较与归纳中理解法律的特征通过参与活动培养提高自己的观察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树立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法律的特征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教学难点:理解法律的特殊性突破方法:与其他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比较与归纳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突破方法:案例分析【学情分析】人的一生与法律有不解之缘。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身心发展的关键期,这个时期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据有关资料统计,“14岁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危险坎”,因此八年级学生初步学习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养成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适应社会是必不可少的,引领他们平安健康地度过青春期。【教学准备】课前要求学生走进书店,搜集目前我国颁布施行的法律规范有哪些,翻阅大概了解相关具体内容并适当作些记录。搜集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新闻资料。完成p41探究【教学方法】案例探究分析、归纳与比较、小组讨论【学习评价】1.通过课堂上对学生回答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活动行为进行描述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2.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评价。3.评价方法采取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维评价体系。【教学过程】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学策略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注意事项目的要求评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导入师: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有了这些行为准则,人们才能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师:首先,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就你们所知,在你、你的父母、亲戚朋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存在哪些用来约束、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呢?生:道德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通规则法律风俗习惯。。。。。。师: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与其他规范相比之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的特殊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探究的话题。方法:师生问答启发式导入注意:语言引入要自然,要贴近学生思维特情感目标:自然地让学生感受到社会生活中存在社会规范、需要社会规范,我们都在践守着社会规范评价:课堂上教师的问题要引起学生思维的共鸣,学生才能积极参与,这是一堂课高效进行的良好开端板书: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二、讲授新课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自主学习、合作与探究总的要求:阅读课文,完成下表。异同产生约束对象实施保证行为规范风俗习惯道德规章制度、守则法律完成表格中“产生”一列内容操作过程1.自主完成:a.阅读p39-40“知识链接”b.举例。有关“法律”“道德”“风俗习惯”“规章制度、守则”对人们行为约束,请从现实生活中各举一例。c.比较归纳它们在如何“产生”方面的不同小组合作交流小组代表回答异同产生约束对象实施保证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历史积淀道德历史积淀规章制度、守则单位或机关制定内部管理机制法律国家制定国家认可4.教学难点细节解惑:1)通过p39婚姻法的修改,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是什么?2)婚姻法的修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说明了什么?3)我国法律中哪些是对社会上已经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等被纳入法律,赋予法律效力的?5.判断:下列法律条文各是什么方式创建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罪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方法:自主思考小组合作师生问答方法:师生问答;自主探究讲练结合注意:独立尝试完成在先,后小组内交流完善知识目标:1.法律指定的两种主要方式2.法律制定的程序,说明法律是“国法”3.通过立法,使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4.考查学生对法律创制的两种形式的理解评价:学生能够自主学习,进行有效地小组合作,并能表达清楚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板书: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法法定程序——>体现人民意志(二)法律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二)完成表格中“约束对象”一列内容操作过程1.自主完成:a.在完成任务(一)1.b的基础上思考它们的约束对象是哪些?b.结合p40案例和课前搜集的有关违法犯罪的资料分析法律的“约束对象”是谁呢?(阅读p40正文内容)小组合作交流3.小组代表回答异同产生约束对象实施保证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历史积淀某区域的人们道德历史积淀部分人规章制度、守则单位或机关制定内部管理机制某单位或机关的人法律国家制定国家认可全体社会成员4.练习《补充习题》p28方法:讲练结合知识目标: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没有特殊公民;没有特殊权力;公民不仅要享有权利还要履行义务情感态度:树立法制观念板书:2.法律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后,是不是所有人都自觉遵守呢他们不遵守怎么办生:。。。。。。完成表格中“实施保证”一列内容1.案例分析p42思考:a.陈建明为什么不愿意遵守协议并抗拒执行?b.针对陈建明的行为国家采取了怎样的措施为什么要采取强制措施国家强制力包括哪些?c.阅读p41正文内容,完成“探究”2.法律与其他的行为规范在“实施保证”上有什么区别呢?a.结合上面所举事例自我比较归纳b.小组内讨论交流c.小组代表发言异同产生约束对象实施保证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历史积淀某区域的人们舆论自我约束、奖惩等(不强)道德历史积淀部分人规章制度、守则单位或机关制定内部管理机制某单位或机关的人法律国家制定国家认可全体社会成员国家强制力(强)方法:案例分析;自主探究方法:自主探究小组讨论知识目标:理解法律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国家强制力包括的内容板书: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最主要的特征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三、总结与作业总结:用一句话来理解概括法律的特殊性通过本课的学习你的收获是什么作业:如何理解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什么方法:归纳教学目标:让学生学会抓住事物的特点概括的能力;树立法制观念评价:以学论教,通过概括可以掌握学生对法律特殊性的理解与掌握程度板书设计:异同产生约束对象实施保证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历史积淀某区域的人们舆论自我约束、奖惩等(不强)道德历史积淀部分人规章制度、守则单位或机关制定内部管理机制某单位或机关的人法律国家制定国家认可全体社会成员国家强制力(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法法定程序——>体现人民意志2.法律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教学设计理念与小结:教学设计理念:给学生一些权利,让他们自己去行使;给学生一些机会,让他们自己去把握给学生一些问题,让他们自己去解决;给学生一个舞台,让他们自己去表演给学生一方空间,让他们自己去施展,采用互动式教学模式,运用案例分析探究、小组合作交流、比较归纳、师生提问等各种教学策略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在点滴中学习科学的终身学习的方法。问题在于缺少实践的支持来发现教学设计不足之处。第二课权利和义务---法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能力目标:正确认识自己主人翁地位的能力;分辨公民和人民的能力;认清公民可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能力;提高正确行使权利的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寻求法律保护。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和我们是中国公民的自豪感。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我行我素,要重视他人的权利,要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重点和难点国家的性质;人民和公民的区别课前准备:制作多媒体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布置学生翻阅宪法第二章,了解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请学生搜集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案例,并指出这样做的后果;编排书本中的案例小品。教学方法:情感激励法;讨论法;小品表演法;授课过程导入新课:举例:比如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它可以得到国家社会的帮助;而民工他有劳动义务,也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等。我们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已是当代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青少年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第一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知识。新授:板书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第一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大家了解我们的国家吗?我们先来谈谈我们的国徽。1、大家看见哪些地方悬挂国徽的?2、所有的公共和私人场合都能悬挂吗为什么(国家的象征和标志)3、请大家观察国徽的图案是怎样的你知道每个图案和整个图案体现了什么吗(多媒体出示或请同学准备一个一元的硬币)(二)国家的性质1、国徽的图案正是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谁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3、人民包括哪些人?P44、哪些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少数敌对分子)说明:人民当家的地位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二、法律确认、保障权利(一)大家属于人民吗你们觉得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吗在我国,作为人民,宪法赋予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1、阅读P5材料,举一些选举人大代表的例子。提问:上述情景表明了什么(我国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其具体途径是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即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代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2、公民权利的含义(举例:受教育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利、隐私权、名誉权)3、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举例: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4、看漫画,思考问题(1)人民和公民是一回事吗是不是年满18周岁才成为公民(人民——政治概念,与其相对应是敌人;公民——法律概念,与国籍密不可分;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2)在押犯人是不是公民他们是否享有公民权利(是,比如同样享有隐私权但不享有全部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履行服兵役义务)(二)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1、案例分析(1)阅读案例(小品表演)(2)小寒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抚养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3)小寒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各项权利,可她的权利为什么未能实现(没有得到家庭的保障)小结:我们享有的权利,通过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他人来保障。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法律保障。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母法)、以立法保障(制定各部法律)和司法保障(公、检、法)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2、法律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怎样的(P7写一写、说一说)案例分析(1)阅读案例(2)讨论:傅某把6名同学带到治安室强行搜身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什么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3)6名同学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司法保障)4、司法保障的含义小结:法律是保障我们权利的法宝,有了法律,我们就有了维权的利剑。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于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第三课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授课内容】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教学目的要求】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学重点】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2)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学难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学过程与学时安排】1)简要复习上节课的内容2)讲解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3)讲解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4)重点讲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学方法与手段】1)讲授2)电子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授课过程】一、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二、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公民的法律权利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既有基本权利,也有一般权利。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公民权和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就提出了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思想。到了17、18世纪,以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财产以至反对暴政的权利,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各国人民反对战争,要求民主、和平,保障人权的愿望使得人权问题进去了国际范围。《联合国宪章》明确宣布:“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类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了有关人权的决议,强调国家主权、民主自决权、发展权和基本人权。因而人权的概念既包括了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在我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正如《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所指出的,“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无从谈起。”总替上看,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人权一般是指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又包括法律之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公民基本权利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具有自然权利的性质,而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法定的性质,即我们所说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确定的权利。由于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受一个国家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所以人权的内容转化为权利形态,需要逐渐发展的过程。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既是对已有基本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资产阶级宪法如此,社会主义宪法同样如此。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人权相互关联、彼此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保障更离不开宪法。在人权的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1791年《法国宪法》开始,以宪法宣布和保护人权或公民权利便成为各国立宪的通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执政地位的支配力量。一般而言,国家权力具有两个明显特征:(1)强制性。即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系统的暴力组织保证其实现的,这使国家权力具有极大的权威性。(2)主权性。即国家权力既不受外来的控制和约束,又应尊重他国的独立自主,按照执政阶级的意志自由处理对内对外一切事务。国家权力的这两个特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权利都不具有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主要区别在于:(1)词义不同。公民权利写作“权利”,代表一种利益;国家权力写作“权力”,代表一种力量。(2)属性不同。公民权利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国家权力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除包括国家公权力之外,还有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3)主体不同。公民权利由公民个人行使;国家权力的由代表人民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各级行政机关行使。(4)来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授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行使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因此,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力的受托者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权,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同时,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也要依靠国家权力来保障。(5)运行方式不同。公民权利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运行规则;国家权力则遵循“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运行规则。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公民权利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6)救济方式不同。公民权利是一种资格或者可能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公民只能诉诸国家权力,请求国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对方必须绝对服从。正确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至关重要。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三、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1982年宪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总结:第一,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了第二章国家机构之前,位于第一章总纲之后,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是12条,而1982年宪法增加到了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特别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突出了强调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第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公民权利、他人义务和政府义务三重体系确立的,并且受到宪法至上、主权在民、禁止违宪、法治等原则的保障。四者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塑造了较完备的公民权利静态和动态结构,充分而有效地保障了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的人权保护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平等权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整个权利体系的基础,是公民实现一切其他权利的前提。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包含如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第三,公民在遵守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需要注意的是,受各种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和守法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这一规定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目标是不相适应的,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必将加以改变。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我国立法上率先规定了“立法平等”的原则,表明了我们对平等权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和立法上的不断进步。(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其中,选举权是指选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政治自由,具体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等形式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是政治自由的核心。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自己思想和见解的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某一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者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等方式表达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为表示其强烈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其决心和力量的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意愿的前提,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公民在行使政治自由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总之,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加干涉。宗教,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是反科学的,是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根本对立的。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第一,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发展和消亡有一定的历史过程;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就能改变的;第三,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信仰宗教的人群中有许多是知名人士,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保护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同时,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四)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和条件。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等四个方面。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当受到尊重,包括人的名誉、荣誉、自尊等。公民的人格权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应该受到国家承认和尊重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地方,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使公民居住安全、生活安定、社会和谐。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包括电话、电报、信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电报、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自由地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消息和信息的传递,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阅或窃听。(五)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劳动又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3.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5.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同时,《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实现物质帮助权的进一步客观而具体的宪法保障。(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1.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为此,宪法进一步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八)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九)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法律保护《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十)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华侨是指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归侨是已经回到祖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和行使原则权利和自由永远都是相对的,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权利与义务相对、自由则与纪律相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那权利是空洞的,最终无法享有;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的履行。权利和自由永远都是有限制的,它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同时也受他人的权利所限制,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遵守以下两个原则:一方面,我国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另一方面,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业题、思考题】1)公民和人民有什么区别2)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第四课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标准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教学目标(一)情感、态度、价值观:树立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敢于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和方法。(三)知识: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教学内容分析“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是第七单元第十六课的第二个项目内容,主要引导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敢于和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本项目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是未成年人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如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项目由引言和两个层次的内容组成。教材安排的两个层次虽然都是给学生介绍自我保护的方法,但角度不同。第一层次是讲述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突发或意外的伤害,如何运用有效的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第二层次是讲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还是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经验少,自我保护能力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所以一方面要靠法律,另一方面要靠自我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项目内容是前一项目内容的具体运用。本项目在逻辑结构上分为紧密相联的两部分,其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是教学重点,“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是教学难点。这两个方面旨在引导学生学会在日常生活中灵活运用,因此,教学中可以设置一些具体的情境,引导学生去学以致用。教学准备学生准备:通过上网、阅读有关法律书籍等渠道,了解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教师准备:收集有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典型案例,充实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环节一:创设情景 自主探究教师:在日常生活中,你有过单独在家的经历吗假如有人进入你家进行偷盗时,你会怎么办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美国大片《小鬼当家Ⅰ》中的主人公麦考利·卡尔金是怎样做的。展示课件:《小鬼当家Ⅰ》电影片段内容简介:麦考利·卡尔金是一个8岁的城市小男孩,他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到巴黎过圣诞节,留下他一个人独守家园,他乐得没有大人干涉,在家中尽情发挥,将家园装饰成为他心目中的个人游乐天地。两个刚刚越狱出来的窃贼乘圣诞节无人之际入室盗窃,麦考利·卡尔金利用游戏陷阱与之进行了一番斗智斗勇的周旋,好好招待了这两位圣诞来客,使得一场大战不可避免地展开……思考:麦考利·卡尔金是怎样与歹徒周旋进行自我保护的?(引导学生观看电影片段,自主思考感悟,发挥学生的想象力,鼓励学生发言,教师给予必要的归纳、引导和评价)教师总结:通过同学们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麦考利·卡尔金能够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进行自我保护。可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更需要未成年人自身的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们青少年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呢?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这一话题。环节二:师生互动 合作探究教师引导: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处事不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受到一些伤害,一旦发生了,应如何应对?展示课件:情景研讨说一说:这两个学生遇到了什么问题?议一议:假如遇到类似的情况,自己知道怎么办么?引导学生观察漫画,并组织学生阅读教材有关内容,四人一组讨论此问题。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巡回指导,了解各组讨论情况,对学生的认识水平和个别观点,做到心中有数。讨论3~5分钟后,由小组代表发言,共同交流观点。教师认真听取各自意见,及时给予必要的归纳、引导和评价。教师总结:通过同学们的回答,我们知道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程度较轻时采取的方法和途径有以下几种1.可以通过宣传法律知识,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法来解决。2.可以申明自己权益是合法的,是不允许非法侵害的,以便借助法律的威力,制止侵害,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过渡: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根据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方法。那么,当我们遇到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歹徒行凶时,又该怎么办?展示课件:续写故事2002年8月27日晚,沈阳市一名学生小凯在从其姥姥回家的路上,遇到两名持刀歹徒对他实施抢劫……1.请把故事的结局续写下去。2.谈谈你对结局的看法。(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分析,鼓励学生把自己的故事设想展现给大家。学生的回答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忍气吞声,任其侵害;二是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三是与歹徒斗智,设法逃脱。教师根据学生的不同设想给予适当的点拨)教师点拨:小凯面对持刀歹徒可能有三种结局:一是忍气吞声,任其侵害,这是不可取的,只能助长歹徒的嚣张气焰,使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二是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未成年人与歹徒力量悬殊太大,还不足以抵抗外界侵害,硬拼与蛮干会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三是与歹徒斗智,设法逃脱,这是可取的,面对持刀歹徒未成年人要靠智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力求保全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总结: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知道了当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歹徒行凶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救助方法:1.有能力将其制服时,要勇敢地同其搏斗。2.没能力将其制服时,可以采取“呼救法”、“周旋法”、拨打“110”报警等。3.必要时,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教师引导:“正当防卫”这一名词对我们来说比较陌生,那么,应如何去理解它呢?展示课件:法律在线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正当防卫虽然对加害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负刑事责任。教师引导:我们一起探讨了很多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但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灵活运用。让我们围绕下列情景,共同寻找自护方法,看看谁是“自救智多星”展示课件:自救智多星如果遇到下列情景,自己会怎么做?1.独自一人在家做作业,突然听到有人在撬自家门。2.放学路上,一个开车的陌生人说:“同学,上车吧,顺路”。3.被高年级同学敲诈勒索。学生小组讨论、交流,通过讨论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教师引导:同学们说了许多自护方法,也都提到拨打“110”电话,这是自我保护的一个非常好的办法。让我来考考大家,看看对常用的急救电话是否了解。展示课件:考考你 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 (通过竞赛让学生了解一些常用的急救电话,学生回答时,教师通过课件逐步将电话号码相应展示出来) 教师引导:同学们对急用电话还是比较了解的。掌握这些急救电话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还有可能遇到一些意外险情与伤害,都需要我们了解并学会使用这些电话号码。展示课件:想一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哪些意外险情与伤害?如果遇到了,应怎样有效地保护自己?(学生阅读教材有关内容以及生活实际,分析思考,概括回答,教师引导归纳遇到意外险情与伤害,除了会拨打急救电话外,还要掌握其他的应对方法。)教师归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意外事件的发生,比如溺水、触电、烧伤、交通事故以及被人勒索、拐骗、绑架等意外险情与伤害。当这些突如其来的事件发生在我们身边时,我们要机智沉着,应该懂得怎样进行自我保护。(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教材相关链接“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八大要领”,帮助学生掌握自我保护的具体方法和技巧)教师过渡:通过探讨,我们明白了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突发或意外的伤害,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巧。那么,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后,应如何应对呢?展示课件:献计献策小芳是个13岁的女孩。父亲不幸去世后,她跟着母亲在继父家生活,继父家还有个小弟弟。小芳刚读完小学5年级,继父就不让她上学,把她送到一家理发店当学徒。小芳几次找继父哭着恳求让她上学,可是继父以家中困难为由就是不答应……请你为小芳出主意,应采取哪些方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学生留出思考的时间,启发学生畅所欲言,鼓励学生发言积极发言。有些同学想出的办法可能较偏激,教师要加以引导,强调用合法的手段去帮助小芳,然后归纳总结)教师归纳:未成年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比如: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这些方式省时、省力,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展示课件:小组竞赛——你知道吗想一想:当小芳需要依法维权时,能给予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机构有哪些?(展示反映法律帮助和服务机构一组照片)(分组开展竞赛,每组派一个学生作好记录,派一名代表发言,教师归纳)教师归纳:当我们依法维权时,能给予我们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机构有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教师引导: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如果小芳的父亲仍然拒绝供小芳上学,那她又该怎么办呢?展示课件:案情追踪小芳找到父母的单位领导,希望能帮助调解解决。单位的领导十分重视,把她和父母召集在一起商议受教育问题,却遭到其父母的无情拒绝。无奈,小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费用又使她陷入了困境,于是她只好求助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说明了法律援助的目的和主要事实,并提交了户口簿和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代理和法律服务费的证明后,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指派宁律师作为小芳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宁律师的帮助下,经法院的审理、调解和教育,小芳父母最终同意让小芳继续上学。思考:面临辍学问题,小芳是怎样做的?(引导学生阅读思考,根据剧情可进行校园剧场表演,确定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也可邀请法官或律师作现场指导,学生回答,教师归纳总结)教师小结:通过调解、提起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小芳维护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展示课件:法律在线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保障。诉讼通常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教师总结:通过以上问题的探讨,我们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正常情况下是先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当非诉讼途径无法解决时,就要考虑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当起诉遇到经济困难时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见,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有:非诉讼途径、诉讼途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环节三:走进生活 实践探究展示课件:生活在线2004年5月,平平在语文老师的指导下,参加了某出版社举办的中学生作文大赛,并获得一等奖。2005年10月的一天,她在书店摆放的《中学生获奖作文选》里发现了自己的那篇文章,而她没有收到发表那篇文章的任何通知,平平感到非常惊讶,也感到很困惑。假如平平是你的同学,请帮她走出困惑。(让学生思考、讨论交流回答,教师给予点拨评价)教师点拨:平平可以向家长和老师反映情况,争取他们的帮助;也可和出版社协商;当协商无效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引导:通过这节课的探讨学习,相信同学们一定有了不少的收获。环节四:收获平台展示课件:收获平台通过学习,我知道了……面对可能遇到的非法侵害,今后我会这样做……(学生思考、回答,教师引导总结)教师小结:社会是复杂的,未成年人难免受到伤害。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因此我们每一个人只有掌握了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保护伞下,健康安全地生活。课外作业请同学们课后查找有关资料,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讨论并设计“中小学自我保护绝招”,最后全班汇总编出《自我保护手册》。反思:本教学设计能够体现新课程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学思想。案例的选取、环节的设计都力求贯彻“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自主探究、合作探究、实践探究,使学生在探究中获得知识,培养能力,形成情感、态度、价值观。创造性地使用了教材,又不拘泥于教材。本教学设计力求做到重点问题重点讲解,难点问题简单讲解,注重了内容的活动化,活动的内容化,通过“友情提示”、“法律在线”等形式将重点、难点的知识呈现出来,使学生全面掌握,以指导行动。利用情景教学、案例教学、参与教学等教学方式,通过“情景研讨”、“续写故事”、“案情追踪”、“献计献策”、“自救智多星”、“考考你”等多种活动,给学生提供一个创新实践的平台。力求处处关注学生的生活经验,时时触动学生的心灵,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增强了教学的针对性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教学设计不失为新教学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第五课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学习目标】1、尊重他人的隐私需要强化责任、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隐私需要强化自护意识,提高隐私意识和依法维护隐私权的能力。2、树立隐私意识,养成尊重他人隐私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护隐私权的意识。【学习重难点】【学习方法】自主法、点拨法【授课类型】新授课【课时】1课时“加1”:课前预习原文填空,基础知识梳理:1、人生在世,总有一些不愿为人所知、侵的秘密;总有许多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这些都属于隐私。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保留一块只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样才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2、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死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隐私权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3、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4、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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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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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小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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