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举报
开通vip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2002年11月5日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2002年11月5日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本文档为【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89748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1KB
软件:Word
页数:2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2-20
浏览量: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