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举报
开通vip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导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导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其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次日。  第五,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质量保证金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担保功能。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专设的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机构,向其寻求救济应当导致时效中断。  1-001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  【判决书】  判决书参见11-001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李金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核心问题】  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  【点评要旨】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  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案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郑民三终字第546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XX)惠民二初字第503号  【基本案情】  XX年8月4日,李金增(乙方)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村村委会)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马村四组)(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李金增为马村四组村内道路的修建进行施工。其中工程量、施工费用约定为:本工程包工包料,每米价格,施工费用以实际施工面积丈量计算为准;付款方式主要约定为,施工结束,由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额支付95%,余款5%为保质金,半年内不出问题全部付清;应付款超期一天罚款100元。  合同签订后,李金增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XX年9月底,由马村四组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  另查明,因上述道路的修建系政府补贴支持的“村村通”工程,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与李金增约定,由马村村委会负责支付路面工程款,即每米出资200元,由马村四组负责支付路基款即每米出资75元。工程完工后,马村四组支付路基和附属工程款139,000元,马村村委会已支付李金增路面及附属工程款14万元,至今还剩余124,740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李金增与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签订施工协议,李金增包工包料为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施工修路,现该道路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对于李金增要求马村四组支付该款的诉请,因已约定分别支付道路路基款和路面款,且马村四组已履行支付修建路基工程款的义务,故不予支持。三、关于李金增要求马村村委会自XX年10月11日至XX年7月31日按每日10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马村村委会违反诚信拖欠李金增工程款四年有余,故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马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金增工程款124,740元,并自XX年10  月1日至XX年7月31日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139,700元;二、驳回李金增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马村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李金增认为XX年9月底应得到工程款,直到XX年8月19日才主张权利,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即使有损失,也是李金增自己放任扩大的结果。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施工结束由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款付9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交通部门验收,李金增未完全尽到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未验收,因此,未完工,不应支付全额工程款。马村村委会同意关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关于村委会负责路面工程款,马村四组负责路基款的事实,即使马村四组对李金增施工量进行验收,也仅是其负责对路基方面的施工工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李金增请求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其也未主张过,也未按约定提供结算发票,因此,马村村委会不存在违约事实,且违约金过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调解。  李金增答辩称:其施工的工程,有马村村委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交通部门应向马村村委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而未向李金增出具。马村村委会也未出具该工程不合格的证明。因此,李金增的施工工程是合格的。在长达四年之久,马村村委会未结清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马村四组答辩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有村委会及马村四组出具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法院查明:1、李金增二审中提供马村村委会于XX年10月26日出具验收证明一份,载明:“对李金增修朱庄村内油漆路长1323米、宽5米、厚5公分,地基30公分三七灰土,符合村村通要求,验收合格。”2、李金增共修路米,根据双方约定200元/米,该项工程款合计264,740元,马村村委主任毛保兴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一、马村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负有向交通部门申请验收的义务,其于XX年10月26日向李金增出具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应视为该工程已经验收并合格。该项工程经马村村委会确认工程款为264,740元,马村村委会仅支付李金增140,000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95%,故马村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超期一天罚款100元。二、马村村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诉讼时效争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了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XX】11号),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提出,对于二审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理由是: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另外,该条规定二审期间“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第二审承接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二审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续审制更多地体现了对实体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那如何确定新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XX】42号)第十条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发包人马村村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其在一审期间并没有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马村村委会虽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其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承包人李金增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XX】11号)第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XX】42号)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1-002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核心问题】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点评要旨】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案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桂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XX)河市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篇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已提交)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一、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四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是消灭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而是消灭当事人的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在审判中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下,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的判决认可,也就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家机器的执行保障。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长,价款高,大多合同将工程款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约定分期支付。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有不按约分期支付到位的情况,承包人当时提出索赔主张往往得不到解决。而当结算产生纠纷后则会要求新帐旧帐一起算。因为工期本身很长,到结算时或结算后发包人再主张以前分期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时间已经较长。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每期的逾期日,还是最后一期的逾期日,还是可以到结算日计,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就很有可能从每期的逾期日起算时效,理由是:在每期的工程款到期时,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的权利被侵害了,当然就应当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另外,也有人主张从最后一期的逾期日或结算日起算时效,理由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设立的是一个整体债权债务关系,分期付款或分不同的款项分阶段支付只是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方式,诉讼时效期限应当理解为是对一个整体债权关系保护的期限。因此,以合同约定最后一期支付的期限为起算时效,更符合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样的,只有经过结算才能确定最终的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从结算日起算时效也是这个道理。  但我认为,时效起算时间不论是每期的逾期日,还是最后一期的逾期日或结算日,施工单位只要做好一条就可以确保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每期的工程款到期时,如发包人未支付当期的工程款,承包人就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催讨,主张权利,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即发包人的签收记录。  法务部:黄艳兵  篇三:建筑诉讼时效  建筑纠纷诉讼时效  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一、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一)基本概念解析  造价、工期、质量是通常的三个争议焦点,其中会涉及到很多关于时效的问题。在此介绍几个基本概念:  期间。期间在工程合同当中就是工期,开竣工日之间就是期间。  期限。期限是指合同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定。在工程合同当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可能到处都是。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短期的是一年,一般的是两年,最长的期限是二十年。过了这些期限,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但是他的民事权利还在。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通俗的说就是过期作废。除斥期间制度为我们在工程合同当中的非诉讼服务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  (二)相关的司法解释  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一些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这条就是典型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使用以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有缺陷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没有验收就用了,视为已经放弃验收。这也是一个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这个规定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当时最高院予以确认,这个制度是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面的一个重要制度。  二、案例解析(上)  (一)有关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诉讼时效起算的典型案件  1.案情介绍  原告:浙江建工集团  被告:浙江慈溪市某民营学校  XX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三幢宿舍楼。XX年2月20日工程开工,XX年9月4日之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就投入教学使用。  因被告使用后迟迟不予结算工程价款,原告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及滞纳金。案件经过造价鉴定和一、二审审理,经过约4年时间,工程欠款案件终审结束。  在案件执行时,被告在工程已使用5年后,向宁波中院提出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的质量诉讼,被告  的主张主要指教室的标高比设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低了5公分。法院经审查以主体结构质量需终生保修为由受理本案,并停止了工程款的执行程序。  2.案情分析  诉讼时效是2年,为什么5年以后还可以打官司?这个案子要解决的就是工程合同当中关于质量缺陷诉讼的时效问题。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筑物的部位分三种,第一种叫一般部位,就是一般的土建装修和管道,它的保修期不少于2年;第二个部位叫重要部位,是有防水要求的墙面、屋面、卫生间,保修期不少于5年;第三个部位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始终是保修的。  该学校主张工程的每一楼层的层高低了5公分,是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并且还在诉讼时效内,所以学校可以提起诉讼。  浙江省建筑设计院的鉴定报告是该楼层标高确实不符合设计要求(低了5公分),这是一个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他们提出来一个叫整体顶升迫降的整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这个整改方案需要3800万,而这个楼的造价是2500万,欠的工程款是1500万。  后来,清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的主体结构监测中心出具了一个相反的结论,指出原整改方案的不合理性,认为浙江省院的整改方案是四个“不”:不安全、不科学、不合理、不经济。  最后宁波中院否定了他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采纳了清华土木学院的结论。这个案子的判决书中写到:根据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确实存在与实际要求不符合之处,被告要求原告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按照实际鉴定要求选用的架构修复方案费用高达3800多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迫降的方案施工难度大、风险大,而涉案工程的标高与设计最大值差的并不多,不整改也可以安全使用,故本院对浙江省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一个时效问题是关于工程质量的诉讼时效,它的计算点和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一样,有这么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工程质量的缺陷,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产品质量的短期时效。  第二,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质量争议的诉讼时效从质量验收发现有问题或者从出具鉴定的质量结论开始算。如果合同里面规定,对于质量缺陷你要主张除斥期间的,那么除斥期间届满你就丧失了诉讼时效,这是我们新版合同法规定的。  第三,因为工程质量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当事人使用以后再以质量有问题提出要求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是终身负责制,这个终身责任是指设计年限。  工程质量的诉讼时效是2年,一般部位是从交付使用开始2年,防水方面是5年以后开始加2年,主体结构是设计年限加2年。  结构形式不同设计年限也不同。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一个中国民用建筑设计规则,该规则规定:农村的砖结构或木头结构,设计年限不少于30年;砖和混凝土结构的不少于5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不少于70年;钢结构的不少于100年。  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是5年加2年,因为标高属于主体结构问题,所以它在诉讼时效内,法院还能受理。。总之,诉讼时效有一个相对性,根据不同的部位来确定2加2、5加2还是30、50、70、100加2。  二、案例解析(下)  (二)有关工程工期诉讼时效起算的典型案件  1.案情介绍及分析  浙江杭州的中强建工集团起诉工程款,结果被告反诉说工期有问题,反诉6368万,法院判驳回。这个案子涉及到如何准确认定工程的工期。工程的工期是个期间概念。开工和竣工这一段期间怎么来认定,这就涉及到案子能不能诉、诉了能不能赢的问题。  开工和竣工的期间,法律上叫期间,合同里叫工期,工期怎么来认定,里面就涉及到开工、竣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开工、实际开工以及计划竣工和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这是这个案子当中我们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浙江中强建工集团XX年1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标的是亿,三个被告是两个股东一个项目公司。这是一个城中村改造的项目。最先跟中强集团签合同的是一个村民委员会。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竣工合同中都有。按照浙江省的规定,这种项目缺资金所以允许将建筑面积的15%作为商品房去销售。那么这个村民委员会就找了一个房地产商,所以增加了一个股东(是开发商),这个开发商又成立了项目公司。  第二阶段是开发商负责工程款,成立了项目公司后第三阶段的付款是项目公司来付。这个案子先后付工程款的有三个单位。作为诉讼策略处理,只能把三个被告都告进去,那么第一阶段的诉讼,被告要举证,付款的证据清理下来欠了只有8600多万,最终法院判了工程款及利息是7000多万。法院把对方6368万的反诉全部驳回了,这个案子对于原告来说是完胜的。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要求降低的,但要有主张,要有证据。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定要考虑到万一对方反诉,如果我们确实有工期问题,那么你就要考虑要求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降低违约金。  关于这个案子,合同规定XX年7月31号竣工,但实际是XX年3月份竣工的。里面涉及到开工、竣工起算时间问题。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工期是可以顺延的。如果是承包人自己的原因,那么要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对方提出反诉之后,法院审的第一个问题是,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里还没有施工许可证。这个案子里有停工令,停工令是因有人举报建设单位没有施工许可证,这是有政府下的停工令这么一个证据。收到政府的停工令之后中强集团就考虑了停工的损失索赔。  复工以后不久又停工了,政府又下第二次停工令,原因是有人举报施工图纸没有经过审图公司的审图。这次停工停到了XX年的10月24号,所以实际完成工程的时间是XX年3月份。凭政府的两次停工令,承包人的工期违约责任都没有了,法院就认为这个案子的工期不能如期完成,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  2. 小结 学校三防设施建设情况幼儿园教研工作小结高血压知识讲座小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幼儿园师德小结   第一个问题,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来,工程合同有关工期的争议,它的诉讼时效要注意的问题是,工期为开工到竣工的期间。工期从开工开始,而这个开工有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的区别,起算时间不以计划开工时间算。而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由此推算出的工期的竣工时间也  是有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这么一个区别。  关于竣工,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情形不同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种情形是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三种情形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按转移占有时间作为竣工时间。  第二个问题,施工过程当中关于工期问题,发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怎么来处理,如果合同里面约定有结点工期,那么按照结点算。我们做非诉讼服务一定要给人家讲清楚要做结点工期。  这是工期施工过程当中怎么来算起算的时间,就是结点工期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的结点的期限开始算,没有约定的从合同完工的竣工时间开始算。  第三,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如果倒过来主张你工期逾期竣工,要追究你违约责任,他的诉讼时效是从工程的实际竣工开始算2年。  (三)有关造价的诉讼时效的典型案件  造价问题有特殊性,工程造价的时效要分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因此它的时效根据案情很可能只有2年,也可能是2年加2年是4年,这就要看你主张的是确认之诉和返还之诉。  这个案子是上海的,我是施工单位的代理律师。1993年3月,中建四九三公司和上海一个国际建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厂房的合同,合同造价950万,双方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按照定额标准按时结算。1993年7月份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了,当年的12月15号,四九三公司就送了工程结算,这个工程结算送出去的时候是验收以后的2年。我们合同规定验收通过的应当送的时间是28天,但是28天不是除斥期间,你可以在验收通过的2年以内来主张权利。施工单位起诉时距工程结算已经3年零11个月了。对方拿着这个结算报告送到一家审计事事务所去审计,审计事务所指出资料不全退回来了,但对方没再处理此事。所以一拖就拖了这么长时间。  从送出去结算到打官司的时候是3年零11个月。我的理论是这样的,送出去后发包人有确认,对于我的结算有一个审核的权利,这个权利叫做确认的权利。两年过了以后,确认时效丧失了,你不能再确认。两年没有给承包人结论,那么又有两年的返还时效,因此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时效是4年,就是2年的确认时效加上2年的返还时效,应该是4年。  对方律师提出这个钱要经过审计,但审计的时效已经过了,因为确认的时效是两年,所以法院裁定不同意审计。法院最后判我们胜诉。对方上诉到上海高院,高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第二审就是采纳了返还时效和确认时效4年的观点。这个案子反映出来工程造价行使诉权的一个特殊性。  因工程造价提出诉讼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就是承包人主张预付款和进度款,他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开始算2年。从承包人的角度来说主张是2年,对方确认是2年,然后确认之后我还有2年,这是第一个要求确认的权利。第二是要求返还的权利。第三种是过程当中增加合同量的索赔的时效,主张签字和索赔的时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里规定有除斥期间,那么就过期作废。  三、新《合同法》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讲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因为新版的合同里对于时效的起算有一系列的新规定。从XX年7月1日开始,我们国内的工程合同在时效期限的管理上和国际接轨了,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大的背景。  我们国内的施工单位一到国外就出问题。最大的一个案子是中国铁建在沙特阿拉伯的一个案子。还有一个大案子是中铁工在波兰的一个项目。  这两个我们严重亏损的案子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施工企业和国际不接轨,管理上跟不上。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际上搞工程的签证和索赔是最最要紧的一个管理工程,国际上信奉九个字——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国际上整个工程管理是围绕着签证和索赔来进行的,但国内不是这样的管理,所以近年来屡屡出现到国外承包工程大量亏损的情形。  现在我国把国内的文本和国际接轨了,如签证和索赔规定了过期作废。  其中第一个,就是新的合同文本当中对签证和索赔做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合同里明确规定索赔以28天为限,过期视为放弃权利。  简单的说签证就是签一个委托协议。签证双方对合同外的增加工程款、延长的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索赔达成一个补充协议就叫签证。  索赔就是签证不成功打一个官司。签证不成,那么就进入索赔,就是打官司。索赔是要有请求的,要提出索赔的主张,要用证据来证明。  签证和索赔是增加工程量的两个阶段,成功了叫签证,不成功要索赔。最主要的是设计变更,不发生设计变更是不可能的,所以签证和索赔对这个行当来说是一份正常的、例行的工作  XX版《合同法》中有41项规定涉及到签证和索赔。  国际承包人高度提炼的九个字——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九字方针的含义是所有的工程经过招投标一定是低价中标的。因为承包人之间要招投标,现在招投标里的很多苛刻条件你要是不接受就中不了标,所以一定是低价中标的。  但是承包商是商人是一定要赚钱的,那么办法就是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国外的承包商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就是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签证不成功就搞索赔。  国内现在所有的合同文本,总承包的、总分包的、分包的统统都是28天,过期作废。因此逐步会出现很多案源。  举例,上海某消防工程公司的工程消防分包案。  总之,新的合同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商机,我们可以趁势进入签证和索赔的过程服务即非诉讼的服务中去。所以其实我讲诉讼时效的问题,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提醒律师们开拓业务。  四、问答环节  (一)问答一  提问: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如何向挂靠人追偿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劳务款?  答:层层转包问题愈演愈烈,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  现在的问题是合同无效如何结算。最高院对合同无效的结算是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前提来考虑的。就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都以工程质量作为最高的准则来处理。如果质量合格,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            WelcomeToDownload!!!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
本文档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金水文库
鑫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PPT设计 、课件制作,软文策划、合同简历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各类模板等。公司秉着用户至上的原则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格式:doc
大小:41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0-04-15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