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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埠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 吉安市人民政府禾埠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 吉安市人民政府 禾埠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为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和能力~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法治禾埠”建设进程~根据市、区文件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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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埠乡领导干部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法制讲座制度 - 吉安市人民政府 禾埠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为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和能力~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法治禾埠”建设进程~根据市、区文件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从而为打造“法治禾埠”、构建“富裕禾埠、活力禾埠、和谐禾埠”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三,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逐步营造机关的法治文化氛围。 ,四,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制度化建设~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三、对象与内容 ,一,主要对象:乡各级领导干部。 ,二,主要内容:1、强调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宪法原则~不断增强宪法观念。 - 1 - 2、强调学习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区~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强调学习宣传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4、强调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5、强调学习宣传有关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基本教材为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党员远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四、主要措施 领导干部学法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讲求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领导干部每年的学法时间确保不少于20学时。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把法制学习列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学法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学法可采取法制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学习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学法中心发言。 ,二,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领导干部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处理好工学矛盾~自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持之以恒~注重实效。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落实监督检查。切实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工作列入我乡依法治乡普法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入年度目标考核项目。 - 2 -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为促进全乡依法治理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工作~按照常抓不懈、统一安排、讲求实效、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 二、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应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手段管理向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三、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通用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宪法和规范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等法律。 专门法律知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与公务员职位有关的规范专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政策法规。 四、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采取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乡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时间安排法律学习。 五、集中培训由乡党委统一安排~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看法律知识录像片、定期参加乡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班等方式 进行。 六、领导干部应按要求参加学习~并按规定的学时、课程和教材进行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纪录~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 3 -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事项~其它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乡党政班子联席会为上述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机构。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交由决定机构决定前~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条 需要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先由承办科室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拟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拟定的方案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交给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的方案~由承办科室将方案提交乡党政班子联席会审定。乡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方案是否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等需公示的事项~应在公众场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七条 重大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须听证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由承办科室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以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由承办科室拟出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乡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 4 -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 - 5 - 听证主持人由本乡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单位主办负责人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按时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代表~并说明理由。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关~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三)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四)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 6 - (五)决策发言人答辩, (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后10日内~乡法制部门应当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会后15日内~听证机关应将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乡政府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乡领导担任。 - 8 -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乡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党政班子联席会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9 -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为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一、乡党政班子联席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财政预决算草案, ,三,有关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乡政府直接投资且投资总额超过20万元的项目, ,五,房屋搬迁、企业改制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有关全乡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三、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先行调查研究~避免或减少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四、重大行政决策调研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深入实际、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方式 - 10 - ,一,内部征求意见, ,二,组织专家座谈会, ,三,通过公众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征求意见, ,五,其他方式。 对于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可以采用以上方式中的一种~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征求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程序 ,一,对需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的时限根据重大事项的紧急程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决定, ,二,在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由乡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对由乡党政班子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乡党政办公室将乡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及时公开。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1 -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乡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乡党政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科室会同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乡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臵~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 12 -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 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乡领导研究审定。乡领导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3 -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乡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乡司法所负责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乡党政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乡司法所做好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乡司法所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乡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 14 - 第六条 乡党政办公室在提交乡党政班子联席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乡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乡司法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乡司法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乡司法所的工作。 第九条 乡司法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乡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乡司法所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乡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乡司法所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 15 - 第十一条 乡司法所向乡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乡司法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乡司法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乡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乡党政班子联席会审议~乡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乡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乡司法所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乡司法所提出专项预算~由乡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乡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 授权 个人房产授权委托书公司各类授权委托书模版医师授权办法餐饮分店授权书产品代理授权书范本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乡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乡司法所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6 -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乡纪检、乡党政办应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二,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五,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国家《公务员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之起实施。 - 17 -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依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 二、本乡发布的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应当进行备案: 1、本乡发布的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规定、细则、意见等,, 2、本乡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 3、本乡制定的对外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四、乡司法所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 五、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填写《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连同文件草案送乡司法所审查。 六、乡司法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按下列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退回起草处室. 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的~签署同意, 1、 2、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乡有关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提出修改意见。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限为收到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法规工作的乡级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八、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起草处室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送乡司法所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送乡司法所备案。备案需按规定填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单》~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2份并文件软盘1份。 九、本乡应向乡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管法规工作的乡领导签发后~向乡司法所备案。 十、乡司法所于每年一月份汇总、统计本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的情况~并向乡党政班子联席会报告。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8 - 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规定权限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等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订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要具有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乡各职能站、办、所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站、办、所共同起草~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应经其他部门会签后发布,其他部门会同本乡制订的~由有关站、办、所初审后报乡领导签发。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奖惩办法、实施日期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内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体例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文字简练~标点符号准确。 第九条 乡职能站、办、所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形成正式文稿前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送乡党政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 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于乡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起草备案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15份和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报乡政府。 - 19 - 第十一条 乡党政办公室会同乡司法所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督: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乡党政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有关站、办、所意见的~有关站、办、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第十三条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党政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督促起草部门整改。 ,一,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四条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站、办、所报送乡党政办公室~经乡领导签署后公布废止。 第十五条 涉及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的职能站、办、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上级或同级部门送本乡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站、办、所提出修改意见~经乡党政办公室审核汇总~经乡领导审阅后反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乡党政办公室建议乡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加强对本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按照管理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二、本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审查。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直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相一致~并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如不符上述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结果报送区政府。 - 21 -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站、办、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站、办、所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乡党政班子联席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乡各站、办、所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报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2 - 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制度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乡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工作稳步、 实际~特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把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考核的重点~奖励和惩处相结合。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要以年度考核测评为核心~以平时考核和群众评价为基础~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进行动态考察。 第三条 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有: (一)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职业务~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等。 (二)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保守国家机密~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三)是否具有热情的服务态度~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规范的服务用语、礼仪接办本职业务~接听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基层、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是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到为民、务实、勤政~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办实事、 - 23 - 办好事~处理问题、执行公务做到从实际出发~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 (五)是否廉洁从政~执政为民~自觉用廉政规定和党纪、政纪约束自己~严格自律~不以权谋私~在执行公务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等。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的方法 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记录~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以自我考核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由考核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基层的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纪检监察和党政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受理对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投诉与举报。 (四)将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中~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 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良好~本乡各站、办、所、下属部门认可~没有受到举报、投诉的~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等次,行 - 24 - 政效率高~业绩突出~本乡各站、办、所、下属部门评价高的~可定为优秀等次。 (二)公务员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三)因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其他部门和群众意见较大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发生三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六条 在执行公务或下基层调研工作中“吃、 拿、卡、要”~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举报二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渎职、以权谋私~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举报二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 - 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好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始终把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并且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要及时总结工作实际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并听取领导意见。 二、对工作要有阶段性总结~实行半年总结制~并且写出书面形式~随时向上级领导主管进行汇报。 三、对各科室的依法行政制度进行监督~并且对监督的结果进行汇报。 四、年底要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把一年依法行政工作写成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 - 26 -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及单位有取得赔偿权利: ,1,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的; ,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部门印制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第二条 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乡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27 -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赔偿~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将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被申请单位,乡人民政府,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乡人民政府、乡属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 29 -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 - 30 - 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31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32 -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 3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事业单位予以更正。该行政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省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34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 35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臵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建设富裕、活力、和谐的新禾埠。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36 -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支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 37 -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 38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全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信息总数, 4.全年通作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点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 39 -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数,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40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乡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乡纪委负责全乡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乡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 41 -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 42 -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乡纪委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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