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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注册.doc新加坡公司注册.doc 新加坡公司注册 地理位置 新加坡共和国(Republic of Singapore)位于马来半岛南端,隔马六甲海峡与马来群岛中之苏门答腊相对。1819年,英国开拓者莱佛士先生(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来此开发,使其成为自由港。由理位置优越,中国人、印度人、马来人相继移入。秉持佛莱士之自由港 精神,使得新加坡之进出口贸易蒸蒸日上。1826年英国将新加坡、马六甲及槟城三地,在行政上合并,由伦敦殖民部设官治理,合称 海峡殖民地。第一次大战后,英国为保障其在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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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注册.doc 新加坡公司注册 地理位置 新加坡共和国(Republic of Singapore)位于马来半岛南端,隔马六甲海峡与马来群岛中之苏门答腊相对。1819年,英国开拓者莱佛士先生(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来此开发,使其成为自由港。由理位置优越,中国人、印度人、马来人相继移入。秉持佛莱士之自由港 精神,使得新加坡之进出口贸易蒸蒸日上。1826年英国将新加坡、马六甲及槟城三地,在行政上合并,由伦敦殖民部设官治理,合称 海峡殖民地。第一次大战后,英国为保障其在印度洋区之统治地位,在新加坡北部海岸建立海、空军基地,在入港区布置潜水艇,希望成为 东方直布罗陀。 位于赤道北方137公里处,属热带型气候,全年皆夏。新加坡主要由一大岛及54个小岛组成,总面积为621平方公里,其面积大约为纽约及伦敦一般大(不包含这两大城市郊区)。新加坡岛由东到西为41.8公里,由南到北共计22.9公里,主要城区位于南半部。因位于赤道旁,故全年平均气温为 摄氏27度,湿度为70%,全年降雨量为2,367厘米。人口大约402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800人,20岁以下人口占31%,人口出生率约1.5%至1.3%。人口以华人占78%为主,次为马来人14%、印度及巴基斯坦人占7%,欧洲人只占有1%左右。马来语、华语、坦米尔语(Tamil)及英语为官方指定语言,马来语为国语,英语则是政府行政及商业指定用语。 新加坡公司: 于新加坡设立的公司视其总管理处或控制中枢所在地,分为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简单来说,其董事会成员如大多数为新加坡居民,则该公司为居民公司,反之若大部分董事居住于新加坡境外,则该公司为非居民公司,因此所谓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其控制中柜或总管理处所在地是唯一实际的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税捐 taxation: 1 该国法人税税率为**27%,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课税所得包括境内来源所得及境外来源所得,非居民公司的课税所得只包括境内来源所得,至于互免双重课税条约的适用对象可能仅及于居民公司,目前已经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课税条约的国家及地区有:澳大利亚、孟加拉、比利时、加拿大、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南韩、马来西亚、荷兰、纽西兰、挪威、菲律宾、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台湾、泰国、英国、印尼、以色列。 新加坡公司特色 税制 在新加坡,若有实际上之营业行为,则1996年起,其净利税额降为固定之26%,香港为16% 。 1993年新加坡原为30%,香港在1995年为17.5%,两国不约而同都降低公司税。如果公司在新加坡没有营业行为,同时没有将外国所得(如大陆投资所得)汇入新加坡,则不用缴税,仅需每年缴交年报表及政府规费S,25。 名义及实际资本 每家公司皆需指定名义及实际资本的金额。虽然名义资本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最低资本一般是100000新加坡币。对于实际资本,本公司推荐在注册时发行俩股,每股一元,然后在注册后再作增加。 董事及股东 每家公司必需有最少两名或以上的董事,其中一名需为居住当地之新加坡公民。每家公司必需有最少两名或以上的股东,股东不必是新加坡公民。 公司秘书 每家公司必须委任一名公司秘书。该名公司秘书需有为当地居民,并且需为ACIS成员,即 2 新加坡秘书协会成员。 注册地址 每家公司皆需有一位于新加坡的地址作为注册地址。 帐目稽核 每年公司帐无论有没有营业,皆需会计师签证。本公司每月会提供帐及会计师签证服务,价格另议。 注册所需时间 全部手续所需时间大约为21-28天。 注册后注意事项 无论有没有营业,每年公司的帐目都需会计师签证。通常如果申请之公司为 Inactive Company (没有在当地有营业行为,新加坡人称为Dormant Company 睡觉的公司),签证费约600美元 。如是一家 Active 公司(在新加坡当地有营业行为), 名称及活动之规则restrictions on name and activity: 不得使用任何与英国国家元首有关联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如包含任何特殊活动项目应事先取得相关执照,其中包括银行、保险、或其他特殊金融事业。公司申请手续及其他事项或服务 procedures and service 一、 使用自己命名的公司,约45个工作天即可完成。 二、 贵单位所需提供资料: (1) 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护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该两名股东在中国的中英文地址。 (2) 欲设立新加坡公司的英文名称。 3 (3) 谁任主席、谁任董事及股份分配百分比。 三、 公司申请完毕后所得文件: (1) 公司注册证书 (2) 公司大纲及章程 (3) 公司股票 (4) 公司签名及钢印 新加坡离岸银行业务 账户名 新加坡外币活期账户 新加坡外币定期账户 账户细节 账户细节 最低储蓄额 500美元 500美元 开户费 499美元/4200人民币 499美元/4200人民币 货币种类 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等 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等 信用卡/储蓄卡 支持 支持 网上银行 支持 支持 网上证券交易 不支持 不支持 投资 有限 有限 远程开户 支持 支持 注册成立新加坡公司的优势 新加坡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环境良好,生活条件和就业条件优厚,气候宜人。是亚洲移民首选目的地之一。将生意做到海外,是许多企业家的理想。新加坡注册公司发展和自雇移民配套服务,适合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企业家。 新加坡注册成立公司,您将拥有许多优势: ? 利用新加坡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的优势,开拓国际市场,增加融资引资机会,将生意做得更大; ? 申请就业准证EP,可自由往来新加坡-香港-中国,非常方便获美国、澳洲、英国等欧美国家签证,方便经商旅游;同时配偶获 4 DP在新加坡居住,孩子可在新加坡政府学校就读; ? 获得EP后,可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权PR(绿卡),成功移民新加坡; ? 以新加坡公司(外商)的名誉,在中国国内进行投资和经营业务,享受中国政府的各类优惠政策。 新加坡公司注册申请条件:21岁以上任何国籍人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注册新加坡公司基本程序: ? 找家代理公司,报名、填写申请表,签署《服务委托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交纳订金;提交有关文件; ? 收到资料、订金和协议,代理公司将全部法律文件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签名然后寄回给代理公司; 收到回寄的资料后代理公司立即办理申请手续。 新加坡公司注册收费和交款程序: ? 注册新加坡公司费用:人民币 36000 元;交订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在公司注册完成后一周内交清; ? 申请就业准证EP费用:人民币30000元;交订金人民币15000元,其余批准后一周内交清; ? 申请配偶居留证DP费用:人民币15000元,交订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批准后一周内交清; ? 申请永久居民权PR(绿卡):人民币75000元,订金40000元,其余批准后一周内交清; ? 安排新加坡方董事:人民币50000元/年(自理免);交订金人民币30000元,其余注册完成后一周内交清。 ?注: 如单项申请没有成功,所收该项订金和费用退还。 如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中途自动退出申请等,所交订金和费用不予退还。 新加坡公司注册申请周期: ? 新加坡公司注册:约30天完成(按收讫资料算起); ? 申请新加坡就业准证EP:约20-30天(按新加坡公司成立之日算起); ? 配偶新加坡居留证DP准证:约20-30天(与EP同步); ? 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权PR(绿卡):获得EP后可申请,3,6个月批复。 注册新加坡公司所需文件: ? 填好的申请表; ? 护照(如有)和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型照片4张; * 《出生公证》、最高《学历公证》原件各1份; ? 工作经历证明(最近3年,公司证明有盖章、签名); ? 如配偶申请新加坡DP,须提供《结婚公证》、配偶的《学历公证》原件各1份、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4张。 如果成立新加坡离岸公司再到中国投资项目,就成了外资企业, 可以享受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中国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 ?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实行减低税率。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说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因为客运 5 具有较强的服务业性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地质普查(包括大面积地质航测、遥感普查等)、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 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给予退税,属于鼓励资本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外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享受退税的范围: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 6 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 税。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1)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 (3)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省内贫困山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 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满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 ?其它税的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免; ◎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缴纳; ◎水利建设基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 ◎房产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 在国内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概况 7 在大陆投资开办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如税收、购买土地。开办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不但在税收有三减两免,且备 有独立的有自营进出口权(自理进出口报关权),在设备及货物进出口方面有更多的免税及减税优惠。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请资料提交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场地租赁合同正本或买卖合同正本 2、 海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1份 3、 海外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 1份 4、 海外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5、 海外公司会计师签署的资信证明文件1份 6、 海外公司章程原件各 1份 7、 海外公司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 海外公司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办条件 海外公司企业条件: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港币; 2)、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200万港币;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办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或立项报告-》外资局批准证书-》环保批文-》企业预赋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局国税地税-》企业代码卡-》公安局印章 -》银行基本帐号-》办理外汇登记证-》办理海关登记证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办理完毕全套资料 1、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章程 2、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环保批文 3、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政府批文 4、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工商执照 6、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国税或地税 7、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企业代码证 8、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外汇登记证 9、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领税务登记证 10、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海关登记证 11、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公安(公章、私章、财务章、报关章) 12、外商投资公司企业:银行基本帐号 注册海外国际离岸公司概况 8 ?国际贸易公司 在低税区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如果一家国际贸易公司想在某一国家生产产品,并将它销售往另一个国家,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可积累在该海外公司,不需纳税的。 在亚洲,对于重开发票之类的贸易活动,香港无疑是一个很受欢迎的地方。香港根据地域来源收税原则,就是说,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于香港的利润才须征收利润税,外来收入即使汇到香港也不须征收利润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香港实际上是一个无税区。 ?国际投资公司 海外公司往往用来掌管对子公司和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可不须交税。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缔约国有双重课税协议的无税或低税司法管辖区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预扣税大大降低。 ?中间控股公司 许多大海外公司希望在有合适条约的司法管辖区组建中间公司,方便他们在投资国当地和投资者的所在国家之间没有双重课税协议的国家进行投资。 ?金融公司 可以通过建立海外金融公司来实现集团间资金的管理。集团公司的利息支付有可能需支付预扣税(预扣税往往不同于通常征收的公司税)。因为税收的缘故,所付的利息必须是一笔可以扣除的费用,由此公司集团可以更好地节省税款。 ?个人服务公司 在工程、航空、金融、计算器、电影和娱乐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个人,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利用海外公司,可以在个人通常居住国以外的地方提供多种个人服务,所得的酬金可以存在国外,不必纳税。以这种方式构成的个人收入可降低个人所得税。 ?雇佣公司 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利用海外公司雇用在国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工资和差旅费用,为雇主提供节省税款和社会保险缴款的便利。 为何要成立海外公司, 海外公司多会以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为注册地。于该等地点注册,最大的好处是公司可以享有课税极低、甚至乎免税的优惠,有利于企业进行各种财务调度的安排;此外,公司更可拥有高度保密性及较少的外汇管制。由于在该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多数会豁免征收利得税,故一般从事控股、金融、保险及海外基金的公司,都会选择将公司注册于这类税务天堂。而且通过特定的信托安排,信托公司亦可避过缴纳遗产税。 如何透过海外注册避税, 于香港地产市道兴旺时,据悉就有不少人透过成立海外公司用作炒卖房屋。由于物业转让时,只须要将公司股份转至新股东即可,此举可大幅度减少印花税开支;再者,由于海外公司的股东多为不记名,税局追查时亦增加困难。不过近年税局的审查已见严谨,除留意股东身份之外,亦会向银行查询公司开户时的户口人资料,以便追讨其应缴的利得税。 有部份企业,会透过本身公司与其海外公司进行交易,利用高报进口、低报出口货物方式,以减低税务开支,并将可观的盈余保留在海外公司。另外,亦曾有台商于海外接受客户定单,并将货单转予海外子公司,透过子公司下单予大陆生产,子公司从而扮演着中间贸易商的角色。由于海外子公司不受大陆外汇管制,故可以在台湾银行的境外分行开户,以便处理资金。 应选择那个海外注册地点, 百慕达 百慕达位于美国本土大西洋东岸外海,距离纽约只有1,250公里。地理上接近多个金融中心,如纽约及波士顿;以至欧洲的巴黎和伦敦等。三者当中,以百慕达的地理位置最好。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采用英国法例,该处政冶稳定、免税及无外 9 汇管制。相对于开曼群岛及英属维京群岛而言,于百慕达注册成立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最低的股东要求),所需的成立时间亦较长。然而,由于其设立标准严谨,故在欧美等地进行金融活动时,被接受的程度亦较高。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为英国自治区,距离迈阿密仅800公里,由加勒比海中三个岛屿所组成。开曼群岛政治稳定,交通便利,通讯发达,非常适合发展各类型金融及商业活动。 当地政府对本身发展成一个离岸金融中心给予相当大程度的支持。除厘印税外,开曼群岛完全不征收任何税款,可以被视为一个真正的税务避风港。目前,开曼群岛已经注册了超过18,000间公司和500间银行及信托公司,很多律师行及会计师行在此处亦设有分公司。开曼群岛并无额外条例限制贸易发展,亦未有外汇管制,资金可作多方面灵活调动。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又称英属处女岛,由一群大约50个位于加勒比海的小岛所组成。岛屿位处波多黎各以东80公里,邻近中美洲。 自1988年起,英属维京群岛在各方的专业推介中迅速崛起,成为目前最流行的离岸注册地点。三者当中,英属维京群岛的公司注册条件最为宽松,最快可于24小时内完成。于该地成立的公司,可享有接近免税的优势,而且股东名册亦无须公开。 然而,由于在英属维京群岛成立公司的限制过于宽松,对于某些先进的国家而言,未必是一个最佳的避税注册地。例如以该地的公司名义于美国进行投资时,常会出现不符合当地的税法要求,令到省税空间减少。 故新加坡不是很理想的避税地. 香港上市公司多选择海外地注册 于香港上市的企业,一般均以前两处地点作为公司的注册地。主板公司多选择注册在百慕达,因其税务优惠相对地较高。至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则会采用开曼群岛作为注册地,好处在于无须为其招股书作登记,亦无需公开招股,令公司于某情况下(如私人配售股份时),可更快地完成所需程序,减低成本。 现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并未接纳英属维京群岛为上市公司的注册地(除百慕达及开曼群岛外,只接受香港及中国为注册地),故最常见的上市公司架构,是于一间百慕达或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下,加入一间英属维京群岛成立的公司,再在旗下控有公司各项的上市业务。此做法的好处是将方便日后如想分拆或出售部份业务时,新股东只需入股该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便完成。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愿意缔结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和透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一、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10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加坡共和国: 所得税。 (以下简称“新加坡税收”)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新加坡”一语是指新加坡共和国;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新加坡;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新加坡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在税收上视同一个实体的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 1(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新加坡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本协定适用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在该缔约国税收上,按照该缔约国税收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有地,控制和管理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作为居民,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以下简称“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11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个国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居民身份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卦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来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作广告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12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该常设机构因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利息或其他类似款项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专利或其他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利息或其他类似款项除外)。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税,但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从事运输的除外。 二、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所得。 13 三、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从缔约国另一方以船舶或飞机经营业务中取得的所得,是指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载运旅客、 邮件、牲畜或商品取得的所得。 第九条 联属企业 当: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人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然而,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的股息,按照中国的法律也可以在中国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然而,如果收款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股份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二)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新加坡除对公司利润或所得应征收的税收以外,则应对股息免征任何税收。 1(本款不影响新加坡对其居民公司从支付股息中已扣除或视同扣除税收的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对该项已扣除或视同扣除的税收,可以参照该项股息支付后的下一个新加坡征税年度的适当税率进行调整。 2(在本协定签署后,如果新加坡对其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实行征税时,除了对公司利润或所得应征的税收以外,对股息的征税,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然而,如果该收款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股份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四)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第十一条 利息 14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 (一)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一。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属于付绘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免税。 四、在第三款中,“政府”一语: (一)在新加坡方面是指新加坡政府并应包括: 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2(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3(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新加坡政府完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 (二)在中国方面是指中国政府并应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 2(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中国银行总行;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 五、本条“利息”一语是措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六、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如果支付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法定机构、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八、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15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二条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法定机构、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和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为其居民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六、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没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16 非独立个人劳务 第十五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会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该项活动全部或实质上是由缔约国任何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的公共基金资助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17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一个人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之前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缔约国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被该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批准的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的邀请,仅为在该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或两者兼顾的目的前往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二、当其按照缔约国另一方教育机构的一个或更多的合同进行访问,为期超过三年,第一款的免税应适用于在第一个三年里从事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三、本条不适用于主要是为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私人利益从事研究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个人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之前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仅为以下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一)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被承认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中作为学生; (二)作为企业或技术学徒; (三)从缔约国任何一方政府,科学、教育、文化或慈善组织,或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政府的技术援助计划,得到主要用于学习、研究或培训目的的赠款、补贴或奖金的取得者。 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以下各项免予征税: (一)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取得的汇款; (二)所取得的助学金、补贴或奖金; (三)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其学习、研究或培训相关的或为维持其生活所需的劳务取得的任何报酬,在一个历年中金额达到二千美元或等值的新加坡元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18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限制 一、本协定规定(有或没有其他条件)在中国源泉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兔税或按降低税率征税,同时按照新加坡现行法律,对上述所得不是按全额而是根据其汇人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数额征税,因此,根据本协定在中国取得的所得的免税或减税应仅适用于汇至域在新力顺收到的所得数额。 二、然而,该限制不适用于新加坡政府或新加坡主管当局为本条批准的人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 一、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受属于在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缴纳的税收在新加坡税收中抵免的新加坡有关法律的约束,从中国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允许就该项所得在新力顺缴纳的税收中抵免。当该项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股份,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但是,该项抵免额,不应超过在抵免前对该项所得计算的新加坡税收数额。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新加坡税收。 三、在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抵免中,有关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所得项目,所征中国税收的数额应视为: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支付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他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在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抵免中,有关缴纳的中国税收,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或者退税而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协定签订之日或以后,中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在有关法律中作出的任何减税、免税或者退税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 19 无差别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 三、本条不应被理解为: (一)缔约国一方给予该国居民的任何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者 (二)缔约国一方给予不是该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国民或在该缔约国一方税法中指定的其他人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五、缔约国一方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其国家政策和标准给予其国民的税收上的鼓励,按照本条不应被理解为无差别待遇。 六、在本条中,“税收”一语是指适用于本协定的税收。 第二十六条 协商程序 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情报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特别是防止本协定所含税种的偷漏税的情报。缔约国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公开有关情报。 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20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秩序的情报。第二十八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将有效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第三十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6月30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资料 1、葛云松《新加坡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1卷,梁彗星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魏建,张红《新加坡投资》,北 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3、唐旭等《新加坡金融理论前沿课题》,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 4、周小川主编《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5、赵毅主编:《新加坡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6、彭冰:“内需,内需”,载《金融法苑》1999年第15期,北京大学出版社 7、沈沛主编:《资产证券化研究》,深圳 :海天出版社1999 8、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9、倪建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细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费方域:《新加坡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11、张维迎:《外资企业法规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2、张先治,尚志强:《企业税收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 社1997 13、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1 14、黄明:《现代产融结合新论:新加坡银企协调改革的模式选择》,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15、涂永红,刘柏荣:《新加坡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16、李曜:《新加坡法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 出版社 17、高德步:《新加坡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1999 18、徐晓松:《新加坡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尧金仁编著:《金融企业上市的国际视角及中国的探索》,北京:中国 金融出版社2002 20、刘慧勇,赵克义,李艳峰主编:《国际债转股理论政策与运作》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 21、(美)哈罗德.德姆塞茨著段毅才等译:《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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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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