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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规定: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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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综合布线施工合同下载隔墙施工合同工厂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板砖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广场地砖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规定: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保险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工程保险中,除投保人外,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的保险,即:凡在工程实施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包括投保人在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凡有一个以上被保险人存在时,均须由投保人负责缴纳保险费,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的任何变动。由于建设工程的被保险人不止一家,而且各家被保险人各为其本身的权益以及义务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为了避免相互之间追偿责任,大部分保险单都加贴共保交叉责任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每个被保险人如同各自有一张单独的保单,其责任部分的损失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各个被保险人发生相互之间的责任事故,每一责任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在保单项下获得赔偿。这样,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由出保单的公司负责赔偿,无须根据责任在相互之间进行追偿。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具体包括: (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4)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5)其他意外事件。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人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与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 的一切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具体包括: (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如,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内容: 1)工程本身,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包括:预备工程,如土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包括安装工程的建设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导地位的话,也就是说,如果机器、设施或钢结构的价格及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亦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安装费用高于工程造价的50,,则应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2)施工用设施和设备,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3)施工机具,包括大型陆上运输和施工机械、吊车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租赁物资; 4)场地清理费,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5)第三者责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其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6)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责任,按照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6)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7)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8)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牙支出;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l,,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所需的费用时,必须扣除免赔额。支付的赔偿额极限相当于保险总额,但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保险极限之和或整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全部事故的总保险极限。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材料存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3)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终止的情况保险标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先验收或投人使用,则自该验收或投人使用日起,自动终止该部分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单中应注明这种部分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条款;含安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通常要规定试车期,一般为一个月;工程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做出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期可以包括为期1年的质量保证期(不超过质量保修期),但需加缴一定的保险费。质量保证期的保险合同自工程临时验收或投人使用之日起生效,直到规定的保证期满终止。如果保险期限需要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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