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股造林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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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合股人:李绵虎、李勇清、刘艳林、李爱中、李艾华、李海波、李冬、李勇军、李勇民、李乐保共十人
合股人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全体股东经营本组马家岭山。为切实搞好经营项目,明确责任权力和利益,经共同协商特订立如下合股协议:
一、合股人自愿投资合股实施石漠化治理人工造林,经营地点:回龙寺镇昂家村二组马家岭山。
二、合股经营期限为30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股人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利润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四、合股人制度决议:
1. 于2014年10月17日晚共同商议,在10月20日前各投资金额柒仟元,共计柒万元整。
2. 在2014年10月20日后投资金额不到位一律除名,不处合股人。所投入的股金按李绵虎开出的股金收据为准,如以后需要投资时,所占股的股东人员资金,必须到位,没到位的以前所投的股金一律作废。
3. 施工时期和苗期管理,一担有急事,人人有责。
4. 只要与马家岭山有关的处理现象,互相通知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违反。
5. 如接到通知,不到位者每次罚款壹佰伍拾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合股人各执一份,合股人签字生效。
合股人签字:
201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