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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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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信用办: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省民政厅、省信用办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7月8日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信用办: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省民政厅、省信用办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7月8日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获取的反映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有关信息。第三条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省、市、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做好本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应用等工作。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取得途径应当合法,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发布应当符合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六条 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由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归集,并及时推送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绩效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第八条 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包括:(一)登记信息。主要为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住所、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网址、登记状态等。(二)变更信息。主要为社会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情况。(三)其他基本信息。主要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信息、举办实体信息、是否为慈善组织信息等。第九条 社会组织绩效信息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评定和认可,反映社会组织综合能力建设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年检年报信息。主要为年检年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抽检情况等。(二)评估信息。主要为评估等级、评估有效期、认定机关等。(三)获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资质信息。主要记载: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活动周期等。(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主要为承接事项名称、购买主体、实施时间、绩效评价情况等。(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信息。主要为承接转移职能名称、转移职能部门、文件依据、承接时间等。第十条 社会组织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各项荣誉、奖励等正面信息。主要为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单位(机构)、荣誉授予时间、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等。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失信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服务承诺或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为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文书(文号)、处理机关、处理日期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发布和应用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提取。(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转移职能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荣誉信息、失信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获取。(三)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或部门间数据交换获取的,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记录。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一)社会组织获得各类荣誉、奖励的证书或文件;(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委托书或其他文件;(三)社会组织获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资质的文件;(四)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五)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六)有关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文书等;(七)其他能够证明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绩效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诚信江苏”网站向社会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诚信江苏”网站查询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第十五条 向社会发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基本信息为当前记录,其他信息为近5个年度记录。对超过发布期限信息,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不再发布和提供查询服务,但信息记录永久保存。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发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可以向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异议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书面异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需要更正的信息完成更正;信息无误的,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应用,完善配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认定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第十九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分类监管和联动奖惩措施。对于信用情况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在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资金支持、评比表彰等方面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失信行为较多或程度严重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对其日常行为和重大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组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录为失信信息。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不实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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