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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同步案例第3、4章同步案例分析阿明,男,17岁;阿亮,男,16岁。阿明和阿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阿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阿亮头上拍去,导致阿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阿亮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阿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阿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笔录。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阿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阿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试分析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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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同步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阿明,男,17岁;阿亮,男,16岁。阿明和阿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阿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阿亮头上拍去,导致阿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阿亮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阿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阿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笔录。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阿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阿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试分析本案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阿伦:证人,阿亮:原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阿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阿亮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刘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医师:鉴定人员。第5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某市纪检监察部门于2007年年底查处了张某(副处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违纪数额高达30余万元。因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遂移交检察机关处理。该市检察院侦查完毕后,将该案指定某县检察院管辖。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中,大多数已经经过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最终认定张某犯罪数额5万余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问:法院判决正确吗?法院判决不正确。因为市纪检监察部门是行政机关,虽已查处,但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事。案例2:何某,某县一耐火材料厂厂长,因诬告陷害他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局因警力紧张,因此将这一并不复杂的案件交由该厂保卫科侦查并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该县县委书记却建议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最后该县人民法院以何某是厂长,曾为该地区经济作出过贡献,应予减轻处罚为由,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问:本案有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方?保卫科没有侦查起诉案件的权利,违反职权原则;县县委书记干预审判,违反司法独立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第六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某镇选举镇长。个体工商户某甲为当上镇长,采用贿赂的方式,向全镇47位人大代表每人行贿1000元,结果当选。案发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该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发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由自己侦查,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问:本案该哪个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因为个体工商户是普通公民,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不符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案例2:香港人某甲与内地某市A区人某乙结婚后居住在某市B区。某甲虐待某乙。某乙不堪忍受,决定以虐待罪起诉某甲。问:1、某乙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2、该法院直接受理本案,是否合法?1.某乙应当向某市B区法院起诉。2.该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合法,因虐待罪是自诉案件,经被害人直接告诉即可。案例3:某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告知被害人的配偶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配偶到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情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至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知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公安局立案,要么找中级人民法院。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不正确。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必须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先受理,再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移送,告知当事人,不能拒绝当事人的起诉。案例4: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同案犯,被人民法院判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丙市。甲在丙市某饭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在丙市还有盗窃犯罪。乙在丙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问:对甲和乙所犯新罪由何地法院管辖?甲所犯新罪由其所服刑的监狱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所犯新罪由丙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5:2005年3月,福州人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200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都有管辖权,A区和B县都是狄某的犯罪地。2.根据我国划分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其法律依据在于,B县是狄某主要犯罪地,犯罪标的额大,而且是在B县被捕获,犯罪证据主要在这儿。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原则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简要说明理由。C法院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违反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是指导监督,而非领导。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干涉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案件事实独立作出判决。第七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问: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1.不正确,回避是指为了保障案件公正处理,利益规避。2.应由法院院长指令审判长的回避。3.公诉人应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指令审判长的回避。案例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长回避,县公安局长召开局特别会议后,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 问:1、本案中公安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做出决定?县公安局的作法是否有错误?公安局长应该回避,因为他是当事人之一,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有错误。以局(受害人)为组长成立专案小组,违反了回避中相关规定;县公安局长无权驳回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更无权禁止其复议,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本案中公安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法庭书记员回避?有权申请法庭书记员回避,因为县公安局长是本案的受害人,即当事人之一。3、对本案中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本案中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案例3: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议。”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必须提出书面请求,且要在开庭前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回避既可以由口头方式也可以由书面方式提出,提起时间可以使审判期间,不必一定在开庭前。同时,“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对于本案中参与同一案件的侦查的人员,就不可以再参与案件的其他阶段了。再有“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议。”当事人有权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和复议申请。(在符合28,29条回避法定事由时)案例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以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待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此次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以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不正确。1.法官甲作为本案的证人之一,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审理,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法院应当指令其回避;开庭后,法官甲应该告知被告人他所享有的权利,而他并没有告知;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该保持中立,而甲没有。2.公诉人在知道法官甲是本案的证人后,应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指令其回避,行使其法律监督权,而非声援法官甲。检察院也应该以不符合法律程序为由提出抗诉。 案例5: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律师李某的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1.律师李某无权提出回避申请,因为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且李某也未与孙某商量。2.侦查人员的回避应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侦查科科长无权决定,更无权驳回申请。本案中侦查科科长先是停止侦查人员的工作,再驳回回避申请。3.审判长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时不符合规定的。因为陈明是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其回避应由检长做出决定;赵某的申请是符合回避申请的法定事由的,参与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参加本案的其他阶段,书记员李丽应当回避。第八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某甲委托其在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父亲担任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案子将来要在县人民法院审判,某甲的父亲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其担任辩护人,将难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因为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人民法院的现职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案例2: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案件管辖法院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准备搞一次大型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某乙为其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乙“对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求,理由是: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对待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上是否有错误,为什么?有错误。被告人某甲并不属于法院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而是属于酌定指定范围,被告人有权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应当准许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案,而非驳回其请求,理由也是错误的。案例3:甲乙二人系亲兄弟。他们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后,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辩护人。由于他们均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押,他们指定其父为他们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甲乙的父亲认为,甲乙系亲兄弟,没有什么利害关系,请一个律师就够了,多请纯粹是浪费。于是为甲乙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问:甲乙的父亲的观点是否正确?不正确。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可以同时为两名同案犯进行辩护。案例4: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押于县看守所。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某乙只好来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会见。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某甲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在场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某甲还委托其叔叔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担任辩护人。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用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予以扣押。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被告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1.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律师乙会见某甲是不正确的,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予以扣押,也不正确,信件不应被扣押。2.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会见,是不正确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因为此案件并不属于安排5日内会见的案件范围。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在场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是不正确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监视。3.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被告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也是不正确的。县人民检察院不可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被告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案例5: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现问:(1)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1.余某可以作为辩护人,虽然他有前科劣迹,但刑罚已执行完毕,应当允许。 2.肖某不能作为辩护人,因为她的刑尚未执行完毕。 3.戊某作为本案的证人之一,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厉害关系,因而也不能作为辩护人此外,一个被告人只能委托至多2名辩护人,乙某委托了三人,是不符合规定的。 (2)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根据最高院《解释》的33条,人民法院的现职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3)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律师雷某为自己辩护。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丙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机关均未批准。问: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检察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刑诉法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刑诉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即有权与丙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4)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赵某为甲辩护。甲某认为自己死罪已定,拒绝别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影响很大,旁听群众很多,坚持为甲某指定辩护人。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法院做法正确,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法院应当强制指定辩护。在强制指定的情况下,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法院可以不准许。(5)甲的律师赵某在被指定后,径直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证人和被害人不予合作,拒绝提供有关情况。问: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顺利调查取证,赵某该采取哪些诉讼措施?不正确,不能径直调查取证,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或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6)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高某作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不能,因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个辩护人不能同时为两名被告人辩护。案例6:某甲故意伤害某乙和某丙。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某乙、某丙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某乙伤情较重,便委托某丙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某丙考虑到自己与某乙都是本案的被害人,对案情较熟悉,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问:某丙能否担任某乙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他是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九章同步案例分析 案例1:某甲虐待其妻子某乙,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向某甲送达自诉状副本。某甲收到自诉状副本以后,恼羞成怒,再次暴打某乙。某乙带着满身血迹,到县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法官某丙见状,十分恼怒某甲的不法行为,决定立即拘传某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某丙填写了拘传票,由法警当日上午10时将某甲拘传到人民法院,然后关押在法院的被告人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5时,某丙对某甲进行了审问、批评,在某甲保证不再殴打某乙后,将其释放。问:某丙的做法是否正确?1.应经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拘传2.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3.拘传时间不应超过12H4.目的非批评教育,而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5.《拘传证》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案例3:某甲,人称“杨百万”,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某县公安局拘留。某甲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提出保证人,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某甲提出:我只选择人保的方式,由我的律师担任保证人,我不选择财保。某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说:选择哪种保证形式,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你没有选择权,只能服从公安机关的决定。问:1、犯罪嫌疑人有无保证方式的选择权?有选择权2、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某甲同时采用人保和财保是否正确?不正确,只能二者择其一。案例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属于取保候审范围之列(患有严重疾病)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正确,因为其弟没有固定之处,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3、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交纳100万元保证金是否正确?不正确。虽无上限,但要综合考虑.案例4:M市A区D路派出所在2007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D路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于10月13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于10月22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接到补充侦查的决定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郭某进行了讯问进而收集其他证据。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检察院在第4日便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该决定后立即向郭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了郭某的家属,但并未对其讯问。在郭某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未对其讯问,对其犯罪情况继续进行了侦查。而此时,郭某患上了急性肝炎,呕吐不止,郭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批准了该申请。问:1、对郭某实施拘留的程序是否正确?2、对郭某实施逮捕的程序是否正确?3、对郭某实施取保候审的程序是否正确?正确1.不正确,县级以上公安局负责人作出决定。2.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超期),无补充侦查决定,不批准,应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可以继续关押,逮捕后应当在24H内作出讯问。案例5:被告人常某,1992年3月出生。2007年5月7日晚在一商场门口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执行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市检察院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常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常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市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常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问: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由公安局长决定拘留,应于3日内提请逮捕,37天超期,不批准逮捕后,应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复核,是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案例6: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人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请问:(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如能,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3)本案应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为什么?1.公安机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应提请公诉。2能,因为情况紧急,先行拘留,立即向市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3.基层人民法院。第十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2006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强奸而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无权,因为精神损害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求偿范围之列,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并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案例2:被告人李某、郭某,均为男性。二被告人在抢劫案中,打伤了刘某和谢某,打死了万某。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万某的儿子与谢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要求赔偿20万元。法院查封、扣押了二被告的部分财产,同时法院将刘某、谢某与万某的儿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开始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很复杂,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保证案件质量,于是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审判。请问:1、万某的儿子与刘某、谢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刘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法院是否有权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3、法院是否有权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审理?能否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4、本案中,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1.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都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2.刘某有权不提起。法院有权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但若当事人明示放弃,则法院应准许。3.有权将邢、民部分分开审理,在刑事部分清楚,而民事部分相当复杂,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但不能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4.有法律依据。为了保证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财产保全)案例3:陈某,29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吴某6万元、赔偿寇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上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赔偿薛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1.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不可以调解。2.二审中,市法院对于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3.一审刑事部分无上诉,上诉期满后,即生效,交付执行,不可暂时搁置。4.市法院审查,应当既审查刑事部分,又审查附带民事部分(刑诉是全面审查)5.执行都是由一审法院执行的,二审法院不负责执行。6.二审法院不应拒绝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应委托执行,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第十一章同步案例分析于某,男,30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人员在向于某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已经同于某断绝关系。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最后,于某被第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某在9月21日收到判决书,他一直到10月3日才提将上诉状交邮。法院认为于某的上诉已过了上诉期而不准其上诉。问:本案中公安人员和法院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1.公安人员不应将逮捕通知书拿回,应适用留置送达。2.刑诉中,不服判决,上诉日为10日,从收到判决书次日起计算,上诉书应扣除假期和邮寄的路上时间。所以此案中并未超上诉期,(10.4上诉期满),法院不应以此不准其上诉。第十二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派出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案子了结。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所所长。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所不管。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诉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行了。问: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1.派出所应先立案,不可以私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公诉案件;公安局应该接受被害人的控告材料,而不是把责任踢回派出所。2.检察院应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报送不立案的理由,行使其法律监督的职权。3.法官的做法也不正确,法院可以立案的公诉转自诉案件应该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才行。案例2: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所所长。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所不管。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诉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诉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问:公安、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公安的做法不正确,应当立案,立案是必经程序,将立案与侦查混同了。法院的做法也不正确,应当对接受立案材料,然后如若不是自己管辖的,应将材料移送。案例3: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公安局不立案不可以,不论抓不抓的到犯罪嫌疑人,有人报案并属实,应该立案侦查。检察院不是建议,而是应该要求公安局7日内给出不立案决定的理由。法院应该先接受材料;对于自首者,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放任;本案件基本符合公诉转自诉案件,法院应该受理该案件。第十三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下面是一则侦查阶段讯问的资料,请判断有哪些错误。讯问地点:XX看守所讯问人员:侦查员王某被审问人员:被告人张某王:张某,你要老实交代犯罪事实。张:我没有犯罪。王:我们的政策你是知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张:我真的没犯什么罪。王:你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你的犯罪事实我们都已经掌握了,现在我问你只是给你一个坦白的机会。张:低头不语。王:你只要老实交代,我马上就把你放出去,不然的话,你今年就别想出去了。这里边的利害关系你自己想想清楚。如果顽抗到底,公安机关最后必将加重处罚。张:我真的没有犯罪。王:到现在你还狡辩?!别以为你干的事儿别人都不知道,告诉你,已经有好几个证人指证你了?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你们家隔壁丢的东西是不是你偷的?张:我真的没偷,请政府相信我。1.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不是被告人,而是犯罪嫌疑人;3.讯问时,应首先问基本情况,是否有犯罪行为,而不是直接让其交代有罪事实;4.讯问时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案例2:2008年3月5日凌晨,三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主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三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萧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陆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杰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进行搜查。因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于是分别对萧、陆二人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押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三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萧、陆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她们进行了讯问。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27岁),因被犯罪嫌疑人萧某持刀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认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杰、王庆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误,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杰等经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做出了一致的陈述。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搜查应出示搜查证,本题中不属于紧急情况,即使紧急,事后也须补办;2.扣押程序违法:不是三方在场下清点扣押物品,未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也未有三方签名。(三方:搜查人,被搜查人,见证人)3.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对女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搜查;4.搜查笔录缺少被搜查人的签名或盖章;5.本案中公安局应在48小时内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律师会面;6.不得强制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7.询问证人应该分别进行。案例3:有一年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他在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保证我们局能够在警力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搞出成效,局里决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名,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对需要逮捕或现行拘留的人犯,从逮捕或拘留之日起允许其聘请律师,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有其他同案犯在逃的案件,聘请律师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聘请的律师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会见在押的人犯,但应当派侦查人员在场;另外,在侦查中,要集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控的力度。问:以上公安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法?1.人犯——应是犯罪嫌疑人;2.讯问时至少2名侦查人员;3.不一定拘传至公安机关讯问,可以传唤至其所在地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讯问;4.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5。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是就允许犯罪嫌疑人请律师了;请律师无需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律师与其被代理人会面无需经批准;6.要搜集包括有罪、罪重和无罪的证据。案例4: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92年3月6日出生;吕阳,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8年1月9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二人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马林是未成年人,公安局对其讯问,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是老师到场。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此时律师作为法律帮助人而不是辩护人。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检察院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3日内告知马林和吕杨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不是5日内。检察院无权批准吕鹏的调查取证权,因为吕鹏是其他辩护人,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此项权利(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3.辩护人与其被告人会见时,法院不能派员在场。(只有在侦查阶段,刑诉规定可以派员在场)案例1: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在审查此案中,发现公安局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问:1、如果A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程序上应当如何退回?应由A区检察院上报上级市级检察院,再由市级检察院退回市级公安局补充侦查。2、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正确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正确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错误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正确3、如果A区检察院发现所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一并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遗漏罪行的,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权一并起诉,不必商请公安机关补充提请追加起诉。案例2:2007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杀人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仅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8年2月10日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11.12-12.19)超过一个月了,应于一月内完成。2.人民检察院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则认为证据不足,还应听取证人、被害人的陈述等;审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案件(12.19-2.10),作出不起诉决定,应于一月内,本案超过一个月了。3.市公安局收到不起诉决定,应该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先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议,再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4.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方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章同步案例分析案例1:朱某奸淫幼女一案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朱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本案证据充分。该中级人民法院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公开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与鉴定人等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问:此案的审理有哪些违反程序的地方?1.中级人民法院不可以独任制,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2.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是参与庭审,而不是旁听。案例2:甲、乙和丙三人共同抢劫杀人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甲、乙和丙三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平息民愤,法院向三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的第二日即开庭审理此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三被告被告知,由于他们的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在法庭上不允许辩解,也没有资格与公诉人辩论和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没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要求等。法庭上由书记员宣读了起诉书后,公诉人开始讯问被告人,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向被告人出示物证,最后由公诉人作总结性发言后,审判长立即宣布了对三被告的判决。问:本案审理有哪些违法之处?1.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送达后第二日就开庭了。2.在法庭上不允许被告辩解等,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3.法庭上应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而不是书记员。4.缺少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程序。5.缺少辩护人、被告人向法庭举证、质证程序,应由控辩双方出示物证、举质证。6.应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而不是公诉人。7.审判长应该宣布休庭,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之后作出判决,而不是立即宣布判决。案例3:被告人谭某,男,1992年3月2日生。2007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市检察院补充侦查之后,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6月6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问: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下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属本院管辖,应先报请上级征得同意后,再移送,而不是直接决定。2.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诉时,只作程序性审查,因而只可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而不可退回。3.市中级法院一审时合议庭只可以3人,本案中5人4.本案的被告是未成年人,不可以公开审判。5.由于诉讼外原因(被告人逃脱),法院应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而不是延期审理。6.法院判决书应于5日内送达,本案(6.6-6.13),超期案例4: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因恋爱而长期同居在一起。后来因种种原因,宋某提出分手。冯某不满这种情况,与宋某争吵继而厮打。冯某将宋某的衣服一件件扯下,并大喊“免费观看”,而且将宋某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事后宋某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审理。此后,宋某曾多次向法院表示:自己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只是要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依然将宋某作为自诉人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法院遂将其拘传至法庭上,并判决冯某犯有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问:本案法院有哪些违法之处?1.本案中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以是自诉案件,但必须是被害人自行提起,法院不应强行定其为自诉人。2.自诉人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应该按撤诉处理,不能拘传原告人。案例5: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2006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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