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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版郭颂平电子版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2014版郭颂平第一章风险概括第一节风险及其特点1.风险的一般含义:某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a)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c)损失: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与灭失)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利润损失、责任损失)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P3)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致使→损失5.风险的分类5.1依据原因分类:自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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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2014版郭颂平第一章风险概括第一节风险及其特点1.风险的一般含义:某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a)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c)损失: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与灭失)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利润损失、责任损失)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P3)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致使→损失5.风险的分类5.1依据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5.2依据风险标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5.3依据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5.4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风险的特点: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可测定型、风险的发展性第二节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指切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2.可保风险的条件:2.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2.4风险必须有致使重要损失的可能2.5风险不能使大多半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2.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3.风险单位及其划分3.1风险单位的定义:指一次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3.2风险单位的划分:按地段、按投保单位、按标的第三节风险管理p91.风险管理的观点:一个组织或许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议过程,即通过风险辨别、风险评估、风险评论,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样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办理风险所致损失的结果,进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2.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辨别、风险评估、风险评论、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3.风险管理的目标a)损失前目标包括:3.1.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时机3.1.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3.1.3减少公司、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忧和忧虑,为公司提供优秀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优秀的生活环境。3.1.4恪守和执行社会赋予家庭和公司的公共责任和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3.2损失后目标包括:3.2.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3.2.2实时提供经济补偿,使公司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4.风险管理的方法(P12)4.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防止、预防、分别、抑制、转移4.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5.保险与风险的关系:(课外)5.1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5.2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5.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5.4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限制5.5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第二章保险概括P14第一节保险的基本观点1.保险的定义:指会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补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2.保险的特点2.1保险自己的特点:相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2.2保险与相像制度的比较2.2.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P17):①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同以社会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例为拟订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4)同以成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建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为依据。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同等互利、磋商一致、自发订立的原则。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4)强调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正”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正”原则。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6)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的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往常是个人、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2.2.2保险与救援不同(P18):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本根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2.2.3保险与积蓄不同: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3.保险的要素3.1可保风险的存在3.2大量同质风险的会合与分别: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3.3保险费率的厘定3.4保险准备金的成立3.5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保险法概括(P20)1.保险法的定义: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的保险立法:解放前,大多半没有真切的实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例。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域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于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改正,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3.保险法的主要内容:①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察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察的法律法例。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成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公司的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详细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例性质。②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对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③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例,是各样详细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第三节:保险的分类P27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2.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发保险3.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4.按投保单位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7.保险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第四节:保险的功能P311.经济补偿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2.资本融通功能3.社会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1.保险的历史沿革。(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发。外国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例,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2)保险的萌芽。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15、16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2.保险的雏形。(1)船舶抵押借钱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补偿的制度。德国北部17世纪曾流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好多相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推行火灾相互救援。(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聚集演变而成的。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1)海上保险。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起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可是形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公布使英国真切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有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今世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2)火灾保险。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转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首先独资创办了一家特意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创始了私营火灾保险公司的先例。巴蓬是现代保险之父(3)人寿保险。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确立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1693年,哈雷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1687-1691年按年纪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20世纪初责任保险有了快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人的支柱业务之一。(5)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2、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一)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成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别这一保险基根源理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别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样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二)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广东保险公司”(1836年)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24年广东某富豪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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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公司诞生。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归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公司。(三)新中国保险业的首创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办,创始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四)“十年混乱”中的波折发展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止20年,直到1980年恢复。(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辉煌1986年2月承保通信、领土2卫星,创始航空航天保险业先河。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人保独家垄断打破,多家竞争形成。(六)全面开放条件下的中国保险业①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止2008年末,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20家。②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06%。近20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两个名词: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应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率,反应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公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③保险法例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我国保险法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优秀的法制环境。④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三大特点:即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质量在提高和发展速度快速。(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具有的特点: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体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观点p40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2.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时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时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的种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特点:1.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3.全部损失全部补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率补偿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订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1.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2.只确定保险金额3.发生损失时的补偿方式:足额保险,十足补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肩负补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不定值保险合同3种类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1)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按合同肩负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调风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3)一切风险合同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类: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P4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2.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组成保险条款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程度分:法定条款与随意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的四种种类:不承保的风险、不补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按自然日期计算;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按生长期计算注。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执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察看期,保险人肩负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察看期结束后。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能够用货币来权衡的价值额。保险金额:保险人肩负补偿或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P50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保险金补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办理:磋商、仲裁、诉讼。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合同的凭据/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30天有效期保险凭据批单其他书面形式第四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同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磋商最终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法律行为。(二)两个步骤: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完全同意(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保险合同无效的特点P55;原因P56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合同的办理方式: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补偿金;补偿损失---有过失方补偿无过失方;追缴财产---收回国库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1)财产保险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货物运输保险)2)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见告保险人。(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2、保险标的的种类、寄存地址、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3、保险期限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注: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暂时无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有。办理方式:60天宽容期,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一)保险合同解除的4方式:约定解除、磋商解除、法定解除、判决解除(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未执行告之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执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执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5)投保人未执行如实申报义务6)投保人未按约定执行支付保险费义务。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欺诈索赔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执行完结而终止3、因合同主体履行终止权而终止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p62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一)对第一、第二类条款的解释效力: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矛盾,否则无效。(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3)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察管理委员会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拘束力。(5)学理解释: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对第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任何一方面所作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七节保险合同的纠葛办理一、保险合同纠葛产生的原因1、保险公司的原因;2、投保方的原因;3、保险中介人的原因;4、其他原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叉等。二、保险合同纠葛的办理方式:磋商、仲裁、调节、诉讼第四章保险的基根源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财产保险中包括: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人身险中,保险利益为现在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权衡的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无效;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受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备将保险变为赌博2)防备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肩负补偿或给负责任的最高限额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实定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P69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所有权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来自债权3)财产的保存人、货物的承运人、各样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存、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来自合同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投保人与其依法应肩负的经济补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例所规定的应付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补偿责任者,都能够投保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已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信用投保为自已信用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实定:(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投保人为自已投保2)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形成鉴于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1、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一般情况特例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2、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防止赌博发生;发生保险事故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有效防备道德风险发生。(三)保险利益的变动:转移或消灭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合同中还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如血缘关系、抚育关系等,保险利益不能转移2)非专属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能够转移,由继承人继承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能够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可不执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补偿。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①保险经营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②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特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说明2)见告3)保证4)弃权与禁止反言三、违犯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结果(一)保险人违犯说明义务的法律结果1)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无效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阻挡投保方执行见告义务或诱导其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二)投保方违犯见告义务的法律结果1、违犯见告义务的表现形式:隐瞒、误告(见告不实)、欺诈2、违犯见告义务的组成要件:1)主观要件是投保人、被保人应有过失,即存在成心或过失的主观形态。2)客观要件是指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犯如实见告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如下事项: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见告或未如实见告某情况②该情况属于“重要事实”③保险人不知道且在往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情况④在投保人因过失违犯见告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证明该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三)违犯保证的法律结果:成心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可解除合同,如发惹祸故,不予补偿,不退保费。过失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如未见告事项对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许提高保费有影响,或许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肩负补偿责任,但能够退还保费;如果未见告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许有影响但不严重,那么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肩负保险责任。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对虚报的部分不予肩负补偿责任。未就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转让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肩负补偿保险金的责任。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其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肩负补偿责任。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切→如真切年纪不切合规定,两年内可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退后还保险费;若切合约定,保险人依据详细情况采取退还保费、增加保费或调整给付金的办法办理。成心制造保险事故→不组成犯法的进行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肩负刑事责任。(三)违犯保证义务的法律结果:任何不恪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结果:(无须退还保费)1、保险人不肩负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2、保险人解除合同第三节近因原则p82一、近因的含义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靠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其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今根源则。三、近因原则的应用1、近因的认定方法:从事件链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事件是损失。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防线向前追忆,追忆到最初事件,且没有中止,则最初事件是近因。2、近因确实定于保险责任确实定(p82)单调原因: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调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赔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只肩负保险风险所致损的部分,如损失难以划分,一般不赔,但多半会磋商赔付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定结果;②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③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肩负补偿责任有种情况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的,保险人赔②不保风险先发生,保险风险后发生,而保险风险是不保风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赔③保险风险先发生,不保风险后发生,而不保风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保险人赔多种原因中断发生:有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风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肩负补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风险,是致使损失的直接结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肩负补偿责任。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1、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进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第二,损失补偿的补偿量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2)有利于防备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二、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以最低者为限)、补偿方法的限制p86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是保险人依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取得像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P87(一)代位求偿原则1、代位求偿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肩负补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补偿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利。2、规定代位求偿原则的意义:1)防备被保险人因一损失而获得多重补偿,进而保证损失补偿原则的严格执行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有利于被保险人实时获得经济补偿,赶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3、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P881)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且为第三者行为所致;2)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执行了补偿责任之后保险人只能在补偿金额限度内履行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补偿金额大于补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5、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①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②所让渡的权利性质与权利范围不同③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④二者的履行时间不同。⑤二者的客体不同。6、委付行为?p90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恳求保险人全部补偿的行为。(二)分摊原则1、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出现在重复保险中(1)、分摊原则的含义: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补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分摊,进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补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这样,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足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2)、分摊原则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保证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第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原则2、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p911)、重复保险的含义: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就组成了重复保险。2)、组成重复保险的要件:以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②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③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④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⑤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p921)比率责任制:保险金额比率分摊制某保险人肩负的补偿责任=(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金额2)限额责任制:赔款额比率责任制某保险人肩负的补偿责任=(该保险人独自应负的补偿责任/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补偿限额之和)*损失金额3)次序责任制:主要保险制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1、定值保险: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价值怎样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补偿。2、重置成本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的保险。其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照重置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而言是一种例外。;3、人寿保险:人的生命难以用价值权衡,不存在多重投保问题,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第五章财产保险P94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与补偿的保险。第一节公司财产险一、公司财产保险的观点:是以投保人寄存在指定地址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主要承保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机关、团体以及私有民营公司、三资企业的财产。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骨干险种,常用险种有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等。是在传统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主要承保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一)公司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1、可保财产:(1)能够用会计科目来反应,如固定财产、流动财产、账外财产等;2)能够用公司财产项目类别来反应,如房子、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2、特约可保财产:一是在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费的情况下予以特约承保的财产;二是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方可承保的财产。3、不可保财产:一是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二是这类财产的风险特殊,应投保特意的现金保险;三是财产的价值主要在于其载有的信息,其价值很难鉴定,但能够复制;四是承保这些财产会与政府有关法律法例相反抗;五是必须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六是应该投保其余险种的财产。(二)公司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1、企财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条款列明承包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飞翔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施救和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施救费用。附加责任:根据情况不同设计较多。2、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保险责任:将各类自然灾害列入保险范围,但不包括沙尘暴和地震。附加责任:将沙尘暴列入附加险责任范围内,附加险还包括地面突然下沉和自燃损失。3、公司财产保险一切的保险责任与附加责任1)保险责任:除了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其他责任灾害和意外事故均为保险责任。2)附加责任:包括43条扩展类责任和20条规范类附加条款,7条限制类条款和2条限制类规范条款。适用于一切险的附加险有沙尘暴、碰撞、自燃除外责任条款、50/50摊销条款。(三)公司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2)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3)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矛盾、罢工、暴动;4)地震、海啸5)核反响、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7)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的各样间接损失8)锅炉及压力窗口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9)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0)偷窃、抢劫。1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样间接损失。12)锅炉及压力容器烦躁造成其本身的损失;13)任何原因致使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给中止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4)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15)保险合同中的载明的免赔额1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2、综合险的除外责任:(1)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余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致使的火灾、爆炸不包括在内。(2)广告牌、天线等建筑物外部隶属设备,寄存在露天或简略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略建筑物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3、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任何原因致使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给中止造成的损失和费用;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3)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4)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5)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公司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1、保险价值:1)重置价值:是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时的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2)账面余额: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在华类的保险标的,但采用这一方式要求被保险人的账册记录必须真切可靠,对于中小型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应注意慎重使用。3)市场价值:主要适用于不宜采用重置价值的保险标的,有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对于能够在市场上询价的标的,以询到的价钱作为市场价值,一种是对于不能在市场询价的标的,能够采取重置价值扣除规定的折旧确定。4)其他价值:指除上述三种价值之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的保险价值,往常情况下指定值保险。2、企财的保险金额:保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属于超额保险,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属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肩负补偿责任。3、免赔额:分为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p100)1)设置免赔额的意义:一是能够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可减少保险人对小额案件的办理;三是能够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出。(五)公司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1、影响企财的保险费率的因素:1)地理位置与防洪设备;(2)特定行业与周边环境(3)建筑物结构与场所占用性质(4)防雷、避雷设备,消防设备和公共消防队(5)风险管理水平与标的物风险分别程序(6)历年纪故损失情况(7)续保优惠。2、企财的保险费率体系:基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地区标准费率(地区标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地区系数)其中,地区系数=暴风雨损失占比*暴风雨地区系数+台风损失占比*台风地区系数+洪水损失占比*洪水地区系数+其余灾因损失占比*其余灾因地区系数(基本险的地区系数为1标的实收费率附加险费率。(六)公司财产保险的补偿办理:1、公司财产保险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实际修复。2、残值办理:归被保险人所有,在计算损失时进行扣除,残值详细金额应由双方磋商确定。补偿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3、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补偿,最高不超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中所保的标的包括多项时,应分项按其约定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进行计算补偿金额。4、施救费用的计算方式: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支出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乘以实际支出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5、扣除免赔额方式:每次事故免赔额是在财产损失补偿金额与施救费用补偿金额之和的基础上进行扣减的,而非仅在财产损失补偿金额上进行扣减。6、重复保险分摊:按比率责任制进行分摊。7、赔款支出的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补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执行补偿义务。8、保险金额的冲减:保额金额应根据赔款金额进行冲减,被保险人能够申请恢复保额,但需按日肩负补充费用,发生全损时,保险合同终止。9、索赔时效: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二年,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0、其他情况: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履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利。第二节机器破坏保险一、机器破坏险概括:我国从1980年起开始办理该项保险,是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肩负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破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二、机器破坏险的几个特点:1、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2、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3、停机退费的规定:连续停工3-5个月,退费15%;6-8个月,退费25%;9-11个月,退费35%;12个月,退费50%。二、机器破坏保险的主要内容(一)机器破坏保险的保险标的:适用于所有安装查收完成并转入生产营运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置。l剔除的机器设备包括超负荷、超负载运行的;l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和停止使用的;l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l领有公共交通牌照的机动车辆等;使用期限很短的零部件;l电脑等。(二)机器破坏保险的保险责任:主假如机械电气事故与人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及一般的意外事故,详细内容为:1、经查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大意过失行为(注意该行为必须是非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该行为的结果必须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产生实际的物质损失或费用;工人或技术人员应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并查核获得上岗证书具有操作资格,操作过程中完全按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3、电气短路造成的损失。4、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突发性中止。5、锅炉缺水。6、物理性爆炸。7、被保险人抢救受损保险标的所支付的费用。(三)机器破坏保险的除外责任:(1)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结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化、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响;(2)各样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动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样易损、易耗品(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隶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5)由于公共设备部门的限制性供给及成心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6)火灾、爆炸;(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翔物体坠落;(9)机动车碰撞;(10)水箱、水管爆裂;(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要过失;战争、近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矛盾、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充公、征用、销毁或毁坏;(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样间接损失或责任(16)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机器破坏保险的保险期限:往常为一年,如果同时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破坏保险,二者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应一致,但机器破坏保险可独立出具保险单,有时,也能够签发3-5年的长期保单,但保费的计算仍以年费率为基础。(五)机器破坏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从头换置同一厂牌或相近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钱,包括出厂价钱、运输费和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六)机器破坏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过去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种类与用途来确定的;在分别计算出每台设备或每条生产线的保险费后,再根据总保险费和总保险金额倒推,算出一个平均费率作为对外报价的基准费率。一般都规定有绝对免赔额(率)。(七)机器破坏保险的补偿办理:1、修理费用的补偿:能够修理时,保险人补偿基本修复至原状的费用,包括拆掉、重装、运费、税款等。以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为限,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自行修理时,保险人补偿材料费用、为修理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临时修理时,其费用没有使总修理费增加时,保险人也予以补偿;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2、按事故次数比率补偿:第一次事故100%补偿;二次90%;三次70%;四次60%;五次50%。3、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补偿金额计算与公司财产保险相同。第三节利润损失保险P107一、概括:亦称营业中止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补偿。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恢复至营业前状况一段时期内,因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受灾的营业中止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一)利润损失保险的特点:1、财产保险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而利润损失保险所承保的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2、被保险人只有在足额投保财产保险并附加“恢复基础补偿条款”的基础上,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才能获得充足的保险保障。3、利润损失保险补偿的只是投保公司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从补偿中获取任何非法的利益。(二)利润损失保险不予承保的利润损失有:1、由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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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周、经营管理不善或违犯政府法律造成的利润减少。2、由于市价下跌、产品质量劣质、产品积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利润损失保险的主要内容:(一)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一、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二、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三、工资。1、利润损失保险的有关基本观点:(1)利润:也称净利润,是指权衡财务损益善的指标。(2)毛利润:是指已扣减生产成本,但仍未捐资所有支出的销售或营业收入。毛利润的计算方法:一是加法,即指公司净利润加上各样可保险的维持费用(也称固定费用,包括工资、水电费、广告费、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二是减法,即毛利润=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特定营业费用包括原材料采购费、工资、为维持业务正常经营支付的出险后可能领会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3)毛利润率=毛利润/营业额*100%(4)营业额:是指公司在营业地方经营业务过程中,对销售及交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费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5)年度营业额:是指公司在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的营业额,即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收入,年度营业额=生产费用+维持费用+净利润(6)标准营业额:是指公司在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中相当于补偿期期间的营业额,即上年度可比的营业额。2、营业额减少毛利润损失的补偿金额:营业额减少的补偿金额=【标准(实际)营业额-补偿期营业额】*毛利润率,其中:实际营业额=标准营业额*(1+营业额增长率+通货膨胀率)3、营业费用增加毛利润损失的补偿金额:=【标准(实际)营业额-补偿期营业额】*毛利润率+增加的费用(经济限度内)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版第45页共91页经济限度=额外费用挽回的营业额*毛利润率工资的补偿:(1)营业额减少所致的补偿金额:从发生损失补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13周为止,扣除补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俭的任何金额;补偿期限其余部分=工资率*该期间的数额-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的节俭的任何费用,但不超过工资的50%*该补偿期的数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加上前面所扣除的节俭金额。(2)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补偿金额:为超过营业费用增加所致毛利润损失所列明额外费用的那部分,但不得高于营业额减少所致工资损失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俭的金额。(二)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①物质损害保险单中的不足额部分②损害发生时财产价值与其重置价值之间的差额③在损害已经发生后,未报告的存货的贬值。④由于档案单证的灭失,无法收回损害前的贸易的欠款。⑤由于损害的结果破坏了合同而遭致的罚款、损害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⑥除上述第五条之外第三者的索赔。⑦信誉的损失。⑧利润损失保险所允许的必须的有关准备索赔费用,但为索赔而委请的职业性会计师费用除外。⑨有关保险索赔的诉讼范围。⑩移去残损物资的费用。但快速消除残损以求营业早日恢复而增加的工作费用予以补偿。(三)利润损失的补偿期:补偿期是从受灾后开始计算,可为3个月至12个月或更长时间。而补偿期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四)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公司上年度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加上今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为基础计算的,也就是按照今年度预期的毛利润额来确定。(五)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和步骤确定:1.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2.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的标准费率进行增减。3.加上各样附加险及扩展责任的费率。4.根据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加费或减费。5.根据补偿期的长短进行调整。(六)利润损失保险的补偿办理1、确定保险责任(1)利润损失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所占有或指定的场所。(2)营业中止必须是必要的。(3)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4)物质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若营业中止延续到保险期满后,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利润损失也赐予补偿。2、确定实际补偿期实际补偿期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约定的补偿期,3、其他注意事项(1)对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小于应保的毛利润时,要采取比率分摊的补偿方式。采取比率分摊的补偿方式。(2)不足额保险的补偿计算的公式如下:补偿金额=(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利润损失—所保固定费用的节余部分)X保险金额/全年毛利润额第四节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的观点(一)含义: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寄存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围,强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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