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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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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案例分析目录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装运 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保险 货款的支付 商品的检验 合同的单据 其他交易条件实务回顾 1、以一家进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进口贸易流程。 2、以一家出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出口贸易流程。以采用FOB术语、海上运输、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的进口贸易流程 1、对国外的货源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2、进行贸易磋商 3、双方签订合同 4、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5、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船期提前通知国外买方。 6...

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案例分析
目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订立和履行 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装运 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保险 货款的支付 商品的检验 合同的单据 其他交易条件实务回顾 1、以一家进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进口贸易流程。 2、以一家出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出口贸易流程。以采用FOB术语、海上运输、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的进口贸易流程 1、对国外的货源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2、进行贸易磋商 3、双方签订合同 4、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5、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船期提前通知国外买方。 6、收到国外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 7、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通知进口商审核单据后付款。 8、货物到港后,办理进口手续或委托报关公司代为办理。 9、提货报验。以采用CIF贸易术语、海上运输、信用证方式为例的出口贸易流程 1、对国外的进口消费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2、进行贸易磋商 3、双方签订合同 4、根据合同做好备货、报验等工作 5、对进口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审证、改证 6、租船订舱 7、将检验合格的出口货物运往出口码头仓库,并将检验证书送海关检验 8、报关,海关放行 9、办理保险,取得保险单 10、装船,取得海运提单 11、将各种单据交银行,银行审核单据后垫付货款或收妥结汇 12、正式收汇后,办理出口退税 13、如国外进口商索赔,办理理赔;如经协商打不成一致解决方案,进行仲裁或诉讼。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 1、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项经贸活动中A、B、C三家之间的哪些货物贸易是具有“国际性”的?《公约》对于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成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将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分析案例2 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了一批初级产品,合同规定由外方以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国内银行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清货款后,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调查,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艘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的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要点: 此为一则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欺诈案例。为了防止欺诈,我们应: 1、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的研究和分析 2、通过信用调查选择识别客户 3、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3 澳大利亚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组成套设备,合同规定分三批交货。美国B公司交付了第一批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但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关键部分,由于其不符合质量要求使整套设备无法安装运行。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后,仍无法解决该问题。于是A公司提出撤销整个合同,并要求A公司将预付的部分货款退回;而B公司不同意撤销合同,只同意补偿第二批货物的价值。请你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例进行分析。分析要点 A公司有权撤销合同。 根据《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而且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于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告失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在本案例中,分批交货的成套设备的各个批次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当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案例4 我国一外贸企业与外商达成一进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买方预付5%的货款,其余95%的货款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根据合同的要求预付了5%的货款。然而随后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外商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而是将该批货物的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由于我公司急需该批货物,多次催促外商交付单据,但外商找各种借口推脱。后来我公司只好通过另外的途径高价购进了同样的产品。 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可否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外商赔偿有关的损失?分析 据《公约》第3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本案例中的外商在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单据交付给买方,而是将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因此外商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根本违反合同。 根据公约第74条的规定,外商根本违约,我公司可要求进行损坏赔偿,包括差价损失以及预付款和利息损失等。案例5 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6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案例7 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这是一种逾期的接受,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 (2)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案例8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 (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2)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案例9 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定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分析: 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其依据有三: (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 (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 (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作业: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限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索赔。实务回顾 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2、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3、品质的机动幅度及增减价条款案例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分析: 我方不能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1)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规规定,凡是即凭样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2)本案例合同规定凭规格成交,但我方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实际又是以样品成交。 (3)应在样品上注明仅供参考。案例2 中方公司拟从澳大利亚进口盐湿黄牛皮,澳大利亚悉尼一新客户从同业中得知询盘后主动向中方报盘,提供澳大利亚肉类厂湿盐牛皮(Australianmeatworkswet-saltedoxheiferhides),无虱蝇、无伤痕、无烙印,价格比一般低16%左右。我方即复电确认。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银行见单即付95%,其余5%等到货到后60天付清。货到目的港后中方提货时发现整批货物都是水牛皮,而且规格参差不齐,部分皮张还有腐烂现象。于是即向外商去电称“合同规定为黄牛皮(Yellowoxheiferhides),你方提交的为水牛皮(Waterbuffalohides),并严重腐烂变质,因此拒收货物”外商复电称:合同中无黄字(Thereisonmentionof“yellow”),且装运时皮张情况良好,不同意赔偿。本案结果:外商拒不认帐,中方损失数十万美元。 问:本案例中我方应吸取的教训。分析: (1)合同中品名问题。Oxheiferhides与老客户成交时均指黄牛皮,在对方交来水牛皮后,我方业务人员以为在ox前加一个yellow就是黄牛皮了。实际国外没有yellowox这一词汇,反而画蛇添足。使客户知道我们是外行,便强调合同中没有“黄”字,强辞夺理,我方反而处于别动。 (2)商品的规格问题。本合同应是凭规格买卖的交易,但只规定了外观形态,无内在品质规定,使客户有隙可乘,鱼目混珠。 (3)信用证的付款单据 (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案例2 出口商品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理由是: (1) 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其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而且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 要求:是分析上述案例,判断责任在哪方,并说明理由。分析: (1)该案例是以商品的制造方法来说明商品的品质的。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卖方负有交付与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而本案例中商品有部分工序改用机械操作,违反了合同中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卖方强调该交易为看样成交,而在该案例的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说明是看样成交,也没有具体的寄样、留样、封样的手续,所以卖方认为是凭样成交的理由不充分。 (3)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的责任应为卖方。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来证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 请问: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案例4 我内地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条件为:铸铁井盖5000吨,分十批装运,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同时规定签约后十日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第一批货款的10%作为保证金(25万元),买方签署质量合格证书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我方签约后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外商,货样生产出来后即叫外商来验货,但外商借口业务繁忙一拖再拖,实在拖不过去了,就提出先请当地商检部门代为验货。我商检部门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光洁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封存样品并要求买方立即前来验货。外商接到通知后不但不来验货,反而称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使产出合格的产品,属于单方面违约,并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卖方这才意识到,外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请问:该案例中出口商犯了那些错误?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 出口商所犯错误: (1)关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铸铁井盖从实际应用来看,没有必要规定表面光洁,而且“光洁”是一个含糊和感观的概念,没有办法通过科学检验来证实,因此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陷于被动。 (2)在凭买方样买卖时,卖方应当回样。 (3)关于检验权的问题。该案例中,卖方完全放弃了检验权,规定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给了外商拖延验货的理由,由此造成我方完全被动的状况。 (4)预付保证金问题。这是本案例中卖方所以遭遇欺诈的问题所在。合同规定签约后卖方预付保证金,由买方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后在返回保证金。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利于买方,如果稍有国际贸易经验就应知道,在卖方向买方预付保证金时,应由相应的约束买方的条款。 总之,本案例中,卖方由于缺乏经验和不够谨慎,犯了一连串错误,使合同条款完全有利于买方,致使卖方受到欺诈之苦。技能实训 1、请为面粉、MP3、自行车、毛绒玩具这四项产品拟写合同中的商品品质条款 2、翻译:绒毛兔、白色、17厘米,货号JB602,交货品质与确认样品大致相同。 面粉: WheatFlourspecialgradeGB1355-78 WetGluten(湿面筋)28%-30% Ash(灰分)0.50%-0.55% Moisture(水分)13.5%±0.5% MP3 “A&V”brandModelMP-68 256MB Multi-language MassStorageDisk翻译:PlushRabbit,White,17cm,ArtNo.JB602,Thegoodstobedeliveredshallbeaboutequaltothecountersample.实务回顾 一、世界上主要的度量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二、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 三、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的作用 四、中性包装 五、ConditionedWeightShippingMark案例分析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 1、合理 2、根据《公约》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货物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规定不适用。 3、本案例包装单位是袋,因此不适用。 4、我方可与对方协商以市价成交。2、合同出口彩电约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为4000台,结果又将如何?案例3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500万公吨,允许有5%的溢短装,而外商装船时共装了6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50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 1、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大于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2、因此,我方可以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支付货款。案例4 某外商欲购我某生产企业的电动工具,该企业又自有品牌“荷花”,外商在洽谈中提出改用该外商拥有的“BOM”牌商标,并不得在包装上注明“MadeinChina”字样。问:外商的这种做法叫什么,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哪些问题?分析 1、此为中性包装,我方应慎重考虑是否可接受 2、如我方品牌在对方国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接受,会为自己树立一个竞争对手,从而影响我方产品的市场销售;如我方产品没有进入对方市场,而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又很大,可以考虑接受。 3、接受该业务时应注意,对方商标是否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业产权问题。案例5 我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水果罐头500箱,每箱24罐×100克。但我方出货时却装运了25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客户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你认为客户这样做对吗,为什么?分析 1、客户拒收合理。因为卖方所交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根本性违约。 2、进口商在签合同时要求的具体包装往往有特定的商业目的。如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购买习惯等。如果买方装运的200克水果罐头根本不适销,可能是进口商原有的商业目的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进口方可以认为卖方为根本性违约,有权撤销合同。案例6 在一笔出口大宗低级产品的合同中规定:“单价为每公吨230美元,30000M/T3%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请问: (1)如果你是卖方,你准备交付多少货物,为什么?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分析 (1)作为卖方,应尽可能的少装货物,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根据本案例条件,卖方可交货29100公吨。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价格波动获取额外的利润,在成交大宗商品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价格按照装运时的市价计算。案例7 某公司对外销售霓虹灯管线40000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10000米,允许卖方溢短装10%。该公司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500米。白色虽超过10%的溢短装幅度,但四种数量的总和未超过数量条件。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只有白色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分析 1、属于全部违约。 2、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销售合同包括若干有关联的产品,则对于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的理解是,该若干商品在多装或少装上应方向一致,比例相同。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口商的利益,一方面避免了相关链产品无法配套生产和销售的损失,另一方面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从中渔利。 3、本案例产品为相关联产品,白色超过限度,应视为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索赔甚至有权撤销合同。技能实训 合同数量条款规定:“About500M/T”或“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请问: (1)两种规定方法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 (2)第二种规定方法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吨,最少可交多少吨,如何计价?技能实训 2、讲下列条款翻译成英文:货物将以适合远洋运输的包装纸箱,每箱装10打,共计560箱。买方应在纸箱上刷有货号、毛重、净重、货物原产地以及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标记。 Tobepackedincartonssuitableforlongvoyage.10dozentoacarton,total560cartons.Thesellershallmarkclearlythearticlenumber,grossandnetweight,countryoforiginaswellastheshippingmarksspecifiedintherelevantletterofcredit. 3、请根据合同中的内容为出口商品编制标准唛头。 SALESCONFIRMATION S/CNo.21SSG-017 Date:AUG.82001 Theseller:ShanghaiTextilesI/ECorp. Address:27.ZHUANGSHANROADE.1SHANHAICHINA TheBuyer:CRYSTALKOBELTD. Address:1410.BROADWAY,ROOM300NY,NY10018USA CommodityandSpecifications:Ladle’s55%acrylic45%cottonkittedblouse Quantity:500dozen Packing:In120cartons Portofloading&destination:ShipmentfromShanghaitoNY,USA 该商品的标准唛头参考如下: CK 21SSG-017 NEWYORK No.1-120实务回顾 1、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2、CIF与CIP的主要区别 3、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与货交承运人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3、简述E、F、C、D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案例分析 1、[案情]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货物有被水浸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的,因包装破裂导致运输过程中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题]1、FOB条件成交意味着什么?2、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分析: 1、FOB成交意味着风险的划分界限为装运港的船舷。 2、进口方不能索赔。 货物被水浸泡的原因是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包装破裂造成的,货物受损是在跨越船舷之后,因而使买方风险。此外,吊钩不牢有可能是船方或港口方的责任,因此,进口方应向船方或进口方索赔。案例2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 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理由如下: 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②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案例3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从中吸取那些教训?分析: 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 (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案例4 我国西南地区一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药材运往上海港装船,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预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对方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其损失达到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公司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错误。分析: 我方公司地处内陆,故在贸易术语上不应选择FOB。而应选择货交承运人,如FCA。由于FOB只适合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距离较远的港口,卖方在交货之前必须承担货物长途运输的风险,一旦出现意外则不能按时交货。如果采用FCA等货交承运人的术语成交,卖方则可以将交货地点安排在承运人处,风险会大大缩小。案例5 某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异型钢材,共计500公吨,按FOBVessel条件成交,每公吨1000美元,我方按合同如期开出了50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要求我方加付2万美元,否则,出口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由我方另行电汇给他们。我方认为按照《20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的很大的损失。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分析: 我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术语解释上的不同。虽然FOBvessel与2000通则中的FOB大体相同,但按照《1941修订本》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2000通则》中则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6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 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案例8 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分析: DAF虽属于到达合同,但卖方不承担将货物卸载的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DAF下,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边境交货地,运输工具到达后的卸载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案例9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10 我国A公司以CIF术语进口一批汽车共50辆。出口商将该批货物装载于舱面上。当时船上共装载有110辆汽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但由于航运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3辆汽车被冲入海中。事故发生后,出口方告知我方A公司,称卖给A公司的50辆汽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请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方是否要履行付款义务,为什么?分析要点: 我A公司有权不付款。 尽管按照CIF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不是风险划分的问题,而是卖方没有将交给A公司的50辆车特定化,即无法确定110辆卡车中哪50辆车是出售给A公司的,A公司有理由相信属于自己的50辆车未被冲入海里而是已经安全运到目的港的57辆车中的一部分。由于出口商未将自己出售给A公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的风险并不因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所以A公司有权不付款。技能实训 以下是三个国际贸易合同的单价,请翻译下列条款内容并分析这可能是什么贸易。 1、USD20.00peryardFOBDalian. 2、GBP46.00persetCPTBeijing. 3、GBP2.50perdoz.DESLondon.答案 1、每码20美元FOB大连 出口贸易,装运港为大连,采用海运方式。 2、每套46英镑CPT北京 进口贸易,目的地为北京,可采用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 3、每打2.5英镑DES伦敦 出口贸易,目的港为伦敦,采用水上运输。第一部分:实务回顾 1、海洋运输有几种经营方式 2、班轮运输的特点以及其计费标准 3、滞期费、速遣费 4、国际多式联运、大陆桥运输、OCP运输 5、不同贸易术语下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含义 6、海运提单的含义及作用 7、提单的种类 8、UCP500号对于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1、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詹姆斯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芝麻,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30公吨黄芝麻,装运不得晚于3月31日,从大连至鹿特丹港,不许分批装运。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装运前又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修改书的内容:装运改为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装运条款规定。 粮油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舱,经各方面的安排才最后于3月16日在"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在"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 粮油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3月18目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讨。但遭到开证行拒付,问:开证行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 开证行做法合理。 1、从本案例信用证条款来看,在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原来3O0公吨全部运到鹿特丹港,而现在改为鹿特丹港只装150公吨,另150公吨改为阿姆斯特丹港,其修改并没有涉及分批装运问题,则原条款“不许分批装运”仍然存在。 2、出口方应将两目的港的货物同装在一条船上,因为鹿特丹港和阿姆斯特丹港是同属于一个航线上。 3、我方错在没有认真严格的审核信用证,对其条款理解不清。据后来了解才知道对方因市场疲软,利用单据上的问题而提出拒受单据,达到不付款和拒受货物的目的。案例2 我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分析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 具体做法可采取: 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案例3 3、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交货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 问:中方应如何处理?分析 (1)合同未规定运输走什么航线,走好望角也属可行的航线; (2)英国已有判例,认为在此情况下卖方如不交货应负违约责任; (3)故中方应坚持卖方交货,不同意提价,如卖方拒不交货,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案例4 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分析 我方的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 1、倒签提单的做法不当; 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 3、信用证中规定期限定量分批装运时,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同船装运不作分批装运,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案例5 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每天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运货物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 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分析 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不同。 1、贸易合同中规定按晴天工作日计算,即是晴天又是工作日才算。卖方可用装货时间为:30000/2000=15天。实际装货时间为13-2=11,因此有4天速遣,可得速遣费12000美元。 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装船时间按连续日计算,即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24小时就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可用装货时间为:30000/2500=12天。实际装货时间为13天,滞期一天,卖方应向船方付滞期费6000美元。 总之,贸易合同有利于卖方,而租船合同不利于租船方,在本案例中为我方。案例6 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问什么?分析 承运人理由不充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一旦货物运输中发生了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该批货物是在新加坡等候第二程运输时遭损的,承运人不能以货物不在船上为由拒赔。案例7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装船至汉堡,并有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经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的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我出口企业与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要求其交出货物。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 对于此案,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分析: 应由承运人负责。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 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因此,在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有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运输,也不论货物在运输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事项均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运费,办理一次保险,并取得一份联运单据。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在本案例中,外运公司与装车日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因此它应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第三部分:技能实训(一) 1、我国拟出口某商品10公吨(净重),对外原报价(按净重)每公吨1500港元FOB新港,国外要求改报CFR新加坡。设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至新加坡每运费吨为300港元(按长吨计算),问,我方重新报价应报CFR新加坡多少? 根据1公吨=0.984长吨,运费每公吨为300×0.984=295.2港元 该批货物总箱数为10000/20=500(箱) 该批货物总毛重为10+500×0.005=12.5(公吨) 则,该批货物的总运费为: 12.5×295.2=3690港元 所以,CFR新加坡的价格为15000+3690=1869港元/公吨 2、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艘登记吨为20000公吨的轮船,按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标准装运花生米7200M/T出口。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 8月18日14:00-24:0010小时 8月19日0:00-24:0024小时 8月20日0:00-24:0014小时(下雨10小时)试计算滞期费与速遣费。速遣费2000美元/天,滞期费4000美元/天。计算: 该批货物允许的装运时间为:7200/1000=7.2天 实际完成装卸的时间为:10+24+14=48小时,48小时/24小时=2天 所以,速遣5.2天,该批货物的租船人可获得2000×5.2=10400美元的速遣费。案例8 有一加拿大商人打算购买我国某商品,向我进出口公司报价:每公吨5000加元CIF魁北克,1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并要求我方提供已装船、清洁的记名提单。问:此条件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分析 我方不能贸然接受。 因魁北克一月份的天气非常冷,港口会冰冻,船只无法进港。 在CIF下,由我方租船订舱,因此此时很难租到到达魁北克的船,无法及时完成装运任务。案例9 某商人从国外进口一批初级产品,CIF即期L/C付款。开证行已审单付款,后发现该批货物的提单日期倒签。 问:买方是否仍有权提出索赔? 分析: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因为倒签提单是卖方的违法行为。案例10 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在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入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是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问:承运人能否这样做?分析要点: 承运人不能这样做。 按照运输行业的规则,提单中除非有记载,否则货物应装在船舱中。案例11 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1)5箱欠交; (2)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 (3)10箱包装外表完好,但箱内货物有短少。 请问:上述情况属于谁的责任,为什么?分析 (1)、(2)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因其已经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则应保证货物在目的港交货时数量的完整和货物外表状况良好;(3)是装货短少,应属于卖方的责任。案例12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请问:该批货物的装运期应为哪一天?银行能否接受单据并付款?分析: 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7月17日。 银行能接受单据并付款。 (1)根据UCP500号第四十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是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上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例中使用的为同一运输工具(“Zhuanghe”号船),并经同一运输路线(018航线),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因此,没有分批装运。 (2)UCP500号第三十九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本案例中100公吨的红小豆可以有5%的增减(51.48+51.05=102.53),没有超过105公吨的上限,所以银行不能拒付。案例13缺乏了解对手国的法律,无单提走货物 我国江门市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出售电话机一批。2004年4月13日,金益公司通过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司的货物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从香港运至多米尼加首都圣多明哥。以星公司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电话机的买方。 然而在金益公司尚持有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在目的港却被人提走,因此金益公司向以星公司提出索赔,但以星公司却拒绝赔偿,问:以星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金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能胜诉?分析: 按照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货物的交付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案例中,以星公司已将货物交付圣多明哥港口。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已经履行了交货的必要步骤。因此法院有理由驳回金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教训:外销员不熟悉对方国家的法律,为开辟市场支付高额学费。第三部分:技能实训(二) 以下是几份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请翻译出中文并分析其含义。 (1)Timeofshipment,within10daysafterreceiptofyourletterofcreditfromShanghaitoSingapore. (2)ShipmentwillbeeffectedduringMarch/April/May2004inthreeequalmonthlylots. (3)ShipmentduringAugustfromDaliantoNewYorktransshipmentisprohibited. (4)ShipmentbeforetheendofthisyearfromQingdaotoLondon,allowing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 (1)装运期为收到你方开来的信用证后10天内装运,装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新加坡。 含义:卖方的装运期以买方开来信用证的时间为准,即开来信用证后10天内装运。这种规定装运期的方法较为适合为买方特别加工的产品,或是对买方的信用有所考虑的情况。按指定港装运,并运至指定目的港。 (2)2004年3、4、5月三个月等量分批装运。 含义:该批货物在3、4、5这三个月中,每月装运一批货物,并且每个月的装运数量为总数量的1/3,如果任何一批未按期、按量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3)装运期为8月份,装运港大连,目的港纽约,不许转运。 含义:装运期从8月1日到8月31日,不许转运,货物在运输途中不许转装上另一艘船。按指定装运港装运,运至指定目的港。 (4)装运期为今年年底以前,装运港青岛,目的港伦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含义:装运期从合同生效后到当年的12月31日或以前均可装运,并允许分批装运和在运输中转运,按指定装运港装运,运至指定目的港。 请向下列条款翻译成英文 (1)2004年7月、8月和9月从大连港分三批平均装运,目的港为伦敦,允许分批和转运。 (2)装运口岸暂定为上海,目的港暂定为大阪,经买卖双方同意后可作变更;2000年3月、4月、5月按月分三批等量装运。 (1)ShipmenttobeeffectedduringJuly/Aug./Sept.2004.InthreeequalmonthlylotsfromDaliantoLondon,allowing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 (2)Shipment:fromShanghaitoOsaka,whichcanbechangedifagreedbybothsellerandbuyer,duringMarch/April/May2000inthethreeequalmonthlylots.实务回顾 1、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范围是什么?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4、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哪几种? 5、国际贸易中的保险单据主要有哪几类? 6、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案例1 我国一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我外贸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案例2 我方以CFR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往码头的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于该项损失是否给以赔偿,说明理由。分析 应由我方自己承担。 因为CFR条件下,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跨越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虽然买方已经投保,但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收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CFR下,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即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买方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本案中,如果我方已经是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损失只好由自己承担。案例3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过程中,发生了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未装运,不在保险范围内。问:保险公司是否能拒赔,为什么?分析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因为本案中的卖方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保险公司应该对发生在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仓至仓”条款,货物由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风险属于承保范围,并且CIF下,卖方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也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案例4 某货轮在航行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的第四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灭火被水浸坏货物价值6000美元。船方宣布为共同海损,试分析: (1)船方的宣布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5000美元货物船方是否应该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泡的6000美元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1)船长宣布不合理,因并不全部是共同海损。 (2)被火烧毁的5000美元损失应由船方负责,理由是此部分损失为单独海损。 (3)被水浸泡的6000美元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有船方、货方、运费方分摊。案例5 国内某单位按CIF条件从中东地区进口一批货物,由于海湾战争,货轮于中途被扣留。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我方在提货不着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问: (1)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为什么? (2)如我方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分析 (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偷窃、提货不着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中货物是由于海湾战争致使货轮被扣,因此不属于偷窃或其他不明原因导致的提货不着。 (2)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交货不到险是不论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被装上船开始,六个月内货物不能抵达目的港,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索赔。案例6 我方出口蜡烛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蜡烛因受热时间太长,已经软化变形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分析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第四条: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案例7 一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海洋运输途中,由于发生突袭,船舶被迫熄灯行驶,不幸与另一艘熄灯行驶的轮船碰撞后沉没,货方认为货物与船舶沉没是由于碰撞事故造成,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故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试分析上述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在本案例中,导致货物和船舶直接损失的原因是遭遇突袭,属于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的承保范围。而船舶互撞是为了避免突袭熄灯行驶造成的,不是导致损失的最根本的原因。 虽然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战争险,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内。案例8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问:我方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分析 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因投保的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索赔。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滞,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技能实训 1、将下面的保险条款翻译为中文。 TheamountinsuredofalltransactionsonthebasisofCIFis110%oftheinvoice.Theriskisdecidedbythestipulationsinthesalescontract.Ifthebuyerrequireaddingtheamountinsuredorthecoveringrange,theconsentshallbegotfromthesellerbeforetheshipmentandtheextrapremiumshallbebornbythebuyer.翻译 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险别以售货确认书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果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卖方同意,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2、我出口公司原来报价为USD1890CFR鹿特丹,后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IFC5%鹿特丹,规定按发票金额的12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的保险费率为0.03%。试计算CIFC5%的价格。 该公司应付给保险公司多少保险费。 应付多少佣金?解答 外商要求改报CIFC5%鹿特丹,则CIFC5%鹿特丹就是成交后的发票金额。 CIFC5%=CFR+保险金+佣金 =CFR+CIFC5%×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IFC5%×佣金率 CIFC5%=1890/[1-120%×(0.6%+0.03%)-5%]=2005.43 保险费=2005.43×120%×(0.6%+0.03%)=15.16美元 佣金=2005.43×5%=100.27美元技能实训 一、进出口报价 二、佣金的计算1、判断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更正并说明理由。(1)每箱35美元CIF美国(2)每吨7500日元CIF3%大阪(3)每打75元FOB伦敦(4)每吨600英镑CFRC上海(5)785元FCA鹿特丹2、计算题 (1)已知某商品出口报价C.I.F.香港2000港元,现外商要求改报C.I.F.C.4%香港;并保持卖方净收入不变,应报价多少? 解: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2000/(1-4﹪)=2083.33港元答:应报价是2083.33港元。 (2)某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件200美元C.I.F.C.3%伦敦,现外商要求改报C.I.F.C.5%伦敦,应报多少? 解: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200×(1-3﹪)=194美元C.I.F.C.5﹪=净价/(1-佣金率)=194/(1-5﹪)=204.21美元答:应报价是204.1美元。 (3)从日本进口一批商品,日商报价C.I.F.中国深圳每公吨460美元,我方要求改报英镑F.O.B.价格条件,日商报价F.O.B.大阪每公吨182英镑,(设100英镑=223.35美元,运费保险费占货价10%),问哪种价格对我方有利? 解:将CIF价换成FOB价FOB价=CIF价-保险费-运费=460-(460×10﹪)=414美元FOB182换成美元,182×(223.35÷100)=406.97美元答:因为FOB182英镑对我方更有利,所以可以接受。实务回顾 1、汇票的当事人 2、即期汇票、远期汇票的使用程序分别是什么? 3、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几种规定方法 4、国际贸易中结算汇款的几种方法? 5、比较托收中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异同。 6、汇付、托收的特点 7、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主要当事人 8、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9、信用证的种类案例分析1、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货到目的地后,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法向银行支付货款。至此,出口方应向何方追偿?为什么?案例2 有一张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装出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行在议付了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才收到开证银行撤销该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请问:开证行对已经议付的5万美元能否拒付?3、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4、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2月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月15日之前,在中国议付有效。因运输问题,经买方同意,开证行通知议付行装船期修改为“不迟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运后,于2月20日备妥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却遭到拒付。请分析银行拒付的原因。案例5 我国某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6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国内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试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分析 (1)我方工作存在失误。在收到支票时应立即委托我国国内银行凭该支票向国外付款行收款,待支票金额收妥后方可发货。 (2)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资信好的贸易伙伴。案例6 ××年,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大宗商品销售合同一笔,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有关品名、规格、单价、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出(Tobeshippedinseveralshipments)。”我公司经办人员除于12月按合同原定的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因见来证并未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于次年1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船,我银行凭单议付; 2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清,我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装船时间和每批数量与合同上的交货条件相违背,即向我驻该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以货物拥到造成仓租和利息等费用增加为理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我公司接受对方意见,同意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货款分别推迟四个月后付款了结。如按当时国际市场利率计算,我公司遭受相当于货值10%的损失。 此案例有三个问题请大家自己试一试如何分析? 第一,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 第二,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是以何者为准? 第三,当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分析 (1)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 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的基本职能是银行遵照开证人的请求承担在规定条件下的履行付款责任,它并没、也不可能约束代替买卖双方对合同全部条款的履行,贸易合同才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2)当卖方凭信用证交单时,只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就有权向开证行收取货款。 但从贸易合同来说,卖方对来证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内容作出任意解释,在处理上与贸易合同有矛盾时,仍可能被视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例的来证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但实际上对原合同的交货条件并没有改变,我公司如按原交货条件执行,完全可以达到“证、同一致”、“单、证一致”的目的。而我们却把合同规定一至六月各月等数量交货提前于一月和二月分两批全部装出,即使通过了银行这一关,但当买方以合同为依据提出异议时,我们是无法推卸责任的。 (3)在业务实践中,国外来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 除了在文字上表述的不同,不影响我们按照原合同规定履约在外(如本案例),如果遇有证上列出一些事先没有约定的条款,我们不拟接受或不易办到的,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一般来说,如与合同中主要交易条件有重大出入,最好经过双方确认,作为原合同的修改,以避免引起误解。 总之,在履行出口合同中,既要注意做到“单、证一致”,又要注意符合“证、同一致”,。案例7 .我向国外出口素色绒10000码,国外信用证上将品名误写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作。问这样做是否妥当?分析: 这样做不妥。 因为银行虽然对此不会提出异议,但货到目的港后,提货人进口报关时当地海关必然盘诘,轻则罚款,重者货物罚没充公,海关甚至会以走私罪对进口商进行处罚。所以,在审证时发现来证的品名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通知对方改正,决不能迁就,而造成对我方不利的后果。案例8 某进口商购买某商品,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运抵达目的地后,该进口商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便通知开证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未予理睬。银行仍然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予以议付。议付后,通知该进口商付款赎单,遭到拒付。请问:银行这样处理是否合适,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道理?分析: 银行这样处理是对的。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没有道理。 因为这笔业务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方式。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消。 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即应付款。银行是不管货物的真实情况的,进口方应根据合同向出口方进行交涉。 请分析: 以托收方式收汇出口,为什么以CFR或FOB价格成交对我方不利;实际出运时,提单为什么做成进口人抬头不好,而要做成空白抬头?分析 因为在FOB、CFR条件下,保险权益在对方,保险单与其他单据脱钩,万一货物中途灭失,对方一旦漏保或进口人与保险公司合谋,我方将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因此,以托收方式出口,应尽量争取CIF条件。 实际出运时,如果以进口人为收货人,则提单为记名提单,它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而以托收的方式收汇,付款是没有绝对保障的,万一对方拒付或不赎单,就会使我方处于被动。做成空白抬头,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可以自行转售提单下的货物。技能实训(一) 1、我有四笔出口业务,付款方式分别为 (1)D/P即期(D/P)(D/Patsight); (2)D/P见票30天(D/Pat30daysaftersight); (3)D/A见票30天(D/Aat30daysaftersight); (4)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 设寄单之邮程为7天,托收日为7月1日。问以上四笔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时、付款日、交单日各为何日?分析: (1)D/P即期,提示、承兑、付款、交单日均为7月8日,付清货款取得货运单据。(2)D/P见票30天,提示、承兑日为7月8日,付款、交单日为8月6日。(3)D/A见票30天,提示、承兑、交单日为7月8日,付款日为8月6日。(4)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提示、承兑、交单日为7月8日,付款日为8月6日。 2、下列三种汇票中,哪种汇票可以转让,转让时有什么要求? (1)PaytoSmithCo.Ltd.only. (2)PaytotheorderofSmithCo.Ltd. (3)Paytobearer.案例9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NEWDELHIBY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999年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NEW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NEW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NEW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5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 问:从此案例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 以上案例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这是由于航空运单(AIRWAYBILL)的特性决定的。 航空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空运方式下,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空运方式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二、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三、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四、如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五、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ORDERORTOTHEORDEROFTHEISSUING/REIMBURSINGBANK); 六、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七、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案例10信用证替代合同纠纷案 浙江XX厂(卖方)与意大利XX公司(买方)于1994年10月6日订立销售确认书,由卖方向买方出售8个品种共22000件真丝绣衣,合同总金额为280100美元,价格术语为CIFAmsterdamByAir,装运期为1995年1月31日,付款方式为由买方出具不可撤销、可转让的信用证。合同还规定,允许分装和转船,如在装船期内由于船期变更或其他非卖方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装船,该信用证船期和结汇有效期自动延长15天。1994年10月28日卖方收到了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信用证上规定议付的单据包括:①以卖方名义开出的商业发票;②空运单;③原产地证明书;④保险单;⑤装箱单;⑥出口许可证;并规定装运期为1995年1月31日以前。 1994年10月30日,卖方和买方商定,将合同项下ART819S型号货物的装运期改为1995年2月29日以前。同时卖方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中与合同规定不符之处,主要是:①交货期延至1995年2月29日前;②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③不提供出口许可证。但买方没有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分别于1995年1月28日和2月28日将66箱及42箱货物交上海二家运输公司空运至Amsterdam,买方也承认收到了上述货物,但以卖方分装、延期交货及没有提供出口许可证为由拒付货款。 卖方遂提起仲裁,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相应的利息及仲裁费用等。分析 在本案中,买方的违约是明显的,拒付货款也是没有道理的。买方在订立合同后,在开立信用证时单方面修改了合同中原有的规定(分装、转运)和添加一些原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提供出口许可证,这种做法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遭到另一方反对时,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买方收到申请人发来的货物时,又以议付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中他自己单方所规定的条件为借口而拒付货款,完全是蛮不讲理的做法。 信用证只是一种支付方式,通过信用证无法把货款付出去,并不等于收了货就可以不再付款,免除了付款义务。买方要求卖方承担为取得进口配额而支出的费用,完全违反合同中规定的CIF价格条件的,根据CIF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应由买方负担的。 本案中,两点教训值得吸取: 一是作为卖方的申请人不应盲目发货。 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如果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就应该要求改证,待取得修改后的信用证时再发货,否则就会冒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二是在货物用空运的情况下,最好不用CIF而用CIP 因为CIF述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案例11 1994年4月11日,国内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单价USD28.20/dzCFR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100%irrevocableL/Ctobeavailableby30daysafterdateof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InternationalContainer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海运提单。 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 1、数量短缺; 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 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JS公司据此推断CIBM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MICL称CIBM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SRL公司的总经理L.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Calabrese谈判。在确认了CIBM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分析此案例中方的经验与教训。分析 经验: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 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 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案例1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书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仪付,银行已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 问:银行是否有权利拒付,原因何在?分析 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到期日和交单期的问题 根据《UCP500》第42条的规定,所有信用证规定一个到期日,受益人必须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如果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以此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日。 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信用证出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需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果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 另外,根据《UCP500》的第44条及第17条的规定,若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终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 若该银行中断营业是因为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罢工、停工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则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不能顺延。 本案中,如果10月4日是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则依上述顺延规定A公司于10月5日交单,银行就不能以已过期为由而拒付。案例13 青岛某公司以CIF为条件对外出口一批货物,买方开来了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通知银行方可支付。当货轮到达目的港外海时,接当地港务局通知,因目的港拥挤,货轮在该港的辅助港卸货。于是,买方以货物未在约定港口卸货为由,拒付余额货款。请问:(1)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2)从本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技能实训(二) 翻译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的支付条款 买方应于2003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以电汇方式汇交卖方,其余80%的金额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支付条款 货款60%应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余款40%见票后即期付款交单。圈套货运单据随于托收项下,在申请人付清全部金额后交单。如进口人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货运单据由开证银行掌握,听凭卖方处理。 1、Thebuyershallpay20%ofthetotalcontractvalueinadvancethroughtelegraphictransfertoreachthesellersnotlaterthanDec.15th,2003,whiletheremaining80%ofthecontractvalueagainstthedraftonL/Cbasis. 2、60%oftheinvoicevalueisavailableagainstpaymentbyirrevocableL/C,whiletheremaining40%ofthedocumentsbeheldagainstpaymentatsightoncollectionbasis.Thefullsetoftheshippingdocumentsof100%invoicevalueshallaccompanythecollectionitemandshallonlybereleasedafterfullpaymentoftheinvoicevalue.Iftheimporterfailstopayfullinvoicevalue,theshippingdocumentsshallbeheldbytheissuingbankattheexporter’sdisposal.商品的检验1、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2、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其他交易条件1、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2、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3、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4、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5、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6、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03年外销员考试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A公司提出的第(1)、(3)、(4)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第(2)项不合理。理由如下: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方,且合同中未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应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定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评析:此案主要考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违约责任和选择补救措施的知识。根据《公约》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违约事实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也应提出赔偿要求,但这种损害赔偿应与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相等。如果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范围,则是不合理的。本案中,A公司提出的第(2)项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A公司与另外两家国内公司签定转售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与B公司签约之后,超过了B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所以B公司不应承担A公司对另外两家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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