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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告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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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特别告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8、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注册地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注册地址:×邮编:×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号码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号码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号码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号码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第1条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财富首站1号楼。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301D房地证2010字第00139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3900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2078年2月19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2048年2月19日止。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2)项: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万房管301预字第12002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第3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万州区区县龙都街道松林包街(镇)厦门路158号。(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15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其他】(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式公寓】【别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其他】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其他用房】(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1、层高以设计为准;2、×;3、×;(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第四条购房价款(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农商行万州支行钟鼓楼分理处。(二)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1)(2)2、分期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1)第一期:(2)第二期:(3)第三期:(4)第四期:3、按揭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1)(2)(3)(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1%赔偿乙方。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3)本商品房为清水房,装修质量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2)×。(3)×。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2项:(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3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3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20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30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0.5%的违约金。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30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30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5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2)、×;。(3)×。(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约定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如因供应商延误或其它原因造成未能采用附件三所装修材料的,甲方可采用附件三中所列同档次材料的相关材料代替.3、×第十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220.01m2,具体位置为:1号楼一层176.16㎡,2号楼一层43.85㎡.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基础设施(1)于2013年12月30日前通水;(2)于2013年12月30日前通电;(3)于2013年12月30日前通气;(4)业主装修完毕后,经天然气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通气.(5)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的,甲方保证在乙方接房时水、电、气达到使用条件,但水、电开通须在乙方入住后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开通;气的开通须在业主入住后自行向燃气部门申请开通。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因相关职能部门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误的,据实予以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部门不同意开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3)、×(4)、×第十八条保修责任。《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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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各一份。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及分户户型平面图附件二: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附件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1.外墙:采用外墙涂料2.内墙:水泥搓砂找平3.顶棚:刮腻子找平(厨厕除外)4.地面:水泥砂桨找平5.门窗:外墙门窗为塑钢窗,户内预留门洞不安门,封闭阳台与客厅之间门不作,只预留门洞,进户为钢质铁门6.卫生间:地面作防水处理,预留一个下水接口,7.阳台:水泥砂桨找平8.电梯:曼斯顿10、电表(安):一户一表,最终以电力公司实际安装为准11、水表型号:一户一表,最终以水厂实际安装为准12、气表型号:一户一表,最终以天气然实际安装为准13、其他:附件四:房屋装修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附件五:《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一、关于联络方式1、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列地址、电话、传真及方式进行联络,如有变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2、本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信件邮寄、媒体公告、传真等方式。所有联络的收讫确认:邮寄联络,以签收(乙方同住家人签收视为乙方签收)之时为收讫;媒体广告、传真、电话、等以发生后第二日为收讫。二、付款方式及期限除首付款以外的购房款,乙方若选择以担保贷款(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则双方约定如下:1、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两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其贷款首付比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按照办理贷款时国家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应付款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2、乙方保证按照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协议的约定,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否则导致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乙方应在签署委托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资料的同时授权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按政策规定承担。因乙方怠于履行义务而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4、乙方须在甲方通知领取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证件、资料到银行办理贷款,否则视乙方违约;逾期按贷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如经银行审核,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需在甲方电话通知七日内到甲方售房部变更相关手续,否则按贷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5、乙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的,若遇国家银行信贷政策变化,造成乙方首付款提高的情况,乙方应自行解决首付款问题,并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三、房屋交接1、乙方接房前应当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应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接房后,乙方未按时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接房手续,或者甲方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乙方拒绝签署接房手续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3、甲方按约定的标准交房屋。交房时发现裂缝、空鼓、渗漏等非主体结构安全质量问题的建筑质量通病,乙方同意接房,否则按本条第5款约定执行,但甲方应在乙方接房后,按照保修的规定以及于乙方商定的期限内予以维修,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4、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甲方逾期交房的,甲方不承担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致意外事件;(2)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的变化、该区域内遭遇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影响或为遵守政府法令;(3)因政府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影响本项目建设的。5、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以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该房屋产生的责任、义务、财产风险及相关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等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由乙方承担,且该房屋的保修期限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四、关于修改合同的特别约定(1)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乙方产权人或共有人需要增减或更改,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认可后协助乙方办理;由此产生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相关银行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若乙方已付房款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甲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有权凭司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解除合同登记手续,将房屋另行出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无权向甲方要求调换本合同中所认购的房屋。五、关于产权办证1、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及认可的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结果,作为最后办理房屋产权的有效依据。2、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且双方办理完接房手续并由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及相关税、费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如乙方委托办理的,乙方须在签定本合同3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须由乙方提供和签署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六、关于房屋使用的特别约定1、房屋交付使用后,乙方在未征得甲方或受委托的物管公司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立面结构及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交接完毕后,甲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委托物管公司管理该物业。乙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交结物业管理费、车辆停泊费、房屋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理费。3、乙方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要求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公摊水电费用等。在签订物业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经万州区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七、关于合同解除的特别约定1、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按照购房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乙方均应在本合同解除后5日内配合甲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撤销该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款项。八、相关税费的约定1、乙方应按时缴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税金和费用。如合同需要公证,公证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因乙方原因须公证的,公证费由乙方负责。2、若乙方未能在本条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甲方有权拒绝交房并相应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新增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予以支付。九、关于共有权益及其他约定1、甲方拥有社区规划内的车库、车位、休闲中心等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及其所属的他项权利。2、本项目内非公用设施设备,甲方保留相应的经营权利。十、本补充协议所称的“本合同”是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以及相关附件的总称。本合同已经甲方营销顾问向乙方明示,双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且双方一致认可本合同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十一、本补充协议是对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及完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六: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复印件)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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