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项目的成本控制,有效降低投资成
本,规范投资和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运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
策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结算管理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
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环节,原则上概算不能突破估算,预算不能突破
概算。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审查实行报审制和备案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直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经
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集团总部设预结算管理机构,负责集团工程项目的结算
管理工作。公司设工程预算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初步结算。
公司预算部门接受集团预结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集团总部预结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预结算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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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或审查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谈
判;
(三)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对不经济、不合理的,提出修改意见,作为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内容和设计概算的依据;
(四)参加招投标文件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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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审查;
(五)负责组织集团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确认最终结
算金额;
(六)负责考察、选定和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单位或单项
竣工结算,并负责跟踪、协调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全过程;
(七)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建立结算台帐;
(八)组织预结算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司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项目的估(概)算和预算,并对各项指标进行经
济比较和分析,在满足质量功能要求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控制成本;
(二)参加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会审,对有关成本控制条款提出
审查意见;
(三)参加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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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
期的前提下,提出造价合理、操作可行的方案并作好已批准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的备案;
(四)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技术会议并作好设计变更、技
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汇总问题答复等资料的备案,总工
室负责及时提供;
(五)对设计变更及时做出预算,因设计变更导致预算成本增加
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总部审批,增加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
报集团总部备案;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签证并备案;
(七)负责编写或审核合同结算条款(含隐性标的、隐性计价标
准);
(八)参与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供应方的考察和价格的审
定工作并备案;
(九)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核定;负责工程竣工最终结算金额确认
前进度款付款额度的审定并报财务部、总部审计部备案,作为工程付
款的依据;
(十)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初步结算工作;负责工程
项目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登记表”的要求核验竣工结算
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符合要求后才能办理初步结算工作。“工程承包
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登记表”见附件三。
(十一)负责及时收集工程造价文件和资料,并报集团总部预结
算管理机构备案;
分别建立两(十二)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并
份结算Excel台帐:台帐一,以单项(单栋)工程为对象归类统
计,以便公司领导了解该项目完全造价及各项指标;台帐二,以承包人为对象归类统计,便于公司领导了解该承包人实际完
成工程的产值、付工程款等方面有较科学的决策依据。结算台
帐一内容见附件 一、结算台帐二内容附件二。
(十三)备案资料在工程竣工时均不能调换、退还或外借工程
承包单位。
第八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优选和编制好投资估算。
第九条 集团总部预结算管理机构根据新项目的规模、设计选型
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组织编制各单位建造成本的投资估算控制目标,
公司相关部门参与、配合。
第十条 按投资估算,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和新材料,优选和编制好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或扩初设计完成后,公司设计部门应会同预
算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各项经济技术参数提出限额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图审定后,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根据行政区
域内现行的工程计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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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汇
总各项预算指标,会同设计部门,参与对各项限额设计指标的考核和
修正。
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择优选择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时,公司应组织会审,严格对各项预算指标
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单位建造成本必须控制在集团总部核定的
范围内。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施工现场的具体情
况以及设计上存在的问题,由公司提出,要求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纸
盖章认可,公司技术部门盖章确认后下发。公司预算部门对变更部分
及时做出预算,因设计变更而增加预算的,公司预算部门应根据本
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报集团总部审批或备案;涉及建筑施工
图设计或使用功能变更的,须报集团总部审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预算外经济签证,确因
设计原因、材料替换或其他原因需办理签证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施工过程中,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由承包方提出,公司
直接承办部门根据签证额度,会同预算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核实
(签证的工程量、费用类别及归口、计价标准、合同或定额是否包含
等由预算部门确认,工程部、监理部门负责签证的原因、部位、附助
草图、尺寸、设备的型号、施工日期、签证部位签证前施工详细情况
原施工单位不施工的原因、实际施工单位的名称,必须用工日、台班、
金额等类似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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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边签证边施工的工程由工程部通知预算部等
部门共同及时现场核实确认),并填写经济签证审批单,报公司领导
批准;
(二)单项(位)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直接承办部门核实确定;
(三)单项(位)签证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直接承办部门及预算部门核实确定;
(四)单项(位)签证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公司分管工程领导和总工程师参加核实确定;
(五)单项(位)签证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核实确定,报集团总部备案;
六)单项(位)工程经济签证超过该单位工程合同额的5%或
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不得以签证形式办理,应签订补充协议;
(七)以上经济签证参与人及部门负责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公章确
认,作为结算依据。
(八)调整工程造价的工程任务单、工程联系单、工程委托函、
情况说明、备忘录等其他形式依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公司预算部门完成
初步结算工作,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施工单位报送竣工资料的完善性,包括工程竣工验收
证明书、竣工图纸、中标资料及工程预结算书等(没经公司审核批准
的竣工图等竣工文件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二)核查隐蔽验收记录、材料使用验收记录及经济签证等手续
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比对已完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与经公司审核确认的竣工图是
否一致,并按经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经济签证和中
标资料等核实工程量(没经设计院公司设计部门确认的变更不能列
入结算);
(四)经公司审核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技术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与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
案不相符的修正资料;
(六)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进度报表和实际工期资料;
(七)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依据)、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价格、优惠条款等办理结算;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结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一次性包死工程)由集团预结算管理机构组织完成结算工作,公司负责完成初步
结算。单位工程结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负责完成结算工作,报集团总部备案。(在同一财务核算年度内,由同一家施工单位承接
的工程累计结算总额超过30万元的,也须报集团总部审核)。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结算总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根据需要,由集团预结算管理机构委托造价机构审计,其他需要委托审计的,由集团总部决定。公司根据工程需要,须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计算工程
量或审价等,委托合同须报总部预结算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送总部审核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公司预算部
门负责收集、整理、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及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集团总部预结算管理机构组织完成送审结算资料
的审核工作,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报送的结算资料按规定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结算资料,发回公司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二)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合同、补充协议、与合同同等效
力的书面资料(主要指隐性标的及计价标准)、设计变更、经济签证、
设备、半成品、成品、材料价格等以及没有经集团总部确认的设计施
工图,应责成公司书面予以说明,并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经营责
任人的责任;
(三)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包括委托审计),可以在集团总部进行或在项目所在地进行;
(四)工程结算审核必须客观、公正,尊重事实,不得高估冒算,
也不得蓄意打压,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商务谈判的时间除外),
如需延长的,由总部领导决定;
(五)结算审核结果报集团领导审批,并书面批复公司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送审结算核减值超过公司预算部门初步结算值5%
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
(一)公司财务部须严格按“在建工程请款单”附件四、“竣工
结算完毕工程请款单 (含质保金)”附件五 、“材料(设备)采购请款单” 附件六支付工程款,乙供材料须建设单位签发“工程材料使
用许可证”附件七,不允许以“资金使用审批单”等其他自制表格支
付工程款。
(二)已付工程进度款超过实际总造价的75-80%时不能暂缓付款的,必须书面报总部批复额度后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含抵房、物、
担保贷款等其他形式);
(三)初审结果未报集团总部领导审批或集团总部领导未批准
前,公司不能盖章确认,不能以该结果提供给领导、财务等部门付款
使用(含抵房、物、担保贷款等其他形式);
(四)单位工程结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一次性包死工程),
公司财务部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质保金除外),必须以集团总
部批复的最终结算金额作为竣工决算额,确定工程尾款;
(五)集团预结算管理机构会同公司预算部、工程部、总工室、
财务部等部门,对比分析实际建造成本和预算成本,查找节约或超出
的原因,为下一步工程建设和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预结算管理的检查与监督由集团预结算管理机构组
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
定期检查结合半年审计、年终审计和经营责任人任期目标考核进行,
内容包括:
(一)初步结算和结算工作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经济签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有无分拆规避报审的情况;
(四)单位建造成本是否控制在集团总部核定的范围内;若超出,
有无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有无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六)有无擅自修改、补充原合同的计价标准(依据)(原合同
指经集团批准的合同、协议);
(七)有无以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其他形式修改合同;
(八)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集团总部组织检查后,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
议、确实合理控制和明显降低造价的预结算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
位(部门)和个人,由集团或公司决定,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总部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相应的经
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批或备案的;
(二)初步结算书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
(三)将项目分拆成若干项目规避报审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造成单位建造成本超出集团总部
核定范围的;
(五)经济签证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办理初步结算的;
(六)初步结算或审计结算工作开始以后,给以补办经济签证(含
以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其他形式的签证)等有法律效力资料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以办理经济签证的;
(八)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九)因责任人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接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
集团总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部预结算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房地产项目预结算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