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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2009年9月第5期总第110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Sep.2009No.5Ser.No.110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图片作品的生成,越来越多的数字化图片被合成,从而引起版权纠纷。对各类合成图片的合成过程进行讨论,有助于对其版权性质做出相应的界定。【关键词】合成图片;版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7),男,湖...

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
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2009年9月第5期总第110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Sep.2009No.5Ser.No.110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图片作品的生成,越来越多的数字化图片被合成,从而引起版权纠纷。对各类合成图片的合成过程进行讨论,有助于对其版权性质做出相应的界定。【关键词】合成图片;版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7),男,湖北襄阳人,法学硕士,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69・高荣林: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一、图片合成后,仍然可以在合成图片中发现原图片的完整的形象比如:把三张单独的肖像图片编辑到一张图片上面,在该张合成的图片上,我们仍然可以清楚的分辨出原来每张图片的完整形象。如:把布什、拉登、萨达姆的肖像图片进行编辑,合成布什、拉登、萨达姆握手的图片。此类合成图片的版权性质有些类似汇编作品,就像各种文摘类的报刊杂志一样,如读者文摘,海外文摘,大家文摘等。这些报刊杂志社仅仅是一个汇编者,其享有的仅仅是板式设计权利,以及在某种程度上数据库的权利(文摘类的报刊杂志可以看成数据库)。所以该图片的合成者享有的权利和文摘类的报刊杂志社享有的权利基本一样,即板式设计权利及在某种程度上数据库的权利(如果把许多图片合成在一张图片上,把该张图片看成数据库,未尝不可)。如果这种合成图片是汇编作品,那么,在利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合成图片时,是否要权利人授权呢?如果合成前这些图片没有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则图片的合成者必须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才可以汇编,并得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这些图片已经发表,并且图片的权利人没有声明“未经许可不得汇编的”,则图片的合成者不经权利人的授权就可以汇编这些图片,但是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应当指明原图片权利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原图片权利人依照版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于在该合成的图片上存在原图片权利人的版权和图片的合成者的版权,所以有人要使用该合成图片的,必须获得原图片权利人和图片的合成者的双重授权,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二、图片合成后,在合成图片中只能发现原图片的部分形象如:对毛主席的肖像进行编辑,就可以在第一张风景图片中把红太阳“借用”过来,在第二张风景图片中把青山“借用”过来,在第三张风景图片中把绿水“借用”过来,在第四张图片中把红旗“借用”过来,这样经过编辑就可以合成一幅反映“山河一片红的毛主席的肖像图片”。在这种合成图片中合成者并没有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张中所有的形象完整的借用过来,而是部分借用。对此合成图片有两种情形:(1)如果该借用部分构成原图片的独创性表达的主要部分,则合成者仍然要获得原图片权利人的许可,因为这种借用很有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2)如果该借用部分没有独创性或不构成原图片的独创性表达的主要部分,则此类合成图片的版权性质更像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合成者仅仅借用了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的部分表达形式,而不是全部复制。就像我们某些文章引用他人的观点那样,文章完成后,文章的作者当然的对该文章享有版权。如果我们把这种合成图片看成是合理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的自然结果,合成者就可以享有完全的版权,而不像第一类型的合成图片那样要受制于原图片的权利人。所以在合成图片时就无需获得这些图片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原图片权利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原图片权利人依照版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有人要使用合成图片,必须获得合成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无需获得原图片版权人的许可。三、图片合成后,在合成图片中没有原图片的任何形象如:在A图片中借用一个鼻子,在B图片中借用一双眼睛,在C图片中借用一双眉毛,在D图片中借用一对睫毛,在E图片中借用一张脸,在F图片中借用一张嘴,在G图片中借用牙齿,在H图片中借用一双耳朵等等,最后合成一张肖像图片。那么,在该合成的肖像图片中就无法找到A、B、C、D、E、F、G、H等图片的任何形象,所以该图片的合成者无需原图片的权利人许可,也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因为合成者的这种合成行为就像文字作品的作者用语言创作文字作品一样,同样的语言谁都可以使用,但是创作出来的作品却千差万别,无疑每个创造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原创性的版权。所以合成者对该种类型的合成图片享有原始的版权。任何人要想使用该合成图片须获得图片合成者的许可,并得支付相应报酬。四、在没有版权的图片上编辑而形成的合成图片如果在没有版权的数张图片上进行编辑从而形成一张与原图片的思想和表达完全不同的图片,则合成者应该对该合成图片享有相应的版权。就如同我们创作作品引用古代人的观点和文章的情形一样,我们所引用的观点或文章都没有版权,因为古代没有版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即使有,也过了版权的保护期限。毫无疑问,我们对引用没有版权的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品享有版权。所以,合成者对在没有版权的图片上编辑而形成的新的合成图片享有原创性的版权。任何人要想使用该合成图片须获得图片合成者的许可,并得支付相应报酬。・70・高荣林: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五、对有版权的图片进行恶搞而合成的图片对于恶搞图片,有人认为恶搞者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这些图片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甚至违反了社会道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果这样的图片还具有著作权的话,那被恶搞的人上法院还不能起诉这些恶搞的创作者了。其实,这当然不是版权法制定的本意。《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5条第4款的规定很明确,“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不得禁止合乎其他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但下列情形除外:模仿没有幽默的意图;模仿引发笑声的意图损害艺术家的人格或声誉;模仿者引起公众的混乱或有盗用原作的意图。”[3]在图片的合成者对原图片进行恶搞时,往往会对原图片表达的思想进行幽默、讽刺、甚至颠覆的处理,合成者固然要借用原图片的人物、动物形象、主要场景等。但是合成后的图片是对原图片的人物或动物形象的滑稽模仿,对应的人物或动物形象、性格、命运发生了原图片意想不到甚至是完全颠覆性的实质性变化,从而与原图片构成鲜明的对比,并产生幽默、滑稽的喜剧效果。其实,为恶搞而合成的图片应该受到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因为恶搞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文艺评论。“也就是说,在法律看来恶搞并不是仅仅为了娱乐,也不是要创造全新的作品提供给公众欣赏,而是为了对恶搞对象进行评论。”[4]而文艺评论在版权法里是合理使用的一种方式,对应在宪法里即为言论自由。一方面,恶搞行为符合版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因为:“恶搞行为具有独创性而不是简单的剪贴、复制、粘贴;恶搞的目的决非哗众取宠,而是进行幽默、讽刺,让公众对原图片有颠覆性的认识;恶搞的对象是原图片本身,而不是原图片的权利人,没有人身性攻击。”[3]另一方面,既然恶搞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一项言论自由,则恶搞者当然可以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利,即通过另类的方式——恶搞来发表自己对某些图片的看法。即使恶搞行为和版权人的版权有冲突,但是在私人的版权与社会公众享有的宪法性权利——言论自由撞车时,私人的版权应该为社会公众享有的宪法性权利让路。虽然,图片的恶搞行为不会侵犯原图片权利人的版权,但是却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不过这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六、利用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自己的图片作品处于数字环境下的图片作品有以下特征:原件和复制件质量一样;很容易被复制、篡改;制作原版的成本远远高于复制成本。所以,图片作品的保护对于权利人来讲非常重要。比如:北京有位郭先生,平时喜欢摄影,爱把自己的摄影作品放到博客上去。有一次在浏览某一门户网站时,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堂而皇之地引用。当他打电话向这一网站咨询时,该网站竟然宣称是郭先生盗用他们的摄影作品。苦于没有证据,郭先生只好作罢。其实,我国版权法明文规定了作者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自己的作品,所以图片作者可以在自己的原创图片、合成图片上添加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编辑自己的图片作品。当然主张版权最好的方法是给自己图片加上权利管理信息,即加入数字水印来管理自己的图片作品。数字水印技术,是通过一定的算法将一些标志性信息直接嵌到图片当中,但不影响原图片的价值和使用,并且不能被人的知觉系统觉察或注意到,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嵌入图片中的数字水印具有以下特性:“不可见性或隐蔽性不易被察觉,不会引起原来数字作品明显的图像质量下降。”[5]这种被嵌入的数字水印对信号的改动很敏感。当图片发生改变时,这些水印信息必然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权利人就可以根据易损水印的状态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过,从而可以判定图片的真伪。总之,来自现实社会的图片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缺憾,因此也阻挠着人们对真美善理想境界的追求,而合成图片的出现恰恰弥补了现实的残缺,满足了人们对真美善理想的不懈追求。所以,在不久的将来,关于合成图片的版权纠纷会越来越多,而我们的版权立法也应该与时俱进,确立合成图片在版权法上应处的地位,以定纷止争。【参考文献】[1]张力.下载合成图做网站遭索赔.,2009-07-06[2]刘砥砺.北京2008宣传片被判侵权.,2009-06-30[3]周艳敏,宋慧献.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J].出版发行研究,2006(6):78.[4]刘强.网络恶搞电影作品的法律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65.[5]黄继武,谭铁牛.图像隐形水印综述[J].自动化学报,2000(5):43.【责任编校:王欢】・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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