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工具表三 居民健康档案
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
指标说明:
1、现场考核:居民健康档案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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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率达到国家要求年度目标,反映电子档案数量,采用校正后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
①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县(区)校正的电子健康档案人数/县(区)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如果校正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报送人数,则采用报送人数;
②县(区)校正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县(区)自查考核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抽查两个机构核实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报送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
2、复核结果:县(区)201 年度考核的基层机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与上级现场考核结果的符合情况,反映县级绩效考核的质量;
误差=|地方考核结果-上级考核结果|
指标最终得分:省级考核评分以市、州为单位,总得分为(县级+县级)的平均分;市、州级考核评分以县为单位,总得分为(机构+机构)的平均分;
三级指标
数据资料来源
评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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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对象
考核记录
分项得分
县(区)总得分
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 2 分)
1、县(区)提供的201 年度项目考核后的全县、各基层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数和建档率;
2、按资金下达文件数据:全县常住居民数;
3、基层机构提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记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1、现场考核:1.5 分
得分=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国家指标×1.5分;
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国家指标,现场考核得满分。
2、复核得分:0.5分
比较“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的县级对基层机构考核结果与上级现场考核结果;
得分=3%/误差× 0.5分;
误差≤3%,指标复核得满分。
机构1:
机构核实电子档案数:
机构复核得分:
机构报送电子建档数:
辖区常住居民数:
现场核实电子建档率(%)
机构报送电子建档率(%)
误差(%)
机构2:
机构核实电子档案数:
机构复核得分:
机构报送电子建档数:
辖区常住居民数:
现场核实电子建档率(%)
机构报送电子建档率(%)
误差(%)
县(区):
县(区)校正的建档人数:
县(区)电子建档率得分:
县(区)报送的建档人数:
县(区)常住居民数:
县(区)校正电子建档率(%):
健康档案合格率
指标说明:
1、现场考核:年度内已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中,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核实健康档案的真实性;
抽查的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档案中填写合格的份数/抽查的档案总份数×100%
2、复核结果:县(区)201 年度考核的基层机构“健康档案合格率”,与上级现场考核结果的符合情况,反映县级绩效考核的质量;
误差=|地方考核结果-上级考核结果|
指标最终得分:省级考核评分以市、州为单位,总得分为(县级+县级)的平均分;市、州级考核评分以县为单位,总得分为(机构+机构)的平均分;
三级指标
数据资料来源
评分标准
考核对象
考核记录
分项得分
县(区)总得分
健康档案合格率(3 分)
1、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记录、居民健康档案;
2、每县(区)随机抽查20份201年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不足20份全部抽取,剩余份数随机抽取,剩余份数随机抽取第二年档案补足。根据档案记录,考核档案填写是否符合2011年国家规范要求;
3、通过电话、上门访视等形式,核对抽查档案的真实性, 档案按比例扣分;
4、县(区)提供的201 年度项目考核后的全县、各基层机构的健康档案合格率。
1、现场考核:2 分
得分=抽查的健康档案合格率/国家指标×2 分-(不真实档案数×1分);
①抽查的健康档案合格率≥国家指标,按国家指标计算;
②不真实档案≥2,现场考核不得分。
2、复核得分:1 分
比较“健康档案合格率”的县级对基层机构考核结果与上级现场考核结果;
得分=5%/误差×1分,
误差≤5%,指标复核得满分。
出现5份重点人群失访或10份一般人群失访,按一份不真实档案处理
机构1:
抽查档案数:
20
机构复核得分:
合格档案数:
不失访档案数:
真实档案数:
现场抽查健康档案合格率(%):
机构报送健康档案合格率(%):
误差(%):
机构2:
抽查档案数:
20
机构复核得分:
合格档案数:
不失访档案数:
真实档案数:
现场抽查健康档案合格率(%):
机构报送健康档案合格率(%):
误差(%):
县(区):
抽查档案总数:
20
县(区)合格率得分:
合格档案数:
不失访档案数:
真实档案数:
现场抽查健康档案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