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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刑事案件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可忠,男,1981年12月出生,江西赣州人。 被告人林可忠系福州某消防工程公司业务员。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与受害人陈某(女)、蒋某(女)、范某(女)等人认识并保持恋爱关系。 具体为:2010年9月,认识陈某,随即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2012年3月,认识蒋某,随即发展为恋人关系;2012年9月认识范某并展开追求。2012年国庆节,林可忠以朋友聚会为名,邀请范某吃饭喝酒。期间与卢某(另案处理)频频敬酒,将范某灌醉。后二人带被害人范某到三叉街一酒店开房,二人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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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可忠,男,1981年12月出生,江西赣州人。 被告人林可忠系福州某消防工程公司业务员。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与受害人陈某(女)、蒋某(女)、范某(女)等人认识并保持恋爱关系。 具体为:2010年9月,认识陈某,随即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2012年3月,认识蒋某,随即发展为恋人关系;2012年9月认识范某并展开追求。2012年国庆节,林可忠以朋友聚会为名,邀请范某吃饭喝酒。期间与卢某(另案处理)频频敬酒,将范某灌醉。后二人带被害人范某到三叉街一酒店开房,二人趁范某酒醉无力反抗将范某强奸。事后由被告人林可忠送范某回家。第二天范某醒来,发现自己内裤穿反,遂质问林可忠是否对其做了什么?林可忠否认。受害人范某到协和医院进行妇科检查,发现自己被性侵,再次质问林可忠。林可忠见事情败漏,就恳求范某不要报警,承诺与范某恋爱结婚,范某信以为真。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案发时,被告人林可忠以恋爱为名,周旋于三个受害人之间。 在与受害人保持男女关系期间,林可忠谎称自己是消防工程公司股东,不仅为公司做业务,还自己承接一些业务。期间多次以业务发展需要为借口,向三个被害人借款,其中陈某被借款17万元;蒋某被借款11万元;范某被借款20万元。 2013年5月20日晚上,受害人范某查看林可忠手机信息,发现其他受害人,经过联系,三受害人确信被骗,遂一起报警。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医院诊疗记录、银行转账单等可以证明。 二、案件要点: 1、本案涉嫌罪名; 2、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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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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