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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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境内普通干线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巡查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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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频率
第三条 巡查主体及巡查职责: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辖的道班(工区)作为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的巡查频率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所负责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的路基、路面、防护构造物、绿化、沿线设施等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日志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每日巡查完后应及时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小修病害汇总情况。
第四条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所辖道班(工区)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根据道班(工区)每日巡查发现的小修病害情况安排小修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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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负责按照《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辖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上的桥隧进行日常检查。
第五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巡查职责: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检查其小修工程开展情况及道班(工区)内业资料整理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下属公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巡查职责: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每年对全市普通国省干线进行1次检查,平时实行不定期的巡查。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沿线设施、绿化的日常巡查,对桥隧的检查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 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路肩有无病害;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第九条 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路面有无污染、杂物、积雪、积冰等,是否及时清扫。
第十条 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设施是否完好、清晰。
第十一条 绿化的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养护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桥隧的巡查内容:按桥隧相关规范要求巡查。
第四章 巡查处置
第十三条 危险和事故频发、病害较多的路段应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测。
第十四条 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大面积的病害及水毁影响交通通行时,要及时上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和材料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对病害的修复质量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修复时限按《重庆市公路路况病害修复时限》(渝路局发〔2006〕25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养护道班(工区)的巡查记录和公路日常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巡查工作和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年终对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0年1月1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重庆市公路养护巡查与检查制度》(渝路局发〔2004〕376号)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