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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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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0-9-2  阅读次数:...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0-9-2  阅读次数: 102】【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 绿化养护管理招标文件西安人防工程招标文件桥架的招标文件展厅布展项目招标文件房屋租赁项目招标文件 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

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二)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开标(竞价)前投标人或意向受让人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财务窗口,由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中心工作人员凭确认函或诚信保证金交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或接受其意向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登记。

(四)电子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按照电子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招管办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若该项目继续采购,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予以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有权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非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产权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人(意向受让人)在招标(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因中标人(受让人)原因放弃中标(受让)资格的。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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