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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null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行为。 一、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所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特殊对象被排除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外,例如,枪支、弹药、公文和印章等物。 “占有”的理解: 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民法上要求占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的意思。刑法上的占有没有这个意思表示。盗窃罪盗窃罪占有为事实上控制支配或者社会观念上可推定财物支配人的状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于他人事实支配领域的财物。例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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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行为。 一、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所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特殊对象被排除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外,例如,枪支、弹药、公文和印章等物。 “占有”的理解: 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民法上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占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的意思。刑法上的占有没有这个意思表示。盗窃罪盗窃罪占有为事实上控制支配或者社会观念上可推定财物支配人的状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于他人事实支配领域的财物。例如,他人车厢中的物品,即使其本人不在车内。 2.位于他人事实支配领域之外,但是社会观念上认为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例如,停放在门口的自行车等,即使没有上锁。 3.特定场所、占有人在场的物品。飞机上行李箱中的财物,即使主人离行李箱很远。 4.主人饲养的能自己回到原处的牲畜或者宠物。 5.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场地所有人占有的,应该认为位于场地所有人占有下。 盗窃罪盗窃罪6.特定的具有概括或者抽象支配意思的财物。不慎掉落的,原主人位于高空看守的情况下的钱包。 7.共同占有的情况。要区分占有者的具体情况,即占有者是否有权处分该财物 ,如果有权,则为占有, 如果无权,则为占有辅助者,而不是占有者。 8.对于受他人委托的、封装物里面的物品的占有问题。 9.死者的占有问题。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秘密窃取的理解:行为人自认为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式。 数额较大的理解,以500——2000为起点数额。盗窃罪盗窃罪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盗窃罪盗窃罪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五、被盗物品财产价值计算问题。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盗窃罪盗窃罪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盗窃罪盗窃罪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盗窃罪盗窃罪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盗窃罪盗窃罪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盗窃罪盗窃罪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盗窃罪盗窃罪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盗窃罪盗窃罪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盗窃罪盗窃罪关于盗窃罪的既遂问题。 1.被害人丧失控制说。 2.行为人控制说。 六、认定: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1.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罪盗窃罪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盗窃罪盗窃罪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罪盗窃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盗窃罪 2.与诈骗罪的关系。 骗机器与骗人的问题。 被害人自己错误处分财产和被害人没有错误处分财物行为。 3.盗窃家人物品的性质。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   盗窃罪盗窃罪七、刑事责任: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盗窃罪盗窃罪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罪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一)盗窃罪案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八、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一)许霆案件的性质。 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见: http://news.sina.com.cn/z/eyqkpwq/index.shtml 盗窃罪案例(一)盗窃罪案例(一) 案件事实一审判决盗窃罪案例(一)盗窃罪案例(一) 发回重审终审判决盗窃罪案例(二)盗窃罪案例(二) 案件事实 2007年7月,25岁的张嵩应聘到某 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做实习员工。8月 上旬,他利用分配的工号及密码进入 电脑系统,查询到尾数为55555、 88888、99999这三个号码的机主 均为金某,每号码均有7千多元话费。 张嵩利用同事的工号和密码将该三个 “靓号”过户至虚构的“胡聪”的名下,并 分别到利济路、妙墩营业厅办理补卡 手续。张将三个“靓号”连同其中话费 卖给辽宁人刘某,获利7.35万元。 刘某又将3个号码以12万元转卖给别人。一审判决 去年12月,硚口法院一审以 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处, 犯罪金额认定为7.35万元, 判处其9年6个月徒刑。 一审宣判后,硚口区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量刑畸重。 盗窃罪案例(二)盗窃罪案例(二) 终审判决 中院经二审后认为,张嵩将他人手机号及预存话费变卖, 是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应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且电话号码是电子代码,按规定它本身不具有价值, 但在市场交易中又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且价值具有不 确定性,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案 盗窃数额为电话号码内的预存话费23982元, 遂作出以盗窃罪判处张嵩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 盗窃罪案例(三)盗窃罪案例(三)万某上网时发现一种盗窃宽带账号密码的软件,便将这一发现告诉了杨某。杨某利用该软件窃取了14户温州电信用户的宽带账号及密码,并以50元的电话费换取温州电信“游戏银子”转到自己在“游戏E家”注册的游戏账号中,共造成电信资费损失700元,而杨某非法所得达840元。杨某还通过猜密码的方式破解了“游戏E家”一玩家金某的游戏账号,将账号中1.8257735亿的“游戏银子”(价值人民币18258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中。杨某将该软件操作方法“传授”给万某。万某也利用该软件窃取了69户温州电信用户的宽带账号及密码,将他们的各60万“游戏银子”转到自己的游戏账号,共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450元,而万某非法所得达4050元。 盗窃罪案例(三)盗窃罪案例(三)法院认为,万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万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诈骗罪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实施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 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诈骗罪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人必须负有告知义务)。 2.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 机器不能受骗,因为机器不存在认识错误。 不存在认识错误,就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 3.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数额较大的认定: 2000元至4000作为起点。 诈骗罪诈骗罪认定: 1.三角诈骗。 2.诉讼诈骗。 3.赌博诈骗。 4.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 5.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6.区分既未遂问题。 诈骗罪诈骗罪刑事责任: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出让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三、认定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威胁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进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较为广泛,没有限制,除了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威胁之外,还有毁坏财产、揭发隐私等等。 (2)威胁方式不同:抢劫罪只能是面对面的直接进行;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间接进行。 (3)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在将来。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4)取得非法利益的性质不同:抢劫罪只能是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2、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3、区分既遂与未遂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是,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侵占罪侵占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  客体: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  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保管物: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的他人之物,包括单位财物。 行为人必须对物品有处分权限。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占有之财物,能否成为本罪对象? 侵占罪侵占罪窝赃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侵占行为的理解: 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即非法占有,拒不归还。 遗忘物: 首先与遗失物之间的关系。同一说,区别说。 赞同区别说。 埋藏物,是指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财物。 其侵占行为表现为据为己有,即取得行为后拒不归还。 仅取得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行为。侵占罪侵占罪认定: 与盗窃罪的关系。 案例: 发掘他人物品的行为。 故意致使他人离开物品后取得该物品的行为的性质。 侵占罪侵占罪刑事责任: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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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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