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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管理培训资料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西北大学梁丽华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环发[2009]130号《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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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西北大学梁丽华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环发[2009]130号《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6月15日)*目录 第一章突发环境事件概述 第二章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章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管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对第一章突发环境事件概述 一、突发环境事件概念 二、突发环境事件现状 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 泄漏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 比如当化工企业发生爆炸,消防队员会把灭火当作自己神圣的天职,但灭火有时并非最佳的选择。灭火用的消防水,尤其是混杂了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废水一旦处置不当,就会构成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一些有毒有害物质本来可以在燃烧的过程中分解消失,但是将火扑灭后,它们就会混杂在消防水中流入自然环境。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常识,而在我国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二、突发环境事件现状*典型重大环境风险事件2009年6月,江苏省东海县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产生有毒化学废弃物(所合成分为二硫化碳、二硫代乙酸等,其中二硫化碳属极易燃、易爆化学品,常温下呈液态,是损害神经和血管的毒物)。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湖北襄樊楚源集团每天生产的200吨的高浓度H酸水由于部分废水中有机物和无机盐及氨氮含量过高,对生化系统微生物产生抑制作用,国内处理技术相对滞后。江西赣江污染事件:201020吨浓盐酸广西红水河水质污染事件:灰坝30万m3灰水含ss、COD、铅镉贵阳电厂:二氧化硫*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11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来,我国先后组织了石化企业环境安全大检查、尾矿库环境安全大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和涉铅、涉砷企业的专项督察行动,对遏制突发事件的高发态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2月中旬到3月2日,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技改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尿素生产系统产生的工艺冷凝液未经有效处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排入沱江,导致了沱江中下游水体氨氮指标严重超标。江水变黄变臭,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漂浮大量死鱼,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 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数百万群众和千家工商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事故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一次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 事故调查组认为: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在技改项目建设中,严重违反环保法规和相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位于污染源附近的青白江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理所、环保局以及水务局都发现了沱江水质情况的异常,但都没有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切断污染源,负有监督监管责任,川化公司所在的青白江区政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川化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川化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一)基本情况 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环境污染确实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正处于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和频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多区域、多方面、多形式的环境风险相对集中爆发,近几年明显出现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的态势。。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矿山采选企业及尾矿库违规生产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因为这类事往往伴随大范围的生态破坏,甚至直接威胁饮用水源。目前,不少矿山采选企业及尾矿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不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制定或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超期服役、超量储存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因素,加大对此类企业的环境监管将是今后环境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在常规情况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仅有15%是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还有一部分是极端气候条件引起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引起的,而有2/3左右是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环境污染隐患并不在环保部门的视野之内,而其他部门则很难从环保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也直接导致环境预警的失效,甚至引发环境次生灾害,形成环境应急被动挨打、疲于应付的状态。* ▲平均两天发生1-2起; ▲有时一天同时处理7起以上事件; ▲事件一般持续2-3个月。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15分,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一厂区发生起火爆燃,造成丙烯泄漏;几乎就在同时,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有7000只左右的化工原料桶被冲入温德河,进而流入松花江……“我们都顾不上吃饭,就赶着去调度处置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张迅谈起当天的情况,仍然觉得惊心动魄。  加上此前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和大连油管爆炸,7月共发生了16起环境突发事件,这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可谓是个多事之秋。而从今年来看,截至7月底,全国已经发生118起环境突发事件,这一数字远高于去年同期(去年全年发生环境突发事件171起)。一系列社会影响巨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在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不仅给附近居民带来持续的震荡与恐慌,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环境应急,容不得半点松懈,必须时刻绷紧防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这根弦。*近年来全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重大事件2010年截至7月底,全国已经发生118起环境突发事件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总计 62 76 161 110 135 171 安全生产 24 21 78 39 57 63 交通事故 18 25 36 28 25 52 企业违法 15 12 22 14 23 23 其他 5 18 25 29 30 33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2009年突发环境事件仍以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为主,占总数82.5%。环境污染事件中存在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等特征。据统计,2009年的171起事件中涉及80多种污染物(包括高毒类化学物),涉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有25起。 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2010年以来污染事件频发福建上杭紫金矿业污染事件2010紫金矿业(由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过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江而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工人正在处理位于福建上杭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中的含铜酸水。)、大连输油管爆炸漏油、广东韶关冶炼厂300公斤铊排入北江(待查)2005年12月16日中午,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12月15日,高桥断面监测显示,镉浓度超标12倍多。广东省环保局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查清污染源工作立即开展。在铁的证据面前,冶炼厂的工段长交待了偷排的事情。原来是工厂废水处理一、二系统在停产检修时,为抢进度,将高浓度的含镉废水及污泥直排入北江。与此同时,调查组在韶关冶炼厂马坝分车间,现场发现违法偷排行为——铟加工废水混入冷却水直排入北江,镉浓度为2.37毫克/升,超标23.7倍!污染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就北江镉污染事故处理先后作出五道批示,这在广东环保工作史上是第一次,在全国环保工作中也不多见。当日17时55分,在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后,黄华华省长毅然做出决策:立即启动白石窑削污降镉工程和南华水厂除镉应急工程。通过工程措施和流域联合调水等手段,降低水体中的镉浓度,减少随水迁移的镉通量,实现在飞来峡水库出水时镉浓度降至约0.01毫克/升的目标。*吉林原料桶流入松花江事件2010年7月28日永吉县经开区内的新亚强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吉林众鑫集团两家企业的库房被洪水冲毁,有7000只左右的物料桶被冲入温德河,进而流入松花江。这一批原料桶内装有三甲基一氯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等物质。*大连油管爆炸污染事件(7月16日)晚上6点多,石油输在大连市开发区新港镇的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目前已知事故系大连一艘外籍油轮卸油引发输油管线爆炸。  墨西哥湾的原油泄露事故还没过去多久,中石油又迎面顶上*广东北江韶关镉污染事件 2005年12月16日中午,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12月15日,高桥断面监测显示,镉浓度超标12倍多。广东省环保局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查清污染源工作立即开展。 在铁的证据面前,冶炼厂的工段长交待了偷排的事情。原来是工厂废水处理一、二系统在停产检修时,为抢进度,将高浓度的含镉废水及污泥直排入北江。与此同时,调查组在韶关冶炼厂马坝分车间,现场发现违法偷排行为——铟加工废水混入冷却水直排入北江,镉浓度为2.37毫克/升,超标23.7倍! 污染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就北江镉污染事故处理先后作出五道批示,这在广东环保工作史上是第一次,在全国环保工作中也不多见。 当日17时55分,在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后,黄华华省长毅然做出决策:立即启动白石窑削污降镉工程和南华水厂除镉应急工程。通过工程措施和流域联合调水等手段,降低水体中的镉浓度,减少随水迁移的镉通量,实现在飞来峡水库出水时镉浓度降至约0.01毫克/升的目标。近日,北江中上游河段发现铊超标,18日下午,环保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迅速采取行动,全力以赴开展应急监测、排查污染源、专家会商等一系列应急处理工作。  现已查明,此次铊超标是由韶关冶炼厂排污所致。环保部门已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责令该厂停止含铊废水排放。省政府已依法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目前,污染源已被切断,北江干线全线水质基本稳定,铊超标造成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沿线可能受影响的水厂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安全。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汪洋书记、黄华华省长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集中力量做好处置工作。目前,沿线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汪洋书记、黄华华省长的指示精神,继续做好水质监测和分析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沿线供水安全。 *(二)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分析外因:1、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加剧了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与频发;2、产业粗放,布局与结构不合理;●结构:目前主要以冶金、化工、有色、电力、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为主。●布局:化工、石化企业一般都建在大江大河两岸或饮用水源上游。3、排污大。排污总量居高不下。COD排放位于世界第一位SO2排放位于世界第一位4、地方为了片面的发展经济,重经济轻环保加速了污染危害的发生。从国际经验来看,大投入、大产出的重化工阶段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绕不过去的“坎”。在这个阶段,重化工业出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经济重型化程度加强。上世纪40~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在他们的重化工阶段制造出了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而我国目前国民经济发展也显示出过于依赖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拉动,高耗能、高污染、高风险的特征。这决定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处于污染事故高发期。  五六年前,当环境安全被提出并呈现在从事公共政策制定的决策者面前时,有不少人不以为然,甚至嗤之以鼻。直至这种轻视造成许多不可预料的后果,才逐渐使这种状况有所改观。  不断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让很多人都有同感的是,过去几个月才发生一起污染事件,现在却开始频繁“冒泡”,全国平均每两至三天就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有时甚至一天内就发生好几起。  公众有这样的感受并不奇怪。由于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产生长期累积效应,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众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也与日俱增。在这样的强烈对比下,污染事故在如今这个特殊时期,就显得尤为刺目和敏感。  按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污染负荷还将成倍增长,生态环境也将承受更大压力。这一时期,将是环境安全最危险的时期,也是中国环境与发展矛盾最突出的时期。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从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环境安全,将环境安全同粮食安全、国防安全以及能源安全一起纳入国家最高发展战略之中,并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将环境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各项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中,实施环境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境安全的规划和项目予以全面的修订和改进,对已实施的规划和项目按照环境安全的要求予以调整。*内因(待查):政府监管不力企业监管跟不上失职渎职1>监管无制度只引进生产技术未引进环保技术(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2〉操作人员不会操作一知半解(如四川沱江事件就是在强行开车时运营造成泄漏引发的。)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些地方不但不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反而替排污者说情,甚至采取行政干预。在个别地方,环保部门既使对拒缴排污费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也难以执行,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变成了一纸空文。一些铅冶炼企业虽然引进了先进技术,但没有同时引进国外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调查后认为,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引进的铅冶炼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仍然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要原因是环境管理未能同步。国外涉铅企业对污染源控制以及对厂区周围水、气中铅的监测有严格要求,但国内企业往往只重视生产,忽视对周围环境和群众的保护。川化集团强行开车、违法排污,正是通过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沱江,造成了特大污染事故*主观上:企业把追求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把对外部的不经济性转化给社会客观上: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管理粗放,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弱。3>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意识弱、基础差4〉社会公共管理比较薄弱:预警预测能力薄弱,技术支撑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队伍还未构架起来5〉社会公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限额罚款最高达100万元(第75条),另外,还设立了无上限罚款(第83条),重特大事故,按直接损失30%罚。。以2008年全国范围频发的砷污染事件为例,就是一些小化工企业长期违法排污所致,其中河南大沙河砷污染事故对安徽省亳'Ji、l市境内多条河流造成了影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基础薄弱。突出表现在,环境应急管理法制、机制不完善;环境应急管理的信息、科技、宣教能力支撑不足;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各地普遍存在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思路不清的现象。当前环境应急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均难以适应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一案三制”建设任重道远。*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类(一)按重大程度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8)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9)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10)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1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6)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8)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9)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10)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11)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万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一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一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下死亡;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二)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二)按发生原因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淮安液氯泄漏事件) 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 水利工程调节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开发与施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5.12汶川地震后环境破坏、辐射危险) 其他原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襄汾县新塔矿业尾矿库垮坝事件2008年9月8日的上午,二十六点八万立方米的尾矿顷刻之间冲出尾矿库,泄向山下,泥流迅速波及下游五百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建筑毁坏,造成大量群众伤亡。截止10月23日16时30分统计,死亡人数达到276人,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已造成254人死亡、36人受伤,为今年以来中国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这次事故是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泥石流冲向下游的一个集市,部分民房被冲毁。发生事故的责任企业——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的非法生产企业。早在二OO六年四月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被吊销。2007年8月,该企业的采矿证也到期,但实际情况是该企业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都在大肆地滥采滥挖。*(三)按污染对象分类水:影响饮用水事件(千岛湖尾矿库垮塌事件、紫金矿业污水池渗漏)、影响跨界事件(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造成下游江苏邳州断水,居民恐慌)气:江苏氯气翻车事件、湖南浏阳隔污染事件、沧州光气事件土壤作物:重金属污染事件(铅、隔、砷) 突发水污染事件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光气:COCl2,氧氯化碳*(四)按环境敏感对象受到危害的原因分类如:污染物长期积累常态:太湖蓝藻事件,不属于环境应急非常态:凤阳血铅事件、湖南浏阳镇头镇镉污染事件突然危害:大连油管爆炸、吉林原料桶进入松花江群体性事件: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爆发群体性事件,导致数十人被打死,上千人受伤,数百部警车破坏 污染物长期积累受到危害 突然危害——爆炸、火灾、偷排、自然灾害 人民群众利益受损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其他危害事件*第二章环境应急管理一、环境应急法律法规二、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环境应急管理可以概括为“一案三制”。“一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主要指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政令畅通的指挥机构;运行机制主要指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而法制建设方面,主要通过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为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应急管理体制主要指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政令畅通的指挥机构;运行机制主要指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而法制建设方面,主要通过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综合性法律的层次上,2007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立法目的中强调了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在专门的环境法律层面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突发环境事件做了规定。如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专设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IV7、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2005年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把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纳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之中。就应对环境污染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善后处置”部分)。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涉及环境保护的预案对环境应急方面也有专门规定。在行政规章的层面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结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制订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类、分级、应急的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理等内容,是具体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5个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其中包括《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80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基层(企业、社区、学校)应急预案临时预案(重大集会、重点工程建设等)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我国已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近3万件,基本覆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一、环境应急法律法规  法律或文件名称及文件号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 2007.11.1 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发布 2006.1.24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1.4.1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1.4.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1.4.3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在综合性法律的层次上,2007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立法目的中强调了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在专门的环境法律层面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突发环境事件做了规定。如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专设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IV7、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9.28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 2008.6 适用于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不适用于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故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2010.10.19 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的应急监测。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2010.1 适用于石油化工(包括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 2009.7.1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保总局环发[2006]50号 2006.3.31 现场调查确认等级、报告的时间、报告的类型、报告通报的部门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  2006.9.26  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要求、报告要求、接报部门、现场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  2002.11.1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  2006.11.17 (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吕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依法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准备工作。新水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及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66条) 明确防范水污染事故的措施和责任。新水法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第67条) 完善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新水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68条)*二、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 2002.3.15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6号 2002.11.15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1999]第5号 1999.10.1 环保部门对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转移报批、一车、船(次)一填写联单、联单的填写和交付要求、联单的运行和保存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环保部、发改委令[2008]第1号  2008.8.1 列入该目录的危险废物有498种,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和液态废物,由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的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安监管位化字[2004]43号 2004.4.8 预案编制的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步骤、预案编制的格式及要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5号 2002.11.15 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罚则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2003.10.10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第三章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管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 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的主体一、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环境风险什么是环境风险隐患什么是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一)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其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后果C的乘积,用R表示,即: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所谓防范环境风险,就是既要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又要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根据研究的对象不同,环境风险隐患的定义不同:广义:区域(流域)的环境风险隐患狭义:指特定主体的环境风险隐患根据立场、角度不同,可以指:“源”的环境风险隐患“受体”的环境风险隐患(二)什么是环境风险隐患*环境风险隐患----狭义:隐患主体:各种产业活动单位产生原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质量检验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或者其他因素隐患组成: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环境事件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1、物的危险状态(不安全状态)1)设施、设备、物质的危险状态违反《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保法律法规等 生产、贮存的设备处于危险状态:设备老化、装备技术水平低、污染防治设施简陋;管道有裂缝、法兰年久老化、压力贮罐压力不够、冷却循环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等(安全生产)*** 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质未按有关规定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没有防范的设施或者设施达不到要求:各种污水装置的处理能力、各种事故池、监控池的实际容量;各清、污、雨水管网的布设以及最终排放口,是否设置消防水收集系统;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是否安装切断设施;主体装置区和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储存区(包括罐区)是否设置隔水围堰等(环保)2)环境的危险状态(环保) 对周边环境,如环境敏感点、保护目标产生威胁 周边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2、人的不安全行为 故意:违法排污行为,违反操作规程行为2005年12月,北江镉污染事件,关东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违法超标排放含镉废水;2006年8月,牤牛河水污染事件:吉林省蛟河市吉林长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人为倾倒约10吨工业废液至松花江支流牤牛河;2009年2月,江苏盐城市两自来水厂因污染停水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取水口约10公里上游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停产检修间隙,将储存的含酚高浓度废液及生产废水偷排入厂北边的生产沟,通过蟒蛇河进入新洋港。2009年12月30日凌晨,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渭南支线发生柴油泄漏事故,有大量漏油进入赤水河,并流入渭河、黄河。 非故意:粗心大意,由于人对有关安全、环保知识的匮乏而导致的不安全行为*3、管理上的缺陷(政府、部门、企业) 缺乏社会责任感; 决策、规划失误; 忽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 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个人防护培训; 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不当; 有关应急预案(安全、环保)制定不当等。*温家宝总理2009年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环境风险隐患成因示意图在一定条件下*企业风险因子、事故隐患和事故的关系 企业内部的环境风险因子有很多,但并不是每个风险因子都能成为事故隐患; 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基础,如果有效地消除或减少了隐患,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能大大降低。*海因里希法则 海因里希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中心就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必然包含有1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可怕的是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了解“海因里希法则”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成因的分析,让人们少走弯路,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海恩法则是德国飞机涡轮机的发明者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提出一个在航空界关于飞行安全的法则。**(三)什么是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环境风险隐患识别的基础上,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逐一检查,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治理,从而彻底消灭隐患,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是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住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发生突发事件。2、《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3、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4、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责任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企业环境事故防范的主要任务工业企业1、安全文化总则安全政策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报告制度2、危险源的辨别和风险评估3、选址、设计、布局、建设4、操作程序人员内部交流教育、培训人的影响因素5、保养和维修6、技术改造和组织的变更7、安全管理的检查和评估8、服务/期满/关闭9、企业的其他责任生产者对其他企业的服务和帮助技术转让联合体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的主体* 环境风险源的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安监、交通、质检、环保、消防、公安、经贸、工商等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据:1、《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3、制订《企业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部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控制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执法、企业监督员、绿色信贷环境监测部门:监督性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污染防治部门:区域(流域)污染治理、化学品管理、固废管理、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政策法规部门:污染损害评估、环境责任保险、“双高”(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产品环境应急部门:应急工作统一管理,制定各类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2009年8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规划环评条例草案》*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为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乃至救援服务:1、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掌握现状、建立档案2、制定环境风险源分级、分类标准——评估风险源、实现动态管理 化学物质种类、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周边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3、开展部门间合作:安监、交通、公安、消防等环境风险监管工作重点:第四章突发事件应对一、环保部门职责二、企事业单位职责三、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四、报告五、响应六、处置七、终止 一、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职责1、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2、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3、向毗邻地区环保部门进行通报;4、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5、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对处置过程进行总结分析;6、处置结束后对环境损失的评估及对生态恢复提出建议二、企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职责1、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2、按照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先期响应和处置;3、向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通报;4、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应急处置;5、事后向环保部门提供调查报告。三、应急响应流程善后处理先期处置恢复重建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应急准备市环保局(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国家环保部(Ⅰ级应急响应)市级指挥现场指挥市级有关部门救援队伍驻津部队扩大应急国务院工作组或指导组区、县环保局(负责Ⅳ级及未上等级应急响应,向市局报送)事中事前事后应急处置过程应急运行程序信息传递蓝、黄、橙、红色箭头分别代表四个不同响应等级四、报告(一)接警接警单位或负责人: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有义务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接警人员要分析判断可能发生的危害,是水污染事件要分析是否影响到饮用水源地,是否造成跨界;是大气污染事件要分析危害与毒性,影响或可能影响的人群等。(二)报送制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以及居民区、医院、学校、机关单位、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准确上报Ⅲ级以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总值班室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核实(4小时内上报)Ⅱ级以上立即Ⅳ级以上1小时1小时Ⅳ级以上(三)报告方式与内容初报:发现事件起4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取书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与处理的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四)企事业单位报告时限、程序与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事故发生后48h内,向当地环保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向当地环保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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