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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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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Fourshortwordssumupwhathasliftedmostsuccessfulindividualsabovethecrowd:alittlebitmore.------------------------------------------author------------------------------------------date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Fourshortwordssumupwhathasliftedmostsuccessfulindividualsabovethecrowd:alittlebitmore.------------------------------------------author------------------------------------------date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岸线定义】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在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中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未来需要建设港口设施的水域和陆域。第四条【使用原则】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深水深用、综合高效、有偿使用的原则,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保障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第五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与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岸线管理委员会),对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协调解决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市港口岸线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具体负责实施港口岸线规划与使用管理的相关基础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水利、建设、环保、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六条【规划原则】港口岸线使用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第七条【规划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局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在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明确港口岸线以及相应的水域、陆域具体范围,统筹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局。第八条【优先项目】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从严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建设,对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运输量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优势临港产业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其使用港口岸线。统筹安排公务码头建设。第九条【保护项目】以下岸线应当严加保护:(一)水源保护区;(二)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三)军事设施;(四)已建、新建和规划建设的过江通道;(五)功能划分和港口岸线利用价值有重大争议的。第十条【禁止项目】下列项目禁止使用港口岸线:  (一)危害港口设施安全、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项目;  (二)危害水域生态环境的项目;  (三)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项目;(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资源整合】市港口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岸线资源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港口经营人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一)对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但现有设施简易的码头,逐步改造。(二)对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的港口设施,可以采取合作、转让、拍卖、回收、关闭等方式进行整合。(三)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现有港口设施,严禁改扩建,逐步取缔。第三章使用与审批第十二条【项目申请】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前向市港口局提出选址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功能、范围、期限等事项。市港口局根据规划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意见书。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市港口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拟选岸线位置、功能及相关资料可行性研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发改、规划、国土、水利(河道)、环保、消防、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拟选址1:500或1:2000水上、水下测图和陆域地形图。第十四条【审批程序】市港口局根据申请材料,组织评估,提出审查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局提出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分别报交通部和省港口管理机构审批。(二)申请使用临时岸线的,由市港口局审批,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五条【涉岸项目】对可能影响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征得市港口局同意。不直接使用,但跨越、穿越规划港口岸线进行其它项目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市港口局意见。第十六条【岸线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已取得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依法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十七条【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造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第十八条【岸线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人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向市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九条【岸线回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可以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需要调整港口岸线功能和用途;  (三)港口岸线使用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使用期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四)因使用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港口岸线资源;  (五)经核准报废的码头泊位及有关设施。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对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条【临时作业】重点工程建设运输砂石等建筑材料需要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局提出申请,说明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并提供水利、航道、海事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临时作业点使用期届满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第二十一条【临时作业条件】重点工程建设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作业场地且不得破坏港口基础设施的完好性;(二)有符合要求的装卸作业机械、船舶和与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三)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限。第二十二条【岸线证书】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市港口局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市港口局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第二十三条【有偿使用】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费。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联合执法】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国土、交通、水利、港口、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安监、海事等部门联合开展港口岸线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管】市港口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港口岸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管理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港口岸线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管理港口岸线的行为。市港口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二)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三)未取得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审批或者核准港口建设项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港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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