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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班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预备法官培训班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兼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及规则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二、证明责任的内涵英美法系:举证负担、说服负担大陆法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我们通常称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当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明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这一角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最终意义在于结果责任的确定,而结果责任是法律所预先设定的,它从诉讼的一开始即受实体法所支配并确...

预备法官培训班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预备法官培训班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兼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及规则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二、证明责任的内涵英美法系:举证负担、说服负担大陆法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我们通常称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当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明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这一角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最终意义在于结果责任的确定,而结果责任是法律所预先设定的,它从诉讼的一开始即受实体法所支配并确定。三、法律规范说:请求权规范、对立规范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的责任,具体而言“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专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权利妨碍规范:《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法》第52条等权利消灭规范:《合同法》第91、94条等权利限制规定:《合同法》第55、104条第2款、第66条等《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之区别1、对象不同。前者涉及的是具体事实,后者则为要件事实。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事人。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任可以转移)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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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公司等信息,遂据以起诉甲公司。甲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产品都是2002年至2003年底经销张某生产的童装的尾货,因市场反映不佳,直到2005年中还有部分尾货没有卖完,之所以产品吊牌上印有生产商、经销商信息,是应乙商场的要求由张某统一印制的,否则就不能进场销售。张某虽承认曾在2002年至2003年底由甲公司经销童装的事实,但否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生产的、交由被告销售的尾货。双方当事人对其主张均无证据予以佐证。。陈新龙诉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诉讼时间为2005年11月,原告诉称被告以交付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于2004年8月25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笔款项已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归还。对此,原告认为,被告2004年8月19日归还的款项虽同样为22万元,但系原、被告双方其他的生意往来,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间在2004、2005年间确实发生过数次帐目往来六、其他两种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1、危险领域说: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以危险领域为标准,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作为请求人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我国的立法体现:《证据规定》第四条、《合同法》第231、311、407、410以及《物权法》第216条、《民法通则》第123、126、127、129条等如《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消极事实说:将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七、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概念:又称证明责任转换,因不同原因所形成的与规范说导出的涉及某一权利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担所不同的特别情形。1、因实体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2、因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3、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证明责任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争议发生前就某一事实约定由其中的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合意。4、因法官自由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进行特别分配时应注意的原则:《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1、法无明文规定。2、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分配有违公平原则。3、主张权利方的举证能力较弱,且主张的事实发生机率较高。4、要将基础权利与引发诉讼的权利在证明责任特别分配时予以区分。5、可以用合理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代替对证明责任作出特别分配。6、特定情况下,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力度可以适当加强。案例:原告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印染工艺流程的技术秘密,可以在印染过程中达到更为便捷、节约的效果。原告对该项技术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王XX原系甲公司的副总经理,后离开该公司,与他人合资组建了另一家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乙公司。原告还发现王XX离开原告公司时,还带走了与原告技术秘密相关的整套资料,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原告遂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王XX、乙公司诉之法院。在诉讼中,王XX承认从原告处带走了相关资料,但并未将其用于乙公司的生产上,乙公司是用其他的印染工艺方法进行生产的。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问题一、对证明标准的理解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换句话说,证明标准就是在诉讼案件中已经确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跨越了该尺度,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认定为真。个案中判断证明标准是否满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质上是法官心证的过程。证明责任的存在导致了证明标准概念的产生,而证明标准是否满足在个案中决定着证明责任的是否最终适用。1、“高度盖然性”标准: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其最终所证明的结果能达到一般正常人在具有普通常识的情况下,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性。2、“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又称证据优势标准,是指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证据上占有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此项主张即被认定为真实。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只能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仍需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判断,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公平原则,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二、“非法证据”的判断问题《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过于模糊)权利平衡点的界定,决定着该类证据能否被纳入质证范围。如陷井取证取证问题三、免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证据规定》第九条1、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特定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是否需要举证证明?(如技术常识)2、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应当区分既判力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关系。既判力实质上具有确定力,当事人一般不得推翻。但同时也有相对性,一般不对案外人产生影响。需考虑的因素:是否属于该判决解决的焦点事实;是否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所得出的事实;是否由相关证据支持还是属于当事人的自认;是否存在民事与刑事、行政案件交叉审理案例:某市法院在乙公司、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甲公司拥有一项空气粉碎机的技术秘密,乙公司、陆某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该项技术秘密,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因造成的损失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故乙公司、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认定商业秘密成立的依据是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向该市公安局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对甲公司主张的空气粉碎机技术构成商业秘密予以了确认,但并未对具体的秘密点予以明确,同时有关鉴定资料也未经乙公司、陆某某质证。刑事判决后,甲公司又以乙公司、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甲公司出示了在先的刑事判决,认为该份判决已对其主张的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因此其就此不再负有举证义务,并拒绝就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予以明确。3、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对另案当事人的证明力。可以参照的条款:《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甲公司指控被告乙公司生产童车中的推把手部件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被告抗辩称该推把手部件系从丙公司采购所得。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某法院关于买卖纠纷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据本院查明,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了童车推把手部件……”,在该调解书中还绘制了与被控侵权产品一致的童车推把手图型。主审法官经过与出具调解书的法院核实后,发现该份证据存在以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过程。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案例:原告发现一网吧在网上非法复制、下载其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遂委托公证人员以消费者身份至该网吧公证保全,并对公证过程制作了公证文书。该公证书所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网吧名称与被告一致,但地址为XX路22号,而被告位于XX23号。同时,XX路22号为另一家网吧。四、网络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网络证据的特点:1、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供;2、证据本身的易于修改性。关于审查尺度的几点建议:1、对网站资质的审查;2、审查是否利用利害关系人电脑下载;3、审查下载时电脑本身的技术状态;4、适时向权威机构进行验证。5、注意有无关联证据可以印证。案例:五、当事人自认的证明力问题承认当事人自认的原因: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本诉与后诉中应予以区分(能否当然免除后诉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应作为在后诉中考量的因素,如商业秘密案件。孙英杰兴奋剂案六、司法鉴定的证据问题1、司法鉴定结论的性质:证据的种类之一,属于专家证据。大陆法系主要指司法鉴定,英美法系主要指专家证人。2、对《证据规定》二十八条的理解,“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表述相对模糊,易产生一定歧义。3、组织司法鉴定需注意的问题:以证明责任为基点合理确定鉴定费用的负担;鉴定事项确定中应注意区别法律性问题和技术性问题;鉴定人员的回避事由审查;鉴定材料、现场勘验的双方质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注意与鉴定人员的及时沟通。注意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就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说明。。七、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证明问题及审理思路源程序、目标程序、特征性缺陷嵌入式芯片软件侵权纠纷1、案情特点介绍一般发生在数控技术等电子设备领域原、被告设备的功能基本相同在进行侵权对比时,被告往往拒绝提供源程序利用常规技术手段从被控侵权芯片中读取被告源程序存在技术障碍代理人对此类型案件代理经验缺乏2、供参考的审理思路(1)确定原告的权利依据目的:确定原告权利产生时间是否先于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在版权中心登记的源程序记录要求原告提供生产时间早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自身产品及自身留存的源程序注意:需要将原告提供的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与原告产品芯片中读出的目标程序对比并在原告机器中验证(有时原告的芯片也是加密芯片)(2)侵权对比在获得被告源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比源程序。但需注意验证被告提供的源程序与被控侵权软件的一致性。目标程序的对比在无法获得被告源程序及目标程序的情况下,可考虑双方软件是否存在共同的特征性缺陷、产品功能键布局是否相同、产品说明书是否相同等因素。加强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诉讼引导案例:石鸿林诉华仁电子资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八、表见证明法官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生活实践当中反复出现的典型情形,用以替代以提出证据的方式推断出某一待证事实的实际存在。《证据规定》第九项第三款“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应用范围:侵权纠纷,主要应用于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合同类纠纷,主要涉及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来对有争议的合同内容及履行行为进行确定案例:1、原告某剧院起诉某一观众,要求其支付所购入场券的价款,被告抗辩称价款业已清偿。本案属于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2、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称,被告曾先后向其借款共7000元,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其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个月后,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元,被告直接在给原告的借条上注明“还欠款2000元”。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对于被告在同一份借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000元”,原告主张其中的“还”字,其含议应作“另有”理解,据此主张被告分两次借款7000元。被告主张其中的“还”字应理解为“已归还”,因此仅欠款3000元。基于交易安全性的考虑,人们按照符合交易习惯的可能性往往要大于不按照交易习惯的可能性。九、在证据判定时应注意避免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十、证据失权问题(一)对《证据规则》有关规定的评价(《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1、积极影响:2、存在问题:缺乏完善的审前程序支持;与当前司法政策的总体要求的关系;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对当前客观存在的“取证难”现象的影响。十一、法官释明权的运用(一)合理运用释明权的司法意义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需要;裁判公正的要求;防止突袭性裁判。(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使范围和尺度难以把握;行使主体理解的不统一;行使不当的法律后果。(中间诉讼制度的引用)(三)对证据证明效力的释明权运用。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对证据形式效力的释明。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时,如书证只提供复印件,只提供书面证言而未申请证人出庭等,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指明证据应当具有的形式要件,以及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后果。二是对证明标准和继续举证的释明。对于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问题,当事人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自以为所提供的证据已足够证明相关事实,而不再继续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弱的,法官应要求当事人进一提供证据以补强证明力。(四)对重新分配证明责任的释明十一、形式真实和法律真实真实,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分。随着法学的发展,客观真实说受到普遍批判,法律真实说取而代之,成为通说。在法律真实的理念之下,当事人举证责任得以确立,法院调查得以弱化,证明标准适度降低,辩论主义得以确立。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同志的观念上,存在着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被完全割裂、将法律真实等同于形式真实,在不少案件中,形式真实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定位标准。所谓形式真实,也就是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表明待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真实性,即可以考虑认定该事实存在。应当说,形式真实与法律真实不同,形式真实追求的是形式化地证明案件事实,暗含着把法律等同于形式的概念误区。应当说,法律有一定的形式化,但法律并不等同于形式,法律真实也不能降格为形式真实。形式真实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如将书证的证明效力绝对化、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绝对化、不注意通过调查解决案件存在的明显疑点,降低证明标准。例1,甲持乙书写之借条起诉乙还款,乙辩称甲经济条件比自己还差,其不可能向甲借钱,甲所持借条系骗乙书写。甲称其钱来自其姐,甲从其姐处拿钱借给乙。乙对此仍予否认。庭后承办法官迅速调查甲姐,甲姐否认甲曾从其处拿钱。(后甲姐又以心中畏惧法官、胡言乱语为由撤回其证言,称甲确系从她那儿拿过钱。)承办法官遂以甲未能证明借款事实,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按照实践中的一些做法,这种情况下即可不予调查,而直接依据借条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但如此显然会错过查清案件事实的机会,使案件事实成为形式真实。例2,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基于合同解除返还已付1000万元款项,并提出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已付1000万元款项的情况说明。乙公司就此辩称此说明系基于甲公司处理财务问题的需要而做,双方并无真实款项往来。一审法院未经调查,认为乙公司的情况说明已表明甲公司给付了款项,判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1000万元。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调查银行帐户,发现双方确无款项往来,遂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审即体现了将书证证明效力绝对化的观念,忽略了明显存疑情况下书证也需佐证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实践中依据当事人自认而直接定案的例子还很多,如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法院判定对方给付一定利益。到庭后另一方自认,法官即认为可以认定事实。判决后才发现该利益实际上与第三方有关。有些情况下这些利益相当之大,当事人诉讼后即表示愿意调解,并尽快达成调解协议。承办人为尽快结案也予以认可。实际中假离婚、假诉讼而欲达到转移债务、转移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如就一方名下的房屋夫妻双方正在一个法院打离婚和分割财产的诉讼,而在另一个法院房屋登记于其名下的一方的子女又提起诉讼,要求将房屋确认由其所有。往往是,该方即认可房屋应属其子女。相关建议:1、要确立以客观真实为终极目标的法律真实观。2、要正确看待书证、当事人自认等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3、坚持认证应以证据适当穷尽原则,尽可能形成证据链条。4、适当加强法院在认定案件方面的审判干预。5、多看国情实际,少空谈规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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