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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最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必读法律法规《宪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含义一、公共行政(一)国家意志执行说古德诺(1859~1939) 美国政治学家教育家。1859年1月18日生于纽约。1914~1929年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先后教授行政法、历史和政治学,是美国政治学会的主要创建人。1913年曾到北京任袁世凯政府的法律顾问,古德诺在华两年期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最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必读法律法规《宪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含义一、公共行政(一)国家意志执行说古德诺(1859~1939) 美国政治学家教育家。1859年1月18日生于纽约。1914~1929年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先后教授行政法、历史和政治学,是美国政治学会的主要创建人。1913年曾到北京任袁世凯政府的法律顾问,古德诺在华两年期间,为帮助袁世凯实现皇帝梦不遗余力于。1915年发表《共和与君主论》,认为共和制度不适宜中国,为袁世凯的复辟制造舆论。著作有《比较行政法》、《政治与行政》等。  他在代表作《政治与行政》中,率先系统阐述了政治与行政分离理论,认为政治是表示国家意志的领域,行政是实现国家意志的方法和技术,行政不应受政治权宜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及政党因素的影响。对美国的行政实践和理论研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排除说该观点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职能。(三)目的说该观点认为行政是指在法律规制之下,为实现国家目的而为的积极、连续、整体、统一的管理活动。(四)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说该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马克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特点:1.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一般社会组织对事务的管理;2.行政不同于其他机关的活动。与立法、司法活动不同,是以组织、执行为其活动方式。我们认为,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公共行政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2.公共行政的主体,即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3.公共行政的手段方式多样。行政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行政具有执行性。3、行政具有法律性。4、行政具有强制性。对公共行政按照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社会公行政行政的分类 行政积极行政消极行政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负担行政授益行政羁束行政裁量行政1.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以实施公共行政的主体为标准,可将公共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设立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又称为直接行政。社会行政是指社会公共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又称为间接行政。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以公共行政的目的为标准,可将公共行政分为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规制行政是指以规范限制公民等一方的自由来实现某种公共秩序的行政活动,如交通规制、经济规制等。给付行政是指通过给公民等一方直接提供帮助或服务以实现某种公共目标的行政活动,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3.授益行政与负担行政。以公共行政对公民等一方产生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可将公共行政划分为授益行政和负担行政。授益行政是指给予公民等一方某种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如行政许可、减免税收。负担行政是指给公民等一方设定义务、增加负担的行为,如行政罚款、行政收费等。4.消极行政与积极行政。以实施公共行政的主动与否为标准,可将公共行政划分为消极行政和积极行政。消极行政主张无为而治,将公共行政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只有在危及个人安全自由和公共秩序时才被动采取相关措施。积极行政指主动采取各种手段管理公共事务以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行政范围的扩大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已不限于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而扩展到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共组织。如一些公共团体,企业,单位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如公立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等。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对这一概念可从以下方面予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2.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规范之总称。3.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配置、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权。②确认、保障公民等行政相对人一方在公共行政中的权益。4.行政法的目的是要将公共行政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公共行政的民主、公正、理性和高效的价值追求。三、行政法的特点(一)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2.行政法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二)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调整领域宽泛、内容丰富。2.行政法中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3.行政法富有变动性。四、行政法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行政法进行不同的划分:(一)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与行政救济法(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三)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基本渊源和其他渊源两部分。其中,基本渊源的适用范围最广。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一、行政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规章分为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行政法的其他渊源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国际条约与协定。2.法律解释。3.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的地位可从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以及在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两方面予以分析。(一)行政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在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推进过程中,行政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1.行政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2.行政法的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心所在。3.行政法的发展将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具有重要地位。①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十分密切。②行政法是重要的公法部门之一。③在所有的法律规范中,行政法规范所占的比例最大,行政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日益宽泛。二、行政法的作用关于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观点有四种:1.保权。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行政权,即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和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2.控权。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控权,即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并通过控权来保障公民等一方的合法权益。3.平衡。认为行政法具有平衡作用。行政法既能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能保护公民等一方的合法权益。4.服务。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为个人提供服务。除上述第一种观点视相对人为客体,视行政法为工具,需要彻底批判外,其他三种观点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都不够全面。我们认为行政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在:(一)支持和保障公共行政的有效开展(二)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三)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与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  1、管理说  这一学说主要源于前苏联。其主要观点是,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的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部门法。  2、控权说  这一学说主要源于英美法系,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防止并及时救济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侵害的部门法。  3、折衷说  这一学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的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也是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法。  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包括了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机关(行政权)公民代表代表机关司法机关(司法权)公民权利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民意机关选举组成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源于公民权利),行政权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手段。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维持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不是侵犯公民权利,但最易侵犯和危险公民权利的则是行政权。二者即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2、“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有权”与“法不禁止皆自由”即“法无明文规定便不可为”与“法无明文规定便可为”行政法学 的几个基本问题(围绕行政权而展开)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的取得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的行使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的监督行政主体法无明文规定便不可为行政相对人法无明文规定便可为依法行政原则 1、权自法出。2、法律保留。3、法律优先。4、行为有据。5、司法审查。合法行政职权法定依法的规定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行政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行政决定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具体要求有: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3)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私、不歧视;(4)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5)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包含实施紧急行为、以实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目标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着重解决合法与否的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适当与否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探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不论在哪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的方式不同而已。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的迅速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表现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在我国,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事实和依据,选择自己认为最为适当的方式、范围、幅度、种类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只要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权,它采取的措施,当属合理。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标准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行使自由裁量权。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选择裁量。    4.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超越法律的限制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应急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有被滥用的可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古到今,腐败发生在所有的国家,而且形式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它是权力的专利,自由裁量权并不例外。我们既应当承认和保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控制。自由裁量给予了行政更多的权力,因此也应受到更多的限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司法控制司法控制的出发点是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凭空产生的,说到底是法律授予的,是法定的;法定的权力必须根据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去行使。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的要求,又是对不正确适用甚至是违法适用的判断依据。 (二)行政程序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从这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 (三)立法控制应当从立法技术上对自由裁量的腐化和控制,包括:    1.加强立法解释,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化。    2.完善程序立法,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3.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强司法权力,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除了立法权、司法权以及未及论述的权利、公意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外,内部的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行政机关自身理性认识的提高在任何时候都是自由裁量权良好控制的组成部分。除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仲裁、行政监察等相对熟悉的制度外,还应:    1.合理分工。对权力运行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分离,可以有效阻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动机的原因。    2.责任追究。(三)越权无效原则 1、无权限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四比例原则案例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 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1.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是否属违法建设?2.对华达商厦的处置是整体拆除,还是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宣判后,双方均服。评判: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然而,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案中,法院认为:华达商厦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规划局却要求整体拆除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依法应予变更。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 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比例原则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 溯源比例原则始于德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比例原则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第三,相当性原则。行政权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反相当性原则。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达到。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相当性原则。 从法律期望的角度看,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充分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来解决争讼,兼顾衡平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行政目标前提下,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的损害。  上述案例本是司法审查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典型案例分析与结论: 该案中,市规划局采取的手段:是责令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行政目的是保护沿江大道的整体景观,维护城市规划;华达公司受到的损害是商厦的第4 -5层被拆除。若以比例原则衡量该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市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全部拆除,无疑能充分满足沿江大道景观和维护城市规划之目的,即采取的手段有助于行政目标之实现。因此该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2.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  市规划局只需要求华达公司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的一小部分就可避免遮挡武陵阁,满足行政目的,但规划局却要求将第4-5层整体拆除。规划局在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小损害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却非要选择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故该处罚决定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3.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本案中,相对人损害与行政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一小部分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整体拆除则打破了这种均衡的比例关系,因此该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4.综上,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法院依法应予变更。  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带给华达公司的损失将远远超出最小损害,该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达到了非常明显的程度,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第5 4条(4)项规定的“显失公正”,根据该规定,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变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运用比例原则,本案的推理不能圆满完成。本案中,若在判决理由中加上“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与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的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这样一句话,本案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就清晰明了而且论证充分了。 探讨:为什么要适用比例原则? 首先,比例原则来自权利的基本性质。现代法治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人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是权利的基本性质。这种性质对于行政权的运作具有内在的支配作用,这种支配作用就体现为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关系。其次,比例原则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正如古希腊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实际上就是公平正义观念的量化体现。再次,依比例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依法行政不仅限于依“法律条文”行政,还包括依“法律原则和精神”行政。比例原则源自权利的基本性质,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属于行政法原则和精神的基本内容之一,域外学界甚至将比例原则称之为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四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沿革与含义比例原则来自德国行政法,最早主要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比例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德国法中,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种选择,仅得择取可达到所欲求之行政目的之方法而为之。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选方法,应尽可能选择最少不良作用者。狭义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二、比例原则的内容总体来说,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平衡和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有适当的比例。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具体原则:1.适当性原则。这一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该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之手段原则等,要求在对众多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进行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手段,即该手段对行政目的的达成是必要的。3.狭义比例原则。该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或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给相对人造成的侵害,应与行政主体欲实现之行政目的合比例或相称,即行政主体追求之公益与相对人被侵害之私益之间符合比例。三、在我国确立比例原则的意义在我国,引进比例原则并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2.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3.促使政府行为理性、经济和效益。五行政公开原则1、立法公开2、执法公开3、救济公开4、信息、情报公开第三章行政主体案例:2002年8月21日,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某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陈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第一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与其他几个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构(二)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1.拥有行政权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A.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B.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具有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行政职权 一、行政立法权二、行政命令权三、行政处理权四、行政监督权五、行政裁决权六、行政强制权七、行政处罚权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2.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活动。3.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小结: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1)“权”。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2)“名”。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责”。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本案中,原告先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告知其作出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91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地位包括两部分:1.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2.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其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二、行政主体的范围和种类(一)行政主体的范围在实践中,行政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具体地说,行政主体包含以下十类: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⑩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形有如下两种:1.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性内部机构。2.法律、法规授权的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商标法》授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专利法》授予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的专利管理工作。此外,各级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和消防监督机构等,都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主体资格。 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就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就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派出机构除行使所受职权外,也可行使所在机关的职权。但行使所在机关的职权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而应以所在机关的名义行使。代表所在机关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但二者有严格区别。第一,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第二,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第三,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临时机构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成为行政主体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经济鉴证类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成为行政主体。如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就曾被授权为行政主体。 在行政管理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多,具体有以下几类:(1)行政性公司。(2)经授权的事业单位。(3)经授权的企业单位。(4)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非政府组织与个人是主体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④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⑤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⑥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学位)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④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公用事业单位)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④被授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居委会)非主体①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①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小结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二)地方行政机关(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授权组织一、概念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一)条件: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二)范围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2、行业组织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4、事业单位5、行业性行政公司6、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7、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受托组织)一、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并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作不同的分类。1.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一)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包括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两类:1.组织要件。行政机关的组织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机关的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行政组织序列。②行政机关的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③行政机关已被正式对外公告其成立。④行政机关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⑤行政机关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⑥行政机关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应具备两个组织要件:①该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②该组织一般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2.法律要件。从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看,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只有一项,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这里既包括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也包括法律、法规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的授权。(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直接、重要的意义:①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一个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对外管理。②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③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比较容易确认。但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确认较为复杂,有待明确。1.行政授权中的行政主体。在实践中,行政授权不够规范。有法律、法规授权,也有规章授权。按照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机关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2.委托行政中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是指一个行政主体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名义进行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是行政主体的代理人,但其不因委托而享有行政主体资格。3.行政派出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我国的派出组织有两种: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行政派出关系中,设立派出组织的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派出组织本身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但当法律、法规直接授权派出组织进行管理时,该派出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4.非常设性机构是否为行政主体。非常设性机构又称临时机构,在《国务院部门机构设置编制条例》中称为议事协调机构,是行政机关为完成一定的任务或为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而临时设置的组织。原则上,非常设性机构是代表设立它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当法律、法规明确授权非常设性机构进行管理时,该机构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比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要宽泛得多。西方国“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被任命担任行政机关职务的工作人员。而我国则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二,我国公务员队伍要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参与政治活动。在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公务员在国家政治活动中要保持“中立”,公务员参加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的活动受到禁止或限制。第三,我国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西方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为了避免执政党的更替而造成政府工作人员更替的混乱,强调公务员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与党派脱钩,党派不直接管理公务员,而是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我国对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事务类的划分,并可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交流。西方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类型,各有各的管理办法。第三节公务员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行政公务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两部分。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行政公务人员中最重要也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其特征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任职于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编制之内。(2)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3)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经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任期和任用方式的不同分为:①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其产生的方式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其产生的方式有委任、考任和聘任等。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①行政机关非固定性借用的执行公务的人员。②在紧急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认可而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③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中不属于国家行政编制的执行公务的人员。④在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等等。行政公务员分类 (一)行政公务员的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二)行政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1、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二、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一)普通公民行政公务人员是公民中的一部分。(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当一个普通公民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入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后,便享有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三)行政主体代表行政公务人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主要出现在对外管理中。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录用、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考核、奖惩、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退、辞职、退休、工资福利保险以及申诉控告等具体制度的总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等。1.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所肯定和确认的公务员的利益。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相对于品位分类品位分类是指以公务员的个人资格条件(如学历、资历)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目前,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呈现合流和互补的发展趋势。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3.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4.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考核、奖励、晋升、工资福利保险等制度。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对公务员的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5.公务员的监控机制。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处分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第五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行政相对人的特征行政相对人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其基本特征主要有:1.相对于在行政活动中具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行政相对人形成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种形式。三、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行政相对人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基本类型。1.个体的相对人与组织的相对人。2.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3.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4.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和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5.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6.积极的行政相对人与消极的行政相对人。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行政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以自己的行为依行政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义务。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或履行的权利义务。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即仅仅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专对行政主体主张的权利,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则具有相对应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权利的不同属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参政权利;受益权利;自由权利;受平等对待的权利;程序权利等五大类。每类权利还可作一些具体的划分,并可派生出其他权利。1.参政权利。2.受益权利。3.自由权利。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①各种合法权益和自由的自主享有。②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利。③抵制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④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5.程序权利。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所具有的主要义务是:1.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状态及其正常行使的义务,即有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剥夺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的义务。2.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3.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义务。4.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补救和赔偿义务。5.增进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义务。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专对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所履行的义务,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义务则具有相对应的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有不得妨碍、阻挠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2.配合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取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3.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三节行政相对人行为一、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含义和特点行政相对人行为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产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种行为之总称。行政相对人行为有如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这是它的本质属性。2.行政相对人行为是由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即由行政法规定了该类行为的模式及后果。3.行政相对人行为是能产生行政法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该类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4.行政相对人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结构中由公民个体一方作出的行为。5.行政相对人行为具有形式多样化和目的多重性的特点。6.行政相对人行为对行政主体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种类行政相对人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二)权益性行为与义务性行为(三)实体行为与程序行为(四)强制性行为与任意性行为(五)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六)行政法禁止、奖励、授权和命令的行为三、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内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内容即该行为所内含的意思和目的。按照人们对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行政相对人行为也可以分为实体性行为与程序性行为。实体性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实现其实体权利或履行其实体义务的行为,程序性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行使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的行为。(一)实体行为的内容行政相对人实体行为所含的内容,就是其自身的法定实体权利和实体义务,但根据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目的,又可分为不同情况:1.获取权益。2.行使权利。3.放弃权利。4.履行义务。(二)程序行为的内容行政相对人程序行为是针对程序性权利和程序性义务而言的,在内容上与实体行为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使程序权利、放弃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1.请求实体性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请求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1)请求获得特定权利或资格。(2)请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3)请求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事实。(4)请求保护合法权益。2.证明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1)证明法律事实。是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应行政主体要求,以其证明行为,证实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有影响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2)证明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以其证明行为,证实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范围。四、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一)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的含义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即它所产生的特定法律约束力。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所不同,它的效力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2.行政相对人行为能协同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从而对行政主体产生强制力。(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生效条件行政相对人行为发生法律效果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生效条件主要有:1.行为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就自身的权益事项作出行为的主体。(2)作为公民的行为主体应达到法定年龄。(3)其他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2.行为的内容条件。行为的内容条件要求行政相对人行为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3.行为的形式条件。行为的形式条件要求行政相对人行为符合法定形式。第六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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