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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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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解1、它既遵循了学前教育规律,又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两者结合的产物;2、教育法规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3、政策与法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而言,前者体现一种导向性,而后者则多具有强制性;4、学习时不仅要了解政策法规的字面意思,更要理解规定背后的用意与精神。在课程学习中需要注意的地方1、课程实际上分为政策法规解读和有关法律问题两大板块,在教学中我们更为偏重后者,因为前者更多涉及幼儿教育科学与规律,大家将在学前教育学等课程中再次接触。2、在教...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解1、它既遵循了学前教育规律,又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两者结合的产物;2、教育法规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3、政策与法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而言,前者体现一种导向性,而后者则多具有强制性;4、学习时不仅要了解政策法规的字面意思,更要理解规定背后的用意与精神。在课程学习中需要注意的地方1、课程实际上分为政策法规解读和有关法律问题两大板块,在教学中我们更为偏重后者,因为前者更多涉及幼儿教育科学与规律,大家将在学前教育学等课程中再次接触。2、在教师指导下在课外更多地补习有关法律知识。这不仅是教学的需要,而且也有助于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甚至避免不必要地麻烦。参考书目1、张乐天主编.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2、王相荣等编著.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新时代出版社,2008。3、庞丽娟编.政府主导创新体制我国地方学前教育改革探索与政策启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4、庞丽娟主编.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李生兰等.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6、周兢.国际学前教育政策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概述一、教育法律(一)教育法律的含义广义的“法律”与“法”通用,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通行涵义)。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一般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思考:教育为什么要立法?教育对人类进步、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一国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要有强大的教育,省域也是同样:湖南建设“教育强省”。理解教育法律1、教育法律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关系的一种规范(其中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2、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教育活动规范可出自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及社会团体,而教育法律只能出自国家);3、教育法律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范(不同于依靠信仰和自律的宗教、道德和习俗)4、教育法律是反映广大人民利益和教育规律的一种规范(客观规律与主观意志的统一,三个代表)。(二)教育法律的特点法的一般特点:1、国家意志性:2、强制性:3、规范性:4、普遍性:教育法律的特殊性:1、权利的主动性、积极性:受教育权的特征2、对象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指教育关系3、形式的分散性和集中性的统一:以前者为主4、内容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恒定与发展5、人文性:更体现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二、教育法规(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教育法规不同于教育法律,它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部)而非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从属性上看它更倾向于政策,因此往往成为从法律向政策转化的过渡形式。(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遵循教育自身特有的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后者是前者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先有单行法后有母法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轻重缓急、利益协调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专业法规,易变性5、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移植与本土化三、教育政策(一)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教育政策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教育在现代是一个公共性的问题,某些教育政策甚至还具有社会政策的属性,如免费师范生政策等。(二)教育政策的特点1、目的性与可行性:主观思维产物,从实际出发2、稳定性与可变性:相对法律而言更倾向后者3、权威性与实用性:以具体行为准则、规范出现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行动牵涉着方方面面四、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一)联系1、目的一致性:共同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都都反映人民对教育的要求和教育的基本规律2、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前者是制定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前者确定后又对后者产生影响和制约,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因此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政党或国家机关制定,后者由立法机关制定,后者的制定严于前者2、执行方式不同:前者执行方式多样,强调规范;后者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强调灵活3、效力等级不同: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后者没有规定时方可运用前者,且不能和前者相抵触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联系1、都是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规范2、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后者更多是制定的3、都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都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作为其调整的机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立法机关而后者是行政机关,这也决定了其效力位阶的不同;2、效力层次不同: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不同与前者相抵触;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全国有效,后者多半是地方性的。第二节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体系一、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律的渊源指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教育法律、法规渊源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它有助于人们在其教育权益被侵害时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宪法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教育立法必须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具有最高规范性,自然也包括对教育的规范)。(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某一种教育法律、法规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基本法之外的法律,又称非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关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某一方面具体问题和关系的法律。现行的教育法律主要有:1、基本法:《教育法》;2、单行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法》的缺位)。(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出的规范,而不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其主要形式有“规定”、“条例”和“办法”等。(四)教育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有效(从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性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快于全国性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地区更是走在了前面)(五)自治性教育法规自治性教育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民族地方完全可以通过制定自治性学前教育法规,发展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学前教育,这也是保留与传承民族文化的主要方式,从娃娃抓起)(六)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前者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后者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而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七)教育法律解释教育法律解释是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教育规律或法规的解释。它是对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具体情况时所作的理解。(包括教育法律在内的法律是需要解释的,只有通过解释法律才能更接近其要表达的原意,同时它也是取得共识的途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官方解释和学理解释、广大解释与缩小解释等。)(八)国际教育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及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首的一些国际机构为了发展全球性的教育,而在教育国际立法方面所制定或发布的一系列以条约、劝告、宪章、宣言等为主的规章和规则。它对各国主要是一种共识而并不具有强制效力。其在学前教育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条约》等。它在整体上促进了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二、我国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教育政策体系1、教育质量政策:解决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问题2、教育体制政策:解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问题。3、教师政策:最重要是教师的资格与待遇问题。4、教育经费政策:解决教育经费的筹措、分配及使用问题。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最根本的,教育不能是“巧妇”无法做的“无米之炊”。(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纵向层次第一个层次:教育法: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第二个层次:教育部门法:调整教育部门内的关系第三个层次:教育行政法规:解决教育法实施问题第四个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第五个层次:教育规章:视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内容2、横向层次第一个层次:义务教育法:目前最基础的教育立法第二个层次:职业教育法:“教育不能为了教育而教育”,满足职业需要是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第三个层次:高等教育法:整个教育立法的“塔尖”第四个层次:教师法:为有特定职业身份者而立法第五个层次:成人教育法:范围宽,终生教育法?第六个层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保护的权利遭到侵害或者法律要求的义务未能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所谓教育法律责任,即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1)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管理与保障人权比重(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个人(3)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越权要承担责任(4)相对人行政责任: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要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3、追究行政责任,除了适用诉讼程序外,还可适用行政程序。现行教育法律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来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2)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它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案例:(略)说明:与孔子时代“兴私学”不同,办学在今天的中国是需得到政府批准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民个人无权私自办学(家教并非办学)。不同性质、级别学校的批办权不同,本、专科院校批办权在教育部,高职学院批办权在省级政府,中学批办权在市教育局,幼儿园批办权在县教育局。劳动部门可批办技校和职业学校,各级党委还可举办党校……(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民事责任是各种责任形式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日常生活中的责任多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违约、侵权(2)主要是财产责任:即使人身关系也与此有关(3)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刑责?(4)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11)训诫;(12)责令具结悔过;(1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14)罚款;(15)拘留(民事而非刑事)。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幼儿园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款;(2)侮辱、殴打教师、幼儿——教师职业的人身保障条款;(3)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保障幼儿身心健康的条款;(4)将幼儿园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款。案例:(略)解析:本案中,王萌作为肇事者,致使韩非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负有临时的监管责任,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幼儿,在幼儿发生争吵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他们,幼儿园有明显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60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为民事行为能力、何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一方承担60%的医疗费,王荫的父母承担40%的医疗费(体现按责任大小分担的原则,幼儿园负主要责任)。思考:如果在本案中,幼儿园老师进行了劝阻,幼儿园是否可以免责呢?(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多与犯罪相联系,无犯罪也就无刑责。何为犯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马克思说是“孤立的人反对社会的斗争”。刑事责任的特点(1)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2)由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程序决定——审判权的国家法定裁判性;(3)具有可变性:依犯罪及其情节轻重判断。义务教育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掘命根子(2)扰乱实施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教育的脆弱性……理解“义务教育”中“义务”一词的含义(1)“义务”意味着免费,它是免费的(free);(2)“义务”意味着义务,受教育是公民的义务;(3)“义务”意味受强制,由国家依法强制推行;(4)“义务”意味着政府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未向前延伸到学前阶段,这是造成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很多重大问题的主要原因。案例:(略)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一是造成实际损害,二是存在这种可能性;其损害后果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2、必须违反法律:一是指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非思想(中国古代“腹诽”);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前因后果”)。过错:故意与过失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2、责任自负:个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株连,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连带责任的否定;3、罪(行)刑(责)相当;4、责任平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5、惩教结合:惩罚不是目的,法律同样有着教育的功能。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80’s后,政策法规建设有力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其质量的提高,主要表现在:1、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其已被纳入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体系中(以往是游离在外的);2、提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方针,即“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民办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3、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4、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根本任务,即“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动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从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5、制定了幼儿园分类评估制度;6、改革了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7、制定了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登记注册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规范化和准入制度;8、推动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对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其他人员的编制、基本条件、资格、职责及奖惩都有具体规定。一、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存在的问题1、现行政策法规已不能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随着办园形式的多样化,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现行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对早教领域缺乏有效规制,从而使其成为真空地带);2、对幼儿教育的宏观管理严重不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看待其缺乏宏观的战略眼光,突出表现在其内设机构——学前教育处的撤销);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一、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存在的问题3、幼儿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基本保障(我国幼儿教师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缺乏最低保障);4、公办幼教机构发展空间萎缩(学前教育领域中出现了罕见的“国退民进”甚至私有化现象,是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和教师大量流失,导致了教师素质下降和教育质量滑坡的根本原因)。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构想1、制定专门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该领域是我国现行教育立法中的空白,现有的条例、工作规程等层次较低,保障力度不够);2、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负有重要责任,要以社区为单位的大力发展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建立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3、制定政策,保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尤其是教师的职后进修培训(要提高其教育质量首先要提高教育者素质,教师教育培训更显重要,“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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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将学前教育列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城乡特别是农村大量兴建和恢复公办园,让国有的力量更多进入该领域。专题2:我省本领域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一、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一)发展迅速,形成了以“公办为主导,民办为主体”的办园格局,但发展不平衡,管理欠规范。1、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09年共6453所)2、在园人数增加,普及率提高(09年共120.8万)3、园所建筑、设施设备较规范、齐全(物质保障)4、形成了以公办园为主导、民办园为主体的格局5、民办园发展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多未登记注册)6、发展不均衡(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均衡)(二)师资队伍数量与质量有所提高,但教师待遇低,整体素质也偏低。1、教师总数增长(热门行业),生师却在比下降2、教师学历层次与专业水平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的对象低龄化并不意味着其低层次性)3、教师地位无保障,经济收入低,队伍不稳定4、教师队伍结构有待改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三)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推进,办园特色鲜明,但保教质量有待提升。1、课程改革逐步展开,幼儿园品牌意识、特色兴园(如富孝国学园)意识、服务意识普遍增强;2、保教内容及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培养目标:(1)部分幼儿园师资不够,师生比过高(保教比)(2)各类特色课程及兴趣班影响了正常教育活动(3)教材选用混乱(4)“小学化”倾向严重:教育位阶的错乱二、影响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因分析(一)政府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责任意识薄弱学前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理应得到政府的重视。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科学认识,二是缺乏责任意识。(二)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缺乏经费保障机制,学前教育规划难以落实(三)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严重不到位1、教育行政部门未设置专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2、幼教专干多不具备学前教育专业背景3、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管理缺乏统筹、协调4、多个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多头管理(四)政府对学前师资的管理与培训严重不到位三、促进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一)加强整体规划与布局:关注弱势者与农村(二)加强学前教育事业管理1、设置专职、专业的学前教育管理人员2、继续完善机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3、完善各级各类幼儿园建设和评估标准、质量监控体系4、继续推进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示范作用(三)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财政预算拨款比例(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1、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加强培养与培训2、明确其人事管理,落实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五)不断提升保教质量:建设示范、加强教研、政府督导第二章学前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第一节概述一、学前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一)学前教育方针方针是引领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它包括教育的性质、目的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等,其中以教育目的最为重要。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实现该目标的根本途径及要求所作出的规定。科学合理的学前教育方针,不仅关系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影响整个社会、国家的发展(它是基础)。学前教育方针是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这一阶段的具体化,是国家对学前教育培养目标及实现该培养目标的途径、条件或要求等各方面所作出的全局性、战略性兼具前瞻性的规定。最好应通过权威部门在具有相当效力的文件中加以公布,以保证其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例如《关于幼儿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二)学前教育政策学前教育方针所规定的学前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实现途径和要求是通过学前教育政策体现出来的。学前教育政策是指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学前教育任务,实现学前教育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学前教育的基本方针而对相关部门或个人行为(包括可为和不可为)准则及教育的内外关系所作的战略性兼具现实针对性、操作性的相关规定。学前教育政策是政府为实施和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实施学前教育行动的出发点以及行动的过程和归宿。它对学前教育发展既有推动作用也有阻碍作用,既直接影响其宏观也间接影响其微观,既规定了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又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促进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学前教育政策来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三)学前教育法规制定和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学前教育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对学前教育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有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法规是由一定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旨在调整相关国家行政部门在行使其学前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的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学前教育法规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幼儿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社会行为主要的规范内容。二、学前教育政策的特点(一)目的性: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达到某种目的而设立的。(二)系统性:它与其他公共政策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自身也是一个结构严谨的体系。(三)灵活性:随着外部环境变化以自身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和改革。三、学前教育法规的特点及作用(一)特点1、规范性: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其权威性和规范性。2、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这种强制力又具有普遍性,无论谁违反都要受到制裁。3、稳定性:它是比较成熟化、定型化的政策。4、独特性:与学前教育相关,专业性法规。(二)作用学校教育及人终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保障作用:保障儿童学习权和被尊重权,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目的的实现,提高工作的效率。2、指引作用:指引人们按学前教育发展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反映其价值取向和政策指引。3、教育作用:教育和规范人们学习遵守其规定,教育其他团体或个人重视学前教育和学前儿童。4、评价作用: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教育行为的作用。它对办园、管理和评估等评价具有客观性,也是对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四、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关系(一)联系:后者集中地反映党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学前教育方面的意志和主张,规定学前教育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前者的定型化和规范化;前者不仅指导着后者的制定过程,而且指导着其运行和实施,是后者的灵魂;前者是制定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稳定的后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成前者。要在前者的指导下实施后者,后者要为前者服务。(二)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后者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部)2、约束力不同:前者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也意味着违法必究)。3、表现形式不同:前者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化,后者主要是以条文形式出现。4、实施方式不同:前者主要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后者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5、稳定性不同:前者随社会发展形势任务变化而变化,后者比较成熟和定型化,不宜随意变动。6、调整范围不同:前者调整范围广泛,渗透到教育的各个领域,后者就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加以约束和规范,调整范围较窄。第二节我国主要的学前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历史的变迁(略,通过自己阅读了解)延伸阅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变迁研究》,李非,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21世纪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新特点:1、大力开展以课程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教育改革2、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3、农村幼儿教育和师资培养仍是关注重点4、安全问题成为关注的新重点专题3:中国学前教育政策简史一、新中国成立前(1904年—1949年)(二)民国(1912年一1949年)1、在自主创造和本土化实验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1932年10月颁布《幼稚园课程标准》,我国第一个由政府颁布的幼儿园课程标准)2、学习欧美经验,深受杜威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其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上明显地打上了杜威的“实用主义”烙印3、相关的规定开始趋于细致化和系统化(三)解放区(1927年一1949年)1、“一切为战争服务”的指导思想:保育儿童,服务于革命战争和经济市场,及培养革命的接班人2、注重对妇女及儿童的保护,体现出倾向社会福利的趋势:一系列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3、政策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多见于政府文件或报告,专门性政策比较少;强调保护多于教育二、新中国成立初至“文革”前(1949年—1965年)(一)强调以解放区的经验为基础,逐步地向社会主义过渡:多为解放区政策的归纳和总结(二)全面学习苏联:以苏联学前教育理论为基础(三)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地制定相关政策(四)学前教育政策体系基本成型:制度、幼儿保护和发展、幼儿教师、幼儿园课程以及针对具体问题出台的政策等五大组成要素基本具备三、改革开放初至今(1978年至今)(一)政策范围进一步拓展:多方面的拓展(二)政策制定更具敏感性和针对性:农村、学前班(三)开始走向法制: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部法规(四)加关注儿童发展及自我保护:生命安全第一位(五)发展规划性的政策明显增多:纲要、规划频出(六)时代和国际接轨:与世界先进教育理念一致第三章《幼儿园工作规程》解读第一节《幼儿园工作规程》概述一、产生的时代背景(一)国内外对儿童认识的提高和学前教育的重视: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环境促成了其出台;(二)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1、对学前教育理解逐渐加深:以创造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地发展为目标2、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力量办园增长显著,迫切地需要国家法规、规章以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二、结构和意义(一)结构:包括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卫生保健,幼儿园教育,幼儿园园舍、设备,幼儿园工作人员,幼儿园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管理,附则等十部分。(二)意义:标志我国学前教育改革进入新阶段1、具体规定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基本内容范畴、目标及基本实践规范和要求,推动了其发展;2、诠释了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内涵:教育规律第二节《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内涵实质一、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社会学角度看,人在每个年龄阶段都有特定的社会化任务,超越年龄“揠苗助长”式的教育不仅不利于学龄前儿童的成长反而对其有碍。保教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学前教育的特点、幼儿身心发展的需求和幼儿园工作的规律,完全符合教育规律和当前世界教育革新发展的趋势。它也是幼儿园的办园指导思想、开展管理活动的核心内容和要求,也是管理过程的出发点和归宿。随着时代的演进,“保护身体发育”的传统保育观正在向“促进幼儿个性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的现代保育观转变,并从“安全保护与卫生”扩展到“实施教育过程中生理、心理和社会保健”。要重视“保”与“育”的相互作用过程,将保育和教育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能割裂两者之间的联系。与此同时,这也是针对我国独生子女特点所提出来的。二、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一)学前教育目标1、确立幼儿园教育目标的依据(1)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2)依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及其需求(3)依据学前教育的启蒙性质2、学前教育目标结构体系(1)学前教育总目标(2)教育领域分类目标(3)幼儿身心素质发展目标(4)学段目标3、幼儿园教育目标的实质要求(1)要求幼儿园毫不例外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2)要求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3)要求“面向全体幼儿”与“因材施教”统一(4)幼儿整体发展与培养完整儿童三、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物质环境和心理环境对儿童的成长极为重要。幼儿园环境创设必须遵循与教育目标一致、适宜性、幼儿参与、开放性、经济性等原则。具体:1、创设必备的活动区:作为正式学习的延伸并丰富教育活动,也有利于幼儿个体的充分发展。2、加大幼儿园绿化程度:室外环境的突出特色。3、充分开发幼儿园空间潜能:促进幼儿的发展四、让幼儿主动活动、有充分的探索操作和主动参与学习的机会儿童在环境中活动对信息的接收取决于其知觉和将有关的信息加以联系、组织。必须使幼儿园每一项活动都是幼儿的主动活动,即在活动的组织过程中必须保证幼儿的积极主动性。要注重通过幼儿自身的感知和思维水平上的操作、观察、探索,以及行为上的操练和反复学习,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五、幼儿园教育工作者任职条件和幼儿教师素质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幼儿园教师的主要职责: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完成教育任务;2、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3、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4、参加业务学习和学前教育研究活动;5、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对其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特殊要求则是深层次的。(二)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三)幼儿园医务人员的主要职责:(略)六、幼儿游戏幼儿教育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在幼儿园教学活动中,要从教师构筑的“课堂”转移到幼儿的“生活”和“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这既包括物理环境也包括心理环境。与此同时,教师还应当明确自己在游戏中的角色。《规程》明确了游戏的重要意义其实也是教育规律的体现。七、幼儿园管理1、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生活用房的面积和设置、防火、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都作了具体规定(保障儿童活动空间与安全的需要)2、对办园规模和班额作了规定:体现教育规律3、规定了园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工作,其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并给予奖惩;负责工作人员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园长通过建立各种制度对幼儿园实施有效管理,例如安全检查、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幼儿园生活、卫生保健、幼儿园管理、班主任教师工作、幼儿园财政管理、奖惩等各种制度。“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个好士兵”,每位同学都要树立当园长的最高职业理想。它不仅是一个职位,同时也是你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体现。八、幼儿园、家庭和社区教育幼儿园应建立家长联系的制度,并成立家长委员会;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家庭和社区在幼儿教育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从中国传统来看往往强调前者而忽略后者。社区是幼儿自幼儿园之后接触的第二度社会空间,对幼儿的成长尤其是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延伸阅读:《我国城市社区幼儿园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钟新平,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九、附则适用范围:城乡各类幼儿园各地可以根据规程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做高于但不能低于规程要求的规定。《规程》对我国幼儿园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了基本规定,是我国幼儿园工作的基本操作指南,也是国家对幼儿园工作的最低要求。专题4:聚焦我国本领域中的公平问题一、学前教育不公平的社会属性(一)不公平是一种历史性现象:这是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时代精神以及大众的文化觉醒程度相联系的,因此不应苛求。(二)不公平具有地域差异性与分化性:与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和地方投入的不均衡有关。(三)不公平是一种复杂性现象:主要与受教育者(主要是其父母)所处的社会经济阶层有关。二、学前教育不公平的社会表现(一)表层——“量”(数据)的不平等:1、地方政府投入经费的不平等:表现为地域差别很大,有地方政府认为其最好归宿就是市场化。2、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巨大不平衡:地方政府较多地将有限的经费都投入到城市幼儿园的发展。3、教师身份工资的不平等:因身份编制不同,同工不同酬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其积极性。(二)深层——“质”(内在)的不公平: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幼儿就读园所的水平,社会分层与教育分层之间的对应性早在学前教育阶段便已开始。幼儿教育中的不公平最终是以幼儿的发展为代价的,这种现象进一步验证了教育的筛选功能,这种筛选早在幼儿园阶段就已开始,它会长远地影响孩子一生。三、学前教育不公平的社会机制(一)制度与政策层面1、政策设计中的城市偏向:剥夺农村教育资源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选择:先富后富3、低重心的分权制投资体制:中央的放权弃责(二)观念层面1、政府对幼儿教育由来已久的忽视2、研究者的缺陷:精英的场与精英化思维模式四、走向学前教育公平的可能途径(一)政府可以作为的方面1、建构横纵联通的管理体系与财政投资体系2、区分教育效率与经济效率:不能偏废前者3、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两者不能混同(二)学前教育界可以作为的方面面对诸多不公平现象,研究者们需要的不是沉默或集体无意识,而应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责任。第四章《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第一节《幼儿园管理条例》概述《条例》是对全国幼儿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单行法规文件,新中国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一、《幼儿园管理条例》产生的背景及意义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迅速发展。但学前教育机构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幼儿园数量和入园人数的迅速增长在促进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不经批准私自办园、园舍环境及其设备不和标准、乱收费和克扣挪用专项经费……因此亟待规范。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基本结构1、总则(1一6条)2、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7-12条)3、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13-21条)4、幼儿园的行政事务(22-25条)5、奖励和处罚(26-29条)6、附则(30-32条)第二节《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内涵实质一、总则第1条阐明《条例》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表明国家试图将幼儿园纳入国家管理的范畴,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但如前所述,实际上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相当缺位,这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学前教育领域诸多问题的根源。(详见本章后的专题5:从企业/社区服务到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第2条说明《条例》适用的范围是招收三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阐明两点:一是幼儿教育的范围,即三周岁以上至学龄前,从而划清了其与早期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二是幼儿教育的主要工作,即保育与教育工作。其中前者是学校教育所不具有,而后者也与学校教育有所不同。因此,我们也可以将这一条看作是阐明与学校教育之不同的一条。第3条说明幼儿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和谐发展,为今后的学校教育做好准备。这体现了以儿童可持续发展为本的教育追求。其中体、智、德、美也是检验和评估幼儿园工作的根本标准,也是幼儿园管理水平高低评判的重要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4项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评判,作为总则能给具体条款留下了空间,也体现了立法的技术性。第4条说明幼儿园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幼儿教育发展极不均衡。因此各地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不发达地区除发展正规幼儿园外,还可以尝试和发展非正规化的幼儿教育形式,如游戏小组、幼儿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流动幼儿园等。内蒙就有“马背上的幼儿园”,这是根据蒙古民族的游牧生活习性创制的,体现了地方的智慧性。第5条明确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国家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多方面力量办园(包括单位部门办园、集体与个体民众办园),国办与民办两条途径并行。需要注意的是,多元化的办园体制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导致了诸如民办园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甚至安全问题频出的等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退民进”现象也表现在了幼儿教育领域。第6条确立了幼儿园管理中“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首先,实施地方化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其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前者管宏观而后者管微观,教育部门发挥了主管、主导作用;最后,分工负责,推进管理的社会化。除教育部门管理之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但这种体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第7、8条从场所、设施等角度强调了幼儿园举办的安全性,这些都是办园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也是保证幼儿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当然,幼儿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这类单位不同于一般性组织,基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即从事身心较为脆弱的幼儿保育与教育工作,故对其场所和设施有着严于其他普通单位的特殊要求。第9条规定了各类对从事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他们都应接受过相关的专业训练,或经过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资格方可上岗。他们应当品行高尚、爱岗敬业、不断学习、身体健康。从事管理、保育、教育工作者还应懂得与幼儿教育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幼儿教育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对从事这类职业者理应提出特殊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二、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10条要求举办幼儿园的必须有经费来源。国办园与民办园的经费来源虽然不同,但都必须保证其来源,不得挪作他用。现实生活中曾出现过地方政府挪用公办园经费,民办园举办者卷款潜逃等事件,对此《条例》才做出了这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公办园还是民办园,都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这就意味着它们的非营利性,因此需要得到经费上的保障。第11、12条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和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城市园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审批。如前所述,幼儿园是特殊行业,国家实行严格的注册准入制度,以确保该行业发展的有序性。第13条规定在幼儿园工作中应贯彻保教结合原则,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首先,保教结合既是幼儿健康、全面发展的必要前提,还是促进幼儿教育工作者之间交流合作与学习的基本途径。其次,有利于促进幼儿体、智、德全面和谐发展,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两者间实际上是一种因果关系,即只有实现了前者才能保障后者的实现。第14条是对幼儿园招生、编班规定。前者涉及幼儿园的招生对象、学制和入学时间,后者是对幼儿园教学的基本单位即“班”的规模的限定。后者的总体规律是人数随年级增长可逐渐增加,但每级都不能超过规定的人数。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对于班级人数只规定了上限而未规定下限,从立法意图推断我们认为它应是在有意推崇小班教学。第16条规定了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形式应是游戏,从而突出了游戏在幼儿园活动中的重要性。游戏是幼儿教育活动中的主要形式,《条例》突出地将其提出来,甚至认为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是对幼儿游戏权和发展权的保障。现实中有些园办园水平低下,经常将小学教育内容前置到幼儿教育中。这不仅违背了幼儿教育规律,同时也是违反了国家法规的行为。第17条规定了在幼儿教育过程中要尊重幼儿的权利,严禁体罚幼儿和变相体罚幼儿。前者表明幼儿再小他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幼儿教师应尊重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后者是禁止性条款。用简单、粗暴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方式“教育”幼儿,其实并非一种教育也不能体现教育的艺术性,且不利于幼儿身心的健康成长,严重者还将构成犯罪。三、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8-21条是对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的规定。幼儿园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办园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或卫生行政部门;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办园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第22条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是综合管理、社会协调和业务指导。前者包括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定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律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领导和评估制度;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性幼儿园;指导幼儿教育科研工作。第23条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并指出了幼儿园园长、教职员工的聘任方式。园长负责制是指幼儿园在上级的宏观领导下,以园长全面负责为核心,同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为实现幼儿园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领导职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新格局。但这并不意味着园长可以为所欲为、独断专行,而应有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加以制约,如教代会和园务委员会等。四、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24条规定了幼儿园收费及财务管理。幼儿教育在我国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所以家长应缴纳教育费和保育费。但幼儿园不应乱收费,即收取教育费和保育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例如赞助费。幼儿园还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财务监督、严格管理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经费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即使是民办园也不行。第25条规定了对幼儿园园舍环境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幼儿园对于园舍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幼儿园的园舍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侵占和破坏。在社会上,幼儿园如同幼儿一样也是弱势群体,侵占或破坏园舍的行为时有发生。五、奖励和处罚第26条是奖励性的规定。符合奖励的条件有三:一是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二是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三是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这些问题在前面都有涉及,但需要注意的是奖励的条件是“成绩显著”,一是要有成绩,二是要成绩显著。中国人常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这里只强调功劳,不承认苦劳。这也启示着我们要在幼儿教育过程中要大胆创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出成绩。第27、28条是处罚性规定,主要是对违反前述内容中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求刑事责任。这使《条例》更具有强制约束力。第29条是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性规定,也是对行政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六、附则第30条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给各地区提供了一个大的纲领,让其再根据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该条例的解释机构。第31条规定该条例的施行时间。专题5:学前教育中的政府责任学前教育对社会来说是回报率可观的投入,它有助于特殊教育服务需求和犯罪率的降低,对公共福利费用的节省,毕业率和就业率的提升等。正是这种高正外部性效应强化了世界各国对儿童早期教育的需求和投入。改革开放后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和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学前教育制度也从企业/社区福利服务为主的体系转变为社会化服务为主的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政府责任,标志着学前教育可能将向整合型的国家公共服务体系转型。学前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中长期人力资本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五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第一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概述一、《纲要》产生的背景及意义《纲要》是对全国幼儿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单行法规文件,前述的《规程》强调的是“工作”,《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本《纲要》强调的是“教育”,三个文件各有不同的侧重点。改革开放后,我国幼儿教育在不断探索与革新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有些是教育之外的或与教育相关的,这些主要由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但其中也有一些是教育方面的问题,需要单独予以规范。《纲要》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它揭示出幼儿教育应有的核心价值追求,倡导尊重幼儿、保障幼儿权利、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的儿童观。从性质上看,《纲要》更多是幼儿教育基本规律法制化的体现,它更注重从法规的角度诠释幼儿教育的基本规律。二、《纲要》的结构(一)总则1、《纲要》制定的依据、原因和目的;2、说明我国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和根本任务;3、规定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外部原则;4、指出了幼儿园教育自身的特点。(二)教育内容与要求分成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等五个领域,均包含“目标”、“内容与要求”和“指导要点”三个部分。前者主要表明该领域重点追求什么,它主要的价值取向何在;中者说明为实现教育目标,教师应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与此同时,将该领域教育的内容自然地负载其中;后者则主要点明该领域的教和学的特点和特别应当注意的普遍性的问题。(三)组织与实施包含11个条目,其中贯穿着尊重幼儿的权利,尊重教师的创造,尊重幼儿在学习特点、发展水平、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等等理念与观点。(四)教育评价提出了评价的发展性、合作性、标准的多元性以及多角度、多主体、多方法、重视过程、重视差异、重视质性研究等原则。三、《纲要》的基本指导思想(一)可持续发展的教育观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的到来,使基础教育的价值取向逐渐转向为每个受教育者奠定生存的基础、做人的基础、做事的基础和终身学习的基础,即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纲要》的组织和实施、评价都将可持续发展放在了核心位置,强调教育活动要要利于其长远发展,明显着眼于幼儿终身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重要素质。(二)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儿童发展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动态过程,幼儿教育要全面促进儿童发展,就必须考虑儿童之间的差异性;另外还应因人而异地实施有所侧重的教育,在全面发展教育的基础上实现个性化的因材施教,这都符合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此外,《纲要》还表现出对教师、对家长、对教育中所有人的因素的尊重和关注。(三)学科融合与生态教育《纲要》意在推进整合的学习,力图营造一个与幼儿生活一致的高度综合的课程形态。这不仅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步调一致,也符合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学科融合;它对教育评价的要求还体现出生态教育理论在教育的“文化生态”、“学科生态”、“评价生态”等方面的基本思想;它还特别强调环境在促进幼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全方位动态评估《纲要》吸收当代教育评估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以一种全新的全方位动态评估理念来指导幼儿园的教育评价。《纲要》所提倡的过程性、动态性评估思想与当今世界教育评估发展潮流是一致的,对我国幼儿教育改革的影响是深远的。第二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内涵实质一、健康(一)目标: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这既是幼儿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幼儿健康教育的终极目标。具体包括四个总目标:(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全、愉快;(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幼儿健康教育的终极目标指向的对象是身心健康并有良好的社会心态、有适度的交际愿望和交际能力、具有健康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向的承载者。目标内涵的价值取向:(1)身心和谐:只有身心和谐发展才能真正既保证身体的健康又保证心理的健康;(2)保护与锻炼并重:既注重掌握必要的保健知识以提高保护自身的能力,又强调通过体育活动来提高身体的素质;(3)注重健康行为的养成:这是幼儿健康教育的核心目标。(二)内容与要求:1、结合幼儿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2、建立科学的幼儿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3、注重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争取家庭和社区的积极配合;4、在教育过程中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规律;5、保护幼儿的生命,这是幼儿园的首要任务;6、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注重幼儿身心健康的同步发展。二、语言语言对人类进化和个体发展的意义(一)目标:幼儿语言能力的培养目标包括四个方面:(1)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2)注意倾听对方讲话,能理解日常用语;(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5)能听匿和会说普通话。整个幼儿语言教育活动应围绕叔叔目标展开。《纲要》非常重视交流活动和语言环境对幼儿语言发展的影响,强调在运用过程中培养幼儿的语言能力,最重要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幼儿教师要为幼儿创造支持性的语言教育环境,成为幼儿平等的交流者,让幼儿通过聆听来理解语言,积极地加入交流来发展语言运用能力。(二)对教师的要求:幼儿园语言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幼儿成为积极的语言运用者。教师和其他的成人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幼儿运用语言交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给每个孩子说话的机会,满足他们交往的愿望,使他们的语言能力得到锻炼。三、社会社会对人的重要意义(一)社会领域的教育目标:(1)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2)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3)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5)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强调潜移默性与社会学习。(二)实施社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1、正面教育:这是一切教育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是在尊重的前提下对幼儿提要求,在肯定的前提下对幼儿的行为做出补充和修正,在维护幼儿的自主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渗透课程的要求,它具体包括:(1)以积极的方式对幼儿提出要求:直接告诉幼儿如何去做和做什么而非不要如何做和做什么。(2)积极的环境:要求教师通过创设的条件、机会能够影响幼儿活动的方式,通过幼儿的活动方式间接地影响幼儿的社会性行为。(3)行动和言语相互强化:教师将自己放在和幼儿平等的位置,身体力行自己所提出的倡议。2、生活教育生活教育即社会性的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借助于日常生活,并且为了日常生活而进行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大量生活细节中,在不改变生活原有特质的前提下,将与某种生活内容或生活方式相应的社会性教育的目标结合进去。四、科学(一)目标:(1)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2)能运用各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3)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4)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5)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科学教育的价值取向不再是注重静态知识的传递(这是学校科学教育的价值取向而非幼儿园科学教育的价值取向),而是注重儿童的情感态度和儿童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他人及环境的积极交流与和谐相处。(二)内容与要求:(1)科学教育的内容应从身边取材:引导幼儿关注周围生活和环境中常见的事物,发现其中的有趣和奇妙,有益于保持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的探究热情,使他们从小就善于观察和发现。(2)形成安全的探究氛围:这是儿童主动学习和探究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教师要给幼儿出错的权利,并把其作为了解他思维和认识水平的线索。(三)指导要点(1)幼儿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2)让儿童亲历和感受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体验发现的乐趣;(3)科学教育生活化,学习身边的科学,科学教育活动应渗透于一日生活之中。五、艺术(一)目标:(1)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2)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3)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艺术教育激发兴趣的目的是将浅层兴趣引申,并提高到有一定深度的动机水平上,把儿童原有的兴致导向内化,将表面的热情转化为主动从事艺术活动的推动力,使之成为积极主动的参加者。(二)内容与要求:强调教师应通过艺术活动使幼儿激发情趣、激活兴趣,通过艺术活动体验审美愉悦,使艺术活动赋予幼儿以满足感和成就感。要尊重幼儿个人的意志,给儿童自己选择表达内容和方式的自由;教师要给儿童提供宽松的环境条件,维护宽松、和谐的精神氛围和自主表现的时空。幼儿艺术活动应以幼儿为本,强调主动性。六、《纲要》的实施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一)全面、正确地了解儿童(的发展能力):1、正确地认识儿童与儿童发展:(1)个体独立、积极主动,有自主、独立、充分活动的能力和权利;(2)个体完整,身体、认知、情感、社会性、个性等方面全面发展;(3)发展中的个体,具有充分、巨大的发展潜能;(4)在与周围环境、他人的积极主动的相互作用中不断成长、发展;(5)发展具有个体差异,如不同身心发展特点和优缺点。2、掌握儿童学习和发展的规律:儿童学习和发展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只有全面了解、掌握并遵循这些规律才能取得教育的成功。3、平视儿童,在与儿童交往和教育过程中研究儿童发展:要站在和幼儿同一水平的位置上去看待儿童的世界,去理解儿童最为自然的、真实的想法,去体会儿童的经历及其对他们身心发展的意义。(二)有效地选择、组织教育内容这种能力是教师教育实践能力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实际中,有些教师过于依赖教材,忽视了决定教育有效性的关键,即适宜性(包括对象和地区两个方面)。这不仅使教育因此失去了针对性,而且也制约了教育的效果和儿童发展的质量,甚至直接限制和妨碍了教师灵活、创造性地选择、组织教育内容的能力的生成与提高。四方面的要求1、强化目标意识,理解儿童发展各方面的目标及其相互关系,并以此为自己工作的指导;2、明确教育内容是活的、动态变化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与适宜性,需要教师根据教育目标确定。3、教育内容要结合并来自于儿童发展和生活经验。4、充分运用社会、文化、本土自然和人文等资源。(三)创设发展支持性环境1、为幼儿创设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以及充满关爱、温暖、尊重和支持的精神心理环境。2、有效组织适合于幼儿的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要注意重点在支持幼儿自主活动、探索、操作和充分体验上,并创设“问题情境”和“开放性问题”。3、3、促进儿童间积极的互动与交往,形成一种有利于儿童学习和发展的合作性学习氛围;4、教师自身要成为儿童学习和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要以关怀、尊重、接纳每个幼儿。5、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其充分了解,理解、支持、配合幼儿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6、积极地评价儿童。重视对幼儿进行动态的、形成性的评价,注重积极调整他人对幼儿的评价。七、《纲要》中有关教育评价的内容幼儿园教育评价应具有促进每个幼儿发展,促进教师自我成长,促进课程本身发展等功能。随着新评价观的逐步建立,教育评价体系及方法出现了如下变化:1、评价过程由静态变为动态,关注幼儿的学习变化与成长历程;2、评价情境由人为的变为真实的,强调在真实情境中对幼儿进行评价;3、评价内容与方式由单一变为多元;4、由评价者作为单一评价主体到有关人员都是评价的参与者。专题6:我国本领域价值取向的演变教育政策活动作为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价值取向问题在教育政策中具有核心地位。我国建国后不同历史时期学前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发生重要变化,它经历了从偏重社会需要到注重儿童全面发展,从强调整齐划一到推行个性化教育、关注儿童特殊需要的价值取向转变,反映了社会发展、体制变革、世界教育发展趋势等多方因素的综合影响。一、建国至“文革”前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一)偏重社会需要:强调教育要为社会政治经济服务,它可将广大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社会主义学前教育与妇女解放有着密切关系)(二)强调整齐划一:延续苏联传统,非常强调集体主义教育。虽然便于教师对幼儿的管理,但比较机械、僵化,缺少灵活性。(与中国教育因材施教的传统不符)二、改革开放至今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一)以儿童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相对以往,现代学前教育非常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二)尊重差异,倡导多元化的教育路径:在《纲要》的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都有体现;(三)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对他们特殊需要的关注同样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三、影响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因素(一)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对人的培养目标、内容、方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二)体制变化的要求: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学前教育体制也做出了相应变革。(三)世界教育发展潮流的影响:世界竞争的加剧促使学前教育观、儿童观的变化,国际组织的作用。第六章《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第一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概述一、《意见》颁布的时代背景《意见》是继《纲要》之后,我国为推进新时期幼儿教育管理改革与发展而颁发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已颁发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前述文件如《规程》、《条例》等皆为幼儿园工作的操作指南,而本文件侧重于改革、发展与指导。如果从法的角度看,前者属于微观规制,而后者则属于宏观调控,这也标志着我国对幼儿教育事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意见》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幼儿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总结了我国幼儿教育发展现状;提出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强调继续坚持适合我国国情的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对新形势下完善幼儿教育的管理,落实加强管理的责任,以及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提高幼儿教育质量,提高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水平,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等提出了要求。(一)全世界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介于其对人们一生发展的重要性,世界及我国都非常重视该领域;(二)我国社会形势与政策环境:教育改革及本领域社区化,单位转制、家长需要多元化等因素影响。(三)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稳步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亟需指导。从性质上看,《意见》和《纲要》更偏向于政策,而《规程》和《条例》更偏向于法规。二、《意见》的基本结构(一)缘起:明确幼儿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总结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现状;(二)意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第二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解读一、缘起(一)强调了幼儿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教育是民族的希望,那么其中的学前教育就是希望中的希望。学前教育是构筑整个教育大厦的地基,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保障幼儿生存、学习与发展的基本权利:由于其常常无法自己实现,只能靠成人和社会来保护;2、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应以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和谐发展,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3、巩固、提高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帮助幼儿适应学校生活,为进入小学学习做好准备;4、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与计划生育相关;5、有利于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合作、增强社会凝聚力等其他功用。(二)指出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形势一组数字说明形势大好,但背后也存在问题:1、政府投入不足:定位不明导致责任不清,直接造成财政投入不足,过分强调了其非义务教育性。2、管理混乱:各种社会力量办园不规范,原企业办园管理无序,应试教育导致其教学与管理混乱。3、资源严重不均衡,农村地区发展缓慢:城乡及示范园和普通园间差距显著,且民办园两极分化。4、管理力量薄弱: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中的职能缺位,市县级幼教管理力量更为薄弱,兼数者多。5、教师队伍不稳定:待遇普遍偏低、身份非公非民、相关问题长期未决,企业改制中丧失优质师资。6、收费严重失控:公办园收赞助费、民办园搞连锁经营收加盟费,非法办园收费更是无章可循。二、关于我国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六大意见(一)明确新时期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1、形成多层次的供给体系,满足多层次社会需要。多渠道:官办与民办,多形式:正规与非正规。2、加快发展:提出发展的总目标。3、拓展学前教育功能:推进低龄化发展(向3岁以前延伸),并重视为家长提供教育服务指导。4、建立社区服务网络:以社区为基础,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在家庭教育被重视后,又出现社区化。(二)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我国的体制:“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分区规划,整体推进。”(通过政策和立法逐级推进的)作用:适合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可以使事业发展既有规范性的要求,又能发挥地方的灵活性;强调调动地方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意义:保证中央与地方统一性与自主性结合,即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来促进其发展。1、首次明确了各级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从中央、省、地、县、城市街道办事处、乡级政府到村民委员各司其职(从纵向上来看);2、各个部门分别负有相应的职责和任务:教育、卫生、财政、价格、建设、民政、劳保、编制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各司其职(从横向上来看);3、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管理的一体化格局,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共同参与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自治组织的作用。(三)加强管理,保证事业健康发展:1、继续加强公办园建设:以公办园为骨干;保证经费,制止卖园风,加强对公办园转制的审核。2、积极促进民办园的发展:鼓励兴办以形成公办与民办共举的格局,加强对民办园的积极引导。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办园的管理:产权移交以保证资源继续利用,通过体制改革提高活力水平。4、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证,坚决取缔非法办园行为;5、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托幼园所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制止、杜绝乱收费行为。(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1、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改革指导思想: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1)儿童发展的整体观:将儿童发展视为整体。(2)儿童主体观:以往的以教师为主体。(3)儿童生态观:与其所处环境的适应与互动。2、健全、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各项机制:(1)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2)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管理和监督机制;(3)加强自身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不得办赢利班3、构建家庭、社区、托幼园所互动的早教体系:必须整治脱离社区的弊病,主动与社区架设各种桥梁,使幼儿园的教育与社区生活紧密相结合。4、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通过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园和教育部门指导、联系社会力量举办的示范园努力形成新形势下的质量建设和保证体系。(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1、提高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学建设,发挥优势,提高水平,与实践相结合。2、加强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将其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提高其素质和水平。3、严格实行园长持证上岗、教师资格准入制度。4、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六)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地顺利进行。1、增强加快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认识,纳入规划,切实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促进其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2、加大投入保障:要做到保证公办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保证示范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及扶持贫困地区幼教的经费。3、保证管理层层落实到位:县负责举办公办园、乡镇负责举办中心园、村发展多种形式教育;形成三级办学、二级管理(县、乡政府)的体制。4、制定优惠政策: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承认其发展是利国利民、意义深远的社会公益事业。5、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督导制度: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制定督导评价暂行办法,建立了督导制,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将其纳入督导工作范畴。第七章《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一节《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思想精髓一、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法律地位该法与学前教育关系密切,民办园是中国目前学前教育的主体,因此深入了解和掌握本法非常重要。该法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的标志,由此我国逐步形成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国民办教育的兴衰(孔子兴私学、目前民校的发展、老湖南科大在哪?)(一)立法目的:立法要实现的目标和解决的问题1、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满足人们受教育需要,培养各方面人才。(民校与公校的互补与错位问题)2、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后形势很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要法律来规范。3、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如民校财产与资产,民校学生的社会歧视(如买火车票)(二)调整范围:举办者、资金性质、服务对象1、主体: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前者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我校尴尬)2、经费:举办者自筹资金,包括资金、贷款、社会资助和捐赠(哈佛等很多国外私立大学)等;3、招生范围:面向社会,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但很多的行业办学呢?)需要注意的两点1、民办培训机构不在其内:它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民办学校由教育部门登记注册。2、中外合作办学不在其内:境外组织和个人与我国政府之间、公办学校之间的合作。(例如国内的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学校)(三)法律地位民办教育的特殊性在于其办学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它应遵循普通教育法即《教育法》的规定,但需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扶持与鼓励以及监督管理等特殊问题作出规定。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的体制,因此本法是其他教育立法的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民办教育的性质公益性事业判断是否为公益组织的标准:与企业组织的区别(1)出资人不得因其出资而对组织要求所有权(2)不得以营利为组织成立的目的;(3)组织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原出资人不得收回。1、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而不归举办者所有(公司法引入的结果)2、民办学校出资人依法可获得合理回报:扣除成本、预留发展金及其他必需费用后,可取得合理回报。但这需以奖励形式出现,且数额上有限。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一)举办者的资格: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二)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设立可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1、筹设程序: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等资料,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校产捐赠协议。(创业)2、设立程序:应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机构1、校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2、主办单位指导下的园长负责制;3、园长负责制;4、园长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制;5、教育集团统筹下的园长负责制;6、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上的园长负责制;7、党委(总支部或支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主要机构(一)董事会: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二)园长: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实际管理者(三)财务部门:建立财会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工会: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师生的法律地位(一)法律地位:与公办学校具有相同,同等权利、同等义务以及同等的税收优惠等。(二)办学自主权:1、教育教学活动自主权:以不得违法为前提;2、自主招生权: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相同;(三)民办幼儿园的义务1、聘任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2、自主聘任教师、职员;3、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提供思政及业务培训;4、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四)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地位及权利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1、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方面2、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及评先评选方面题外话:现在民办教育层次越高,受到的歧视越严重。对进民办贵族幼儿园者“羡慕嫉妒恨”,对民办高校生嗤之以鼻。民校生科研和就业的困境。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一)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许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但收费行为必须规范。所收取费用的用途必须合理合法。案例:(略)本案中该园的高收费合理合法嘛?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可以高收费,但收费必须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二)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公示:主要内容是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的标准、依据(批文)、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七、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八、国家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与奖励(一)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拨款、物质奖励(二)国家经济资助:资金资助、闲置国有资产出租或转让(不是卖园也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三)税收优惠:办学及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四)信贷支持:低息长期贷款减轻其资金压力(五)用地优惠:按公益事业用地给予优惠(六)取得合理的回报:奖励性而非投资性的(七)民办教育机构可以设立办学基金案例:(略)捐赠的前提是自愿,捐资助学的目的是集中社会力量办学,并不是授予幼儿园收赞助费的权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幼儿园以入学为条件收取赞助费,那么捐赠就是无效的。所有捐助、赞助均为自愿行为。民办幼儿园不应以捐助、赞助作为学生入园的条件,也不应强迫在园幼儿及其家长向幼儿园赞助财物。所有捐助、赞助财物均不存在退还问题。在本案中是否为自愿有两个要点,即一次性缴纳3年费用和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的情形: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2、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学前教育不可能)3、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4、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5、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6、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7、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8、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从目前立法导向看,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获取汇报是持肯定态度的,只要不违规都可获得回报九、民办教育机构的变更与终止(一)民办幼儿园的变更:在财务清算后可申请,原则上应保证原在园幼儿按原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继续接受教育。(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退出机制,只要不对社会公益和学生权益造成损害一般不应限制。(三)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四)民办幼儿园的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目的、任务完成、办学期限届满不再申请。民办学校终止不同于企业,其终止要经过审批部门的审批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有八种情况,情节严重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无法正常运转第一种属于自行终止,后两种属于强制终止。案例:(略)十、法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①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④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⑤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⑥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⑧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②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③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审批机关和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①已受理设立申请,但逾期不予答复;②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③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⑤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⑥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②违法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略)分析:由于兴办民办幼儿园相对来说成本较低、办学规模灵活性强、市场需求大,使得无证幼儿园层出不穷。基于这一实际情况,《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对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给予了宽松的政策,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对无证幼儿园的管理督导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例中,福州市四城区教育局采取“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督促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补办审批手续,取缔无证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行性强。第二节《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一、促进了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体现了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的重视与扶持:优惠政策、专项资金、审批用地等方面。(二)开创了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新机制,为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定级评估制度:民办示范幼儿园2、教师职称评定及评优评先:(三)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投资不断增加,师资建设不断加强,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二、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仍然存在着障碍(一)该法与《税法》的矛盾:民办幼儿园纳税(二)个别政府或部门没有及时地贯彻:评先评选(三)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所需的教育资源尚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缺乏师源,在职称评定、职后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不很到位。三、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努力(一)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民办幼儿园的权利:转变观念,落实政策;(二)民办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协调与支持:要破除姓资姓社的偏见;(三)民办幼儿园自身必须与时俱进,抓住机遇,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办学体制和管理方法。四、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新趋势(一)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势头将更为强劲,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也将更为多元化:(二)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将更为规范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将大步提升:(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将会加强和完善自己的内部管理:(四)政府部门对民办学前教育态度将从强调规范到强调促进转变,着力于建设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第八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一节国家教师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特殊的职业许可素质与择优(一)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外教?)2、具有良好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以德为先师范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掌握和运用教育心理学、语言表达(聋哑人是否可以担任教师?)、课堂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等能力。4、具备规定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是中师而非高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从现行制度看是层次越低要求越低,因此导致了该领域教师学历普遍不高的现状,也使得该领域“入门”门槛较低导致教育质量下降。科学表明,越是低龄人群越要求有高学历、高素质的教师,因此本科甚至研究生层次也不为过。(二)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2、受理:有关部门或受委托高校进行审查;3、颁证:颁发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问题:一些旅游景点或购物时说持教师证可以打折,教师证就是教师师资格证吗?应是教师工作证,有教师资格不一定从事教师工作。(三)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1、丧失: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不包括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邱兴隆呢?没有教师资格却可以当博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撤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如伪造学历,案例);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二、教师职务制度(又称教阶制度)该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并与工资待遇挂钩。相关因素有教师资格、师德、教学与学术水平,相应学历、学位等。由此可见,高学历是教阶晋升的重要“资本”,本科甚至研究生层次的幼儿教师很有优势。三、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制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制度。双方通过聘任制确立法律关系,教师履行义务、完成教学任务,学校支付报酬,提供各种条件。聘任制度包括招聘(公开、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续聘、解聘(学校主动)、辞聘(教师主动)等。教师解聘与辞聘案例四、教师的待遇(一个尴尬的话题)(一)教师工资待遇1、教师工资水平:平均不低或高于公务员(?)2、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与考核挂钩3、津贴:教龄、特教(如双语教学)、班主任(担任额外的管理与辅导工作)4、补贴: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教(现在大学都搬到乡里,老师上班有郊区补贴)(二)教师住房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政府应为农村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在房改中,对教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租赁要优先、优惠,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商品化。教师住房很特殊,起码要间书房吧?现在很多城市都兴建了教师新村,集中解决教师住房问题;80’s初北京高校“筒子楼”引起领导高度关注。(三)教师医疗保健待遇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体检并安排假期休养。(教师常见职业病,如咽炎等)(四)教师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五、教师管理(一)培养和培训1、培养:以师范院校为主,非师范院校为辅2、培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理论和新方法,包括教材教学培训、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教师职务培训等。(二)考核:考核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奖罚实施、培养培训的依据。(三)奖励:为鼓励教师积极上进、终身从教、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节幼儿园园长一、园长的地位和作用“一园之魂”(一)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幼儿园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园长负责制,对外与对内管理。(二)既有最高管理权力,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行使行政决策、事物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权利(三)是上级领导者与教职员工之间的桥梁:要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是上下沟通的纽带和桥梁。二、园长的任职资格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2、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3、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或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4、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三、园长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7、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8、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四、园长岗位要求(一)基本思想品德要求“以德服人”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2、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尊重、依靠、团结教职员工。3、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民主。4、敬业守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改革创新。(二)岗位专业要求1、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精神,熟悉幼儿教育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园。2、有一定的幼儿卫生、心理和教育的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幼儿身心发展和教育的基本规律,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正确掌握国家幼儿园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并能组织实施。3、有幼儿园管理的基本知识。理论运用于实践。(三)岗位能力要求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园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实施。2、有管理和指导保教工作的能力。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4、有一定的撰写文稿和口语表达能力。第三节幼儿园的教师一、幼儿教师的法律地位1、是履行幼儿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本质):(1)履行幼儿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这是幼儿教师的职业特征:不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2)专业人员是幼儿教师的身份特征:具备资格,①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的学历;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③符合与职称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健康2、必须从教于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实际从教3、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与义务(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设定。(2)与幼儿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联:①其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②其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不能随便放弃(3)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认定申请及聘任制度(一)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条件:1、学历要求: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幼儿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①树立主体性教育观②具备健全的人格特征③具备所必备的基本能力普通话水平应达二乙以上标准,最低三甲。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1、认定机构或委托高校受理;2、申请者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3、申请者提交材料:申请表、身份、学历、体检、普通话等级以及思想品德等证明材料。幼儿师范学校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申请认定者缴费,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三)资格认定1、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2、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小组:进行考查3、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意见作出结论并通知申请人4、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四)幼儿教师资格的丧失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案例:(略)解析:根据教育原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一下该案例:一名教师,尤其是幼儿教师,应该热爱幼儿,关心幼儿,对幼儿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处理教育教学中偶发事故应冷静,仔细分析事情背后的原因,机智地处理问题,并耐心细致地对幼儿加以引导和教育,坚决抵制体罚幼儿的行为。王老师的教训值得每位教育工作者去反思。根据《教师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主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拘役的处罚程度低于有期徒刑。从上面的情况看,王老师犯故意伤害罪后,只受到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的处罚,并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依法不应丧失教师资格。但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分离制度,保留教师资格不等于继续被聘用教师职务。我们相信,只要王老师能积极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幼儿园和有关部门会对其从宽处理的。按《教师法》第1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丧失或撤销资格者,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撤销、注销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资格注销或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被撤销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三、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取得资格并任职,终于解聘(一)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3、指导幼儿的活动和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7、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二)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观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和尊重幼儿;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4、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5、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6、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四、幼儿教师的待遇1、《宪法》和《教师法》中的规定;2、《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总则中规定: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3、应制定幼儿园教师奖励办法。五、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一)培养主要依靠师范学校(二)培训1、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2、参加培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1)教材教学培训:掌握教材;(2)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补偿的是知识(3)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历后还需要(4)职务培训:任职资格的培训。3、采用适当的培训方式,注重岗位培训主要方式(1)教育科研活动(2)观摩活动:日常活动、专题性、竞赛性观摩(3)专家讲座:(4)以老带新:中国式传统教育模式(5)个人自学与脱产、半脱产学习相结合第四节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略)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在幼儿园中不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一般包括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等。不是大家的职业定位,所以不讲了。第九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略)有关保育与教育的问题将由其他老师在学前教育学等课程中详细讲述,本课程略讲。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有关保育与教育的教育规律,确实需要通过有关政策与法规得以强化,因此《规程》、《条例》和《纲要》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大家应在学前教育学等课程中结合有关政策与法规进行学习。第十章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略)有关幼儿园经费和资产的问题,大家通过阅读自己了解一下即可。这些问题非常复杂,属于政府教育部门管理者和政策研究者探讨的范畴,而非学生在本门课程中需要了解的问题。第十一章学前教育中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第一节幼儿园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一、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一)自主管理:幼儿园属于教育法人,享有自主管理权,但必须按自己的章程管理(管理权)(二)自由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有权自行决定和实施其教学计划、课程改革等,但需合规。(三)自行招收幼儿:可自行招收幼儿和确定具体人数(出于教育质量考虑,招生人数应受限制)(四)管理幼儿: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实施管理,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五)聘任管理教职工: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权,这其实也是幼儿园办学自主权的体现。(六)管理幼儿园设施与经费:保护幼儿园的场地、园舍、教学设施、办学设备及其他财产权。(七)拒绝非法干涉:拒绝和抵制来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非法干涉。(八)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二、幼儿园相关的法律责任(一)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拨给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3、违反国家规定向幼儿园收费乱收费;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秩序或者破坏、侵占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二)幼儿园违反有关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使用危险房屋或明知园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幼儿园;3、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第二节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一、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一)教育教学权:自主安排工作计划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不断调整创新(二)科研权: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充分发表意见。对从事教研的教师给予支持。(三)指导评价权:科学地指导幼儿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并给予公正、客观、全面的评价。(四)参与幼儿园管理权: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培训进修权:幼儿园或有关行政部门应该为幼儿教师提供参加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六)获得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自己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七)其他合法权益: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二、与幼儿教师相关的法律责任(一)侵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幼儿教师;2、打击报复幼儿教师:被申诉、控告、检举者3、拖欠幼儿教师工资:(1)幼儿园:民办园;(2)其他部门:公办园;(3)地方政府:公办园。(二)幼儿教师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且给幼儿或幼儿园带来损害的;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三节幼儿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一、幼儿的合法权益(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平等参与;(二)获得公正评价权:这是对幼儿教师而言;(三)受教育权:幼儿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四)生命权:幼儿最基本的权利;(五)人格权: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幼儿(六)游戏娱乐权:幼儿特有的权利;(七)其他合法权益:自由言论权、隐私权等。二、与幼儿相关的法律责任(一)他人侵害幼儿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侵害幼儿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者,应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民事责任。2、对幼儿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屡教不改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3、明知园舍有倒塌危险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害而不采取措施,追究直接人或主管行政刑事责任。4、教唆幼儿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二)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依《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负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父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父母承担当事幼儿的民事责任;而幼儿园对在园幼儿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案例:(略)分析: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金乙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教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无法预料,故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四节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一、幼儿同伴嬉闹致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案例:(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一百六十条已明确规定幼儿园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除特殊侵权情形外)。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此案属一般侵权行为,所以该案中幼儿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是以幼儿园有没有过错为前提。既然该案中幼儿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应如何认定幼儿园的过错呢?本案例中的罗某和李某都是未满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伤害案件发生在幼儿在园期间,此时幼儿园履行着对幼儿的委托监护责任,可由于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致使幼儿之间嬉闹而发生事故。因此据《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案例中幼儿园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李某、罗某未听从管理,违反纪律是引起这次伤害的主要原因,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二、教学游戏设施致伤幼儿园教学游戏设施等因年久失修或没有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是幼儿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但由于幼儿自己在游戏时疏忽大意或发生意外,幼儿园可否免责?)案例:(略)分析:在本案中,幼儿园的教师已多次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应当说履行了法定的安全教育职责。但由于幼儿有好奇心理以及年幼无知,偏要避开教师的视线尝试一下,结果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说幼儿王某自身存在着未听从教师要求的错误,并且这个错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此外,幼儿园的教师虽然在游戏时已提醒幼儿注意安全,但未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管理、教育不周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所确立的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方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主要的医疗费用,并积极、及时地救治和照顾幼儿,可以说是已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对于受伤幼儿的家长无理要求幼儿园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完全有权拒绝。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园方就要负全部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受伤幼儿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当幼儿家长与幼儿园意见不一致时,家长往往用大吵大闹甚至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损坏园舍与设施等方法以达到目的。对此,幼儿园一定要学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扰乱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维护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例中,对于王某的家长的行为,幼儿园还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损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干扰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两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幼儿被砸伤案例:(略)分析:这是一起园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分析这起事故的责任,应当以我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幼儿园作为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有时会组织幼儿到社会上参加一些活动。在园外活动中,无论是幼儿园方面、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还是场地的管理者,都要严格遵守有关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要求,防止发生事故。从幼儿园方面来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可见,即使在组织幼儿园参加园外活动期间,幼儿园也担负着一定的保护幼儿安全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案中,幼儿园在选择组织幼儿参加公开、开放的游乐场地活动、发现活动的安全保护人员不足及时安排随行教师参与幼儿保护工作以及发生事故后积极救治幼儿等方面都履行了责任。而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地的管理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的规定,在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及安全保障方面都有欠缺,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四、儿童走失属于严重事故。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得到幼儿家长的许可。按在园期间,即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划分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校车在法律上被视为幼儿园领域的延伸;幼儿在乘坐校车包括上下校车期间发生伤害,幼儿园都负有责任。其原理类同使领馆是一国领土的延伸。案例:(略)分析: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被告广兴小学对原告之子周川的丢失有责任,主要表现为:1.广兴小学幼儿班对幼儿采取小学教育“走读式”管理模式管理幼儿,未建立幼儿接送制度,违反了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2.两原告向被告交纳教育费用后与被告形成教育、保育周川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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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被告对周川在幼儿园接受教育和保育期间具有监护义务,具有保障未成年人周川人身安全的责任,但被告把对中小学生的请假制度适用于幼儿,致使周川向门卫请假获得同意离开学校,使周川脱离了监护;3.当天下午,周川所在班班主任对周川未按时上课仅作了解,未采取措施及时寻找周川的下落,耽误了寻找的最佳时机。上述过错行为是导致周川至今下落不明的重要原因,被告广兴小学对此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二、原告湛银琴在事发当日到学校找周川,引发周川离校的想法,且在周川离校后未亲自把他送回校,亦对周川的下落不明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三、因周川下落不明原告为寻找周川支出的合理费用9952元,应当按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担。周川下落不明,已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应予以补偿。五、烫伤幼儿案例:(略)分析:谭某不经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应由谭某个人承担园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刘某父母未交纳学杂费和办理入园手续,但只要谭某已接收刘某父母的托管,期间就应当履行对刘某人身安全的防范和注意义务,故谭某应承担80%的损害责任。本案中刘某的父母始终对刘某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20%的损害责任。六、物品戳伤幼儿园应尽量避免使用容易戳伤幼儿的利器,以防物品戳伤幼儿。案例:(略)分析:法院认为,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玩耍中丢掷树枝,不幸刺伤漆某左眼,其监护人龙建华、唐美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大村甸中心学校的主要过错为任教教师唐双凤既是教师又是炊事员,身兼两职,根本无力保护25位学前班学生在课间和午休期间的人身安全。同时,唐双凤教师在学生午餐后根本没有组织幼儿的户外活动,而是放任幼儿在室外玩耍,因而无法发现事故苗头并有效地阻止事故的发生,这是管理中的失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第十二章国外学前儿童教育与保育政策第一节国外学前儿童教育及保育机构一、国外学前儿童教育机构设置(一)模式南希·M·罗宾逊的划分1、盎格鲁萨克逊模式:由两种及以上的平行机构承担幼儿从出生到入小学前的照顾和教育。一种强调照顾功能,由健康和社会福利部门管辖;另一种强调教育功能的机构,由教育部门管辖。2、拉丁一欧洲模式:其中幼儿机构根据幼儿年龄的不同分为两个层次:一般3岁前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健康和社会福利部门负责,3岁起至入小学前的幼儿教育由教育部门负责。3、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幼儿自出生至入小学前的照顾和教育均在一个专门的机构中进行,由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而这个部门通常是健康和社会福利部门。4、社会主义模式:根据年龄将幼儿园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由两个不同部门管辖。不同于拉丁一欧洲模式之处在于社会主义模式为的中央集权性。(二)主管机构美国学前教育机构由两种行政系统进行管理:日托中心,由社会福利部门管辖;部分保育学校是由学校教育系统所设立,隶属于教育部门,部分保育学校隶属于社会福利系统,因州而异,幼儿园则隶属于教育部门。美国学前教育界有单个独立并列的次系统运作,即HeadStart系统、私立系统和公立学校系统。日本学前教育属于拉丁一欧洲模式,采用二元制,即幼儿园与保育所。日本中央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是文部省,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为教育委员会,各级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日本中央有文部省和厚生省两种行政机构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幼儿园系统隶属于文部省及地方教育部门,保育所系统隶属于厚生省及地方社会福利部门。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中,对于学前儿童保育系统与教育系统,有的进行整合归一个部门管理,也有的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例如,英国政府整合了保育与教育,并由教育就业部管辖英格兰的幼教;而在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局主管保育系统,教育、训练及青少年事务局主管教育系统。(三)类型1、公立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经费的非盈利性机构。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地有这种机构。2、私立机构:符合国家颁布的办学标准,经费独立、自行管理的机构。(高收费、高质量)3、半官半民机构:由民间的个人或团体兴办、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监督的学前教育机构。(四)举例1、美国:多样性是其最大特色(1)日托中心:重点照顾,教育方面内容少;(2)保育学校::工作重点放在教育上;(3)幼儿园:处于学前儿童教育的优先地位;还有前幼稚园、前初等学校、儿童保育中心、家庭式曰间照顾、提前开始教育中心、家长儿童中心等。2、日本:(略,前面已有介绍)3、英国:(略,自己阅读)二、国外学前儿童教育及保育机构开设相关规定(一)幼教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各国对幼儿园的设备和设施都作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并且以颁发执照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加拿大维多利亚市的例子)注意:其中《关于幼儿园设施设备的指导性意见》主要从常规保育、身体发展、智力发展、语言发展、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这六个方面对幼儿园设施设备进行了规范。(二)从业人员资格1、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人员职位(例如园长、总监)是教师晋升的机会,在教师中选拔优秀者,通过一定的管理培训后即可上任,但管理人员职位通常要求更高的专业水平或者学历。美、比、丹等国在国外,有些幼儿园是以公司的形式运行,设有董事会;有些幼儿园是非营利性质的,由一些成员定期选举受托人来轮流管理公司的业务。2、教师、保育人员资格:各国大都要求从业人员获得教师资格或职前培训,且对于不同的托幼机构的教师资格的要求也不相同。尽管如此,但是大都可以分为教师和保育员两大类,而教师又可分为很多种,如幼儿教师(分高级、普通、助理和临时等)、专门教师(获得各专业学士学位以上者)和保育员(保育护士)。如美国得克萨斯州就将儿童保育与教育从业者职业发展分为八个水平等级。在幼儿教师任用资格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人员实行了资格证书制度,不仅要求完成学位和修完有关学分或者专业训练计划,还要求通过教师能力测验。例如日、美等国。另外,美国有些州为公立学校幼儿教师建立了早期儿童教育证书制度,比利时,英国等国也有要求。3、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由于教师这个职业是要求个人终生学习和进取的职业,很多国家都提供幼教有些国家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另外,雇主也有责任支付这项在职训练的费用,但不是绝对的义务。各地方政府也有不同程度的支持,其中有些地方政府补助较多。4、学前儿童教育及保育机构人员配置比例美国以行业协会的形式出台两个文件为指导,即《促进0—8岁儿童发展的实施要求》和《0—8岁儿童评估的原则和建议》,各州可进行调整。一般幼儿园都会有本园的“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整体而言,美国没有国定或者是州定的课程版本,但每个幼儿园都以一定的教育哲学或者某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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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为办园方针,以供家长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参考。荷兰、英国等国也有相关规定。第二节国外关于幼儿园办学的条例、法规及其指导性意见一、美国(一)“开端计划”:在外国学前教育史上,在优先发展学前教育方面,美国走在世界前列。1965年开始实施“开端计划”,为社会处境不利的6岁以下儿童提供补偿教育。(具体做法见教材)(二)《美国2000:一种教育策略》:1991年颁布了《美国2000:一种教育策略》,勾勒出六种教育目标或称国家标准,也引起了极大争论,特别是关于其含义及如何最好地实现它们。这些目标中许多内容影响着美国儿童早期教育,其中主要是目标1。(三)《适应于0~8岁儿童早教项目中的发展适宜性方案》:1996年由全美幼教协会颁布,分为3个年龄组,提供了不同年龄组儿童发展的特点及大体预期目标,并针对其基本原则提出了发展适宜性的和非发展适宜性的教育实践。(四)幼儿教育五年计划:1998年,克林顿总统提出,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幼儿教育单项投资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二、日本(一)针对幼儿教育的振兴计划:包括《保育所保育指南》(1965年)、《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1972年)、第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1991年)、《保育所社区活动事业》(1989年)、《一时保育事业》(1990年)、《支援社区儿童养育中心事业》(1995年),这些文件使得保育所、幼儿园的保教人员不仅进一步认识到儿童养育的种种困难,而且了解到政府对此而采取的政策。(二)面向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教育振兴计划:1、面向幼儿教育振兴的基本思考:幼儿期是培养贯穿人的一生、最基本的人格形成的最重要的时期。此期的教育,在社区内,使家庭和幼儿园充分合作,同时促进每个幼儿的健全发展十分重要。在丰富幼儿园教育的同时,在幼儿期的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上,要重新审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供思考、体验活动的机会等社区中的育儿环境的准备。(1)丰富幼儿园教育及其环境;(2)提供幼儿园中的育儿援助;(3)促进幼儿园与小学的协作;(4)促进幼儿园与保育院的协作;3、开展有创意的社区幼儿教育(三)《展望21世纪我国教育的应有状态》该报告提出,2l世纪的日本教育应旨在重视在宽松氛围中培养儿童的生存能力。与此相关,同年文部大臣向教育课程审议会提出“关于改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盲学校、聋学校及养护学校课程基准”的咨询,经过审议,于1998年7月提出报告,并于12月14日修改了《幼儿园教育要领》,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专题7:美国联邦政府学前教育政策一、扩大学前教育供应面(一)优先满足弱势学前儿童的保教需求: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从根本上说是“教育补偿”政策——补偿学前儿童欠缺的教育和保育。历届政府对这些学前儿童及家庭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力图通过教育改变他们的人生发展轨迹,实现“用教育改变社会的不合理”,最终实现社会公平。这方面的规定体现在《先行计划法》、《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幼儿教育五年计划”、《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良好的开端,聪明地成长》等计划或法案中。(二)降低接受学前教育儿童的年龄:这方面最有力的政策是“早期先行计划”项目。1965年发端时主要是关注3-4岁贫困儿童及其家庭的医疗与身体健康发展;1969年,其管理从经济机会办公室转交给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同时把非贫困儿童也纳入服务范围。1972年经济机会法修订后,残疾儿童也成为了其服务对象;1977年针对移民家庭提供了双语教学的服务。到1995年,它更是把服务对象延伸到3岁之前的婴儿、学步儿童及怀孕的妇女。(三)推行全日、全年的学前教育:全日的、全年的学前教育在理论界一直有争议。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人逐渐认识到孩子尤其是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对孩子一生的成长非常重要,过去那种“带着孩子玩,让孩子自由发展”的教育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于是幼儿园半日制受到挑战,更多的幼儿园应社会要求选择了全日制。1997年,克林顿政府宣布将提高实行全日制“先行计划”学前教育机构的比例,同时,帮助家长平衡福利和工作的矛盾。美国政府这方面的手段包括:第一,用固定的评估制度对各种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审查;第二,建立完善的问责体系;第三,增加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技术援助投入;第四,规范教师的执教资质,提高教师学历和水平。另外,鼓励地方社区参与学前教育和学前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将学前教育和社区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推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一)提高学前教育项目的质量:1995年,克林顿政府在卫生和福利部之下设置了“儿童保育署”,旨在简化儿童保育项目的实施及提高各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率。《先行计划法》中多次提及对学前教育质量的保证。在布什政府“良好的开端,聪明地成长”中,对学前教育质量的追求体现在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先行计划”的质量,及强调联邦领导下的各州政府对学前教育质量的保证。美国幼教协会对学前儿童的学习经验、过程及结果提出了统一标准。(二)规范学前教育教师的资质,强调教师培训:美国各州对教师的资质要求差异较大,学前教师资格认证比较复杂,学前教师的资格标准参差不齐。目前美国学前教师入职资格标准和认证方式也随着州和教育系统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标准。目前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重数量到重质量,从低标准、宽要求到高标准、严要求,从各县各州分散独立到全国逐步统一标准的完善过程。三、强化教育研究,为参与学前教育各方提供资讯(一)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研究美国促进学前教育科研的关键经验之一就是立法保障对学前教育科研的财政投入,并且突出重点,重点项目重点投入。这在《先行计划法》、《早期学习机会法》、“良好的开端,聪明地成长”中都有体现。(二)为家长提供学前教育指导在美国,绝大多数学前儿童的教育者是他们的父母、祖父母或者其他亲戚。这些教育者多数并不具备学前教师一样的教育学专门知识和教育能力,因此,要保证所有美国学前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对家长提供学前教育指导显得十分重要。《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为父母、教师和儿童照料人员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信息”是布什总统“良好的开端,聪明地成长”动议中的内容。阅读参考:《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联邦政府学前教育政策研究》,陶涛,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专题8:俄罗斯学前教育政策改革一、俄罗斯学前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开设免费平民幼儿园1894年,圣彼得堡开设了最早的免费平民幼儿园。但沙俄政府不重视学前教育,导致了俄国在这方面的落后。1917年,苏俄人民教育委员会宣布,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前教育置于国家统一领导和管理之下,使学前教育在理论和实际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同样重视。后来学前教育逐步形成了中央、共和国、州、区四级管理体系。(二)学前教育扩展到农村1924年,俄共13大将学前教育设施扩展到农村。官方的重视大大提高了学前教育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推动了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在学前教育制度化方面,苏联有着成功的经验。苏联所有儿童都可以进入幼儿园、学校,免费获得照顾和教育。幼儿教育机构的种类非常广泛。(三)俄罗斯学前教育制度的改革俄罗斯1992年颁布《教育法》,规定学前机构可以在国家标准大纲的指导下,结合本地、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新大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俄罗斯的学前教育相继出现了很多问题。许多幼儿园为追求额外利润而放弃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损害了儿童及其家长的利益。对此,俄罗斯政府采取了法律途径予以纠正。二、俄罗斯学前教育政策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一)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官方的重视大大提高了学前教育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推动了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俄罗斯经验说明,政府的重视会更快地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二)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借鉴俄罗斯管理办法,对学前机构进行“鉴定”和“资格认定”,取缔不合法的幼儿园或帮助其改善条件走上合法道路,继续规范幼儿教育市场。为此国家必须有所作为。(三)逐步实行学前教育免费政策:俄罗斯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了免费学前教育,充分肯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重要性。学前教育免费政策首先应在农村地区实行,加大农村学前教育的投人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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