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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形而上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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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形而上学04文档 13 卷(E)六 ①卷(E)六与(A)四相衔接,重论其中题旨:商略哲学之范围,并及学术的分类,说明在理论学术中本体之学超于自然之学,而研究高一级的对象。此卷若干论题并见卷(K)九。第二第三章说明偶然之是,第四章说明真伪之是,均应由名学〈解析〉为之研究;哲学范围中所当研究的为各范畴之是和潜在与实现之是,即以下ZHC三卷之论题。 章一 我们是在寻求现存事物,以及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诸原理与原因。健康与身体良好各有其原因;数学对象有基本原理与要素与原因;一般运用理知的学术,或精或粗,均在研究诸原因与原理。所...

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形而上学04
文档 13 卷(E)六 ①卷(E)六与(A)四相衔接,重论其中题旨:商略哲学之范围,并及学术的分类,说明在理论学术中本体之学超于自然之学,而研究高一级的对象。此卷若干论题并见卷(K)九。第二第三章说明偶然之是,第四章说明真伪之是,均应由名学〈解析〉为之研究;哲学范围中所当研究的为各范畴之是和潜在与实现之是,即以下ZHC三卷之论题。 章一 我们是在寻求现存事物,以及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诸原理与原因。健康与身体良好各有其原因;数学对象有基本原理与要素与原因;一般运用理知的学术,或精或粗,均在研究诸原因与原理。所有这些学术各自划定一些特殊〈专门〉实是,或某些科属,而加以探索,但它们所探索的却不是这些实是的全称,亦不是这些实是之所以成为实是者,或那一门类事物之怎“是”;它们以事物之本体为起点——有些将怎是作为假设,有些将怎是作为不问自明的常识——于是它们或强或弱的,进而证明它们所研究的这门类中各事物之主要质性。这样的归纳,显然不会对本体或怎是作出任何实证,只能由某些路径稍使暴露而已。相似地,各门学术都删略了这一问题;它们所研究的这门类是否存在;这问题与阐明事物之究竟和事物之实是,属于同一级的思想活动。 因为物理之学和其它学术一样,专研一个门类的事物,这类本体,其动静皆出于己,①故物理之学既非实用之学,亦非制造之学。凡物之被制造,其原理皆出于制造者——这是理知或技术,或某些机能;凡事物之被作成者,其原理皆出于作者,——这是意旨,意旨之所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亦即事物之完成。如谓一切思想必为实用、制造与理论三者之一,则物学应是一门理论学术,但它所理论的事物,都是那些容受动变的事物,其本体已被界说为不能脱离物质而独立。现在,我们必须注意到事物的怎是与其定义,若无定义,研究是徒劳的。至于在被界说之事物中其“什么”〈怎是〉应予说明者,可以“凹鼻”与“凹”②为例。两者的分别就在“凹鼻”必须与鼻的物质相结合,而凹则能离感觉物质而独立存在。假如一切自然事物的本性皆可比拟于凹鼻——例如,鼻、目、脸、肌、肉、骨、与一般的动物;叶、根、干、与一般的植物(因为这些都常具有物质,必需与动变相涉而后能为之完义);这是明显的,我们对于自然诸对象必须如何探索并解释其“什么”〈怎是〉,而关于灵魂〈作为一自然对象〉的研究也应属之自然学家,灵魂在某一意义上讲,它不能脱离物质。 ①自然万物动静可参看“物学”卷一,三,七。 ②凹鼻或扁鼻(σιμHδ)与“凹”(JHιMHs)之例屡见本书,参看“索引”Snub凹鼻喻条。 由于这些考虑,这该已明白,物学是一门理论学术。数学也是理论的;但其研究对象是否不动变而可脱离物质,此刻让不清楚;可是有些数学定理是先假定了数理对象为不动变而可离物质,然后建立起来的。但世间倘有一些永恒,不动变而可脱离物质的事物,关于这一类事物的知识显然应属于一门理论学术——可是这并不属之物学,也不属于数学,而应属之一门先于两者的学术。因为物学研究可独立而非不动变的事物,数学的某些部门研究不动变而包涵于物质之中不能脱离物质的事物;至于这门第一学术则研究既是独立又不动变的事物。一切原因均须具有永恒性,而于比为特重;这一门学术所探求的原因,于我们看来就很象是神①的作用。这样,理论学术就该有三门,数学、物学、以及我们可称之为神学的这一门学术,因为这是明显的,如果神存在于某处,那就该是在这些事物中了。最高学术必然研究最高科属。理论学术既优于其它学术而为人们所企求,则这一门就应优于其它理论学术而更为人们所企求。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这门第一哲学是统究万类的普遍性学术抑或专研实是这一科属;在这方面,即便是数理各门也并不全然相似——几何与天文各研究某些特殊事物,而数理则普遍地应用于这些专门学术。我们答复说,假如自然所成各物以外别无本体,则自然科学〈物学〉将是第一学术;然而,世间若有一个不动变本体,则这一门必然优先,而成为第一哲学,既然这里所研究的是最基本的事物,正在这意义上,这门学术就应是普遍性的。而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包括其怎是以及作为实是而具有的诸性质者,便将属之于这一门学术。① ①“神”或“神圣事物”(θEιHF)指引致天体(日、月、星、辰)运动的事物,参看卷A,章七,章八,亚氏详论天体运动的原因。 ①本卷第一章参考卷B,995b10—13,997a15—25;卷K,章七。此卷所论原题为哲学研究普遍性抑研究专门实是,其结论则为哲学能研究普遍性亦研究不变本体这一类专门实是。 章二 实是这全称名词前曾说过②有几种命意,其一为属性偶然之是,另一为真是(非是为假),还有各范畴(例如怎是、质、量、地、时,以及实是所有相似的命意),此外,则为潜在之是与实现之是。在实是的这许多命意中我们先须说明,关于偶然属性不能作成科学研究。事实上也没有一门学术——实用之学,制造之学,或理论之学——自投于这种研究。一方面,建造一幢房屋,当初并没有建造那些与之俱来的许多属性,这些属性不胜列举;已造成的房屋对于有些人很洽意,于另一些人则受到了损害,另有些人又觉很合实用,总之,这些都是无关这一实是的题外事物;③建筑术的目的全不在这些事物。同样,几何学家并不研究诸图形的偶然属性,求得三角形诸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通理以后,就不问各三角形间的偶然差异。属性,实际仅是一个名词;这是自然间的遭遇。在这里柏拉图④正不错,他说诡辩是专讨论“无事物”的。因为诡辩派的论题老是纠缠于事物之属性;例如“文明的”与“读书的”为同抑异,①以及“文明的哥里斯可”与“哥里斯可”是否相同?②以及每一事物并不常是而今是者,是否便当成是,由兹而引致〈悖解〉的结论,说假如文明人而成为读书的,读书人就必然成为文明的,③——以及一切类此的辩论;属性显然切近于“无是”。从下面的论题看来这也是明显的:凡现存的事物其生成与消失必有一个过程,而属性事物则不然。然而,我们还得尽可能的追踪偶然属性之本质与其来由;也许因此可得明白何以不能成立有关属性的学术。 ②见卷Q,章七。 ③此句应注意下文(12—21行)事物同异之辩,以题外事物混乱本题,此类诡辩当时盛行于希腊。 ④见柏拉图“诡辩家”237A,254A. ①亚历山大诠释诡辩难题之一:甲是读书的,读书的甲=甲;甲是文明的,文明的甲=甲;读书的=文明的。但乙虽读书而不文明,读书的文明的。两结论相冲突。 ②假如“哥里斯可”与“文明的哥里斯可”相同,则亦当与“文明的‘文明的哥里斯可’”相同,如此重沓至于无穷。见“诡辩爱伦基”175a34. ③此亦为诡辩一题:有读书而文明的,故读书的即文明。又有不常读书而文明的,则不读书亦即文明。因此不常是者亦能成是。更加推演,则凡文明者将必先已成读书的,而读书将必先已文明。凡此类引致荒谬结论者,大抵强以不必然者为必然,遂使是非错乱。 在现存事物中,有些保持着常态而且是出于必然(不是强迫意义的必需;我们肯定某一事物,只是因为它不能成为其它事物),④有些则并非必然,也非经常,却也随时可得而见其出现,这就是偶然属性的原理与原因。这些不是常在也非经常的,我们称之为偶然。例如,在犬日〈伏天〉⑤而起风寒,我们就说这是偶然,若逢酷暑则不谓之偶然,就因为犬日季节自古以来常热而不常冷。人之色白为偶然(因为人脸不必常白,亦不必众人皆白),但人之为动物则非偶然属性。建筑老使人健康为事出偶然,因为使人健康乃医师的本性,不是建筑师的本性,——这只是碰巧,那个建筑师也是医师。又,一个厨司①,为了使人高兴,将所煮菜肴加以装点,但这不是厨司的正务;所以我们说“这是一个‘偶然’事件〈附带事件〉”,在某一意义上讲,这可以说是那厨司做的,在单纯的厨司本义上讲,这不是他做的。于其它事物总可以找到产生这事物的机能,但对于偶然事物是找不着这样相应的决定性机能或其制造技术的;因为凡是“偶然”属性所由存在或产生的事物,其原因也是偶然的。所有事物并不都是必然与经常的存在或发生,世间大部分的事物只是大多数如此而已,所以,偶然必定是存在的;例如一个白人,并不常是也非大多数是文明的,只是有时遭遇着一个文明的白人,这就应是偶然属性(若说这个不对,那么世间一切将尽成必然)。所以,这必定是出乎常然的物质才得成为偶然属性的原因。② ④见于卷Q,章五。 ⑤JKFι(音译“可尼”)为犬。天狼星座(天狗)即名“可尼”,其主星称“闪流”(siri—us),为冬夜最明亮之恒星。巴比仑及希腊天文学,七月三日至八月十一日间(当中国节令小暑大暑)太阳宿天狼座;希腊习俗称为“狗日”,其时当酷暑。 ①HΨHπHιHs或译“鹽渍物制造者”。 ②此句论发生偶然的原因必是一个“非常然”,盖出于名学论证;神学家每据此指称亚里士多德将由此进而承认神的权威为一切不可测事物之总因。 再有一个问题,或许所谓即非经常又非大多数如此的事物实际是没有的。我们必须以这问题为讨论的起点。确定地,这是不会没有的。那么,在这些以外,世上当另有或然的与偶然的事物。然而事物倘只是大多数如此而已,那么,世间又究竟有无经常事物,与永存事物呢?这些当俟以后再行讨论。①但因一切学术都只研究那些经常的或是大多数如此的事物,研究“偶然”这一门学术是明显地没有的。(因为除了经常与大多数如此的事物以外,人们怎能互相教授与学习?例如,水、蜜溶浆于一伤寒病人有益,这是大多数如此的。)至于那些反乎常例的事物,学术上是无法陈述的;譬如说在新月初生的一晚,可遭遇什么些事情,我们所能陈述的总只是经常在或大多数在新月初生之晚所遭遇的事情,假如请问在那一个新月初生之晚不遭遇这事情,这就无法陈述;偶然就是反乎这样的常例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什么是偶然属性与其发生的原因,也说明了这是没有那一门学术加以研究的。 ①参看卷A,章六至八。 章三 明显地,没有生灭过程而生灭的原理与原因该是有的。假如没有,那么一切事物均将尽成必然,因为一切进入了生灭过程的,其生灭就成为势所必然。甲事是否发生?倘有乙事,甲事会发生;不发生乙事,甲事亦不发生。而乙事是否发生,则须问丙事。这样从头历溯,节节逼近,无论多么悠远的事,总可追踪到现今。于是这人将暴死,或因病而死,若他出门;他将出门,若口渴;他将口渴,若遭遇某事;这样追溯着到现在这一事情,又继续追溯到更远的事情,出门由于口渴,口渴由于喝酒;酒是可喝可不喝的;因此他或是必然死或必然不死。相似地,假如再往前追溯,这一类记录也同样好用;总之过去的条件存现于此刻的事情。每一将来的事情都将是“必然的”;活着的人必然有一天他将死亡;因为在他有生之日,某些条件,如与生活为对成的死亡因素已进入他的生体之中。①但他将死于疾病,或忽然暴卒,则尚未确定,这还得看其它遭遇的事情。这该清楚了,一切追溯将有时而碰到一件未定的事情。这样追溯就得停止,而事情之所必然的原因,也无可更为远求了,这未定之事就将是“偶然”的基点。然而关于或然〈机会〉事件,对其起点与原因,这样的追溯终将何以为之系属——属之于物质,〈物因〉,抑作用〈极因〉,抑动能〈动因〉——这必须谨慎地予以考虑。 ①1027a32—1027b10所引事例虽简略,但已可意会。本卷此章为自由意志与定命论问题的基础论点,旧有诠释甚详。 章四② ②莱比锡本,本卷分三章。第杜巴黎印本分为四章。 我们已充分说明了属性〈偶然〉之是的性质,现在不复赘叙。实是各类中有以“真”为“是”,以“假”为“非是”者,其“真假”应依“组合与析离”为断,复合词之真假应依其各部分的对反搭配为断,凡主题与其云谓相合的为之组合而予以肯定,苟两者相离则不为之组合而予以否定者,这些就是真实;至于虚假判断便与此相反(这里引到另一问题,我们如何于事物发生离合之想;所谓合,我的意思不是串联而是成为合一的整体);这里真与假不在事物,——这不象那善之为真与恶之为假,存在于事物本身——而只存在于思想之中;至于单纯的诸怎是,则其为真为假(“是”与“非是”)便不在思想之中。——在这里所涉的问题,我们须俟以后再考虑。①但凭组合与析离所成的真假既只在思想而不在事物,因为思想可以将主题的怎是或其某一素质,量,或其它范畴加之于主题或从主题取去,依照这样的意义,真与假已是原事物以外的另一类“是非”,那么属性之“是”与真假之“是”均无庸置论了。前者原为未必之“是”而后者亦仅为思想的演变,两者都是“实是”的支族,并不能作为诸实是中独立的一类。于是让我们搁开这些,而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的原理与原因。②[实是有几种命意,这在讨论各种名词涵义的时候已说清楚了。] ①看卷C,章十。柏拉图学派以真假为是非一类,漫步派以真假在主题与云谓之离合,出于主观判断,而是非有无则为客观存在,故两不同论。 ②章二至四可参看1064b15—1065a26. 卷(Z)七 章一 在先前集释名词时,我们已指陈过事物之称“是”者有几种涵义。②“是”之一义为一事物是“什么”,是“这个”;另一义是质或量或其它的云谓之一。在“是”的诸义中,“什么”明显地应为“是”的基本命意,“什么”指示着事物之本体。因为,当我们举出一事物的素质时,我们举其是善是恶,不举其为三肘③长或为一个人;但若说这是“什么”时,我们不说是“白”或“热”,亦不说“三肘长”,而说这是“人”或“神”。其它的所谓“是”就因为那是这“基本之是”的量或质,或其变化,或对这事物有所厘定的其它云谓。这样,人们又可以请问“行”、“坐”、“健康”以及相似的其它词语是否也各自存在?这些没有一件能脱离本体而独自存在。假如有所存在,则存在的实际是那个或行、或坐、或健康的事物〈人〉。这些所以看来比较的实在,正因为在它们的底层存有某一确定的事物(即本体或个体)为主题,而它们则为之云谓;假如没有“这个”,我们就无从使用“好”或“坐着”这一类词语。明显地,这是由于这一范畴之为“是”,而后其它范畴也得以为“是”。所以取消一切附加的涵义,而后见到单纯的原称,则本体才是“原始实是”。 ①卷七起句与卷六末句意重复,为两卷相啣接之明征。此卷详论本体,为全书中极重要的一卷,与后两卷相贯联。学者每合称这三卷为“本体论”,或简称为“ZHC”。 ②见于卷Q章七,又参看“范畴”第二至四章。 ③πηJKs(肘)为希腊古度量。古匠人折肱而为量,自肱湾至中指尖为一“肘”,约当今日十七英寸半,建筑工人之曲尺亦作折肱状。参看1087b36脚注。 事物之称为第一〈原始〉者有数义——(一)于定义为始,(二)于认识之序次为始,(三)于时间为始。——本体于此三者皆为始。其它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则本体自必先于时间。每一事物之公式其中必有本体的公式在内;故本体亦先于定义。于认识而论,我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 所以从古到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就在“何谓实是”亦即“何谓本体”。也就是这个问题,有些人①主于本体只一,另有些人谓这不止一,有些人②主张其为数有定限,另有些人③谓其数无定限。因此,我们必须基本地概括地探求义属本体的实是之本性。 ①指米利都与埃利亚学派。 ②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恩培多克勒。 ③指何那克萨哥拉与原子学派。 章二 最明显地,一般人辄以实物为本体;所以我们不但于动植物及其部分均称本体,于火、水、地一类自然实物以及所有由此组成的实物(整体或其部分),例如,天宇与其各部分,星月与日也称本体。但,是否就只这些是本体,抑另有其它?或所有这些,只有其中一部分是本体抑另一部分也是;或这些全不是本体,别有其它事物才是本体?这些必须予以考虑。有些人①就认为实物之外限,即面、线、点、单位是本体,而且这些较之实物或立体更应是本体。 ①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又有些人认为除了可感觉事物以外别无可为本体,但另有些人则想到了永恒本体较之可感觉事物其数既更多,而且也更为实在;例如柏拉图阐明了两类本体——通式与数理对象——与那第三类可感觉实物的本体并存。而斯泮雪浦制作了更多种类的本体,以元一为始,为各类本体假定了许多原理,其一为数之原理,又一为空间度量原理,另一为灵魂原理;照这样发展着,他增加了本体的种类。又有些人②说通式与数本性相同,其它事物由此衍生——如线与面等——一直到宇宙本体和可感觉事物。③ ②指齐诺克拉底学派。 ③第二章关于各家本体诸说盖为卷A章三至六中若干节的撮要。本章所提示诸本体,大别为两类:(甲)柏拉图、斯泮雪浦、齐诺克拉底等,重于超物质本体;(乙)希波、伊壁鸠鲁等,重于可感觉本体。 关于这些,我们必须考察那一个论点真确,那一个错误,以及本体究竟是些什么,可感觉事物以外有无本体,以及可感觉事物如何存在,是否有脱离可感觉事物而自存的本体,或绝无或可有(如可有,则何以能存在,怎样存在)。我们必须先简叙本体的性质。 章三 “本体”一词,如不增加其命意,至少可应用于四项主要对象;“怎是”与“普遍”与“科属”三者固常被认为每一事物的本体,加之第四项“底层”。这里我所说“底层”〈主题〉,是这样的事物,其它一切事物皆为之云谓,而它自己则不为其它事物的云谓。作为事物的原始底层,这就被认为是最真切的本体,这样,我们应得先决定底层的本性。一个想法是以物质为底层,另一为形状,而第三个想法则是两者的组合。(举例以明吾意:物质是青铜,形状是模型,两者组合是雕象,那完全的整体。)假如认为形式先于物质而更为切实,同样理由,这也将先于两者的组合。 现在我们已概括了本体的性质,显示了它可以底层为主词而其它一切即便为之云谓。但问题还没有明白;这说明不充分,而且有些模糊。照这说法物质将成为本体。要是不照这样说,我们又难于别为之措辞。一切都剥除了以后剩下的就只是物质。因为其余的既是实物的演变,产品,与潜能;而长,阔,深又是度量而不是本体;这些毋宁是本体的基本演变而已。然而作为实体外限的长,阔,深被取去以后,形状就不能存在;〈度量不是本体,那么这以度量为主的形状也非本体。〉照这样来研究这问题似乎只有物质是本体。这里我所指物质,它自身既不是个别事物也不是某一定量,也不是已归属于其它说明实是的范畴。这些范畴都各有所云谓,其所云谓的实是亦各异。因为一切其它事物用来说明本体,而这里所标指的是物质;所以终极底层自身既不是个别事物,也不是某一定量,也不是具有其它正面特性的事物;并且也不是这些的反面,因为反面特性也只有时偶尔附随于物质。 于是,我们倘接受这观点,物质就应是本体。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本体主要地是具有独立性与个别性。所谓本体,与其认之为物质,毋宁是通式与通式和物质的组合。而通式与物质的组合是可以暂予搁置的,它的本性分明后于通式。物质在这一涵义上也显然为“后于”。我们又必须考察第三种本体〈通式〉,因为这是最迷惑的。 有些可感觉事物一般是被当作本体的,我们必须先予顾视。① ①1029a33与1929b1可相承接,1029a34这一句与上下文不相联贯。照贝刻尔本章节,第三章至1029b10为止;罗斯校本将1029b1—2两行移在12—13之间,作第四章开始,较为合适。但1029b第三行起仍与上文1029a末行文义不贯。似全节均为错简。全节原文造句颇为晦涩,仅可识其大意。 章四 大众修学的程序,宜必如此——经由个别的感觉经验所易识的小节进向在本性上难知的通理。如同我们的行事应始于个别之小善,而后进于所有个别尽为称善的绝对之大善,我们的研究也当始于各自所能知,而后进求自然之深密。这里于某些人们所能知而且认为是基本的道理,世人往往不易尽晓,而且其中也往往颇不切于实际。但我们必须在这些不甚了了的知识中,各就其少有所知以为始,进而试求那宇宙绝对不易的大义。 开头②我们就说明了决定本体的各个项目,其中之一即所谓“怎是”,我们现在必须研究这个。③让我们先做些言语上的诠释。每一事物的怎是均属“由己”。①“由于什么”而成为“你”?这不是因为你文明。文明的性质不能使你成为你。那么“什么”是你?这由于你自己而成为你,这就是你的怎是。但这于“怎是”,还没有说得完全明确;所以为“面”与所以为“白”是不同的,因此,白性之由于表面就不能作为“由己怎是”,但若复合起来说“由于这是一白面”,这也不是面的怎是,因为以“面”说“面”是不能解释原事物的。说明一名词不应该用原名词,应该用别的字来表示它的涵义;怎是的公式也得如此。因此释一“白面”就说这是一“平滑的面”,②以平滑释白,白与平滑因相同而成一。③ ②1028b33—36. ③释“怎是”见于本卷四至六章。此题亦见于“解析后编”卷二章十一。 ①参看卷Q,章十八。 ②此节例示盖出于德谟克利特的色论,其要义为:色起于物面的组织状态对于人眼的感应,如一个平滑的表面可感觉为白色。可参看“感觉论”442b11与“成坏论”316a10;又色乌弗拉期托“感觉论”73—75. ③此节末句所释为“白”,并未释面;上句“所以为面”者,下文未有着落。 但因为说明其它范畴的复合词是有的(每一范畴例如质、量、时、处与动作均有一底层),我们必须研究是否每一范畴各有怎是公式,例如“白人”这样的复合名词亦有其怎是。试以X④代表复合名词。什么是X的怎是?但,这可以说仍不是一个“由己”的说明:作为一个主词的由己云谓有两例是不合格的,其一为增加一个决定性名词,另一为缺少一个决定性名词。前一类的例就象要解释“白”的怎是,却陈述了那白“人”的公式,这就多了一个决定性名词。后一类的例,譬如以X代表“白人”而解释X为“白”,主词中另一个决定性名词被删除了;白人诚然是白的,但他的怎是却不在其成为白。 ④此处原文ιμαGHF原义为外套,西方旧译本均直译。近代译本依其文义在举任何一物为之代表,故用X为代。 然而所由为X者,是否确为一个怎是?不是的。怎是应为某一事物确切的所是;当一个主题附加了另一个属性时,这复合词便不再确切地是那原来的“这是”〈个体〉,例如“白人”就不能确切地作为那个“这是”,因为这些“这是”〈个别性〉只能属之确切的本体。①那么只有那些事物,其说明可成为一个定义的,方得有其怎是。但,这并非每字与其说明相同就算定义(若然如此,则任何一组的字都将成为定义;这象伊里埃②也可以说是某一物的定义了)。这必须对一事物于基本上有所说明才可以。基本事物均不能以另一物来说明某一物。凡不是科属中的品种之一,就不会有〈科属之〉怎是——只有各个品种才能具此怎是,因为这些不仅由于参与〈科属〉而获得〈科属的〉偶然属性或秉赋,〈而是具备了科属的怎是的〉。①至于其它一切厚物,若得有一名称便也得各有一个如其名称的公式——即“某主题具有某属性”②——或不用这简单公式,另用更精确的公式,可是这些总不是定义,亦非怎是。 ①这里行文简略,亚氏的辞旨须加诠释:αFθρωπHsLδιπHKFLIωHK(人-两脚-动物)是一类合乎“怎是”的复合名词,因为人是两脚动物,也是动物,义无二旨。αFθHωπsLαFθρωπHs(人-白人),由单纯名词进于复合名词,就无由得其怎是,因为“白”非怎是范畴,这不能说人人都是“白人”;对于一个“白人”(脸白的人)不能作出通用定义。MEKJHs为白,此处作“人”的形容字时,其义为脸白,或肤色较浅的人,非人种之别。(此例另见卷Q,章七、九,卷H,1044a25,卷I,1058b34卷K,1068a17,均同。) ②“伊里埃”(VMιKs)荷马史诗名,此处用其原字义为“一堆”(意即“一堆的字就算一个定义”)。 ①“伊里埃”(VMιKs)荷马史诗名,此处用其原字义为“一堆”(意即“一堆的字就算一个定义”)。 ②GHδEGωδEιπαρJEι直译为“这个属于这个”即“某属性属于某主题”。照特来屯尼克译本为“X属于Y”。 或者,如某物是什么,其定义可以有几种命意?某物是什么,其一义为本体与“这个”,此外各义就是量、质等诸云谓。一切事物都各有其“是”,但其为是各有不同,或为之基本之“是”,或为之次级之是;某物是什么?其原义所指为本体,其狭义则指其它范畴。如我们常问其质若何?所以质也是一个“什么是”——可是这“是”就不是单纯的原义,而却象“无是”的例,有些人③假借言语的机巧以“无是”为是——这非复单纯的本是,而只用以是其所是如“无是”者而已;质也如是。 ③见于柏拉图“诡辩家”237,256全节。 无疑地,我们必须研究怎样使问题的每一方面都说明白,而不超过这问题的实际。现在这该明白了,不管我们用什么言语,“怎是”象“某物是什么?”一样,其初级原义总得隶属于本体,其次级命意则属于其它范畴,如一个质或一个量。我们说这些“都是”,那就必须是双关语〈同语异义〉,或则于“都是”的命意上有所损益(例如我们说,凡所不知也是知)①,——事实应是这样;我们用这“是”字该既不含混也不取双关,但确象我们应用“医务的”一字,其义相关于同一类事物,而所指的事物则没一件相同,然而却毫不含混;因为一位病人,一次手术,与一件医疗器具同称为“医务的”,其所示固非同一事物,却相关于一个共同目的而毫不含混。 ①GHμηEπιGFGωFEπισGηGF,其语义为“知其所不知者也是知”。这一括弧内支句似为后人因原文“损益”语不易索解,而为之添入的注释,用“不知之可以为知”来比拟“无是之也可为是”。 在两个叙事方式中,你用那一方式并无限制;这是明显的,定义与怎是均在基本上以单纯涵义隶属于本体。它们亦可属之其它范畴,只是在那里的涵义就不是基本的了。可是这样说,每字之定义并不必然就相同于其任何公式;这只能相同于某一特殊公式;假如这是某一成为“元一”的事物,就只有那作为元一的主要公式才能满足那成为元一的定义之必要条件,象“伊里埃”那样的一堆字,或紮攏的一捆棍棒,都不满足元一的要义。现在所称为“是”的事物,其本义是指“这个”,其别义则指量,又指质。即便是“白人”〈这样的复合词〉可有一公式或定义,然其涵义与“白的”定义或“本体”的定义迥然不同。 章五 假如有人否定附加一个决定词②的公式可以成为一个定义,这样的疑问就来了,两合而不单纯的名词如何能加以界说?因为我们若要说明复合词就得增加一个决定性词语。例如鼻与凹与凹鼻,鼻与凹两者互相结合而成为凹鼻,凹鼻成为鼻之本性,不是凹性所偶然赋与的属性;①这不象加里亚的白脸或人的白脸之出于白性(只是加里亚是人而碰巧又是脸白),却象是“雄性”之属于动物和“等性”之属于量,以及所有这些“由己属性”之已成为主题的秉赋一样。②这样的秉赋已包涵在那个主题的公式或名称之中,没有这个,我们就无法说明那个主题;例如白可以脱离人来加以说明,我们无法脱离动物来说明雌性。因此,对于这些事物或是没有怎是与定义;若是有的,这些就得出于以前所举的怎是之别义。③ ②见于1029b30. ①这里应注意到成为秉赋的只是“凹鼻性”(σιμHGηI)而不是“凹性”(JHιMHGηI),与下文出于白性(MEιJGηI)之不出于白脸性者有异。 ②“由己属性”之为秉赋,见于“解析后篇”卷一,73a37—73b3. ③1030a17,1030b13. 但关于这些,又有第二个疑问。假如我们说凹鼻就是塌鼻,则“凹”将与“塌”成为相同;但是凹与塌并非相同(因为“塌鼻性”是一个由己属性,不能离事物而独存,它实际是“凹性在于鼻”),所以要就不说塌鼻,要说塌鼻的话,塌鼻的解释当是一个凹鼻性的鼻,就得说两回的鼻。这样一类的事物欲求得其怎是是荒谬的;假如要问什么是塌鼻性的鼻,解释又得加一个“鼻”,这样就得无休止的重迭。 于是,清楚地,只有本体可作定义。假如其它范畴也可界说,这就必须包含有一个决定性词,例如质就得这样来作界说;奇〈数〉不能离开了数而为之界说;雌〈动物〉也不能离开动物而为之界说。在以上各例(当我说“为之附加一决定性名词”实际就是沓语①),若然,两合名词,如“奇数”也是不能予以界说的(因为我们的名词〈公式〉就是不真确的,只是大家不注意而已),假如这些也是可界说的,那就得别有界说方法,或是象我们前已说过的道理,定义与怎是有本义与别义而不止一个涵义。所以在一方面说,除了本体之外,不能有定义,也不能有怎是,在另一方面讲,其它事物也可有定义与怎是。于是,消楚地,定义是怎是的公式,而怎是之属于本体,或是惟一的或是主要地与基本地和单纯地属之于本体。 ①1030b22、1031a5ηδIGHαKGHMEψEF“一事重说两回”,或简译“沓语”(tauLtaulogy)。 章六 我们必须研究每个事物与其怎是之同异。关于研究本体是有益的;因为一般认为每一事物不异本体,而怎是即各事物之本体。现在,在属性复词上,事物与其怎是一般认为是相异的,例如白人异于白人的怎是。若说它们相同,人的怎是与白人的怎是也得相同;人们既说人就是白人,那么白人的怎是与人的怎是该相同。然而,属性复词的怎是,也许并不必相同于单词的怎是。外项与中项的成为相同并不是这样的。也许,再个属性外项应可成为相同,例如白的怎是与文明的怎是;可是事实上情况并不是这样。① ①这里的辩析可为说明如下:(1)21—24行:一假如(甲)白人的怎是=白人;因为(乙)白人=人,而(丙)人=人的怎是;(丁)白人的怎是=人的怎是。这是荒谬的。亚氏认为“白人的怎是”“白人”。 (2)24—25行:指明(甲)(丙)两公式在本体上为之是,而(乙)公式则是属性偶然之为是。所以上项推演未能为之归谬。 (3)25—27行:假如(戊)文明人=文明人的怎是,(己)人=文明人,(乙)白人=人,(甲)白人的怎是=白人;(庚)白的怎是=文明的怎是。这两个属性外项相等是荒谬的。谬误出于(己)(乙)两假定,以属性复词同于单词。 但在本性名词,〈由己事物〉上是否一事物必与其怎是相同呢? 例如合些本体,再没有其它本体或实是先于它们(有些人认定意式就是先于一切的本体),于这样的事物而论又如何?——假如善的怎是异于善的本身,动物的怎是异于动物自身,实是的怎是异于实是本身,则第一,在那些已肯定的本体与实是与意式之外,将另有本体与实是与意式,第二,这些若也作为实物,它们将先于本体。倘使先本体与后本体互相分离,则(甲)那个分本体将无以得其认识〈意式或物本〉,而(乙〉后本体则没有实是。(分离的意思,我就指本善若脱离怎是,善的怎是,也没有成善的本质。)因为(甲)我们只有认识其怎是才能认识每一事物。(乙)若说善的怎是不复是善,其它的事物情况也将象善一样,实是的怎是不复是实是,元一的怎是也不复是元一。一切怎是都是这样;那么实是倘不成为是,其它也没有一个可以成立。又,凡不包含善的怎是②的就不善。善必与善的怎是合一,美合于美的怎是;凡一切由己事物,基本上自足于己,无所依赖于其它事物者,都该如是。若然如此,则即使它们都不是通式,就这个便已足够了;也许毋宁说它们正都是通式,这也就足够了。(同时,这也是明白的,有些人所说的意式,苟确乎存在,底层便不会成本体;因为意式必须是本体而它不涵有底层;意式若包含底层,它们就会因参加于个别事物而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 ②即善的意式(或本善),见1031b5. 那么,每一事物的本身与其怎是并非偶然相同而是实际合一的,这从上节的辩析以及“认识事物必须认识其怎是”这理论,两方面看来,都是清楚的。经过这些例引,应可知道两者确实必须合一。 (但是,于一个属性名词例如“文明”或“白”,因为这有两义,这就不能说它本身与怎是完全相同;因为属性与其所属两者都是白的,在这一涵义上属性与其怎是相同,另一义便不相同;白之所以自为白〈怎是〉与其为属性之白是相同的,但与那个人或白人是不相同的。) 假如对于各个怎是另给与名称,两离的谬误也可显见,因为这样除了原怎是而外,又得再来一个怎是,例如对于马的怎是,又得有第二个怎是。①因为怎是就是本体,这不该从开始就认定某些是它们的怎是么?但实际上,不仅一事物与其怎是应合一,象以前所曾述及,它们的公式也相同;例如元一的怎是并非由于偶属性之一而与元一为相合一。又,它们如不相同,则其〈求是的〉过程将进至于无穷;因为我们既将(一)“元一的怎是”与(二)“元一”两名词作为异词,则在相续的词问中,元一之怎是的系列就得跟着发展。①于是清楚地,每个基本的与由己事物确乎与其怎是合一而相同。诡辩派对于这论题的各种忮词②以及“苏格拉底与其所以成为苏格拉底者是否相同”,这类问题,都可以同样的解释予以答复,这从提出问题和答复问题所该有的立场看来,都无二致。这里,我们已说明了每一事物,在什么意义上与其怎是相同,又在什么意义上与之不相同。 ①假如事物与其怎是相同:则例如“何谓马?”〈怎是马?〉“马是四足兽;”“何谓四足兽?”“四足兽者如马即是”。假如不相同:则“何谓四足兽”就得另说“四足兽”的怎是;如是问答将无尽已。亚里士多德认为无尽已问答是荒谬的,不应进入那无尽已的第一步。 ①这样“一的怎是”又得异于“一的怎是的怎是”以至于无尽。 ②EME JHs兹译“忮词”,“忮”作“以辞害意”解。此字原义“混乱”,诡辩法辄使通常的是非颠倒,故以此名之。 章七 关于创生的事物,有些是自然所成,有些是技术所成,有些是自发所成。每一事物之创生必有创之者,必有所由来,又必有所成就,我所指创生所成就的事物可在任何一个范畴中见到;这可以是一“这个”或是一些量,或是一些质,或是某些处所。 自然事物为自然所创造;其所由来为物质;其所成就即自然间现存万物。或为一人或为一草一木,或为类此之物,凡自然所创造而有所成就者,我们均称之为本体——自然或人工〈技术〉所造一切事物都有物质;这些事物各都可能成是或成非是,而这潜能就是每一事物中之物质。一般说来,万物所由生成者为自然,万物所依以生成之范型亦为自然,其所生成者如一草一木,或一动物皆具有自然本性。故万物所凭以创造之自然本性同于通式,自然个体前后相生成,虽物质各别,而所凭自然形式皆相同;人递传为人。 自然产物是这样生成的,其它产物则称为“制品”。一切制品或出于技术,或出于机能,或出于思想。①有些事物自发地出现,或者由偶然的机遇而生成,正象自然产物的生成一样;同样的事物有时由种籽产生,有时不由种籽也产生了。关于这些我们稍后再说。②从技术造成的制品,其形式出于艺术家的灵魂。(形式的命意,我指每一事物的怎是与其原始本体。)即便是对成事物在某一涵义上其形式亦复相同;一个阙失之本体即是一个相反本体;例如健康是疾病的本体(因为疾病就是失去健康);而健康是在灵魂中的公式或是某些认识。健康主题由下列思想历程产生:——健康是这样:主人若须健康,他必须具备这个,例如全身生理调匀;若要生理调匀,他又必须有这个,例如热;医师继续这样推想,直至他将最后的某一“这个”,化成他所能制造的某些事物。于是由此倒转,从而获得的健康,就称为一个“制品”。所以结论是这样的,健康由于健康〈通式〉,房屋由于房屋〈通式〉;有物质的由于非物质的;(因为造成健康与房屋的技术就是健康与房屋的通式。)当我举出没有物质的本体,我意指“怎是”。 ①参看卷E,1025b22. ②参看1032b23—30,1034a9—21,1034b4—7.低级生物之自发生成理论可参看“物学”卷二,第五第六章以及“动物志”卷五第一章等。古希腊于自发生物或推其因于太阳热能,此与印度经典述生物除胎生卵生外有湿生等相似。此类谬误的生物理论一直流传。至近代芮第(Redi)、巴斯德(Pasteur)等才相继阐明低级生物(如古希腊人所指“自发生物”)以至霉菌,均由卵或苞子生殖。 关于制造过程,一部分称为“思想”,一部分称为“制作”——起点与形式是由思想进行的,从思想的末一步再进行的工夫为制作。每个间体制品也是这样产生的。例如,主人若要健康,应使生理调匀。怎样能使生理调匀?或由此法或由那法。这需要使他温暖。怎样能得温暖?又得有另一些事物。这些在制造健康过程中的诸事物都潛寄于健康之中,也都得之于医师的能力。 于是,造成健康的有效原理与其起点,如为技术,则应出于医师灵魂中的通式,①如为自发,②则为此偶然所发始的任何一点。凭技术以致健康的起点可能是温暖,这个医师用按摩来产生。体中温暖为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经此而直接或者间接的逐步引致使人健康的各个部分,这就成为健康的切身事物——一幢房屋也如此(石块是房屋的切身事物),其它各例亦然。③ ①参看1032b1. ②参看1032a12,又1032b15—17. ③房屋健康两例并列,其中稍有参舛:由温暖以致健康,温暖为物因亦为动因〈效因〉,由石块以成房屋,石块仅为物因。GHKGHδEσJαGHF,“切身事物”,或译“限点”,或译为“极”,但这里的用意则同于“起点”。 所以老话说得对,假如先无事物,就不能产生任何事物。明显地,现存各物必出于先在各物;物质就是先在的部分;物质既见于创生的过程,也由此创成为某些事物。然而,物质是否可算公式内的一个要素?什么是铜球?我们当然从两方面叙述:我们说它的物质是铜,又说它的形式是如此如此的图状;而图状就是它所归隶的切身科属。这样铜球的公式中是包含有物质的。 至于由某物质〈那个〉制造的事物,在制成之后则不再说“某物”〈那个〉而说是“某物〈那个〉制的”;例如雕象不是“石”而是“石制的”。一个健康的人则不是以彼所由来而为之称呼。理由是,一个失去健康的病人复获健康,同时那病人原亦是人,那健康的人仍是从人这底层物质制造起来的;但健康的由来与其说是出于人〈底层〉,毋宁说是出于“阙失”,即“失健的人”〈病人〉,所以健康的主题便不是“病人”而仍是“人”,这还是那“人”现在成为健康的了。至于事物如铜或木材和砖的形式或秩序原是隐晦而无名的,当它们制成铜球与房屋,大家看不出它们被褫夺了什么原形式,因此不象健康主题那样着重于“阙失”〈健康的人常被当作病愈的人看〉,而就称铜球为铜制品,房屋为砖木制品。这里在言语上凡由物质制成的,就不以原物质称,而加以语尾变化,如雕象非石而为石制的,房屋非砖木,而为砖木制的。①(虽则我们仔细的考察这些情况,可知石之于雕象,砖木之于房屋,在制造过程中所改变的却并非持久性的物质而也是石与砖木的原秩序或形式。)这就是我们运用这样言语的理由。 ①此节借希腊文语尾上的运用说明对于制造过程中一个环节与其分别,译文不能贴切。西方各译文也因语尾变化方式不一,而难作完全符合的翻译。所用字例如下:HJEFHLJEιFωFHF,那个—那一个制的;JαMEJHsLJαMEJEHF,铜—铜制的;ξMHFLξKMιFs,木—木制的;MθHsLMιθEFHI石—石制的;πMιFθHιLπMιFθEFη砖—砖制的。关于“健康”虽其底层物质为“人”,而不说“人制的”;这就说明病人为“失健康的人”,健康人为病痊的人,乃从“阙失”着想,不从物质材料着想。 章八 因为任何规则的事物,必有创之者(这个我称之为制造的起点),又必有所由来(这个我姑取物质,不取阙失,其用意已在上节说明),亦必有所成就(或为一铜球或为一铜圈或为其它);而这所制成的既为一铜球,那么我们就不是制铜,虽则铜球的形式相应而为球,我们在这里亦不是制球。制作“这个”就得由底层物质十足地制成一个个体。①(我的意思是这样,使铜成圆不是为制圆或制球,而是将这形状制于某些物质。因为如上所预拟,欲制一形式必须假用着某些先在的事物②。例如我们制一铜球,就是以铜制成球形的一个铜球。)如果我们也得制造事物的底层,则其制造过程将追溯至于无尽。于是,明显地,我们也不是创制通式(或是在可感觉物中所体现的形状之任何其它称号)。这既不是通式的产品,也不是通式的怎是;因为“这个”是由某些其它事物,被技术或被自然或被机能所制作而成就的。这里是“一个铜球”,这个就是我们所制作的。我们由铜料与球形来制成“这个”;我们将形式赋与这个特殊物质,其结果为一个铜球。若说要制作的是一般球形的怎是,那么球形又由什么来制作?制造物必须有某物为它的前身。每一制品均将成为可区分的两部分,其一必然是物质.另一必然是通式。 ①参看1029a3,个体为形式与物质之组合。 ②即物质,参看1032a25. 假如球形是“每一点与其中心的距离均相等”这样一个图形,以此通式为中介,一以现其为球形,一以成其球于某些物质之中,而其综合体则为一铜球。从上面这些说明,这可以懂得所制造的不是通式或怎是,而是一个由此取名为铜球的综合①实体,在每一被创制的事物中,物质总是在内的。这综合实体一部分为物质,另一部分为通式。 ①贝刻尔本σKFHMHs,旧本作σKFHδHs,拉丁译本作concursus,为天文名词“交会”。交会之意,于此句亦符合,但不如译“综合”为切。 于是,在个别的球体以外是否有一球式,在砖木之外另有一房屋通式呢?要是这样,“这个”就永不会生成,通式的涵义是“如此”,不是“这个”——不是一个确定了的事物;但艺术家由“这个”制作一个“如此”,或父亲由“这个”生育一个“如此”;在既诞育之后,这是一个“这个如此”。②“这个”整体,加里亚或苏格拉底,相当于“这个铜球”,而人与动物则相当于“一般铜球”。于是,明显地支持通式的原因(依照有些人的想法,通式是存在于个体以外的事物)是空虚的,至少在创造问题与本体问题上是不充分的,通式不需成为自存本体。在有些自然产物的实例上,如生父与嫡子总是品种相同,(他们形式相同,但并非同一物体,)只是有时也会遭遇反乎本性的情况,例如一匹马产生了一匹骡(即便是这些特例,事情也仍相似,因为马与驢所共有的性质,可以成立一个马驢之间的科属,虽则现在尚无这名称,而要是有这名称当然就是骡属了)。明显地,所以,这不需要成立一个通式作为典型①(我们若要找通式,就可以在这些实例中找;因为生物正是最确当的本体);父亲能制造产品,也正当是在物质中造成形式的原因。如此如此的一个形式,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得有此综合实体,这就是加里亚或苏格拉底;他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但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 ②“如此”(GHιHFδE)即通式,“这个”(GHδEGι)作物质,“这个如此”(GHδEGHιHFδE)为综合实体,如苏格拉底或铜球。 ①通式作典型,参看卷A章七,卷A章四。卷Z章八为漫步派通式,异于柏拉图学派意式之基本理论。 章九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能力,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② ②事物内含有自动发展要素者于1032b26—1033a1及1034a12,均有所涉及。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①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② ①ηGEJFηGHEδHs(技术)即“形式”,如中国旧谓“营造法式”,即“建筑技术”。EδHs一字在个别事物上用指“形式”,在一般事物用即“通式”或“法式”。 ②指本页24行“形式”。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③(象上述人造事物那样,)④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③ημιHFHs(骡)原义为“半驢”。骡出于马驢杂交,为畸形产动。(亚氏“动物志”卷六,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④参看1034a9—32.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十① ①章十以下与章六以上,各章相承,论述(章三首句所提)那些应用于本体之主要对象。七、八、九章另成“创造各式”一论题。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① ①章十至十二,研究“以怎是为定义”而引起部分与全体孰先孰后的问题。此章分析定义之全公式与其各部分公式。凡名学定义,“全体先于部分”;但于物质组成而论,“部分先于全体”。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②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②以字母的音注为物质而组成音节。腊制字母与空中书写字母有形状,而不会发声,在音节上均不必管它们。“可感觉物质”这里只指“可听到的声音”。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凭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①(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①参看卷Q,章一。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① ①参看卷M,章二、三。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①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②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③ ①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②指柏拉图学派,可能是连柏拉图亦包括在内。 ③参看卷H章三第一节。有些人认“线本”即“二”,有些人认线是“长度上的二”。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①所常引的“动物”②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①小苏格拉底(SocratesJunior)生卒不详。其人屡见于柏拉图诸对话中,盖与色埃德托为弟兄,并非老苏格拉底的亲属。参考柏拉图“色埃德托”147D;“论辩家”218B;“政治家”275C;“埃比诺米”358D. ②参看1036a34—1036b7,所举“人”例,以人为动物之一种。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③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③见于1035a30—b4.1035b1的“净圆”即1037a3的“一般圆”。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② ①参看1036a16—17,卷H1043b2—4. ②这里的语意是:普遍性的人是普遍性灵魂与身躯之结合、苏格拉底是这个灵魂与这个身躯之结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③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④ ③参看卷M,N. ④见于本卷章十二及卷H章六。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⑤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①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②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③ ⑤见本卷,章四。 ①见此章及前章。 ②见本卷,章五。 ③见本卷,章六。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④其中所列问题⑤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④参考“解析后编”卷二,章三——十,十三。 ⑤同上,97a29.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① ①亚斯克来比谓此章订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问题上未尽通达之处。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①与底层;②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①见本卷,章四至六,十至十二。 ②见本卷,章三。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①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①“本体中的本体”(HισιαHισια)所指两个本体,一为普遍性的人,一为苏格拉底这个人;于是这将是“人中的苏格拉底”或“苏格拉底中的人”。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② ②见于卷A,章九990b17.叙利安诺谓亚氏此节并未详列充足理由以否定柏拉图学派之说。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①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②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①原子(αGHμα)参看“说天”303a6;“成坏论”325a35.德谟克利特此语与普罗塔哥拉名言“无不生有”及亚氏物学变化通则“物必有所由来,亦必有所达成”等语综合起来,由近代科学术语来作表白,就成为“物恒等(或“物常住”律”与“能恒等律”或“物能恒等律”。 ②泰勒斯曾谓“数出于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③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④ ③参看1031a11—14. ④以后见于本卷,章十五;卷H,章六。 回目录、形而上学05 PAGE 26 Franc.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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