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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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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

榆林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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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改造行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居住(jūzhù)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bǔcháng)条例》、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人均居住面积小、建筑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国企参与;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以人为本,拆建并举、安置先行;拆、改、留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由市、县(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年度计划和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审批以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jiāndū)、检查和协调工作。棚户区改造领导(lǐnɡdǎo)小组(xiǎozǔ)办公室设在旧城改造(gǎizào)部门。第六条中心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县(区)管项目。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县(区)管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各县(区)改造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管委会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第七条榆林城区平房片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为我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城改办的具体(jùtǐ)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fāngzhēng)、政策;(二)负责棚户区改造(gǎizào)宣传教育工作;(三)起草(qǐcǎo)棚户区改造的规范性文件(wénjiàn)及有关配套政策;(四)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五)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配合;(六)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方案的审核工作;(七)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规划、土地等行政审批工作;(八)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检查、指导、管理、监督;(九)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县(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市、县(区)人民(rénmín)政府(zhèngfǔ)应当(yīngdāng)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报上级(shàngjí)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备案。中心城区的棚户区改造(gǎizào)年度计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拟定后报城改办,城改办统一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改造规模不得少于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一站式办公,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城改办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涉及到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规划、土地等行政审批工作,由城改办负责办理。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根据项目的投资分析确需提高容积率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经城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实施改造(gǎizào)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修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一并纳入棚户区改造。第十四条在编制棚户区改造(gǎizào)规划中应坚持“拆、改、留”相结合的原则(yuánzé)。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guīhu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拆除后重建的,应实行整体改造。对符合(fúhé)城市总体规划,经过改造能满足城市规划强制性标准的,应实行局部改造。对具有保留价值的民居,历史遗存的建筑,应予以保留实行修缮性改造。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按《榆林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城改办应当根据中心城区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提出每年改造的项目、改造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棚户区改造可以(kěyǐ)实行国企独立改造、房屋(fángwū)所有权人联合(liánhé)改造、招商引资改造(gǎizào)、股份制改造(gǎizào)的方式。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确定后,城改办应当组织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社会公信人士等成立征询工作组。在拟改造范围内发布征询公告,逐户发放征询意见书,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改造意愿,征求意见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改造范围内7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推选出3-12名代表,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实施主体确立后,应当按照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实施项目名称、改造范围、出资人、出资比例、利益分配办法、征收补偿搬迁方案、资金来源、建设时限等内容。拟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住户达不到70%以上的,五年内暂不改造。第十九条改造实施方案经城改办初审后,征询工作组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改造范围内3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改造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并报城改办审查。第二十条城改办应当(yīngdāng)组织由房屋(fángwū)所有权人代表(dàibiǎo)、社会公信人士、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实施方案,报城改办审批(shěnpī)。第二十一条修改(xiūgǎi)后的实施方案由征询工作组继续征求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住户的意见,同意实施方案的房屋所有权人户数仍达不到70%以上的,不启动建设程序,五年内暂不改造。第二十二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容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实行意见征询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第二十三条国企独立改造,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独资的方式进行的改造。参与改造的国企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选定国企独立改造方式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企应当制定改造实施方案,经改造范围内7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前期手续。第二十四条房屋(fángwū)所有权人联合(liánhé)改造,是指改造范围内的全体房屋(fángwū)所有权人同意后通过签订联合(liánhé)改造协议共同出资的改造(gǎizào)。选定房屋所有权人联合改造方式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经城改办组织推选成立改造委员会,制定改造章程,报城改办批准。由改造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范围内7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前期手续。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改造,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开发企业投资的改造。选定招商引资方式改造的,城改办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企业制定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范围内7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前期手续。第二十六条股份制改造,是指国企或开发企业通过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共同出资的改造。选定(xuǎndìnɡ)股份制改造方式的,国企或开发(kāifā)企业应当与房屋(fángwū)所有权人签订(qiāndìng)合作(hézuò)改造协议并经城改办审核批准。国企或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以现金方式入股,房屋所有权人以自有房屋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后入股,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按股分红。或者是国企或开发企业以现金入股,房屋所有权人以现有不动产净地入股,原有房屋自行拆除,原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房屋所有权人按占地面积分摊。建成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按政府规定的容积率扣除给予开发商一定的系数后按原占地面积分配,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建造成本。国企或开发企业做为改造实施主体制定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范围内7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前期手续。第二十七条凡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拟改造项目相应的装备、人员、资金。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同意参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必须与城改办签订《榆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柜架协议》,并按改造占地面积10万元/亩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第二十九条棚户区改造方式确定后,必须(bìxū)确立相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第四章房屋(fángwū)征收与补偿第三十(sānshí)条国企(ɡuóqǐ)独立改造(gǎizào)、招商引资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联合改造、股份制改造的棚户区项目,按城改办审核批准的改造实施方案实施,其房屋由原产权人自行拆除。第三十二条建设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前,城改办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结构、层数、面积、套型等,制定设计任务书,并根据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的用于产权调换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且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第三十(sānshí)四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xiàngmù)实施单位报城改办批准。第三十(sānshí)五条棚户区改造(gǎizào)项目产权调换房屋(fángwū),由城改办组织移交,房屋征收部门接收后实施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工作。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设立改造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省补助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政府融资;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以及其他可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收入部分。第三十七条中、省补助资金拨付到市财政部门后,经城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后,按实际完成面积、户数向县(区)财政部门划拨。第三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财政部门应当全额返还旧城改造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第三十(sānshí)九条老城区改造(gǎizào)容积率低、无法(wúfǎ)实行房屋(fángwū)所有权人联合改造、招商引资改造、股份制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由政府确定国企(ɡuóqǐ)实行改造。国企应按照改造方案、项目投资评估向城改办提出书面专项补贴,城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拨付改造专项资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城改办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规划、土地、建设、财税、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作接受社会监督(jiāndū),城改办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第七章附则(fùzé)第四十四条本办法(bànfǎ)从2011年月日起施行(shīxíng),有效期从201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内容总结(1)榆林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改造行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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