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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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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 GB/T 19630.1—2005 2005-01-19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前 言 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T 19630 GB/T 19630.1—2005 2005-01-19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前 言 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泽江、汪云岗、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3.4 转换期 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3.5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 3.6 缓冲带 buffer 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 input 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顺势治疗 homeopathic 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3.9 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 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3.10 转基因生物 GMOs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3.11 允许使用 allowed permitted 本部分许可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2 限制使用 restricted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3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4 作物种植 4.1 总则 4.1.1 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4.1.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 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1.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 作物种植 4.2.1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2.2 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4.2.3 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使用附录A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 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 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2.5 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5 食用菌栽培 5.1 场地和环境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在培养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水源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2 菌种 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5.3 栽培 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5.4 害虫和杂菌 5.4.1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5.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5.4.3 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7 运输、贮藏和包装通则 7.1 运输 7.1.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7.1.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 7.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7.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7.2 贮藏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票据。 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 规定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包装应简单、实用。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8 畜禽养殖 8.1 转换期 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 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 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8.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黄分只蚰岩郧 值男笄萜分衷蛴β 阆铝刑跫 溆谢 车男笄莶趴梢宰魑 谢 废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 c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 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 个月龄。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 已断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 允许引入常规种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8.4 饲料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8.4.3 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8.4.4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猪、羊6周 b牛、马3个月。 8.4.6 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8.4.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同科动物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 料 8.5 饲料添加剂 8.5.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8.5.4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6 饲养条件 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保留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足够的垫料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8.6.2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附录C.1章的要求。 8.6.3 饲养蛋禽允许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 8.6.4 应使所有畜禽都应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 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 8.6.8 禁止强迫喂食。 8.7 疾病防治 8.7.1 有机畜禽?膊?し烙σ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谰菀韵略 蚪 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8.7.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8.7.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7.5 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 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7.7 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7.9 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8 非治疗性手术 8.8.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 麻醉剂 a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 b断角 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 d羔羊断尾 e剪羽 f扣环。 8.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c烙翅 d仔猪断牙 e其它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9.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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