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料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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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提高各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承租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
3 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主管人事的行政经理根据本制度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生产车间根据安全主管要求配备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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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组织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认真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各承租企业各种生产会议,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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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各项活动中,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了解作业现场安全情况,每日巡检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有能力解决一般问题,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监督、指导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2.3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器具、设施、标志等的管理。辨识各承租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各种危险有害风险,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4参加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等,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并把制度和规程要规范地悬挂在各车间醒目处。传达领导的安全生产任务和指令,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种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2.5组织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性的安全教育,并有教育记录。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要积极利用大幅标语、醒目标志进行安全宣传,提高职工及业务往来客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的知识。
2.6熟悉应急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能熟练使用本场的安全器材,会使用119、110、120等应急电话;积极协助公司负责人处理应急事件。
2.7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参加分析职业危害趋势。
2.8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记录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的各种报表。
2.9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率为100%。
2.10要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万一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2.11对全年生产无事故发生的人员,年终给予一定的安全奖。对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的肇事者,从严惩罚,决不姑息。
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2对于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3负责辨识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各种危险有害风险,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4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6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主管报告;
3.7按照规定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8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 内容及要求
1、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必须持有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2、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新须以文件或任命书加以体现;
4、 公司最高管理者可依法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安全生产管理者;
5、 依法建立公司安全小组职责及人员职责;
6、 管理层应依据接受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沟通技巧、法律依从性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变化管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技术等培训;
7、 员工代表不仅需要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情况,而且应完全胜任其职责所要求的所有条款。
5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1.3工伤的界定
1.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3.1.4患职业病的。
1.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3.3.1故意犯罪的。
1.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1.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1.4责任划分
1.4.1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1.4.2生产主管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4.3安全主管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4.4行政主管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1.5工伤管理程序
1.5.1办理投保
1.5.1.1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单上交行政部门。
1.5.1.2行政主管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1.5.2事故处理
1.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1.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部门负责人及生产主管。
1.5.2.3生产主管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及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1.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1.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总经理签字后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1.5.3责任追究
参照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1.5.4报险程序
1.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行政主管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1)厂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安全主管及行政主管,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以确保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安全主管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
(2)厂外工伤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行政部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3)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4)门诊治疗的须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2)《门诊病历》。
3)《用药明细》及发票。
4)《检验报告单》。
5)住院治疗的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7)《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
8)《检验报告单》。
(5)注意事项
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2)严禁各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行政主管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2.1总则
2.1.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1.2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1.3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四不放过”原则,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2、机构与职责
2.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小组)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有关部门的主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主管责处理。
2.2.2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车间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2.2.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2.2.4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2.2.5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2.2.6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认真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本公司各种生产会议,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各项活动中,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了解作业现场安全情况,每日巡检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有能力解决一般问题,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监督、指导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3)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器具、设施、标志等的管理。辨识本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各种危险有害风险,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参加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等,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并把制度和规程要规范地悬挂在各车间醒目处。传达领导的安全生产任务和指令,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种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5)组织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性的安全教育,并有教育记录。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要积极利用大幅标语、醒目标志进行安全宣传,提高职工及业务往来客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的知识。
(6)熟悉应急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能熟练使用本场的安全器材,会使用119、110、120等应急电话;积极协助公司负责人处理应急事件。
(7)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参加分析职业危害趋势。
(8)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记录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的各种报表。
(9)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率为100%。
(10)要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万一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11)对全年生产无事故发生的人员,年终给予一定的安全奖。对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的肇事者,从严惩罚,决不姑息。
2.2.7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车间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2.8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2.2.9 负责管理本车间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开展风险评价活动,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2.3、检查和整改
2.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小组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车间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2.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小组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2.3.4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2.3.5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2.3.6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相关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2.3.7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总经理、安全主管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安全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2.3.8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主管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全主管。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500-2000元。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主管批准驾驶工厂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00-1000元。
2.3.9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行政主管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相关主管处理。
2.3.10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3.11有关人员、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充分识别与评价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在出现新问题时能及时更新控制,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达到事前预防、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岗位:安全主管。负责公司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组织并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岗位)的具体实施。
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内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活动。
相关主管:负责本岗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
4 内容与要求
4.1 术语
4.1.1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4.1.2 风险:特定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4.2 公司组织以总经理为组长、相关管理人员、各职能主管和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代表为组员的风险评价小组,负责全公司范围的风险评价及控制工作。
4.3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的范围包括公司进行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和作业场所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危害辨识和风险控制应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建立运行控制和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4 辨识危害时,应充分考虑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和七种危害。
4.4.1 三种状态:包括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连续生产过程,属正常状态。生产的开始和临近结束时,危害与正常状态有较大的不同,属异常状态。紧急状态则是火灾、大风、暴雨、风暴等情况,对可预见的紧急状态,应有相应的计划、措施,以保证其影响最小化。
4.4.2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辨识危险时应在对现有的危害进行充分考虑的同时,也要看到以往遗留的风险以及策划中的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在尽可能全面地考虑生活活动的各个方面使风险得到控制。
4.4.3 七种危害类型: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生理、心理)。
4.5 危害辨识应依据本单位区域范围、生产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危害辨识应从基层做起,各部门也应对自己的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害进行辨识。危害辨识一般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4.5.1 询问、交谈
由对某项工作具有一定经验的人组成小组(一般3-5人),分析某项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可初步分析出该项工作存在的所有危害。
4.5.2 现场勘察和工作经验判断
由具有一定安全技术知识和掌握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人组成小组(一般2-3人),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对现场环境或工作经验判断,发现存在的危害。
4.5.3 查阅有关记录
通过查阅事故、事件、职业病记录,从中发现存在的危害。
4.5.4 获取外部信息
从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文献资料、聘请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害信息,包括货主及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加以分析研究从中辨识存在的危害。
4.5.5 工作任务分析
通过分析员工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辨识有关的危害。
4.5.6 安全检查表
运行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从而辨识出存在的危害。
4.5.7 其他适应的辨识方法。
4.5.8 下列四种危害,应定为本单位风险评价级别较高的危害
A 曾发生过事故,至今无合理控制措施的;
B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风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C 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
D 相关方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或局及公司所做承诺提出的合理抱怨。
4.5.9 风险评价的方式可分为定性评价和半定量评价两种。
定性评价一般适用于可以比较直观得出结论的风险评价;其它不宜直观得出结论的风险可通过公式(D=LEC)进行半定量风险评价。其中:D-风险评价值,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暴露于风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4.6 风险评价实施
4.6.1 各车间统一组织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生产骨干进行本部门、单位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4.6.2 安全主管汇总各部门、车间的危害辨识,统一组织风险评价小组进行公司的风险评价,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
4.6.3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安全标准化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本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在确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管理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风险评价的结果。
4.6.4 在风险评价中评价为B级以上级别的风险应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4.7 风险控制
4.7.1 公司对识别出的危害,按照其风险等级,进行风险控制策划并进行分级控制。风险控制包括消除、限制、处理、转移风险、个体防护等,可通过制定管理方案、强化运行控制、制定应急预案等方法实现。
4.7.2 对辨识、评价出的风险,由安全主管组织进行控制策划,制定风险控制计划。所制订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环境、员工的安全健康,并与公司的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计划的能力相适应。
4.7.3 各部门、单位应对风险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每半年对风险控制计划的有效性进行一次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控制计划。
4.8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
4.8.1 公司根据生产变化、国家法律法规发布、变更等情况,针对变更的因素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重新发布或更新风险清单,并进行风险控制策划。
4.8.2 对新增项目,如新增设备、库房、厂房、道路、新使用的生产工艺和工器具等,应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更新风险清单并进行风险控制策划。
4.8.3 对已消除的危害,及时从风险清单中撤消。
4.8.4 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信息定期进行评审。
4.8.5 公司应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提供有关部门、单位作为人员培训、运行管理、设备管理、进行所需的监视活动等的内容。
5 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表》
《危险源识别评价表》
《重大危险源清单》
《风险控制计划》
《会议记录》
6、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供应商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标准适用于和我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团体、组织、单位及个人。
2、术语和定义
2.1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生产和服务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供应单位。
2.2 承包方:指为本公司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技改项目)、检修项目提供施工、设备(施)安装服务的单位。
2.3 相关方:指关注组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或受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职责
3.1 行政主管是本公司的归口管理岗位,负责指导、协助本公司各单位对相关方的安全宣传、培训、服务,对公司的外来人员建立档案
3.2 采购人员负责零部件、原材料及辅料、工装模具、物流资源和劳保用品等供应商环境和安全的调查和评定,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负责进入我司施工的外来人员,签订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3.3 行政主管负责对供应商签订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对供应商人员进入我司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3.4设备管理人员应与各供应商、承包方及其它相关方有关联的单位,负责对本管辖范围内供应商、承包方及其它相关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行为的监督管理。
4、管理要点和流程
4.1相关方人员入厂流程
流程图:相关方人员入厂流程
责任人
流程图
工作输出
活动描述
4.1.1相关对外单位与相关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确认其成为我司相关方单位。
4.1.2相关方人员界定:
4.1.2.1供应商:指为本公司生产和服务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供应单位。
4.1.2.2 承包方:指为本公司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技改项目)、检修项目提供施工、设备(施)安装服务的单位。
4.1.2.3 相关方:指关注组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或受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1.3审批流程
4.1.3.1短期进厂审批:凡是我司相关方人员可凭借身份证在保安亭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厂区
4.1.3.2长期进入审批;凡是我司相关方人员需长期进入我司,可由相应单位开据证明,拿至对口部门审核后,到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批,确认,办理长期进入证。
4.1.4凡进入我司的相关方人员,必须遵守我司的各类规章制度,违者根据5.3条进行处罚。
4.2 相关方作业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a 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b 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2、厂方必须对委外相关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⑴验证相关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⑵相关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⑶相关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 对相关方的确认,要由生产主管、采购人员、行政主管联合审查,总经理认证后,方能委托。
4、进入我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外来相关方应与企业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相关方使用的施工和检修机械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进出我单位的相关方车辆、材料、物品,必须接受我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7、相关方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公司设备部门,由我司水、电工安排供给;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设备管理人员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相关方负责。
8、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管理部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9、 由于相关方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方承担。
10、相关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我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厂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各项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4.3相关方人员安全管理
1、相关方人员进入我厂,必须做到:
⑴、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⑵、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⑶、向相关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纪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2、我方有关人员陪同相关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3、现场相关方工作人员应接受我公司相关主管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安全生产的作业,我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4、公司内各单位应对公司内相关方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5、相关方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公司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6、相关方人员严禁进出我司生产区域。
7、进出我公司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我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8、暂住我公司施工工棚的相关方人员必须遵守我公司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我司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9、外来相关方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公司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公司施工项目。
10、外来相关方及人员务必遵守我公司《安全生产及考核管理办法》。
11、相关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相关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或重伤以上的事故,相关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我司主管部门(人员),由安全主管报上级备案。
11、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司与相关方协商订立专项合同。
4.4 相关方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
一、购置(租赁)
1、进入厂区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规定不准在使用的机械设备。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二、安装(拆除)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明文规定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⑴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⑵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⑶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⑷安装操作规程;
⑸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⑹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⑺其他注意事项。
5、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6、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5、考核
5.1 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5.3 对厂施工人员需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作为安全施工的风险抵押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若发生违章施工或出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整改的,每次应支付违约金200元;屡紧屡犯的罚款500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每次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扣完安全保证金。
6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辨识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对其进行科学评价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等管理。
第二章 制度基本内容
第三条 职责
1、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危险源汇总表。
2、安全主管: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并编制A级危险源汇总表。
3、各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危险源识别
1、危险源分类:危险源分类主要有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方法。
2、危险源识别条件
2.1辨识时应充分考虑三种状态,即:正常态:指正常、持续的生产运行;异常态:指生产的开车、停车、检修等情况;紧急态:指发生爆炸、火灾等重大突发情况。
2.2辨识时应充分考虑三种时态,即:过去:过去的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安全控制状态及发生过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未遂事故;现在: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现在维护、改进、报废的安全状态;将来:可以预见的未来作业活动、系统、设备等即将产生的安全状态。
2.3六种能量逸散类型,即:动能、势能、电能、物理能、化学能、生物能。
2.4四种事故起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3危险源识别方法
3.1各部门按作业场所、设备、岗位辨识,并结合现场观察、查阅资料和记录、访谈等进行。
3.2各部门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汇总后由员工代表和部门领导审议,并报生产部审定或备案。
第五条 风险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方法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1、判定准则
危险性指数大于320的,确定为A级;
危险性指数大于等于160但小于等于320的,确定为B级;
危险性指数大于等于70但小于等于159的,确定为C级;
危险性指数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69的,为D级;
危险性指数小于20的,危险性不大不列入等级。
2、判定方法:
作业危险性是下列三个因素的乘积:
发生危险事件的可能性 L;
作业者在危险环境下的状况 E;
事故的可能后果 C;
危险指数 D=L*E*C
发生危险事件的可能性(L)
L
分 数
完全预料到
10
相当可能
6
不经常,但可能
3
意外,很少可能
1
可以设想,但极少可能
0.5
极不可能
0.2
实际上不可能
0.1
作业者在危险环境中的状况(E)
E
分 值
连续处在危险环境中
10
每天在有危险的环境中工作
6
每周一次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3
每月一次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2
每年一次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1
极难出现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0.5
事故的可能后果(C)
现象
可能后果
分值
大灾难
多人死亡
100
灾难
数人死亡
40
非常严重
一人死亡
15
严重
严重致残
7
重大
手足伤残
6
较大
受伤较重
3
引人注目
轻伤
1
危险指数评价(D)
D
评价
危险源等级
>320
极危险
A
160-320
高度危险
B
70-159
很危险
C
20-69
可能危险
D
<20
不定级
第六条 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控制措施应首先考虑风险消除的原则,然后再考虑风险降低的措施(降低风险概率,降低伤害潜在的严重程度),将使用个体防护措施做为最后的手段。
2、A级危险源
2.1对评价出的A级危险源,各单位(部门)要分析原因,实施纠正及预防措施。
2.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A级危险源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3对于存在技术、资金问题的A级危险源,职能部门将分期列入当年或来年的管理方案进行整改。
2.4安全主管分别建立A级危险源台帐。
2.5 A级危险源所在单位重点控制,公司领导每半年检查一次,所在单位领导每月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周检查一次,作业人员每天检查一次。
2.6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3、B、C、D级危险源
3.1 从改善风险控制效果出发,可考虑制定目标、管理方案。
3.2 所在单位建立B、C、D级危险源台帐。
3.3 B、C、D级危险源所在单位重点控制,所在单位领导每月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周检查一次,作业人员每天检查一次。
3.4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危险源的编号和标志
1、危险源编号:A、B级危险源由公司统一编号, C、D级危险源由各单位参照公司编号的原则自行排列编号。
2、危险源标志:A、B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设立醒目的危险源标志并悬挂在明显位置,以便提示。
3、标志内容:
标志牌上定好名称、编号、危害及责任者,并写清注意事项(提示)。详见图一。其中:
名称—危害部分称谓
编号—危险源汉语拼音缩写代号
危害—可能引起的事故危害
责任者—危险部位单位负责人
注意(提示)—注意事项或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名称:
编号:
危害:
责任者:
注意(提示):
图一 危险源标志牌(尺寸:500*650mm)
4、标志牌的要求
形状:左上角绘有一个警示标志
尺寸:根据危险源特点而定
颜色:不同级别的危险源用不同的颜色
等级
背景色
对比色
A
红色
白色
B
绿色
白色
C
黄色
白色
D
白色
黑色
第八条 危险源的更新
1、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危险源的重新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进行危险源的重新识别与风险评价,以确保相关资料的有效性。
2.1法律、法规及自身要求发生变化。
2.2物资发生变化。
2.3设备、设施、工艺发生变化。
2.4作业场所发生变化。
2.5作业方式发生变化。
2.6新、改、扩建项目。
2.7新产品、研制、开发。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考核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危险源定义: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主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事故管理制度
为严格各类事故管理,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经过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2、分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各类事故的处理,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3、生产主管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建立事故台帐。
4、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决定,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5、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主管负责。
二、程序
1事故分类及分工管理
(1)生产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误操作、违反调度指令等造成生产装置被迫减产、停产,原料、半成品、成品损失的事故。生产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3)电气事故。指电气工作中(或与电气相关工作)发生人身事故、电网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电气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4)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或企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5)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在厂区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由办公室负责。
(6)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7)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8)破坏事故。指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破坏事故由办公室负责。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10)职工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办公室、生产主管、安全主管等配合处理。
(11)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损失的为自然事故。自然事故由办公室负责处理。
(12)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13)事故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时,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指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管理。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1)一般事故。。指造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造成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具体分类方法和损失计算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6)虽未达到事故损失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按升级事故考核等级处理。
3事故的预防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先进安全技术;
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设备安全装置,并定期校验;
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等。
4事故抢险和救护
(1)企业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响应程序及应急预案。职工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较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生产主管(岗位)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和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生产主管或有关领导报告。如发生死亡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永嘉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如实上报。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时,应及时补报。
(5)各类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应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6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发生较大事故时,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职责如下: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一般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成立包括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应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公司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7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事故调查后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8安全主管负责建立事故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
9对在事故抢救和事故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2.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2.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应急预案编制
3.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3.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
3.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4、应急管理机构
4.1、领导机构
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4.2、办事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主管(岗位),负责制度起草、落实及日常管理职责。
5、运行机制
5.1、预警
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5.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车间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应急小组批准可通过信息网络、警报器等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5.2、应急处置
5.2.1、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5.2.3、应急响应
5.2.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2.3.2、应急救援小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2.4、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
5.3、恢复与重建
5.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5.3.2、调查与评估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5.3.3、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4、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6、应急保障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资源
公司行政主管、安全主管、生产主管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全员有组织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2、财力保障
财务部负责保证所需资金。
6.3、物资保障
安全主管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6.4、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行政主管)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人员防护
各部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7.2、培训教育
由办公室牵头,安全主管负责协助组织,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存培训记录。
7.3、责任与奖惩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4、本制度由安全主管负责解释。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岗位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安全主管。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火灾隐患整改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全主管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为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职责
1、安全主管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岗位,负责本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工作。
3、各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实施。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安全隐患(检)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及公示挂牌的管理。
5 管理内容
5.1 总则
5.1.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1.2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3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做到认真检查、落实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1.3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将检查内容编制成《安全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不断对检查表进行完善补充。
5.1.4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5.1.5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均有权向安全主管门和总经理报告。
5.2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形式与内容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形式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形式。
1.1、日常性检查
由安全员负责日常性安全工作检查,具体检查项目:
1.1.1、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如何;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对忽
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1.1.2、安全活动是否认真开展,各种记录资料是否齐全。
1.1.3、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
的关系;是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是否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1.1.4、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情况;有无违章指挥、不按操作程序动作标准执行、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脱岗、串岗、睡岗等违纪情况。
1.1.5、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
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1.1.6、生产现场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照明
充足,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安全标志醒目,现场有无安全生产隐患。
1.1.7、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中是否坚持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
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1.1.8、查作业环境及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
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气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护标准,以及通风、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业环境,劳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的标准。
1.1.9、安全管理考核内容规定的安全检查。
1.2、专业性安全技术检查。
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一般参加人员有工艺员、设备管理人员、电气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使用人员等。每月有针对性选择专项检查一次。
1.2.1、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护罩、栏杆、
人孔等安全装置等;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1.2.2、吊具检查:包括吊钳、钢丝绳、吊链、吊环等。
1.2.3、起重设备检查:对天车的吊钩、事故开关、行程极限开关、天车轮、钢丝绳等。
1.2.4、电气检查:车间内的照明不准接一相一地。电气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临
时线、配电及停送电装置、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1.2.5、机台安全防护装置:如轴头应有套、轮应有罩、台应有栏、坑应有盖等。
1.2.6、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检查各种气瓶、特殊用具等。
1.2.7、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对危化品库房、生产现场。检查防爆、防触电、
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1.2.8、库房检查:消防标识、消防设施、门窗、灯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1.3、综合安全检查
由总经理带队,各部门岗位负责人参与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主管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5.3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5.3.1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5.3.2 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主管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处理。
5.3.3 公司级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5.3.4 公司级(包括各专业岗位)、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备注等项目内容,并在备注项目中注明发现隐患的个人或组织。
5.3.5 各车间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安全主管、总经理报告。
5.3.5.1 班组每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车间领导。
5.3.5.2 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由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5.3.5.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安全主管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主管汇总并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5.3.5.4 安全主管每季、每年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
5.3.5.5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永嘉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 隐患整改及验收
5.4.1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责任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及时拿出落实措施,落实整改措施。
5.4.2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4.3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二不推”。即定项目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来源;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生产主管,限期整改。
隐患整改通知单要存档备查。
5.4.4 各专业检查和公司级检查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全主管下达,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不按期整改或由于不抓紧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4.6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期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5 各岗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4.6 对因物质、技术所限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在期限前2天将原因书面报安全主管,同时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公司应将此纳入年度技措、安措、计划检修和大修计划内,限期解决或停产。确因非公司因素而不具备整改能力的,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5.4.8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5.4.9 各项检查结果、隐患整改情况、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安全主管,安全主管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5 安全隐患排查范围:
1、孔洞盖板缺少或盖板不平整、不规范、不符合要求;
2、平台栏杆、护板的高度、强度等达不到安规要求或缺少栏杆、固定不牢、没有及时恢复、关闭等;
3、电缆孔洞未封堵,竖井未有效分离隔层,没有达到电缆防火要求;
4、现场灭火器过期失效,数量、类型、质量等达不到消防条例要求,缺少消防水带、水枪、玻璃等;
5、低压电源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刀闸、插座、电线裸露,开关、插座没有固定好,无按要求使用合格保险丝,照明接线盒缺少盖子;
6、固定设备、移动设备等缺少规范的接地线;
7、电缆沟严重积水、漏水,消防系统误报、不报或解除;
8、防火、防爆重要地点缺少管理制度;
9、现场设备、系统的安全设施、装置不能发挥作用。如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行车的安全装置解除作用等。
10、现场设备、系统安全警示牌缺少,设备标志名称不完善,容易出现误操作等;
11、危险场所缺少警告牌等防止误入、误碰,引起中毒、窒息、烧烫伤、高空坠落等人身伤害事故;
12、安全工器具、小型电动工具、起重设备未按要求定期试验检验,存在隐患;
13、现场照明强度不够,处理不及时,开关不及时;
14、其他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
5.6 奖惩
5.6.1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6.2 隐患排查及项目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指标及奖励细则在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及安全风险金奖励考核细则中规定。
5.6.3 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每处扣150元。
5.6.4 未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整改落实反馈单》的每次扣60元。
6 记录
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执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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