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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大学控告工商部不只是“民告官”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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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大学控告工商部不只是“民告官”第一案民国大学控告工商部不只是“民告官”第一案 1912年4月,严修、李燮和、范源濂、黄群、蹇念益、籍忠寅、吴鼎昌、张一鏖等十四位政学两界名士联名上书大总统袁世凯,呈请设立民国大学。其云:“民国初建,百端待理,然一时之维持与永久之筹划皆有不可不同时并谋者,而教育一端尤为培养人材至要之图,况国家新造,社会纷杂,民智浅薄。修等特集合同人,筹捐巨款,创设民国大学,伏乞大总统俯予维持,并恳饬部备案,谨呈。” 呈文中所言的民国大学,以“民国”之名冠之,听起来颇有气势。然而,所谓的民国大学,并非中华民国最高的国家学府,而是一所...

民国大学控告工商部不只是“民告官”第一案
民国大学控告工商部不只是“民告官”第一案 1912年4月,严修、李燮和、范源濂、黄群、蹇念益、籍忠寅、吴鼎昌、张一鏖等十四位政学两界名士联名上书大总统袁世凯,呈请设立民国大学。其云:“民国初建,百端待理,然一时之维持与永久之筹划皆有不可不同时并谋者,而教育一端尤为培养人材至要之图,况国家新造,社会纷杂,民智浅薄。修等特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人,筹捐巨款,创设民国大学,伏乞大总统俯予维持,并恳饬部备案,谨呈。” 呈文中所言的民国大学,以“民国”之名冠之,听起来颇有气势。然而,所谓的民国大学,并非中华民国最高的国家学府,而是一所由北京法学会创设、政学两界名流联合赞助支持筹办的私立大学。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私人办学来弥补国家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 由于民国大学的筹建不必由捉襟见肘的中央财政拨款 资助,仅需拨给一块地产用来办学即可,大总统袁世凯马上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支持,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民国大学将详细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大纲上呈教育部核查。10月12日,国务院批复呈请,并指定将前清翰林院旧址拨给私立民国大学作为永久办学之址。 国务院一地许两家 私立民国大学的筹备方拿到批文后,马上前往位于今天 东长安街的翰林院旧址进行接收事宜。孰料,翰林院的房屋紧锁,里面堆满杂物,显然已被他人所占。多方打听之下,才知道捷足先登的是工商部官报局,占据此处房产用作未来编辑出版工商部官报之所。 原来,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后,前清翰林院旧址由教育部接收。教育总长蔡元培派人收走了其中残存的旧书,剩下旧屋几十间一直废弃无人问津。陆征祥担任内阁总理时,工商总长王正廷呈请国务院,希望将翰林院的旧屋拨给工商部官报局使用。陆征祥表示同意,工商部便把翰林院旧屋视为己有,将一干什物全部移入屋中。而今,国务院将一地许给两家,当然会引起矛盾。 当时民国大学拟定的首任校长是汪有龄。汪氏出生于1879年,浙江余杭人士,附生出身。18岁赴东瀛学习桑蚕技术,旋入日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归国后,历任湖北农务局译员、京师法律学堂教习等职。1910年在北京与沈家本、江庸等组织北京法学会,并担任实际的负责人。民国成立后,历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司法部次长,明20日主动辞职。汪有龄以民国大学的名义致函时任工商总长的刘揆一,希望马上让出房产以供办学之用。 刘揆一比汪有龄小一岁,乃湖南湘潭人,早年随王?]运治经学,15岁便自费留学日本。回国后,与黄兴、宋教仁等组成华兴会,变卖家产从事反清活动。作为中国同盟会的重 要领袖,刘揆一追随孙中山、黄兴策划、参与了萍浏醴、黄花岗起义等多次反清起义,武昌起义时还亲赴武昌督战。 民国成立后,刘揆一历任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和陆征祥内阁的工商总长。这位身经百战的革命元勋,显然没有将汪有龄这位书生――卸任的司法部次长放在眼里。他当即回信说,翰林院旧址归工商部所有,从来没听说国务院交给了什么民国大学,抱歉不能从命,语气中不无蔑视之意。 作为一个造诣极深的法学家,汪有龄当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民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11月21日,汪有龄代表民国大学向京师地方审判厅提起诉讼。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民国第一行政诉讼案”。观其诉状,有三点值得注意。 首先,这是民国成立后第一起民告官的案件,原告是民国大学,被告是中华民国工商部。 其次,诉状着重强调应“重私权”,即要求尊重私人权利。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私权”具有天然的道德劣势,不具备话语上的正当性。而今皇冠落地,共和肇始,《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私权不但获得了正当性,而且成为原告对官府提起诉讼的有力武器。 第三,虽然被告是工商部,但总长是“法人代表”,因此矛头主要指向刘揆一,认为是刘揆一从中作梗,拒绝交付 房产。审判厅要求刘揆一在五天之内给予答复,并支付民国大学此次提起诉讼的费用。 刘揆一接到消息,知道自己成为被告,显然极为愤怒,几乎要撕毁传票,表示“不胜诧异”。11月26日,也就是审判厅规定答复的最后期限,他以工商部公函的形式写了一封回复,并附有与国务院的来往函件,抄送一份送交《政府公报》发表。 信中说,翰林院旧址的所有权归于国家,管理权原属教育部。那年6月12日,国务院将其拨交工商部使用,管理权实际已经转给了工商部。国务院批准民国大学使用翰林院旧址,并没有和工商部商量,实际是失误地将工商部的管理权转给了他人。因此,当国务院来函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此事时,已经被工商部拒绝。 11月5日,国务院又致工商部公函,称翰林院旧址仍归工商部使用,将另拨其他房产给民国大学。这说明此事已经完结。因此,工商部对这些房产拥有完全的管理权,根本没有侵害到什么民国大学的权益。何况,此案本来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不是私法上的契约纠纷,即便退一步说工商部侵害了大学的权利,也应归行政裁判所处理。京师地方审判厅主管民事诉讼,是否有权处理行政诉讼,并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以公函答复,不会递交辩诉状。 这是中华民国史上国民控告国家机关的第一幕,也是破 天荒未有之新闻,引起了舆论的高度重视。当时的京城名记黄远庸意识到这是“法律界最有趣味的问题”,遂专程访问了汪有龄,请他对刘揆一的回信发表看法。汪有龄简要对黄远庸说了三条: 民国大学拥有翰林院旧屋的所有权,属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管辖工商部,其在来往文书上对工商部的许诺,属于政府内部事务,对人民不生效力。因此,此案还是属于私人诉讼的范畴。 即便此事属于行政诉讼,目前行政裁判所还没有设立,人民则有约法赋予的诉讼之权,遇到被强权压迫之时应如何捍卫合理权益?莫非不能诉讼?这岂不是在剥夺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 审判厅是否有兼理行政诉讼之权,应该由审判厅作出解释,而不能由被告刘揆一决定。汪有龄声明,这是国民根据法律与政府争夺权利的先例,必须据理力争,坚持到底。 不认国务院之调停力争到底的不只是汪有龄,还有京师地方审判厅。这一年11月24日的《大公报》刊登了一篇似乎是针对此事的评论,认为当今司法虽然独立,却奈何软骨头的法官太多,只会屈服于政治权力。因此敬告国人,不要认为法律规定老百姓可以告官便欣欣自得心存幻想,其实这只不过是为法官向大佬提供了一条新的献媚捷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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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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