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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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药房 质 量 制 度 起草日期:2013.6.1 文件编号:**ZD-05 版本修改:
五、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部门: 质管部 起草人:** 章节号:05 度
审核人: *** 批准人:** 共3页 变更记载: 变更原因及目的:
修订号: 批准日期:2013.6.5 执行日期:2013.7.1 1、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营业场所必须保持明亮整洁。 2、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如果药师不在岗,必须挂牌明示,暂停销售处方药。
3、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4、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并且要核实购买人的身份证,并登记相关信息。
5、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6、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7、营业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购货人员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或滥行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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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药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不准销售;对存货日久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及时检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9、开门营业前,提前15分钟做好“五检查”:检查架上和柜台药品是否整齐,检查陈列药品的货签是否齐全及应标明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和必要的说明书或介绍资料,检查零找钱、售货工具和包装用品是否齐全整洁,检查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检查顾客意见簿有无内容并应及时处理。
10、处方管理:收到处方要认真审查?处方前记如:姓名、性别、年龄、婚否、住址、日期;?处方正文:处方药味、脚注、用量、用法、剂数;?医师签章、注意各种配伍禁忌等。对非正式处方更要慎重,如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药名一字之差。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超剂量或配伍禁忌等其他情况,应向顾客说明,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11、调配处方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每月检查校正。
12、单剂处方的调剂必须每味药物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一戥递减法等分,对戥、持戥准确,不得估量取药,以保证计量准确。严禁以手代称。
13、调剂处方时,应按处方品名认真细致地依次进行,按顺序摆设在配方盘中。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14、根据医师处方的要求,负责临方炮制。炮制品工艺和炮制品质量符合医疗要求。
15、调剂完毕要认真核对,调剂人签章,并经复核员核对无误,签章认可后方可收盘装袋,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调剂中药饮片用具要卫生干净,并保证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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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取药凭证号码、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应另加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17、因工作粗心或玩忽职守造成错配、错发药品,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8、非处方药必须严格遵守药品验收、养护、销售等有关规定办法。 19、非处方药必须与处方药分开陈列,可根据经营状况选择专柜或开架式销售。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可靠的用药指导。
20、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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