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北京分公司北京牌照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外挂在北京分公司的车辆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术语
(一)“外挂车辆”即出资方购买及使用、以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上牌照的其他单位的车辆。
(二)“挂靠单位”即实际出资购买车辆的单位。
(三)严重违章:是指醉酒驾车、酒后驾车、闯红灯、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超速50%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一般性违章:除严重违章以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将车辆挂靠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北京输油气公司”(北京分公司重组前的名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北京输油气分公司”(以下均简称北京分公司)名下的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办职责
负责挂靠在北京分公司车辆京字号牌使用的审核与批准。
第五条 北京分公司职责
北京分公司负责外挂车辆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北京分公司安全科是外挂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挂靠单位职责
(一)指定专门人员与北京分公司安全科联系挂靠业务,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
(二)负责本单位外挂车辆上牌、保险、各项税费、车辆年检、违章处理、事故处理等事项,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三)加强本单位外挂车辆驾驶员的
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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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培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为明确挂靠单位与北京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签订挂靠协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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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应定期对挂靠车辆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结果。
第九条 北京分公司每年底组织召开一次挂靠车辆管理工作会,总结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任务。对达不到要求的挂靠单位进行通报,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的挂靠单位,车辆报废后不允许更新使用牌照。
第一十条 新车上牌
挂靠单位须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同意使用京字牌照后,凭总经办出具的批准手续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上牌的具体事宜。
第一十一条 验车
(一)挂靠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车。未按规定验车的,挂靠单位须出具书面说明,保证该车不上路行驶。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车辆,必须限期报废。
(二)办理异地验车委托业务的挂靠车辆,需携带车辆的相关信息资料,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事宜。
第一十二条 违章处理
(一) 发生违章后,挂靠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
(二) 严重违章行为和违章次数超过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时,挂靠单位必须配合北京分公司安全科落实办理停车处理、驾驶人员参加驾驶员培训班等处罚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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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挂靠单位未及时处理违章或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时,北京分公司安全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通报给其上级管理单位。
第一十三条 事故处理
(一) 挂靠车辆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后,外挂单位应立即向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和北京分公司报告。
(二) 挂靠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包括北京分公司协助处理费用。
第一十四条 报废处置
挂靠车辆达到报废条件后,应及时报废。在强制报废期内,交由有资质的汽车报废解体企业处置,不允许带牌转让、出售和抵押,相关手续及时在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备案。
第一十五条 京字号牌指标更新使用
(一) 挂靠车辆报废后,原京字号牌或京字号牌指标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调配使用。
(二) 挂靠单位如再使用京字号牌,须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同意,凭总经办出具的批准手续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上牌的具体事宜。
(三) 凡是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多次严重违章、不按规定及时报废车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挂靠单位,不允许更新使用京字号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