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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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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应及时上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每年11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九条项目必须从经批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取。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其中,项目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项目资金来源于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前期审核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式等;   (二)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   (三)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   (五)地形图(1:10000);   (六)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河滩地的,应附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核对项目开发整理前的图斑,并对项目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土地权属单位是否同意开发整理,山坡地的坡度是否小于25°,地类是否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面积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的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土层达到一定厚度,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耕种的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属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属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审核和预算初审并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设计预算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强化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应引入竞争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有计划地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分批选择项目引入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在项目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并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与其签订开发补充耕地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职责。   属土地权属所有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的前期审核、设计、实施等手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投资收益补偿方式等事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投资者具体协商确定,并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与其签订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地级以上市验收并经省级抽查通过后发函确认二个阶段。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初验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进行初验;其中,县级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工程验收,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参与补充耕地初验。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具有中级以上农业(或土壤)、水利(或水保)、国土(或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每次验收时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补充耕地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确认函需待省级抽查通过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联合核发。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对补充耕地进行随机抽查,并反馈抽查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验收。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上报下列材料和电子文档:   1.《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   2.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3.由地级以上市专业机构出具的按行业标准测定的项目补充耕地土壤抽样化验报告;   4.项目竣工图。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以及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或初验,填写《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见附件3)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见附件4)。   1.初验认定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初验认定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充耕地验收申请,同时按一式两份上报下列材料和电子文档:   (1)《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   (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   (3)项目实施前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标准分幅);   (4)项目竣工图。   (三)市级验收。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对项目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并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1.验收认定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验收认定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一季度一个批次,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月底前,集中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抽查申请,附《××市补充耕地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分项目、按一式两份上报下列材料及电子文档:   (1)《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   (2)项目实施前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标准分幅);   (3)项目竣工图;   (4)市、县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须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和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抽查申请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林业局于每季度结束前集中组织实地抽查,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抽查意见。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且抽查的项目个数应占该县级上报验收总项目的10%以上。每个项目由抽查人员填写《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抽查记录表》(见附件6)。抽查中有项目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对不合格项目所在县(市、区)该批次项目均不予核发验收确认函,待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省级抽查。   经省级抽查的项目均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认定该县(市、区)该批次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能正常使用;   (二)地类清楚,面积准确;   (三)没有出现水土流失现象;   (四)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垦的地块周边无严重污染源。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方法:   (一)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查阅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补充耕地土壤抽样化验报告,逐项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并予以综合评定。   (二)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测项目竣工图为依据,遵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采取室内核算与现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核查项目开发前、后各地类的面积和补充耕地面积。   (三)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标准》(见附件1),核查项目的灌溉排水条件、交通条件和土壤肥力情况,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实行补充耕地资金补助制度。     (一)省财政厅设立补充耕地补助资金,2008年至2012年,省财政共安排40亿元,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已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核发补充耕地验收函的市县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二)补充耕地经核发验收确认函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验收确认函的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分配补充耕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省级抽查反馈意见和项目验收确认函。   (三)省财政安排的补充耕地补助资金专款用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等支出,工作经费按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由园地改造为耕地的,如果项目区内改种植农作物面积达50%以上的,其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或有偿转让;否则,只可作为耕地总量平衡指标,用于弥补耕地保有量缺口,不得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使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的补充耕地指标由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6:4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应在项目招标时明确。   第二十三条社会资金投资者所获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其自主在省内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归投资者。转让前,社会资金投资者应将转让意向及价格书面告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转让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当地政府有优先受让权。社会资金投资者必须将转让合同报送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并由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台帐,对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的取得、转让、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核发验收确认函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和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项目相关档案,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及验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影像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核发验收确认函后,补充耕地应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正式移交给土地权属单位耕种或外包耕种,并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发补充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省级抽查;建立台帐对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联合同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补充耕地验收确认函;建立台帐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编制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负责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台帐对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补充耕地补助资金、对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下达。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对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管。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批;对财政安排的补充耕地项目及相关预算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分配下达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按规定落实、拨付和监督项目财政资金;负责补充耕地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门职责   (一)省农业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验收和核发验收确认函,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   (三)县级农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验。   (四)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指导、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   第三十一条林业部门职责   (一)省林业局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验收和核发验收确认函。   (三)县级林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做好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做好补充耕地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参与本地区专项规划编制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环保部门职责   县级环保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   第三十四条监察部门职责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行政监察。   (二)省监察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职责   (一)按《审计法》规定的职能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二)省审计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第三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省级抽查计划后,应书面通知各抽查单位参加。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项目组织部门、相关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审批、评估、咨询、监督、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用于项目的财政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责成整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略)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表(略)3.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略)4.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略)5.XXX市补充耕地验收情况汇总表(略)6.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抽查记录表(略)7.广东省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主要内容与报告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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