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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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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XX局松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一条定义1.1本合同下述用词及用语具有本条所指定的特定意义:(1)甲方: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乙方:指松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是前郭县行政区域管道燃气(含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煤气,下同)特许经营权的被授权单位。(3)前郭县:指前郭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及未来规划的行政区、开发区、县及城镇、乡等。(4)特许经营权:指甲方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授予乙方的在前郭县从事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煤气的专...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XX局松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一条定义1.1本合同下述用词及用语具有本条所指定的特定意义:(1)甲方: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乙方:指松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是前郭县行政区域管道燃气(含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煤气,下同)特许经营权的被授权单位。(3)前郭县:指前郭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及未来规划的行政区、开发区、县及城镇、乡等。(4)特许经营权:指甲方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授予乙方的在前郭县从事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煤气的专营权。(5)特许经营期限: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前郭县从事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煤气特许经营权的期限。(6)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的天然气、石油气、煤气(包括焦炉煤气和水煤气等),包括液态和气态的燃气。(7)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方式输送的燃气,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为本协议特指的特许经营业务。(8)管道燃气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规定的价格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9)燃气管网或管道燃气设施设备,指本协议确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内一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管道、支线管道、庭院管道、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及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10)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a、造成整栋楼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正常使用;b、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c、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11)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12)恶意违约,指故意违反本协议特许经营目的与原则的行为,以及故意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实质性义务的行为。(13)不可抗力,本协议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遇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因受影响方的违约或疏忽造成的事件;(14)天然气利用工程,指利用或通过改造利用现有燃气管网向居民或单位用户提供天然气作为燃气的工程;(15)临时接管,是指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出现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指定其他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暂时承担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直至引发临时接管的事件终止或者甲方重新确定了新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第二条解释2.1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2.2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外,均指其书面形式。本协议中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该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2.3与乙方为实施特许经营有关的其它合同及协议,如融资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基础,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均应以本协议为准。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第三条特许经营的目的与原则3.1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是:为所有燃气用户和潜在用户提供经济、安全、稳定、优质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供气、运行和服务。3.2甲、乙双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2)遵守中国的法律;(3)遵循城市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4)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使用户获得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5)有利于经济、高效地利用清洁能源;(6)有利于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燃气规划的实现;(7)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长期、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第四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4.1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将前郭县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4.2甲方按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经营区域内具有独占性,在特许经营期间内,在授予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将来所需的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均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建设和经营,各种管道燃气的输送、供应和销售也由乙方统一经营。甲方在乙方特许经营经营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燃气管道建设和管道燃气供应的其他企业,不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授予其它企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4.3对于现今的焦炉煤气、管道液化气、管道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乙方将是特许经营范围内唯一有权向所有然气供应商购买然气以管道输送销售给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公司。4.4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在前郭县已经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企业,甲方不再批准其扩大经营规模,除其本身自用(非用于经营、销售)外,不得发展新用户,不得扩大经营区域,并保证协调乙方通过市场方式整合现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第五条特许经营权期限5.1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协议规定被提前终止。5.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两年,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如甲方无异议可续签特许经营协议。第六条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6.1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为:(1)管道燃气的销售;(2)与供应管道燃气相关的所有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七条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7.1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为前郭县辖区,指前郭县所有行政范围及未来规划的行政区、开发区及城镇、乡等。第八条区域变化8.1因前郭县行政规划区域扩大,需要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自动扩大。第九条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和质押9.1在特许经营期间,非经过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因内部重组需要而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的除外。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第十条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10.1特许经营协议在下列情况下正常终止:(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乙方不愿意再延续;(2)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10.2如有下列事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对正常供气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2)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3)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而导致破产,无法提供正常服务;(4)乙方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5)法律、法规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10.3如一方恶意违约,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没有改正其行为,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申请,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10.4如果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在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或新的经营者接管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和服务,并履行对设施的看守职责。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终止的补偿11.1如果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补偿问题按双方达成的合同执行。如果甲方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终止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或者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8.3款的规定申请终止本协议并获得甲方同意,则乙方有权获得补偿。甲乙双方可根据已执行的合同年数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具体补偿金额。第四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第十二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12.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负责投资建设为满足用户需要而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12.2乙方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的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按工程设计规定的年限使用。12.3甲方积极支持乙方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建设,并给予如下政策支持:12.3.1对于燃气设施建设的道路占用,免征乙方输气管网施工道路占用费。对于涉及其他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建设工程行政性收费给予免收,国家规定不能减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12.3.2对于燃气设施建设的道路挖掘和修复,同意乙方应按规范执行修复因铺设管网损坏的道路(包括绿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但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若乙方不能进行修复,或修复没有达到规范要求且在限期内没有整改的,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12.3.3对于乙方因兴建天然气门站、调度中心大楼等燃气配套的相关设施需要征用土地的,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关征地费用。乙方燃气管网如需通过农村土地,原则上采取临时用地的办法处理,如确需征地,在地方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第十三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13.1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管道燃气设施的检修、维护、更新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大修计划。13.2管道燃气设施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网安全评估和论证,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居民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延长使用须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13.3乙方检修燃气设施时,应提前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用户。13.4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维修和更换的具体情况、时间等内容,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落实。13.5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更新改造时,如果有影响用户用气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处理。第五章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权属14.1乙方依法拥有作为企业法人资产的所有权,包括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第十五条管道燃气设施的征用及补偿15.1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确保安全正常供气的前提下可依法征用管道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合同第22.2款规定的补偿。15.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乙方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向乙方补偿下列费用:(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征用前整个管道燃气网络所能提供的供气服务能力而需要新增的投资;(2)因征用而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3)乙方因政府有关部门征用而给付燃气用户的补偿或赔偿;(4)其他依法应该补偿的费用。第十六条管道燃气设施的处置16.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乙方未能获得下一期特许经营权的,则乙方应将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以及不动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甲方授权的有关单位;乙方的现金等流动资产不进行移交,由乙方处置,乙方原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16.2乙方转让设施的行为如将影响到正常供气,则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十七条担保限制17.1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特许经营权对外设定各种形式的担保或质押。第六章供气安全第十八条燃气安全要求18.1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安全、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第十九条燃气安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9.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19.2乙方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乙方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19.3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9.4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第二十条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20.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燃气供应设施,使其免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20.2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强制保险21.1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第二十二条应急抢修抢险22.1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第二十三条燃气安全用气宣传23.1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第二十四条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24.1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至少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第二十五条紧急事件的通知25.1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第二十六条供气质量26.1乙方应确保其供应的燃气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等质量标准,并有义务向甲方说明其供应的燃气的来源并提供质量证明。如果国家有关燃气质量的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燃气供应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该无条件遵守新的规定。26.2乙方应具备符合使用标准的燃气质量检测设施和测试手段。26.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燃气进行质量检测,并按本合同的规定如实将检测结果报甲方。如果燃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乙方必须及时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两日内将结果通知甲方。26.4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公正、独立地对乙方的燃气质量进行检测,如果发现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使燃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乙方如对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另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的结果。第二十七条乙方经营燃气服务的基本原则27.1乙方的经营宗旨是:本着提高城市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的目的,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加快前郭县城市燃气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7.2乙方应保证正常经营,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非正常大面积停气,但紧急抢险、抢修等紧急事故的除外,紧急事故发生的同时应报告甲方。如果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非正常大面积停气,乙方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恢复供气,并同时报告甲方。第二十八条供气能力28.1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及时尽力满足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用户的用气需求。28.2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的储气和输配能力达到安全、正常供气的需要。28.3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储气和输配能力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检查结果表明乙方未满足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九条服务标准29.1乙方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期间,应当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29.2乙方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燃气用户档案。29.3乙方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29.4乙方应面向用户宣传燃气的安全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燃气在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29.5燃气用户逾期不交纳气费的,乙方应按照有关的规定以及与用户签订的燃气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处理。第八章价格与收费第三十条燃气销售价格30.1政府对燃气价格依法实行监管,乙方的燃气供应价格须按照国家规定,依照省、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执行。30.2燃气定价原则按照燃气购气成本、经营费用、税金、合理利润并参照周边同等规模城市平均价格水平后确定。第三十一条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程序31.1双方同意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当上游供应价格发生变化时,乙方可自动对燃气售价作相应幅度的调整,并向物价部门报备。31.2非因上游供应价格变动因素,依据价格调整原则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乙方应向物价部门提交申请,在调价申请中应说明调整价格的理由,并且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物价部门根据《价格法》以及有关燃气价格政策的规定提出定价、调价方案。第三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原则32.1燃气价格定价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促进发展及兼顾社会承受力的原则。32.2燃气价格的调整通过法定程序确定。32.3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32.4乙方燃气售价,必须严格遵守其与用户所签的燃气供用气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三条燃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费和建设配套费33.1燃气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燃气共用设施建设费等收费标准,执行省、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除非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否则甲方不得单方面提议降低或取消。33.2乙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商及燃气用户的收费、与燃气相关的燃气工程的建设费、燃气公用设施建设费等费用,作为乙方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前郭县燃气工程建设。第三十四条维修服务费34.1乙方对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居民用户供气延伸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后公布执行。34.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其他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可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经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5.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2)对乙方的燃气规划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供气质量、供气价格、服务水平、环保措施进行监管;(3)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权进入乙方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乙方与监管有关的生产经营信息;(4)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5)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紧急事件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乙方实行临时接管;(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7)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35.2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省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使用;(3)维护乙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对乙方正常的运营不予干涉;(4)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5)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6.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独家经营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内的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业务;(2)依据本协议规定的燃气价格标准,向用户收取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供应费和依法规定的服务费;(3)对拒缴或超期欠缴气费的用户依法追缴气费和滞纳金;(4)对用气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户拒绝供气;(5)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依法举报;(6)法律、法规、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36.2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现行及本协议生效后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经营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非经甲方批准,不得自行决定中断供气(安全抢险、维修除外)、解散、歇业;(3)根据前郭县的发展规划,及时敷设所需的燃气管线等设施,履行政府在公用事业方面对市民的承诺。(4)制订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投资、发展计划报甲方审批,并组织实施;(5)不断改善内部管理,降低供气成本,促进用户获得合理的供气价格;(6)维护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在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并尽最大限度抢修和援救;(7)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8)接受甲方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9)在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燃气设施并承诺给予合理补偿时,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10)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36.3定期报告,即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1)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服务质量报告及安全管理情况等);(2)每季前两日提供上季管道天然气及管道液化石油气质量检测报告;(3)每一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及年度经营计划。36.4临时报告,即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决议;(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章临时管理第三十七条临时管理37.1发生本合同第38.2中的事件时,应乙方要求,甲方可对本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37.2甲方按第39.1的规定对本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在过渡期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第十一章违约第三十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38.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义务,对乙方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8.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在征用管道燃气设施后或终止本协义后,拒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38.3甲方基于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而对乙方实施罚款、撤消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39.1乙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实施,未经甲方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并可依有关法规予以处罚。39.2乙方未向用户公布并执行《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未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在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有关法规予以处罚。39.3乙方因施工及检修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可能较大范围影响用户正常用气,未书面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9.4乙方应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此规定的,并可依有关法规予以处罚。39.5乙方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未立即组织抢险抢修的;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机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未立即采取保障措施,派出事故隐患的;乙方发生重特大事故,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39.6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上述处罚事项以及金额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四十条不可抗力40.1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40.2除非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通知无法发出,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履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第四十一条免责41.1因上游供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等质量标准而导致乙方的供气无法达到本协议第14.1条规定的供气标准的,在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实后,可免除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乙方应加强检测和监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41.2非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因紧急抢险、维修而造成停业或大面积停供燃气的。但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通知相关用户。第十三章争议解决第四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42.1因甲方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或甲方撤销乙方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争议,乙方如不服,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42.2除上款外,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民事争议,双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42.3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十四章陈述与保证第四十三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事项43.1甲方为前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3.2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授予乙方前郭县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三十年特许经营权,并且在同一区域内将不再授予其它企业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特许经营权。43.3保证对乙方的监管将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本协议签订后颁布的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3.4保证由于中国政府机构变化导致甲方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其后继者承担。43.5甲方保证,当政府需要就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范围所涉及的特定用户作出优惠承诺并且付诸实施时,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43.6保证政府有关部门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天然气引入时,上游供应商能给予开设天然气接口(门站),使乙方能直接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以保证天然气供应价格能与松原市其他城区相同。)43.7甲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约定。第四十四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事项44.1乙方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44.2乙方保证遵守与本协议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及所有的技术、安全、健康、环保标准,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所有相关的技术、安全、健康、环保标准。44.3乙方保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正常、安全和可靠地向特许经营区域供气。44.4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配合实施前郭县的燃气发展规划,并根据规划及时铺设所需的燃气管线设施等,履行政府在公用事业方面对市民的承诺。44.5乙方保证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本协议签定之日后国家、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五章燃气的推广应用第四十五条燃气的推广与应用45.1政府应积极推行环保政策,逐步提高管道燃气在城市能源中的利用比例,严格控制用煤量及排污总量,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45.2乙方应按政府的环保要求,大力发展天然气,积极推进管道天然气普及率。45.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经营区域内所有新建商住楼宇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否则有关部门不予组织验收。45.4天然气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10吨以下燃煤锅炉、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工业项目,限制新建10吨以上燃煤锅炉、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工业项目;鼓励原有项目逐步进行燃料替换工作,提倡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在一定时期内有计划有目标地完成燃料替换工作;依法禁止新建餐饮业使用煤或柴油作燃料,现有饮食网点也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使用燃气。第十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保密46.1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每一方应对另一方向其透露的任何专有技术或机密信息保守机密,未经机密信息的所有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个人披露。46.2对下述情形,无需保密或不视为泄密:(1)披露时已为一方拥有的信息,不包括在谈判期间从另一方获取的信息或在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情况下获取的信息;(2)从合法拥有该等资料且无需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3)信息接受方为获取专业意见而必须向其专业顾问披露的信息;或根据对另一方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任何指令、要求或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4)任一方依据对其有监管权的任何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的相关信息。第四十七条适用法律4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八条协议的效力48.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开始生效,并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同时报省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前郭县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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