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举报
开通vip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PAGE2页共NUMPAGES2页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的城镇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管理.第三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城镇集中供热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集中供热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PAGE2页共NUMPAGES2页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的城镇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管理.第三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城镇集中供热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集中供热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镇供热规划.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城镇供热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六条供热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以及涉及受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初审,再报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的原则,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对于新申请联网的用户没有实行分户改造的,一定要先分户改造,后联网供热.对现有集中供热的住宅楼,一定要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对于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热,逐步实行按热计量供热.第八条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及民宅,确需分散供热的,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九条供热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第三章供热企业和设施管理第十条新组建的供热企业必须经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镇供热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热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热任务.第十二条对供热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供热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热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第十三条为了维护供热企业和受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供热合同交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供热合同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版本、一式三份.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第十五条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因维修、更新、改造供热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树木)的,施工单位应与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一)在埋设或架空的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热设施.(三)窃用供热用水.(四)损毁供热设施.(五)用供热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六)擅自增加散热片.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不得妨碍供热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第四章供热收费管理第十八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义务.供热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第十九条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财政予以补贴.第二十条受热用户转让房屋或更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不办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对于增加、减少、迁移供暖设施的,暂停或停止供暖的,应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办理手续,并将热费结清.第二十一条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其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供热企业收取的取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供热企业每年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交纳应收取采暖费的3%,作为供热企业保证金,供热期结束后,如果供热企业履行供热合同,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供热企业保证金全额及银行利息返还给供热企业;如果供热企业未履行供热合同,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供热企业保证金(扣除违约部分)余额及银行利息余额返还给供热企业.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供热企业应足额一次性收取本年的取暖费.在受热用户交纳采暖费的情况下,供热企业没有达到政府所规定的供热标准,受热用户可根据供热合同对供热企业进行投诉或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如达到供热标准,受热用户仍不交纳取暖费的,供热企业有权停止供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用热方自负.因供热方责任未按合同或供热规定向用热方供热的,应按实际情况,折算每日热费,并退还用热方.第五章供热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标准,对供热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并按照当地的气温变化进行供热,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居室中央温度18摄氏度以上)第二十六条供热企业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热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取费的受热用户有权按照供热合同追究供热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损毁供热设施的受热用户,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有权不定期检查受热用户的室温,并记录在案,作为供热企业的考评依据.第二十八条因擅自拆改供热设施或者对供热设施保温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或擅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热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质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四)不按期供热或中断供热的,责令供热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10000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予以处罚:(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五)、(六)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四)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从供热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阻碍维修供热设施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解释部门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一)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审查申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二)持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三)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供热主管部门对资质单位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不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资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第二十条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当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七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防寒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保证用热设施完好.第三十条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第三十二条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十税金十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关联法规: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第三十四条热计量器具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鉴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供热单位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七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工作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四十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第四十一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埋没线杆;(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五)排放污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和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二)擅自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三)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四)城市供用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取得城市供热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热资质证书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三)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五)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六)擅自扩大供热范围的;(七)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二)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四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市市区内的生活热水供应和集中供冷及县(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供热的分类集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联片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区域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城市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历经调研学习、征求意见、审查评估、修改完善,办法最终定稿共包含内容三十二条,对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划与建设,供热和用热管理,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区集中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热企业和用户在供热、用热、应急抢修等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扬州市供热管理体制不尽科学、职责不够清晰,供热布局不尽合理,管网产权不够明晰等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供热在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办法中,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1、明确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为扬州市城乡建设局.2、明确用户是指利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进行生产、生活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用户的提法为将来小区供暖到户提供政策依据.3、明确停供需提前通知用户的时间.因计划性停产、检修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维护施工或者设备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4、明确供用热合同内容.5、明确供热企业和用户在计量发生争议矛盾时的解决方式.办法要求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热电联产规划相衔接,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此外,要求供热企业加强企业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计划性停产、检修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维护施工或者设备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供热企业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报告,供热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检查、抢修.扬州市区的近期管网规划:拓展3条主干线,形成完善供热网今年7月,扬州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2016-2030)通过了相关评审.根据规划,未来扬州将通过市区两大热源厂互为备用、供热管道的互联互通,实现供热管网全覆盖,新建小区有望实现冬季集中供暖、夏季集中供冷.规划要求,近期将拓展3条主干线,形成完善的供热网.一是东部主干线(一期).东部主干线(一期)长度约为16公里,投资约1.5亿元.路径从华电扬州电厂起过京杭运河,沿京杭运河东侧、朱家河北侧、连淮扬镇铁路西侧、沪陕高速北侧布置至杭集镇.这一线路可为广陵新城、生态科技新城、杭集片区等热用户服务.主要热用户有妇女儿童医院、山鹰纸业等.二是南部主干线.南部主干线长度约为13公里,投资约为0.8亿元.路径从供热公司现状DN800扬二线接出,沿沪陕高速北侧(328国道南侧)布置,在连淮扬镇铁路西侧与东部主干线相连.这一线路可为食品产业园、LED产业园、广陵产业园等热用户供热,还可以形成东部区域双汽源供汽,从而提高供热的可靠性.主要热用户有李尔汽配、玛切嘉利、太极集团等.三是北部主干线.北部主干线长度约为14公里,投资约为0.9亿元.路径从华电电厂起沿铁路专用线西侧和宁启铁路北侧布置至翠岗路.未来连接远期建设的西部主干线.这一线路可为扬州市北部维扬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槐泗镇、方巷镇、公道镇、杨寿镇、甘泉及杨庙片区的热用户服务.主要热用户有顶新食品、凤凰水街等.
本文档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6.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金启航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2KB
软件:Word
页数:31
分类:
上传时间:2023-06-25
浏览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