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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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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的规则    社会学方法的规则 埃米尔·涂尔干 -------------------------------------------------------------------------------- 绪  论 到目前为止,社会学学者对于研究社会现象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的问题,还很少专门去研究并且加以确定。斯宾塞的社会学著述可谓不少,然而其中方法论的位置却微不足道。他那本《社会学概论》,标题很吓人,而书中的内容却只是让人们知道社会学的可能性和困难,丝毫没有论述怎样去研究社会学、应该采用什么方法。穆勒虽然向来注意方法...

社会学方法的规则
    社会学方法的规则 埃米尔·涂尔干 -------------------------------------------------------------------------------- 绪  论 到目前为止,社会学学者对于研究社会现象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的问题,还很少专门去研究并且加以确定。斯宾塞的社会学著述可谓不少,然而其中方法论的位置却微不足道。他那本《社会学概论》,标题很吓人,而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中的内容却只是让人们知道社会学的可能性和困难,丝毫没有论述怎样去研究社会学、应该采用什么方法。穆勒虽然向来注意方法学的问题(穆勒:《逻辑的体系》,第一章和第六章),但是他也只不过将孔德已经讲过的话重述一遍而已,实际上没有加进任何他个人的、称得上新意的东西。孔德的《实证哲学课程》第五章,可以勉强说是我们据以研究社会现象的方法论渊源。   这些学者们对社会学方法的忽视是不足为奇的。他们虽然是有影响的大师,但他们的所谓社会学研究却都没有脱离社会自然性的一般论述,没有脱离社会与生物界的一般关系的范畴,没有脱离对宇宙进化的一般进程的解释。就连著述甚多的斯宾塞,他对于社会学的唯一关心,也不过是想发现宇宙进化的自然规律是如何适用于社会现象的。其实,如果把社会现象只作为哲学问题的话,自然不必用什么特别的和具体的方法,只要用通常“演绎的”和“归纳的”推论,把一般概括当作大致的观察就够了。事实上,社会现象必须加以细致考察才能被真正了解。也就是说,研究事物,必须以事物为主,而不能以一般性原理为主;对一些特别的问题,必须进行特别的实验才能弄清楚;考察所得的证据,还必须合乎规律。所有这些,说明如果忽视实际的考察,只用一般的哲学推论,就无从进行社会学研究。   不久前,波尔多大学文学院首先开设了专门的社会学班,使我们有机会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并且从事专门的社会学教学。这样,我们得以从一般性概括中摆脱出来,进而研究一些特别的问题。从这种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种明确的社会学方法来进行种种社会现象的特别研究。现在将我探讨的结果汇集成册,以期引起讨论。自然,这些研究成果在我最近发表的《社会劳动分工论》里已经多少做了一些阐述。在这里,我把有关方法论的部分专门整理出来,单独出版。书中内容否认是取材于《社会劳动分工论》,还是取材于我未曾发表的其他著述,相信都会使读者感兴趣。从这本书中,大家或许可以明白我研究社会学从何下手,以及从事社会学研究的方向。 第一章 什么是社会现象 在讨论什么方法适用于研究社会现象以前,必须首先明确哪些现象才是我们所称的“社会现象”。 一 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中的普遍现象   首先,不仅要懂得“社会现象”这一名词,而且要细致地考察这一名词的含义和使用它的意义。人们通常将社会现象一词来表示社会中所发生的一切现象,或者表示同社会中或多或少有利益关系的普遍的概括的现象。按照这种看法,所有关于人类的事情,都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现象”。人们的起居、饮食、理想等等,各种功能都是有条有理地运转的,自然都与社会利益有关。如果把这些现象当作社会现象的话,那么社会学就不可能有它专门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它的活动领域也就会跟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活动领域混淆了。   其实,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确定的团体现象,这种现象的性质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现象的性质有着很大的差别。   当我们在尽兄弟、夫妇或公民的义务,或者在履行一种契约时,我们是在实践道德、风俗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存在于“自我”和个人行为以外,即使我们在感情上认为是自自愿地尽这些义务,我们仍然可以感觉到在这种自愿行为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现实,因为我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必须尽那些义务,而是教育使我们接受它们,从而“自觉”地尽这些义务的。并且有时我们还不清楚我们所要尽的一些义务,往往要考究法典或者借助法律来强迫我们,才得以知晓,这与在宗教生活中,信仰和教规与信徒的关系一样。信徒在出世之初,社会上早已有了宗教和“信仰”。这个事实说明信仰和宗教规则是在信徒个人以外的事物。同样,我们用以表达思维的语言信号系统、用以结算债务的货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用以商业往来的借贷手段,以及从事职业活动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诸如此类,尽管都是人们从约定俗成中创造出来的,但它们是独立运行的,并不在乎我们是否使用它们。假如将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体逐个地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所有行为都与上述行为相同。因此,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有一种社会的性质,它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   思维和举止方式不仅存在于个人身体以外,而且还具有一种强大的力量,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们能够用某种强制来使个人服从。这种强制力,当我们服从它时,当然不会觉得有什么压迫,也无所谓强制。然而,实际上这种强制力并不因为我们顺从它而消失。想要证明它的存在与否,只有在人们试图抵抗它,不屈从于它们,才会感觉出来。假如我们想做一件违法的事,法律在来得及时,会禁止我们的行为,依据法律去消除或纠正我们的行为;当法律来不及时,就会按照违法的程度加以惩罚以作补偿。至于纯粹道德方面的规范,它的强制力又如何呢?社会的舆论具有一种威力,它可禁止或者惩罚公民违犯道德的行为举止。尽管在某些方面强制的程度不很厉害,但强制力仍然存在。这同我们不遵从习俗,穿的衣服不合时宜或者不合身份会惹来嘲笑和轻视的情形一样,虽然算不上很强大的强制,也总是一种处罚。此外,社会的间接强制也是十分有效的。我们没有限定和本国人民讲话非讲本国话不可,没有限定非要用合法货币购买物品不可,但我们必须这样做;不用大家通用的语言,不用大家通用的货币,我们只能到处碰壁。工业也不禁止人们采用古代的方法来操作,但是如果有人硬要仿效古老的生产方式,他肯定会以失败而告终。法律也同样。法律并没有叫人不要违犯它、反对它,即使法律被人反抗并且被征服了,它的压制力也仍然可以从反抗力来证明其存在。世界上所有的改革者,即使他们从事的改革进行得很顺利,都会碰到这种反抗力。   这就是一些社会现象,它们具有特别的性质。它们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以每个个人。这些现象不同于有机体的现象,后者是通过某些形态和动作表现而存在的。它们也不同于心理的现象,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和通过个人意识表现出来。总而言之,这些现象具有一种新的性质,只有用“社会的”一词可以表明这种性质和它的含义。因为个人不可能有“非有机体”和“非心理”的现象,只有社会才具有这种现象。诸如政治团体(整体或者其中一部分)、宗教、政党、文协、行会等等都是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社会的”一词只有用来表示一种综合的现象,一种与已经形成的个体现象相脱离的现象,才有确定的意义。这样的现象,是社会学专有的现象。   前面我们用了强制一词,并以此来定义社会现象,这可能引起持极端个人主义观点的人的恐慌。因为在他们看来,个人是极端独立自主的。现在居然有人说一个人不能全由他自己支配,他们会认为这样将减少个人的许多利益。很遗憾,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人们大多数的意念和倾向都不是他们自己造就的,而是来自外界,通过引导、影响、强迫而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所以用强制来定义社会现象,也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认识。但不是说承认社会强制的存在就非要排除个性的存在。   上面列举的事例,像司法条例、道德、宗教教规、财政规章等等,都是通过制度化的信仰和习惯而存在。人们会以为只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现象才是社会现象。其实,还有另外一些社会现象,尽管它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但同样以个人对象,同样强制着个人,这就是大家所熟悉的“社会潮流”。例如,在群众集会上产生的激情、愤怒、怜悯等各种行为,都不是个人的感情所使然,而是来自一种潮流。它来自个人以外,又使个人受其感染,并且还往往是不知不觉受到感染。有时我们不注意它,或许会不为所动,但当我们试图反抗它,则立即就会被潮流所压制。一个人要想反抗集体行为,结果总是会受到集体行为的指责。可见一种压迫在反抗时表现出来,而且,事实上在未反抗时已经不知不觉地存在着。因此,我们有时受了外界的强制却还以为是自我的原因。逆来顺受,或许感觉不到强制的压迫,然而那种压迫力却总是客观存在的。正如人们生活在空气中,并不觉得空气的重量,但空气的重量仍然总是存在一样。同样,个人在公共场合中,受到集体的影响,不知不觉地发生了与集体同样的感情,与他个人以往未受感染时的感情相比,可能会很不相同。一旦团体解散,社会影响不再作用于个人时,我们静下心来细想,可能会惊异地发现自己那里产生的感情与原来的感情相比,其差距之大几乎令人难以置信。于是我们才知道,由于团体的影响和强制力,使我们的感情和行为都变了形。社会影响不仅可以使人做出违背性情的事,而且可以使人做出惊人之举。单独的个人,大多数不会出大乱子,但当他加入到人群中去以后,就可能会随着群众而形成暴乱。这些短暂的团体影响的道理,也同样可以解释在我们周围经常发生的较长期的团体运动,无论是社会整体性的还是局部的,比如那些宗教、政治、文学、工艺性质的各种运动。   社会现象的定义,还可以从对儿童教养方式的观察中得到进一步的证实。教育儿童的现象,不论过去还是现在,总是一个不断强迫的过程。儿童视听言动的方式不是生来就如此的,而是通过教育的强迫力使然。起初,是强迫儿童饮食有节,起居适当,然后强迫他爱清洁、守安静、听教训,接着强迫他懂得待人的礼节、社会习俗、行为规范,以后又强迫他学会做事,等等。等到儿童长大了,教育的强迫力逐渐消失,但是他幼时接受的教育行为已经成了他“与生俱来”的习惯,不需要强迫他自己也知道照样做下去了。斯宾塞的教育学说与此相反,主张理性教育,即所谓让儿童自主,放任自流,不加以强迫。但是他这种教育学说只不过是个人臆想,从未听说过有哪个民族实行这种方法,因此不足以作为对上述事实的反驳材料。社会强制力之所以特别表现在教育方面,是由于教育的目的在于将个人培养成为社会的一分子。从历史上看更不乏这样的例子,人类就是用这种方式不断地再创造出来的。这种强制力存在于社会中,通过父母、教师来铸造社会的新成员,而他们则是社会与儿童之间的中间人,是社会强制儿童的代表者。 二 社会现象独立于个人的特殊现象   普遍的、概括的现象并不能称为社会现象。各种在个人意识中可以找得出来的思想,各个个人中见得 着的行为,也都不能算作社会现象。如果把这些现象当作社会现象,那是把个人身体以内的事情与社会现象相混淆。构成社会现象的是集体性的信仰、倾向和守则。那些名义上为集体的、实际上仍然属于个人性质的形式,也不能称为社会现象。集合体和个人这两种现象通常有不同的状况。例如,某种思想经过许多人的共同加工,成为一种集体的思想,这时它与先前出自个人的思想是不相同的。不论先前个人的思想与这种集体的思想是如何地接近,两者不是一回事。个人的思想存在于个人身上,集体的思想存在于集体之中,它独立于个人而发生作用。与这种集体思想和行为相适应,采取某种形式,构成一种特别的团体,形成集合的现象,这与个人现象显然不同。集体习惯所以存在,不仅仅在于连续行为中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而且这种形式一经采用,就会通过人们的交谈、教育以及文字的传播等发生作用。这是社会现象的特性,在生物界里,找不出这样的例子。这也就是法律、道德、谚语、俗语、宗教教规和政治条文、文学学派等的缘由和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自然不能在个人实践的例子中找得出来,因为它即使在个人实践以外,也还仍然是存在的。   无疑,集体与个体之间的不同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但从上面列举的众多重要事例中,已经足以说明社会现象与个体现象之间的差别所在。这些差别虽然有时不能直接观察,不过通过一些人工方法还是可以呈现出来。而且也有必要把社会现象从混杂的状态中抽象出来,在纯粹的状态下进行观察。例如社会上某些强有力的议论,因时因地,时强时弱,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自杀、生育等等,这就是社会现象。不过,初眼看来,这些受社会影响而产生的种种社会现象似乎与个人自然的婚姻、自杀、生育等现象是分不开的。直到采取统计学的方法,用结婚率、自杀率、生育率等方式,才能看出其中的差别。比如,将一年中发生的结婚、自杀、生育等的总数,根据人们不同的年龄重新分组,我们就会发现,在各个不同的年龄上,人们的结婚率、自杀率、生育率是不同的,在各个地区,上述事情的发生率也大相径庭。在整体事件中,包含着所有未加区分的个体现象,分类的结果把这些个体因素排除了。由此可知,社会影响发生作用与不发生作用、作用强与作用弱,结果就不同,从而也可得知个人现象与社会现象不是一回事。   这些就是排除了杂质的完全的社会现象,其中的个体表现在过种集合体中也具有社会现象的性质,因为它们所表现的是集合体形式中的一部分。不过,从集合的整体看,其中的各个个体行为又是由个人心理的有机现象所形成的,不能称为纯粹的社会现象。心理上的有机现象,一方面是社会的,另一方面又是个人的,介乎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可以称为“心理的社会现象”。它与社会学有关系,但又不能作为社会学的直接材料。自然科学也有这种情况,研究一些机体内部不同性质混合的现象,产生了一些混合的学科,比如生物化学。   有人会问,照此说来,一种现象只有成为社会各分子所共有的现象,或者至少是社会上大多数分子所共有的现象,才能成为集体的现象,那么,所谓集体现象与普通现象还不是一样吗?这话有一定道理,不过一种现象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带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这好比在一个团体中,团体的力量使每个成员采取相同的行动,这种团体行动能够触及各个成员,是因为它存在于集体之中,所以能触及其中的各个部分;而不能反过来说,因为它存在于各个部分,所以能触及全体。从祖先传授给我们的一些信仰、规则中可以看得更清楚。我们接受和采纳这些信仰、规则,不仅在于它们是世代相传的集体行为,而且在于它们还具有特别的强制力,通过教育传授给我们,使我们不得不遵从,不得不沿用。还有许许多多的社会现象,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带来给我们的。就是我们亲自参与制造的一些社会现象,也同样如此,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手段能够施及我们。在公众场合中发生的集体情感,不仅能表现当时群众中各个人的一种公共情感,而且除了各个人的公共情感以外,还具有一种特别的力量,即前面所述的“集体现象”。它是公共生活的产物,是各分子彼此结合的反映。一种公共意识所以能够触及团体中的各个分子,也就是因为存在着这种集体现象的特殊力量。大家能够产生同样的感情,并不是每个分子不约而同地自动,而是在个人以外的这种特别力量,使各个人不由自主地产生同样的感情,个人不过是受这种集体力量牵动罢了。   具体地说,社会学领域只包括一些确定的团体现象。社会现象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产生的现象。这种强制力,或者通过强制个人来直接地实现,或者在强制个人时由个人的反抗而间接地实现,或者通过群体内部的传播力而实现。通过群体的传播力而实现的强制,有时要比前两种强制表现得还要更容易实行。通过法律、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的直接力量作用于个人,自然容易实现;通过经济组织的力量间接作用于个人,也不难;不过更容易的是由团体的力量作用于个人。虽然如此,后一种状况只是前面几种状况的变形,因为能使之超越于个人意识之外而成为普遍现象的,就是社会强制力量。(社会现象的这个定义与作为塔尔德社会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定义有重要区别。首先,我们声明社会学研究绝不是为了证明塔尔德所称的决定性影响力。塔尔德将其归因于集体现象起源中的模仿行为。其次,上述定义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观察所得的直接材料的简单总结。根据这个定义,模仿行为不仅始终未能,而且决不表达社会现象中的本质和特征。无疑,所有社会现象都是被模仿的,前面我们也已说明它有普遍化的趋势。但这是因为它是社会性的,即带有强制性的。它的扩展力是社会性特征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只有现象能够产生这种结果,模仿只有用于解释它们或者定义它们。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模仿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外界刺激的反映。还有,人们要问,“模仿”一词是否用来表示由压力影响而产生的蔓延?这种表达混淆了各种很不相同的、必须加以区分的现象。) 三 社会现象的动态部分和形态部分   上述关于社会现象的定义是否完善了呢?以上论述的社会现象都是由生理现象表现出来的,即关于思想、行为和感觉的现象,我们统称为“活动状态”现象。它们是社会现象的基本部分。另外,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外貌的、形态的现象,我们称为“存在状态”现象,它们同样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有关,因此也属于社会学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如组成社会的各个基本分子,这些分子的形式和集合的程度、各地区人口的分布、交通道路的状况、人们的居住环境等等。   这类“存在状态”的现象具有与“活动状态”的现象相同的特征。“存在状态”对个人的强制也和“活动状态”对个人的强制一样。当我们研究一个社会区分或者组合的原因时,不能仅仅从地理上的观察和物质上的分析来说明,因为除了这些物理的自然现象以外,还有道德等因素。一个社会的区分和组合,是用法律上的公法原则来处理的,就如同处理家庭和民事纠纷一样,是一种强制的行动。在乡村,人们分散居处,在城市,人们却相聚而居,这是因为存在着一种社会的力量在强制着个人,形成这种不同的集中方式。人们对房屋、衣服的选择也同样受着社会强制力的影响。交通的轨道也是按照人们经常过往的道路修的。这些现象,都属于社会现象。不过它们与前面所述的基本社会现象有所不同,加上这类现象的数目还未查明,所以现在不加进去,另成一体,作为附例,也未偿不可。   但是把它们作为附例,我认为没有多大益处。因为存在状态不过是一种较为固定的活动状态。社会的政治结构不过是社会中人们彼此间一种稳定生活状况的表现形态。如果他们彼此间密切关系由来已久的话,就会有政治组织的趋向;反之,就无所谓政治组织。人们选择住房的式样,除了周围住房式样的影响以外,还有祖辈遗传下来的形式的影响。前面已讲过,交通的轨道也是按照以往人们经常过往的道路修的。如果社会上只有“形态的”部分能够表现这种具体的强制现象的话,那么人们可以把它们作为社会现象的附例。然而,司法条例不是“形态的”部分而是“生理的”部分,它的存在力量,就像建筑物那样显而易见。一种简单的道德格言,自然没有什么力量,但它所表现出来的形状,往往比通常的时髦和职业风气还要稳固。另外,还有许多现象,附属在社会一些特征明显的有结构的现象中,不停地发生作用,它们的形式却难以确定。因此,社会现象中“存在状态”和“活动状态”的差别只是在于表现程度的强弱不同。我们不妨将有关社会基本条件的现象用社会形态一词来表达,不过须知道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性质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存在状态”和“活动状态”具有相同的性质。   至此,我们可以给社会现象定义如下:   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   在社会学中,很容易建立这种与生活、结构、机构和功能紧密相联的关系,因为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可直接观察的媒介,表明这两者的联系。而生物学就没有这种材料,从而研究的顺序也就与社会学不同。 第二章 关于观察社会现象的规则 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规则是,要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 一 从主观意识阶段迈向客观实际阶段   1.各门科学都经历过主观意识阶段   在一种新的事物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以前,往往已经在人们头脑里出现过,人们对它不仅有些具体的图像,而且还能有一些关于这种事物的初具雏形的概念。这同生理学和化学产生的初期一样,对物理和化学的现象,人们脑子里早已有了一些超出感知以外的观念,例如在宗教书籍中就混杂不少物理的和化学的观念。事实上,人类的思考总是先于科学存在的,而科学只是证实这些思考的方法。人类生活在大地上,对周围的事物肯定要加以思考,否则就无法支配自己的行动。由于用观念来想象事物,总比实际考察事物来得方便快捷,因此人们往往用观念来代替实际事物,有时甚至把自己的想象当作事物的实质。一件事,需待观察、描述和比较后才能了解的,人们往往只用思想去分析和综合;对于必须用实际的科学考察才能掌握的事物,人们往往只进行意识形态的分析。并不是说,这种分析方法完全排除了实际观察,只是这种方法往往思想在先,事实在后,引证事实只不过是为了证明人们预先得到的观念或者结论,并非想把事实放在首位来研究。在这种方法中,事实仅仅作为思想验证的东西,而不是科学的对象,人们用观念估量事物,而不是从事实归结出观念。   用这种方法去研究事物,自然得不出客观的结论。无论是观念还是概念,都不能代替客观事物。观念或概念出自浅显的经验,是在实用中产生,也是为了实用而创造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日常活动与周围环境的事物相适应。然而,从实用出发,用观念推测事物所产生的理论,尽管仍然实用,却往往会是错误的理论。例如,虽然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在十六世纪时就已证明人们通常相信的太阳绕地球旋转是错误的,但是由于实用的缘故,太阳绕地球而行的思想在我们的社会里至今还沿用。可见,如果只用观念去窥测自然界事物,显然用不着精确的阐述事物的性质,只需考虑到哪件事有益,哪件事无益,以及如何取其益避其害就行了。另外,实用的观念往往只求大概的适应,只求适应普遍性的情况,却说不清它的可靠性到底如何。这不是说,用主观猜想永远找不出事物的规律,而是说,用主观去猜想所找出来的规律是靠不住的。观念是人与事物之间的一层隔膜,有时用了它,事物的真实状况反而愈朦胧,人们却以为已经看得一清二楚。   科学必须以它自己的材料作依据才能成立。如果用观念去估量事物,就缺少了这种根本,科学就无法成立。即使勉强凑成一种残缺不全的科学,由于没有根基,就会变为一种艺术。如果把观念与实际事物混为一谈,就会认为所有实际事物都能通过观念来估量。既然可以用臆想来估量,那么周围一切事物都可以用观念来处理了。不仅可以处理现在的,而且还认为可以推测将来的。因为,符合事物性质的就是好的,不符合事物性质的就是坏的,人们用观念去琢磨,即刻就可以知道求益避害的方法。既然观念如此神通广大,那么利用科学来求取真理的研究就反而显得累赘了。观念便和成为使用这种方法的充足理由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任何事情,一经回想,立即知道它的过去和现在,据此又能够推测将来,不用考究事情的真实情况,就可迎合大众贪图便利的心理,立即想当然地弄出一种新事物来,就像某些人自以为知道物质如何存在,据此又想象出一个“点石成金”的方法来一样。这种以艺术来侵占科学研究的思想,,对于对此把科学看为急用品的人,有时可能很便利,但是却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他们以为科学只是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为了应付他们的急用而产生的。所以越便利,越快捷,也就越好。这是一种急救剂,而不是一种用科学解释事物的方法。   这种应急方法适应人们的某些自然倾向,在自然科学产生初期也不乏其例。例如化学中的炼金术,天文学中的显相学,都是为了急用而采用的方法。英国学者培根曾经猛烈抨击当时一些学者采用的这种方法,极力倡导用实验方法。前面所说的“观念”也就是培根所指出的“成为各门科学的根本(见培根:《新工具》,第一章,第26页)”、“占据了事实位置(见培根:《新工具》,第一章,第17页)”的“浅见或者成见(见培根:《新工具》,第一章,第36页)”。培根斥之为“偶像”。一种空空洞洞的幻影掩盖了事物的真相,使人们误以为它就是事物的本质。由于幻想在思想中可以畅通无阻,无边无际,使甚至以为能够用个人意念随意重建世界。   2.社会学仍然处于主观意识阶段   观念对于自然科学是如此,对于社会学则影响更大。人们在还没听说存在社会学的时候脑子里早已有了关于法律、道德、家庭、国家、社会等想法或者念头。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他们就无法安排生活。正是在社会学领域里,培根所说的“成见”更加具有统治人们思想、代替事实真相的能力。社会事物是通过人才能实现的,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它们必须要反映在人的意念中,不管这些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都可以进入人们的头脑中,并且据此来处理人与人关系中各种各样的事物。表面上看起来,家庭、契约、禁令、国家、社会等组织不过是人们关于社会、国家、法律等观念的表现形式。因此,社会中各种实际现象似乎都不超出人们的想象或者理想之外,似乎可以凭借观念就可以了解一切事物。这样一来,意念就变成为社会学的根本材料了。   然而,社会的许多现象都表明,只凭人们的主观想象是不能处理的。有许多事物,只凭难以解释,既不能了解它们的真实面貌,也不知道它们的本质。用观念估量事物,就好比一种浮光掠影,外表似乎明白,内里却含糊不清。正是由于这种缘故,一些由思想家们靠思维发现的社会事物规律,其实只是一些牵强附会、毫无真凭实据的东西。对于一件事物,如果找不到它的详细状况、具体形式和特征,或者即使找到,也仅仅是一些抽象的概括或者似是而非的规则,那是一些习惯上相沿的成见影响我们的结果。由于这种成见是与我们的身体并存的,所以尽管它蒙蔽了事实的真相,我们却毫无察觉,再加上这些成见除了与我们的身体并存之外,还往往是来自经验的积累,积习相沿,从而带有遗传性、权威性,强迫我们,使我们难以逃避。因此,对于一件事,只要存在成见,人们就会不加思考便将从成见中感受到的东西当作这件事的真实情况。一言以蔽之,考究社会现象,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象,否则就无法了解它的真相。   直到现在,一些学者仍然把社会学现象当作概念而不是当事物来看待。孔德曾经说过,“社会的现象是自然的现象,是受自然规律制约的。”从这句话看,孔德仿佛已经在不知不觉地承认社会现象是客观事物,是在自然界里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但是,当他走出这种哲学上的概括,进一步解释他所研究的社会学大纲时,还是将意念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他的社会学主要原理是认为“人类随意时间的推移而进步”。从这种理想出发,他认为人类在宇宙间的进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延伸形式,是伴随着人类本性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社会学的目的在于找出这种进化的程序。然而,即使客观存在这种进化,也只能在科学建立以后才能发现真理。在科学没有产生以前奢谈进化的事实,或者声称考究进化,只能是把进化当作思维的概念,而不是把它当作事实。如果主观地去模拟进化,这种进化也就不能实现。能够证明进化的存在,并且可以进行观察的,只有那些独立存在的各种具体社会的产生、发展、灭亡等事实。假如一个新社会的兴起,只是旧社会的代替物,它所存在的形式,能够看作是旧社会形式的化身,或者只是旧社会形式的稍稍改动,那么可以将自古至今的各个社会排成一条直线的形式来进行观察,把那些同性质和同时期出现的社会,都看作是一个继续的形式连接起来,如果能够按这种排列,或许可以说社会是人类进化的一个反映。但是,社会现象的表现从来不是这样简单。一个民族取代另一个民族而兴起,不仅仅是一种继承的延伸形式,或者是旧的民族中增加一些新的特征。相反,它具有新的法则、新的性质,具有自己的个性,区别于其他民族。既不能把它与以前的社会排成一种继续的形式,更不能把它们当作一个统一的形式。社会的继承形状,不是几何上的直线形,而是像一棵树那样,树干枝叶参差不齐,各不相同。   总之,孔德这种用历史发展的观念来解释社会的方法,与人们用常识来解释社会的方法没有多大区别。从表面上看,历史提供了社会进化的一个简单程序。在历史上可以看得见的,只是些新陈代谢的人,一些人死了,另一些人又诞生了,他们都是朝着同一方向行进,具有相同的性质。此外,社会的进化只能看作是人的心智的发展。因此,对于解释社会进化似乎只能用人的意念了。假如这样来解释社会,不仅是陷入意识形态决定论,而且是将与社会学毫无关系的概念当作社会学对象了。   斯宾塞避免了孔德的这种概念,却又用另一个名词重蹈旧辙。他把社会当作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虽然与孔德将人类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有所不同,但从他给社会下的定义来看,却表明他仍然以成见代替事实。他提出,“社会是由协作的集聚而构成的,通过协作,这个个人结合起来形成社会。”(见斯宾塞:《社会学原理》,第331页-332页。)“协作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的协作,这种协作是人类自然的趋向,不是为了某种目的所驱使而结合起来的;另一类是有意识的协作,这种协作是人类为公共利益而结合起来的。”(见斯宾塞:《社会学原理》,第332页。)从协作是社会生活的根本这一原则出发,他将社会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工业社会,第二类是军事社会。这种区分是斯宾塞社会学思想的根源。   从斯宾塞这个基本的定义来看,他虽然承认要把社会当作事物来研究,实际上仍然把这种事物当作思维的观念。表面上看来,把两种协作当作社会现象的定义好像是一种格言,似乎是可以立即看得见或观察得到的事物一样。然而,协作是否就是人类组织社会的实际原因?仅仅通过简单的观察是难以断定的。要承认这种原因,首先必须考查社会中一切集体存在形式,证明一切团体都是由于协作而结合起来的。否则就不符合科学的方法。退一步说,即使考察一切社会形式,这种方法仍然是用观念来想象事实。斯宾塞定义中的社会,并不是现实中的社会,而是他理想中的社会(参见《社会分工论》,第二章,第二节)。不经考证而轻率地下定义,是因为斯宾塞自以为社会的现实无非是由于人类的理想,他的所谓的人类“协作”完全是这种理想的反映(斯宾塞在《社会学原理》第三章第332页中说过:“协作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社会存在的目的又是为了协作。”)。由此可知,他所研究的一切问题,都离不开这种方法。尽管他想用实验的方法来解释社会现象,但是他既然用观念来估量事实,而不用事实来考证,那么他的所谓实验的证据也是靠不住的。事实上,他的学说中所有的基本部分都可以立即归结为协作的不同形式和两类协作社会的定义。不过,当人们面前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专制的压迫的协作,另一种是自发的、自由的协作,这时显然后一种是理想的,是人类向往的和必须向往的。   不仅在科学中有这些把常识当作根本的事情发生,而且在人们日常言论中,也经常把常识当作事物本身。根据我们现有的知识,国家、主权、政治自由、民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等,它们的意思往往含糊不清。我认为,社会学方法要求人们不要用常识代替科学,凡是未经科学检验的概念,不能随便使用,更不能用来代替事物本身。   遗憾的是,在社会学讨论中,一些不明不白的概念仍然不断地出现。人们自认为这些名词有确切的定义,非常符合事物本身,孰不知他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一些含糊的概念,是与感情、成见、空洞的印象等不加区别地混合为一体的观念。人们常常讥笑中世纪的医学者所谓冷、热、干、湿等都是用常识推测出来的,孰不知我们今天仍在重蹈他们的覆辙:由于社会现象的异常复杂性,所以用常识来解释它们。   3.其他社会科学也有类似情况   在社会科学各门特殊学科中,这种意识形态特征也不乏可指摘之处。   道德学表现得最为明显。道德学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体系,无一不是由于意念的发展,并靠意念赋予强力的。这种意念,有些人说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有些人又说是由于历史的沿袭而或迟或早形成的。总之,不论是天赋派还是遗传派,不论是经验派还是理性派,都把意念当作道德的实质。他们认为,道德和法律的形成,不在于道德和法律的实质,而是人们在各种不同的环境和各种不同的情况中所形成的这种基本的概念。因此,道德的对象不是那些实际的条例。这些条例都是由意念产生出来的,只供意念参考而已。所有伦理上的问题都被当作意念的问题,而不是事物本身的问题。关于法律、道德,所要知道的只是法律的理想是什么,道德的理想是什么,而不必知道法律的本质、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因此,道德学者研究的方法,不是把道德上的问题摆在眼前,像我们那样,把它当作一件事物进行客观的考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道德上的问题和道德学研究的材料,是它的条例,而不是关于那些条例的一种浮光掠影的概念。如同物理学者研究物理学一样,他的对象是一些现存的固体,而不是对这种固体的常识和观念。由于道德学者不是把道德当作客观事物来研究,所以他们研究的道德学材料,只是一些来自意念的东西。不仅在普遍的问题上是这样,而且在道德学上的一些特别问题,诸如家庭、家乡、责任、仁爱、正义等,也都是用观念来想象。   政治经济学的情形也同样。穆勒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现象是纯粹以获得财富为目的的 社会现象(见《逻辑的体系》,第三章,第496页)。用什么方法,或者用什么标记,能够说明一种事物符合这个政治经济学现象的条件呢?一门科学在它的研究之初,姑且不谈能否知道它的目的,即使可以说明它的目的存在与否,恐怕也不能如此草率地下论断:以获得财富为目的。研究任何一件事物,只有进行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才能肯定它是否有目的或者什么是它的目的。问题无论简单还是复杂,从来没有立刻可以知道目的的事情,更没有不待考证事实,就能知道在社会劳动中,获得财富的欲望是占首位的事情。因此,这类财富学说的政治经济学材料是脑子想出来的,而不是一件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经济学者想到了一种现象,认为是与他研究的东西有着,他就承认这是经济学上的现象。例如对“生产”的研究,以为只须罗列一些主要的因素,把这些因素弄清楚了,“生产”的真相也就立刻知道了。抱着这种思想考察事物,往往不追究该事物存在的具体情形,也就不能知道它所以存在的原因。这是按照自己的经验来解释事物,从经验探求事物的结果。凭借观念想象,加上简单的逻辑推理,一下子就把“生产”想象出来了。从这样的生产理论出发,自然力、劳动、工具、资本等都可以像生产一样,通过想象去求得(从V.吉德《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三册第一、二、三看出,经济学中用这样的方法构成的概念比比皆是:观念、使用观念、节省观念、转移、支出等等都属于同一性质。)。   经济理论中是基本的“价值”概念,也带有臆想的色彩。经济学者如果想把价值当作事实来研究,首先应该考究怎样才能弄清楚价值所以成为“价值”的事实,然后区分价值的种类,考察各类价值所以会不同的原因及其它们的变化,最后将研究得来的各种不同结果加以比较,以区别于简单概括的现象。只有在科学研究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时,才有可能产生理论。可是经济学者们却先有理论,后有科学,用想象代替事物,认定价值与物品的稀有、利用有关,于是就从稀有和利用的观念出发来给价值下定义,再附上一些例子以证明。现象是无穷的,理论应该符合现象这种事实,用一个无说服力的例子,并且是臆想出来的例子,怎么能与丰富多彩的事实相符合呢?   政治经济学和道德学都缺乏科学考察,即使有也只是一种“艺术”而已。例如,道德学理论,被简化为关于义务、善行、权利等观念的争论。这种抽象的观念不能构成一门科学,因为这种观念的目的是解释道德应该如何如何,而不是研究道德的规则究竟是怎样存在。经济学者们的研究也同样。他们最关心的是哪一种为好的问题,诸如社会的组织是按照个人主义的观念好还是按照社会主义的观念好,国家的工商业是采取保护政策好还是采取放任政策好,货币是采取金本位好还是采取金银复本位好,等等。这些问题在经济学中很少规律的性质。如果将习惯使用的方法称为经济学规律,也只是稍微带有一点点规律的味道而已,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习惯的行动,一种假设的习惯规则。例如,经济学上著名的“供求规律”,也不是根据实际的经济现象考察归纳出来的结果。从未有一种经验或者一种比较的方法能够说明经济关系的进行是根据这条规律的。经济学者们可以做的或者已经做到的只是辩证地说明了大家要图利益,就不得不这样进行,假如不这样做,就会吃亏。当然,在工业中,生产率越高越发达,产品价格就越低,而生产少又投入劳动多,产品价格就越高。这种必要性虽然符合逻辑,但还不是真正的自然规律。自然规律表明的是事物之间的内在关系,而不是事物表现的形式。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常常认为“供求关系”符合自然规律。事实上,自然规律中很少见到这种特例。一种规则要与自然规律相符合,那么它所讲的事实、要达到的目的就必须是自然存在或自然呈现的事实。如果只凭意念虚拟出自然存在的假象,就不能冒用自然规律之名。一些经济学者以为他提出的规则与自然规律相符合,无非是因为大部分人采用它,遵从它。其实,即使人们普遍采用它,遵从它,也只能说明这些经济学者是聪明的倾向,而不能说明这一规则一定与自然规律相符合,更不能说它本身就是自然规律。   4.客观性是科学的出发点   社会现象是客观事物,要研究它,就必须把它当作事物来看待。既然是一个事物的问题,就无须以哲理推理它的性质,争辩与它相类似的初级现象,而只要把它呈现在社会学者面前的唯一可据的现象弄清楚就行。所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或者有待于我们进行观察的都是客观的事物。把一切现象都看作是事物,是所有科学的出发点。社会现象毫无疑问体现着这种性质。例如价值,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意念――意念是不可捉摸的――而是价值在人们经济交易中实实在在的关系。关于道德的现象,不是道德理想的各种概念,而是那些有效地规定人们行为举止的一整套规则。关于经济的现象,不是利用或者财富的意念,而是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社会的进化是由于人类观念的发展,但是不能把这些观念作为立即可以引以为据的东西。只有从实际现象出发才能阐述事物,而不能直接用观念想出起初的事物来。在没有实际经验之前,我们不能知道一种思想是否为某种社会现象的根源,甚至不能确定那种现象是否存在。只有等到经过事实的检验以后,才能知道事物的渊源,才能懂得这种事物是从什么地方产生出来的。   因此,我们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外部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已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这种外在性可以使我们从外面观察事物的时而,从而免除一些谬误。尽管事物的内部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还未定形,但我们在开始研究时仍然要把它当作有“固定性”的事物来观察。事物的真实情况是不能靠主观来臆想的。这种观测事物的规则,无一例外地适合所有社会现象;包括社会中一些人为的现象,也应该这样去观察。一切契约性质的规则和制度,都不是靠推测出来的。用一已的经验来观察这些规则和制度,只能触及表面上的事物,研究者或许还误认为已经了解到事物内部的特征和规律,从而心满意足。   概括地说,社会现象具有自身特殊的性质,只有坚持客观性才不会偏离它。一切具有社会迹象的事物,都不是简单地靠愿望可以改变的。这并不是说事物难以改变,而是因为事物的改变需要付出很大努力,不可能仅仅靠一种愿望就能成功;也因为被我们改变的事物,往往会有顽强的反抗力,要想征服它,非要努力不可;甚至有时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仍然难以使其改变。改变一件事物是这样,改变社会现象也同样如此。个人的志愿不能随便改变它,它本身的力量却可以主宰个人的志愿,像模具一样,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使我们的行为不脱离它的范围。即使我们将它征服了,它在被征服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反抗力,也能使我们强烈地意识到社会现象是独立于我们身外的事物,是从外部与我们接触的。因此,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者考察,才能符合社会现象的本质。   明确地说,如同最近三十年来心理学上进行的改革一样,社会学也应改革。孔德和斯宾塞很早就已宣称社会现象是自然的现象,而实际上他们总是不把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看待。各种经验学派的学者也一样,他们老早就承认心理学的现象是自然的现象,但是他们仍然继续用以往纯粹意识形态的方法来解释心理学的现象。所谓经验学派与非经验学派,不过是名词不同而已,实际上都是靠内省的方法去研究事物。这种内省方法与事物隔了一层,不容易了解事物的真实状况,却容易为自身的习惯或思想所左右。若不加以特别的控制,这些习惯和思想就会侵占起初事物的位置,大家就会把它们当作科学的材料。包括罗克和孔狄亚克,他们也没有把心理学上的现象当作客观的现象来研究。他们研究的感觉,不是感觉本身,而是他们对于感觉的那些意念。罗克和孔狄亚克虽然竭力主张科学的心理学,但是真正的科学心理学产生是在他们的研究以后,即把心境当作外部事物来观察,而不是建立在用意识去证明心境的方法产生的基础上。罗克和孔狄亚克只是开创实验心理学的先导。这种研究方法的建立是心理学上的一场革命。其他各种帮助心理学成功的新的科学的方法或者具体的方法,只是丰富了这种基本的客观方法而已。社会学也必须取得这种进步,必须从目前仍然所处的主观阶段迈到客观阶段上去。   5.社会学的进步取决于客观性的实施   应该说,社会学由主观阶段迈向客观阶段,比心理学要容易些。心理学研究的材料,是人的主观现象,或者是与主观分不开的现象。个人身体内部的现象似乎难以作为外部的现象来观察;或者是在观察时,不仅要加以设想,而且要用各种人为的方法来进行推测。研究社会现象则不同,有许多直接的、自然的事物作材料。法律存在于法典中,日常生活发生的许多事情表现在统计数学中或者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历史材料中。“时髦”可以从人们的穿戴中反映出来,“嗜好”可以见诸于文物艺术,等等。总之,社会现象的各种表现是在个人意识以外,只须观察外部事物而不必考究个人内部的事情。从这一角度来看,社会学的现象要比心理学的现象容易观察一些。社会学现象虽然千头万绪,要想解释清楚甚至比解释心理学还要困难、还要复杂,但是它能使人容易了解其真实的处境,这又比心理学现象较为优越。心理学现象不仅难以建立,而且难以捉摸。因此可以说,社会学方法的客观原则一旦得到公认并且实行,社会学的发展会比心理学更加迅速。确实,社会现象的极其复杂性使科学研究产生诸多困难。不过,社会学作为新兴学科,可以借鉴其他科学已经取得的成果,这种现成经验的应用有助于社会学的加速发展。               二 将社会现象看作客观事物的具体规则   根据以往学者的经验,要了解所有事物的真实现象,仅仅用理论来说明,或者用理论来分析是不够的,并且人的思想往往容易误解事物真相,为了不重蹈前人的覆辙,有必要建立一种严格的科学研究规则。现在,根据前面的论述,归纳出如下基本规则:   1.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   关于这个规则,前面已经多次强调,这里不再举例说明。事实上,这个规则是一切科学方法的根本。笛卡儿方法即怀疑法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个原则。笛卡儿在研究以前,将以前所有的观念都置于怀疑的地位,这是因为他想用一种科学的方法来考察事物,经过这种方法检验后证明是科学的概念才加以使用,排除其他所有先验的思想观念,或者至少将它们暂时搁置一边。培根的偶像论也出于这种思想。笛卡儿和培根两派学说,虽然经常冲突,但在这一点上却是十分一致的。因此,社会学者在决定研究对象时,或者在讲授他的研究结果时,都不能乱用科学以外或没经过科学研究检验的概念。社会学者还应该清除常识导致的谬误和前人传下来的习惯中成为科学研究桎梏的部分。即使不能完全清除,也应该明白这类常识和习惯是毫无价值的东西,才不致于让这类东西在学说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社会学排除这些东西之所以特别困难,原因在于社会现象同人的感情联系较多。人们对政治和宗教信仰的感受、对道德准则的感受与人们对自然界事物的感受,有着相当不同的感情。对政治和宗教的感情,一旦与政治和宗教的事情结合,就会用感情去解释事物。各种意念深深地印在脑子里,所有外来事物都被看作是意念的对象,并且由此产生的观念还具有不容反对的权力,所有与己不合的议论都被视为敌对意见。持国家主义观念的人与信仰极端个人主义的人,他们的看法不是难以合得来吗?一旦抱有一种思想,对于相反的方面无论其如何证据确凿,都会加以反对,不仅不接受,而且不承认那种看法是真实的。凭感情用事,就会难以接受外来的真实议论,往往认为只有自己的处理才合理。一旦感情用事,就难以采用科学的实证,不愿听到科学的说明,甚至当听说某种事情不是用观念去解释,而是用那枯燥无味的科学去分析时,还会觉得无法理解。比如,把道德问题当作外部的实际事物来研究,会被认为有辱于道德,就像人们把人体解剖家的手术看作是没有人道一样。这样的话,就认识不到感情应该受到科学的制约,甚至还会将感情作为一切事物的根本,以为有了感情才会有科学。正如一位研究宗教的历史学家笔下描写的一位以色列预言家一样,这位预言家对学者们竟然敢触动上帝的东西一事大声疾呼,仿佛别人触动了他的祖宗(见达姆斯特泰尔:《以色列的预言家》,第9页)。   这种神秘的思想,是变相的经验学说,是与科学对立的,我们必须全力反对。感情不能享有随意否定实物事物的特权。感情不是一种神秘的东西,它同样也是通过历史的沿袭,从一些松散的、混合的人类经验中得来的。它不是由一些高深的实际事物相结合形成的,而只是一些零乱的、无次序的感触,偶然地或者未经科学方法加工所产生的结果。感情不会带来明白无误的理性,相反却会带来非理性。以为有了同样的感情,就有同等的理性,那是将初等理智置于高等理智之上了。如此建立的“科学”只能满足心智的需要,就会用感情而不用智力去思考,就会用含混的直接的感觉综合,而不愿用耐心的明白的理性分析。总之,感情可以作为科学的对象,但不能作为科学真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事实上,每一门科学产生的时候,都曾经遇到过这种同样的障碍。在自然界事物中曾经浸润着许多宗教的和道德的思想,成为自然科学产生的障碍,然而,各种各样的自然科学还是相继诞生了。可以预料,随着各门科学的进步,那些先入为主的俗见将逐渐地消退,社会学本身也会如此,从而使社会学者能够进行真正的科学研究。   2.根据社会现象的外部共同特征进行定义   前述规则要求社会学者摆脱浅俗观念的束缚,专致于考察社会事实,那么,应该怎样去考察社会事实,才符合客观的研究方法呢?   对一种确定的团体现象,用各种科学方法进行调查,所得到的定义大致会相同。社会学者的第一步是将所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确的定义,以便确定自己所研究的到底是什么事物,同时也让别人能够明白。这是科学证明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条件。待明确了事物一定义后,再谈理论也不迟。科学的对象是由这种明确的定义来确定的,科学的内容自然也要根据这一定义来解释。   科学的定义不能靠头脑中的意念想象出来,而必须按照事物内部不可分离的性质来表述该现象,这才是客观的。也就是说,应该根据事物的全部性质,不能根据个人对于事物的或多或少的理想观念。然而,一件事物在研究之初,还没有对其进行实际考察时,人们最容易最直接见到的,就是该事物的外形。相反,其内涵却不容易直接见到,这种内涵是事物的基本部分,有待解释的价值更高,在科学研究之初是个未知数。这时如果妄谈它的内涵,那就不是根据事实,而是根据思维的概念想出来的。因此,开始研究时,应该在事物的外形里找出它的基本定义的物质来。显然,这种定义必须把表现相同性质的所有现象都包括进去,无一例外。因为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办法只是选择其中几种现象来下定义。我们研究的事物,必须是我们已经知道的实实在在的事物。给这些事物下定义,除了根据它的形状以外,别无其他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规定第二个具体规则: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具有一种团体现象的特征,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   例如,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具有共同外形特征的行为,赋予一个特别的名字,叫做罪罚。于是把社会上所有受这种罪罚的行为叫做犯罪,将犯罪的事实收集在一起,进行专门的研究,取一个公共的名字,叫做犯罪学。又如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小社会”,或者说一种特别组合的社会部分,它的外形是各个成员由血统上的关系结合而成,或由法律上的关系结合而成,赋予这类事实一个特别的名字叫做家庭生活现象,把这类家庭生活现象聚合在一起,进行专门的研究,取一个公共的名字,叫做家庭。这时家庭的定义是根据对这类特别现象的外形进行观察而规定的,还没进行社会学上的考证。从普通的家庭到不同形式的家庭,诸如氏族家庭、母系制家庭、父系制家庭等,开始时都是用这种方法定义的。不管我们研究什么问题,无论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社会学者用这种方法下定义,可以使科学研究从一开始就与事物的真实现象相接触。必须指出,分析事物外形的方法,同样不能靠意念去想象,必须根据事物的自然现象。将事物进行分类所使用的标记,必须公诸于众并且得到大家的承认,观察者所下的论断必须得到大家的认可。诚然,科学中用以研究事物的观念,不可能与大众的观念相同。如自由思想的现象或者冒犯礼节的举动,从一般群众的常识看来,是极不合理的,应该受到惩罚。但与其他社会现象比较,这些思想和冒犯礼节的事情,又不能算是犯罪。又如,在日常用语中,氏族与家庭两者的差异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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