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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宪法学》课程案例教学题47【精品】《宪法学》课程案例教学题47 《宪法学》课程案例教学题 绪论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爱德华.拉宾教授在一篇专门为法学“定位”的文章中指出:“实际上,法学既有一种独特的主题,也有一种独特的研究方法。” 请问:你认为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哪些独特的方法,并请运用这些方法对“宪法”本身进行分析。 方法是主体为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如果说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精品】《宪法学》课程案例教学题47
【精品】《宪法学》课程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教学题47 《宪法学》课程案例教学题 绪论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爱德华.拉宾教授在一篇专门为法学“定位”的文章中指出:“实际上,法学既有一种独特的主题,也有一种独特的研究方法。” 请问:你认为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哪些独特的方法,并请运用这些方法对“宪法”本身进行分析。 方法是主体为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如果说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就宪法学而言,它除了具有“灵魂和头脑”(邓小平语)意义的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外,还有独特的方法,这些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种,而且都可在分析“宪法”本身过程中予以体现。 1、价值分析法。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规范体系,又是价值体系。价值分析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求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它关注“宪法应该是什么。”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也就不会明确。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宪法进行的判断。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等,其中人权与民主是 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2、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解决的主要问题上宪法的概念或者说定义。宪法的概念 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混乱的问题。在宪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之讨论,就是围绕宪法的概念而展开的。 3、本质分析法。对宪法进行本质分析极为重要。在宪法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和实践:一是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二是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三是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观点。 4、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关注“宪法实际上是什么”。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美国学者所说的“宪法就是法院说它是宪法的东西”,都是从社会实证角度对宪法进行的分析。从一般意义上讲,字面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有以下四大环节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都必须立足现实,否则就意味着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缺少现实针对性;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得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三是书面宪法并不是万能的,它还需要不成文宪法、“活的宪法”,包括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来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四是宪法的价值取向要结合现实来判断,这主要表现在从世界宪政史看,一旦立宪政治成为潮流,新国家在建立或者旧国家在变革过程中,都将制定宪法列为首要事项,即使在专制国家中,也以立宪相粉饰,于是,虽然这些国家在形式上有宪法,但这些宪法与宪法的价值取向都无缘。 5、历史分析法。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毛泽东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哪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就是对历史分析法的运用。在运用这一方法分析宪法时,既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又要反对历史复古主义,摒弃历史主义认识论而采用历史性的认识论,只有这样,才能在分析宪法时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6、比较分析法。列宁曾经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科学分类,指出以前的宪法即资产阶级宪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类型宪法,而“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力的宪法,这就是它和其它 1 国家宪法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比较的方法既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有关宪法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异同优劣的比较,加深对有关宪法问题的认识。因此对宪法进行比较分析极为重要,要大力提倡在宪法学中进行比较研究,推动比较宪法学的发展。 7、其他分析方法。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学科间的综合集成,其突出表现就是方法论上的互相渗透,或者说融会贯通。目前,社会学分析、经济分析、政治学分析等方法亦逐渐被宪法学界所吸纳。随着宪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诸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方法亦有可能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材料1宪法是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合。((德)叶林涅克:《国家通论》) 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加)柯里:《民主政府与政治》) 材料2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序言) 材料3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那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物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凡有代义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问题:1.材料1揭示宪法的那些特征, 2.材料1、材料2和材料3对宪法的本质的反映有何区别, 1、材料1中叶林涅克和柯里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利、最高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总和。他们对宪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于宪法内容的特定性,即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它们是立足于宪法的内容,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对宪法予以定义。 2、(1)材料1认为宪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的特点,但并未涉及这些内容的阶级意志性;(2)材料2即美国宪法序言反映了美国制宪的目的——增进全民福利、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3)材料3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4)材料1和材料2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3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的反映,因而宪法是有阶级性的。因此叶林涅克和柯里以及美国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某些特点掩盖了宪法的阶级性,贡斯当则认为宪法只能是有产者的工具,宪法是有阶级性的。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材料1:变法乃素志,同治初即纳曾国藩议,派子弟出洋留学,造船制械,凡以图富强也。人之更衣冠,易正朔,则是得罪祖宗,断不可行。(慈禧太后语) 材料2: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础永久确固,而外在革命党,亦可因此消灭,候调查结局后,若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慈禧太后语)(宋教仁:《清太后之宪政谈》) 材料3: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而成者也;其所以设咨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也;固其对付咨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也;其所以宪法大纲者,不过欺人之门面,赖人以口实,万不可信者也。(宋教仁:《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 材料4: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孙中山:《在檀香山正荷梯厘街 2 戏院的演说》) 问题:1、结合材料1、材料2和材料3分析清政府实行立宪的真实意图。 2、材料3及材料4体现了什么思想,其实施的结果又如何, 1、宪法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其经济条件;民主政治是其政治条件;而科学和理性的文化是其思想文化条件。然而我国清政府在实行所谓立宪时立宪并不具备上述条件。虽然清朝末年我国的民族资本有了一定发展,民族资产阶级有革命和立宪的要求,但从材料1、材料2和材料3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并不是真正想建立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其立宪的真正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继续满清贵族的封建统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抗外国列强的侵略;二则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以立宪的形式满足立宪派的政治要求,以消除革命党的势力。 2、材料3和材料4反映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他们希望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障碍。同时他们认识到封建统制阶级是不会真正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并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因而要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就必须以革命的手段推翻封建统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希望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中国建立真正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的统制被推翻,但并没有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而是陷入了军阀混战的局面。而且孙中山所主张的美国式的民主政治体制在形式上也未被确立,相反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将其修正为责任内阁制。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材料1: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求助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法)西哀耶士:《第三等级是什么》) 材料2:用不着说,人民就是主权者,主权属于人民的,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或者委托别人制定社会公约、宪法和各种法律;任何一个个人、一个家庭或者一个阶级妄图充当人民的主人,在我们这里是根本不可想象的。((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 材料3:由于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源泉,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不仅必须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统一原始权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的。((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分析宪法制定权的来源。 西哀耶士认为制宪权属于国民;埃蒂耶纳.卡贝认为制宪权来源于人民;汉密尔顿等人也认为制宪权应当归人民所有。西哀耶士认为制宪权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国民的制宪权是不受限制的,是最高的权力。埃蒂耶纳.卡贝则从人民主权原理出发,认为制宪权是主权的反映。制宪权来源于主权,是主权的体现;汉密尔顿也认为制宪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制宪权通过宪法创造各项国家权力。制宪权是具有“原创性”的权力。 我们认为,制宪权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它是国家统治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通过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来巩固统治关系。因此制宪权来源于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它区别于由其创造的组织化了的国家权力。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1.材料1(1)“政府正当权利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独立宣言》)(2)“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3)“特宣言主 3 权属于国民而确定本宪法。”(1947年《日本国宪法》)(5)“国家属于人民……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材料2(1)“主权属于人民有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方式及其范围内行使之。”(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2)“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3)“人民行使权利的最高的直接形式是全民公决和直接选举。”(俄罗斯宪法)(4)“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材料3(1)“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与扣押,此类不可侵犯的权利。”“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煞。”(美国宪法修正案)(2)“国民所享有的一切基本政权不受妨碍。本宪法所保障之国民基本人权,为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赋予现在及将来之国民。”(1947年《日本国宪法》)(3)“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问题1上面材料1、2、3共同体现了哪一项宪法原则, 问题2这3则材料分别从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 2、材料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照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材料2:“任何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政治上、经济上或社会上之关系,不得不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的身份及门第而有所差别。不承认皇族及其他贵族制度。” 材料3:“任何人若非告以理由,且予以即行委托辩护人之权利,则不得予以拘留或拘禁。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拘禁任何人/如经要求时,应立即在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庭之公开法庭,说明其理由。” 材料4:“天皇仅实行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之行为,并无干预国政之权能。天皇依法律规定,可以将其有关国事之行为,委任他人行使。”“国会为国家之最高权利机关,并为国家之惟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材料5:“所有法官,均依其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仅受本宪法及法律之拘束。”(注:以上材料均摘引自1946年《日本国宪法》。) 1、这些材料共同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材料1、2、3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1)材料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材料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时间其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作主:一是间接的代议制形式;二是直接的形式。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等。(3)材料3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2、这些材料共同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从这五则材料中可以看出,法治原则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个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 4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材料1:“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特根据自己的制宪权力,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这个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前言) 材料2:“忠于一七八九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和各族人民自决权的原则„„”(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序言) 材料3:“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问题:1、材料1、2、3分别属于什么类型的宪法序言, 2、宪法序言除了这几类外,根据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还有哪种类型, 1、根据所列材料,它们分属的宪法序言类别如下:(1)材料1属于目的性序言。这两个宪法序言的内容仅仅陈述了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较少,因此属于目的性宪法。(2)材料2属于原则性序言。这个宪法序言主要表述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属于原则性序言。(3)材料3属于纲领性序言。这个宪法序言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属于纲领性序言。采用这类宪法序言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 2、根据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宪法序言进行分类时,除了上述三种类别之外,还有一种宪法序言即综合性序言,但为数较少,而且篇幅较长。 第六章 宪法规范 1、材料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运用于俄罗斯全境。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规,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官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俄罗斯宪法第15条) 材料2:“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问题:1这些材料反映了宪法规范的哪些特点, 2请简述这些特点的主要内容。 2、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材料2:“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 5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主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以上材料均摘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问题:上述4则材料代表了宪法规范的哪些类型,其法理根据是什么, 1、(1)这两则材料都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特点。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且构成了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其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依据是宪法地位的优位性。宪法优位性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构成国家一切实定法的基础与核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1)宪法规范性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国法制的统一。(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在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2、材料1、2、3、4分别属于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力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1)材料1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确认,属于确认性规范。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2)材料2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属于禁止性规范,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作为法的属性。 (3)材料3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有关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属于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4)材料4所列举的宪法规范具体规定了宪法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属于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在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问题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第七章 宪法关系 观点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观点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问题:请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评论。 针对这两则材料,我们可以作如下三点分析: (1)材料1将宪法最主要的价值定位于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及基本内容得以证明。就宪法的发展历史而言,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而制定出来的。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即法国1791年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尽管涉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却居于支配地位。 (2)材料2将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归结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种观点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而所谓人民主权概括地讲就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说宪法的基本问题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6 的关系,那么人民主权则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基本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整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 (3)材料1没有揭示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的特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其他法律也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它的保障作用具有根本性,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材料2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脚点——保障公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一词似乎只看破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视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如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成为公民权利根本保障书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主要通过三个原则和五种方式来体现。这三个原则分别是:第一,宪法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第二,宪法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第三,宪法通过程序来制约权力。这五种具体方式分别是:第一,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第二,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行使中的“错位”,尽可能使公民权利少受不当权力的制约;第三,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膨胀及滥用,尽可能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四,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和方式,尽可能使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第五,宪法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把国家权力置于相对状态中,尽可能避免导致绝对腐败的绝对权力。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1、有学者认为,宪法的秩序价值在传统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一命题便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尽管这一命题不能全面反映宪法的价值,但秩序价值无疑是应该肯定的。 问题:请对该学者的观点进行评述。 2、材料1: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灵活性及变化之间存在着不可协调的矛盾。处理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就是宪法不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作出规定,或者只作简单的规定。 材料2:“二战”以后,由于民族解放运动日益高涨,发展中国家相继脱离殖民主义而独立,对立了新政权,在这种新的国际形势和历史条件下,宪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出经济立宪阶段。 问题:试评述以上两则材料, 3、有学者认为,传统宪法学对文化的研究十分薄弱,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关系的简单化及宪法调整功能的单一化,即宪法学家只关注宪法对国家权力与经济生活的调整,很少从文化角度观察宪法与文化生活的相互关系。因而,为了全面把握当代宪法的结构,有必要从文化角度对宪法进行分析,寻求宪法的文化价值与基础,强化宪法对文化生活的调整功能。 问题:试对该学者的观点进行评述。 4、材料1:博登海默指出,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困惑。 材料2:凯尔逊指出,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人流出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仍然未能获得解决。他同时宣布:“自己不能够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正义究竟包括什么要素。纯粹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之所以不能回答这一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回答的” 材料3:美国宪法序言说“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及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制定合众国宪法如下。” 7 请问:材料3与材料1、材料2所表述的观点是否矛盾, 1、 该学者的观点揭示了宪法的秩序价值。 (1)所谓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它是与无序相对应的范畴。社会领域的秩序即所谓“社会秩序”,对人类生活有着重要作用。人类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秩序是法律也是宪法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而且,宪法在追求和保障这一价值目标上还有特殊性,发挥着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1(2)具体说来,宪法对于宪政秩序的引导、维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团体、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责,并通过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实现各个社会主 2体在宪政社会中的角色定位,这是建立稳定而有序的政治社会秩序的基础。?宪法规定有关国家及其公职人员应该在公民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必须对其权力行使的政治后果向公民负责,从而在宪法上确定了人民对于政府、公民的自由和 3民主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这正是宪政秩序区别于以前各种社会秩序的根本特征。?宪法规定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以此建立权力的运行秩序,并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 4构作出科学安排。这是宪政秩序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随着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宪法也不断调整着权利、权力之间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协调关系,从而推动着宪政秩序的良性发展和进步。 2、观点1和观点2主要围绕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而展开。观点1认为,应该限制宪法在经济关系上的作用;观点2则认为,宪法在经济关系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认为,观点1对宪法在经济关系上的作用肯定不够,观点2通过“经济立宪”来概括宪法在经济关系上的作用则有点过度。对此可从以下两方面作进一步分析。 (1)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性质和发展变更都由立宪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但这并否 1定它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具有引导、促进和保障等方面的反作用。具体表现在:?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 2的发展,明确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宪法以一定方式确 3认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宪法还可以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2)从实证角度看,20世纪以来,各国宪法中有关经济的内容逐渐增多,是各国认识到宪法对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并试图发挥这种作用的表现。1918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规定经济方面的内容,赢得了“经济宪法”的美誉。社会主义宪法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对经济发展的宪法调整,前苏联(俄)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都曾用大量条款规范经济制度,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大都照搬苏联的做法。从整个世界范围看,“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宪法都普遍突出经济问题,篇幅大,内容多,一些有关经济的新名词在宪法中频频出现。据统计,在宪法中使用“经济政策”、“经济秩序”、“经济结构”、“经济体制”、“经济组织”等词汇的便有84部之多。而且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宪法对经济问题尤为重视。 3、该学者的观点颇有启迪意义。从宪法作用的角度讲,传统宪法学确实忽略了宪法对文化关系的作用。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宪法对文化关系的作用,从而为在实践上强化宪法对文化生活的调整功能提供理论依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文化是人们对社会的各种改造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的总称,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这里专指宪法对精神文化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主要包括:宪法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宪法确认和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社会公德;宪法规定教育、宗教等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各项制度,对社会意识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宪法本身就有其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对人们思想意识的进步产生着重要作用。如宪法确认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必然会对们旧的思想意识产生巨大的冲击;宪 8 法规定民主制度,必然对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具有促进作用。 (2)从实证角度看,文化规范在宪法中的演进历程,一方面反映了各国对宪法在文化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断加深,另一方面说明了宪法在文化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总体上而言,魏玛宪法以前,宪法中很少有规范文化生活的内容,到了魏玛宪法,则不仅规定了国家对文化生活的总政策,而且还设专章规定动作有关教育和学校管理问题。特别是二战后,各国在宪法中都普遍规定了文化的内容。 4、不矛盾。其理由在于: (1)尽管对正义很难有统一的定义,而且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用迥然有异的词汇来描述他们认识上的区别,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人们都普遍向往正义,努力追求正义的实现,并认为法律最适合象征正义与实现正义,从而普遍把正义与法联系在一起,认为正义是法的一个基本价值,视正义为法的价值体系中的灵魂部分。所谓“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说的就是这一点。 (2)社会正义主要指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证性。如果说法律能够引导、保障和促进正义价值,那么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居于宏观方面的社会正义的现实,无论是实质方 1面还是形式方面,更有不可替代的根本性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确定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宪法对社会的既有利益和预见利益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使其能够满足或者相对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同时,将这种分配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种保护大 2多数人应得利益的分配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被证实为最为公正、合理的形式。?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程序,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学、有效和文明的实现形式,弥补了社会正义的实质方面在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足。也就是说,即使利益的分配结果有违公正,但由于在利益分配方面,宪法和法律程序具有确定性和统一性,因而人们也可以参照已知的程序调整自己的行为,以获得分配上的相 3对公正。?在制定和实施部门法以实现正义价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才能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所具促进作用的最大发挥。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1、材料1:天惟时求民主。 材料2: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材料4:人民主权是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问题:请对以上四则材料进行评论。 2、材料1:巴基斯坦反复重申,除核武器、社会经济发展等其它问题外,克什米尔问题应是会谈的核心议题,穆沙拉夫还表示,如果接受克什米尔现状,他就会丧失继续执政的基础。瓦杰帕伊总理和辛格外长多次强调,根据印度宪法,克什米尔是印度领土和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称:“我们怎么能与宪法讨价还价,” 材料2:瓦希德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以他信任的国家警察副总长伊斯梅尔接替国家警察总长比曼托罗的职务。按宪法规定,任命国家警察总长须事先得到国会同意。这样,总长拒不接受瓦希德的辞退,人协也认为瓦希德这样做是为宣布紧急状态令做准备,因而威胁到国家安全,所以决定举行弹劾瓦希德的特别会议。„„这是印度历史上首次弹劾总统。瓦希德则一直抨击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材料3: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图.梅叶尔曾说:“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我国台湾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如果说19世纪是“宪法时代”的话,那么20世纪以后便是“行政法时代”。 问题:请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有关原理分析上述三则材料。 1、材料1、材料2与材料3、材料4存在某些悖论。 9 (1)材料1中所谓“天惟时求民主”,意指天是为民作主的,所求的“民主”是“民之主”,即“君主”、“圣王”。这与晚些时候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主”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这种思想演变下来,就是帝王将相受“天”之托来为民作主,面人民则是作不了主,也不能作主。与此相联系的是所谓“民本”思想或“重民”思想,即主张“民为邦本”,君为舟,民为载舟之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管这些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有一定价值,但其实质则是提醒统治者剥削压迫要有一定限度,应该施行德威并重、宽猛相济的统治手段。这显然与宪政意义上的民主思想格格不入。 (2)因此,必须破除材料2中所谓“为民作主”的陈腐观念。这就要求政府公职人员抛弃观点2中所谓“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陈旧思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导以“父母官”自居,把“爱民如子”挂在在头,却没有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公仆,没有把人民群众自觉的视为“衣食父母”,而习惯于由自己为大家作主,这无疑与国家权力的性质背道而驰。 (3)材料3和材料4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广大人民群众理应有充分的当家作主意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民群众却缺乏权力主体意识,认识不到自己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责任和权利,更认识不到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在推动社会发展中所拥有的力量,而习惯于把希望和前途寄托于少数公职人员身上。因此,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缺乏应有的热情与主动性,常常处于观望被动状态,与发展人民民主的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必须继续强化人民的宪法观念,帮助他们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参与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 2、这三则材料都是围绕“如何对待宪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 材料1中的印度领导人在受到极其严重的压力(可能使来之不易的会谈破裂)下,时刻不忘宪法,并宣称不能与宪法讨价还价,表现出对宪法的足够尊重。材料2的斗争双方在极其险恶的政治斗争中,始终以宪法而不是暴力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表现出对宪法的足够尊重。这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要大力营造“认真对待宪法”的社会氛围,让“认真对待宪法”成为每一个公民自学的宪法观念,成为整个民族宪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强调“认真对待宪法,需要对材料3中的观点进行客观分析”。材料3的观点不适合中国,因为中国的宪法与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规律有其特殊性;不能对这些说法采取断章取义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同时,应该进一步明确宪法与行政法的一般关系。宪法是各国普遍确认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母法”,而行政法则是“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是“让宪法可以在个案中得到贯彻,且变成有生命”的“子法”。因此,将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割裂开来无疑是欠妥当的,是不符合“认真对待宪法”这一要求的。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1、观点1:有人认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观点2有学者指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问题:试评述上述两种观点。 2、材料1:有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政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肯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 材料2:有学者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材料3:有学者认为,宪政就是一种政治权力受到约束、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权力界限,进而从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三个层面控制政治权力。 10 问题:以上三则材料皆对宪政进行了界说,试对此进行评述。 1、(1)两则材料都揭示了宪政的一上重要内涵——民主政治,这很有意义。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为内容。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可以说,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同时,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 (2)材料2从形式方面对材料1进行了补充,这种补充很有价值。顾名思义,宪政与宪法密不可分,不实施宪法的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显然不能称作宪政。宪法是宪政的起点或者说前提,没有宪法当然谈不上宪政。古希腊和古罗马曾经有过相当发达的民主政治,但那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当然也就无所谓宪政了。 (3)材料1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材料2将宪政等同于实施宪政的民主政治,都还有值得改进之处, 1因为它们都忽略了以下3个方面:?宪政与民主政治具有不同的人文理念或者说道德基础。民主制相信人民的选择,而宪政主义更倾向于对人性持悲观态度,正如杰弗逊所说:“谈到权力,别再说什么依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民主制注重决策者的产生程序,而宪政主义更关心决策的实质内容的正当 2性与合法性,因而奉行“尊重多数,保障少数”的原则,力图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民主还可分为人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十余年间就是典型的人治民主,其特征集中表现在: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确认和宣告民主目标和原则,在实践中依靠由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或惟一领袖根据自己的想法,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诉诸群众运动来实现。在一定情况下,宪法确实能在人治条件下得以实施,从而造成人治民主,但这绝对不是宪政,因为没有无法治的宪政,不能离开法治来谈宪政。 3也就是说,人治民主与宪政并不相融,而宪政意义上的民主只能是法治民主。?民主有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分。民主既可从形式意义上去理解,比如人民的广泛参与;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去理解,即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宪政与形式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我国“文化大革命”就很有说服力。而宪政只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才统一。当然宪政并不排斥形式民主,而且完备的宪政必然包括形式民主。 2、以上三个材料从不同侧面对宪政进行了阐述:材料1侧重于民主的角度,材料2侧重于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个方面,材料3则侧重于权力制约的角度。这三种认识都有一定的可取性,但不足也很明显,那就是没有全面地揭示宪政的涵义。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宪法学界的通病。我们认为,宪政的涵义丰富多彩,要全面地揭示宪政的涵义,至少要把握以下6点: (1)宪政是一种思想。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也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政首先是作为一种理想或者说一种价值在被人类所追求。 (2)宪政是一种精神。这样一种精神通常又称为立宪主义或者说宪政主义,它包含三大基本理念: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人道政府。 (3)宪政是一个原则体系。这样一种原则体系包含四项核心的要求:主权在民或者说人民主权,保障人权,权力制约,推行法治。 (4)宪政是一个制度体系。包括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等。 (5)宪政是一个过程。它不仅表现为宪政制度具体的现实运作过程,即立宪、行宪、护宪与修宪等;而且表现为宪政制度抽象的历史发展过程,因为宪政制度的设计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人们对宪政的认识程度,而人们对宪政的认识程度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这就使得宪政制度从总体上体现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辩证统一的特点,决定了宪政是一个向着绝对理想不断迈进而又永远不能达到的这么一个无限接近的过程。 (6)宪政是一种状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宪政秩序,意味着通过一定的过程,宪政理想得到了较好的实现,宪政精神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宪政原则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宪政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11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材料1: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材料2: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材料3: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将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我国宪法修改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1、宪法对国家的经济制度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还可以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应该具有稳定性,不应该被频繁地修改,但宪法的稳定性又不是绝对的。 3、从题中的材料可见,从私营经济的出现到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映出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当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宪法无疑必须及时地作出反映,只有这样,宪法才能不与现实相脱节。同时经济体制的变化也只有反映在宪法中才能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及时地把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的立、改、废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维护宪法权威结合起来。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1、材料:某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许某和王某是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其中许某由乡政府推荐。选举结果,王某获得多数票,因而当选为该村村委会主任。但许某不服选举结果,于是告至乡政府。乡政府经讨论研究后,认为,该选举结果存在问题,因此宣布此次选举结果无效,并决定于数日后在乡政府主持下重新选举。 问题:(1)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乡政府在选举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宪。 (2)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一种什么关系, 2、材料:曾某原为某省省委书记,2000年7月因换届改任省人在常委会主任。曾某一直酷爱书画,工作之余总要进行书画创作。2001年12月,曾某将自己的书画作品结集出版。某知名大学教授发表书评时称:我们现在的一些领导同志一旦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后总觉得无法适应,但曾某却并未如此,他不仅有了发展自己兴趣爱好的条件,而且其书画水平也如何如何,云云。 问题:请就上述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述。 11、(1)该乡政府在某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着违宪行为,主要表现在:?乡政府推荐许某为村委会候选人的做法干涉了村民的自治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推举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村民进行选举的 2一项基本权利,乡政府无权推荐候选人。?乡政府宣布选举结果无效的行为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选举村委会是村民选举权和自治权的基本内容,乡政府不得干涉,也无权宣布选举结果无效。 12 (2)我们应该真正认识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村民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中心重要成员,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以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无权对村民委员会发布指示和命令,因而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1)该教授将曾某改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视为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曾某肩负着极为重要的责任。 (2)该材料也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的思想状况。这些人在思想观念上将人大及常委会视为退居二线的机关,将自己视为二线干部,从而不思进取,不认真改选自己的职责,使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不实、威信不高,使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未能真正发挥出来。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今天,我们必须努力改变这一状况。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 材料: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29日,此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词有如下几点: (1)特区法院审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真的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宣布其无效多项式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人大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1、请根据材料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如下错误:(1)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 2、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主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材料1:斯娜的母亲系中国A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B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斯娜,M国采取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斯娜随父母定居中国C市。 材料2:文达的母亲丽莎系A国公民,与在A国的中国公民文涛结婚后在M国生下文达的姐姐安达,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文达,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 13 材料3:思嘉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陈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陈某夫妇定居中国B市。 材料4:陈斌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1999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陈斌,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 问题:1、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 2、斯娜、汤姆、文达、安达、丽莎、思嘉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其法律根据是 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合乎哪些条件, 3、如何确定陈斌的国籍, 1、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其中采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又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三种情况;采用继有国籍的国家又分为当事人申请和根据法律事实的出现两种情况。 2、(1)斯娜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其父母均为非M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M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 (2)文达具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中国国籍。 (3)汤姆和丽莎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 (4)安达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M国国籍,而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5)思嘉不具有中国国籍。尽管其为中国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国的事实不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 (6)汤姆、安达、丽莎、思嘉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以申请的方式加入。其条件主 123要有以下五点:?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必须出于自愿;?申请人须为中国公民 45的近亲属,如夫妻关系、收养关系、兄妹关系等;?定居在中国;?其他正当理由。 3、陈斌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为中国人,但由于其父母已取得A国国籍,因此,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又由于我国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陈斌父母在丧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陈斌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再则,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陈斌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国籍。因此,陈斌属于无国籍人。他要取得A国国籍或中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1、小A诉某新闻主管部门案 小A乃某地方报社时政评论专栏的特聘记者兼责任编辑,曾因采访和客观报导下岗工人对有关部门的不满等新闻而受到当地新闻主管部门的警告。某天,小A又将当地某些干部包养二奶、接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公诸报端。当地新闻主管部门以影响社会稳定且屡教不改为由,吊销了小A的记者证,并撤销其所在报社社长老B和总编老C的职务。小A等不服,遂向上级新闻主管部门提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决定。小A等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小A行使了哪些宪法权利, (2)新闻主管部门对小A的处分是否符合宪法, (3)如何看待新闻自由与宪政秩序的关系, 2、桑落墅29位农民诉惠民县公安局案 在山东滨州地区惠民县,有一个不起眼的偏僻小镇,名叫桑落墅镇。这里地处鲁西北,属山东省的贫 14 困地区。尽管如此,村民们仍然是其乐融融。 1996年4月2日深夜,惠民县公安局治安科的张传文、张刚等人,率领一批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摸进了桑落墅。11点多钟,桑落墅村派出所所有的两名警察几下砸开了村民季玉坤的家门,闯了进去。季玉坤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便被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从被窝里拖出,押上警车,送县城中心旅馆关押起来。15天后,季的家人送来3000元莫名其妙的“罚款”,再加上225元“旅馆费”才将其赎了回来。 同季玉坤的遭遇一样,当天和以后连续几个深夜,桑落墅共有数十人被抓走,分别关押在惠民县公安局指定的“高家店旅馆”、“顺达旅馆”、“鸿燕旅馆”等处。——老百姓一律管它们叫“惠民县第二监狱”。 1996年5月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又是张传广、张刚率大队人马进村,这次几乎是挨家挨户的搜捕,连孤苦伶仃的五保户老人也不放过。一时间,全村到处都是“咚咚”的砸门声音,有许多院落的大门被砸倒,村民季东岳的老伴刘爱玲未穿上衣,也被拉出来站在院子里,吓得浑身直抖„„当天深夜,又有一批村民被冠以“赌博犯”的罪名,关进了“第二监狱”,一部分人则被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赌博犯”的大牌,在高音大喇叭的喊叫声中,到各乡、各村游街示众。„„这些都被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拍成“严打成果”。随后,山东省某报以《滨州地区严打取得显著成果》为题,报道“惠民县打掉一个涉及100多人、赌资达41万元的特大赌博团伙,群众为此鸣鞭炮庆贺„„”的“新闻”;滨州、惠民县的电视、报纸更是宣扬惠民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特大赌博团伙”的事迹。 当时正值农忙季节,桑落墅700余名劳动力中,有200多名青壮年为躲避抓捕而逃往异乡。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桑落墅一到晚上几乎没人敢开灯,听见汽车响家家关门,很多村民不敢在家睡觉,有两个青年人在长期恐惧中,精神失常,两个未成年人也被抓去作为人质„„ 1996年8月,桑落墅村民忍无可忍,决定秘密到北京上访。村民李宝在众乡亲的签名支持下,上访到中纪委、公安部等国家高层部门。 1996年9月16日,李宝成因上访被县公安局以“赌博”罪“逮捕”,并被张广传戴上手铐在村里绕行一圈。张手拿逮捕证,对村民喊道:“大家听着,李宝成没有问题,可我就把他抓了,看你们谁还敢去北京~” 从1996年底到1997年初,桑落墅有几十名村民向惠民县法院起诉惠民县公安局,但不少村民因交不起二三百元的诉讼费而无法起诉。张广传等人得知消息后,还开着车到村里恐吓村民,吓得很多起诉的人到处躲藏,有的起诉后又撤诉,最终有29人的起诉被立案受理。1997年6月6日惠民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出庭应诉人员个个腰间别着手枪,连旁听的被告方工作人员也荷枪实弹。后来更以“法庭无法保证其安全”为由,拒绝出庭,法院只好暂停审理。后在省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下,于10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10月13日以原告胜诉结案。(该案例摘自任之编著《当代中国民告官》,时代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202页,原题为《29位农民发誓告倒县公安局》) 问题:1、公安局侵犯了农民的哪些宪法权利,并请说明其中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2、公安局违反了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11、(1)?小A客观地采访报导当地发生的社会事件,所行使的是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属于言论自由权范畴,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小A不服当地新闻主管部门的处分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所行使的是申诉权,这是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3?小A因不服上级新闻主管部门维持原有处分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行使的是诉权。 (2)新闻主管部门对小A的处分是否合宪法应作具体分析。首先必须明确,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的保障和尊重。但是,新闻自由又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是小A之行为受宪法保障的界限,亦是政府对小A的处分行为合宪性的界限。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来界定:一是小A是否利用新闻自由来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二是小A是否利用新闻自由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和诽谤。 15 从本案来看,小A既没有利用新闻自由来反对政府,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定,也没有利用新闻自由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因而其行为是合法的,应当受到宪法和政府的保护,政府对其处分则违反了宪法第35条之规定。 (3)新闻自由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言论自由是宪政时代的基础性权利。宪政秩序则是以保障诸如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为重要内容的一种社会状态。当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其中的新闻自由受到过渡抑制,虽或可能保持社会的一种表面平静,但这种平静蕴涵着的却可能是比通过新闻自由所表达出来的意见更为有害的民间舆论。这种民间舆论如同地下的暗流一样,不仅会侵蚀和掏空其流往之处的地基,而且会导致宏伟高楼大厦的不堪一击。 当然,新闻自由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 12、(1)?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张传广等持枪夜闯民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张广传等将村民非法关押在固定旅社和非法逮捕村民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的自由”。 3?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安干警无故对村民处以罚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安干警将村民挂上“赌博犯”的大牌,游街示众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5?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进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张传广等人恐吓、打击、报复村民上访、起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诉权。 1(2)?公安干警滥行执行权的行为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原则。 2?公安干警藐视法庭和原告等行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第十六章 选举权 1、材料1: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都有选举权。” 材料2、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问题:请问以上材料体现了哪一项宪法原则,并请对此原则进行说明。 2、材料1:日本宪法第15条规定,“在一切选举中,投票秘密不得侵犯。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无论在公私方面,都不能不得追究责任。” 材料2: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选举一律采取普遍、平等和秘密投票方式。” 问题:请结合我国选举制度对上述两则材料进行评述。 1、以上两则材料都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 16 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能够成为由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不能经过从直接财产制和与财产有关的住所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和民族、种族限制到逐步减少这些限制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经历了一个从对敌对阶级的限制到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而逐步缩减这些限制的过程。 2、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乱砍滥伐制度中的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由于无记名投票只要求选民对候选人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而不写自己的姓名,因而相对于记名投票或公开投票(起立、欢呼、唱名、举手等)更具有科学性。它对于消除选举中的舞弊行为以及保护选举的合法经验交流会,使选举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我国而言,从法律上看,我国选举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从实践中看,目前无记名投票方式已从单一由选民或代表独立填写选票,然后再进行投票的方式,发展到一部分选举通过按表决器代替填写选票的形式。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1、材料1: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材料2: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问题:1、材料1中的“民主集中制”在我国有何具体体现, 2、材料2中的“工作责任制”在我国有何具体体现, 2、材料:在某市人大代表工作研讨会上,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提交了一篇论文,其中写道:“第一,言论免责,即代表队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会议期间不受追究,而且在会议期外也不受追究;不仅在代表职务期间不受追究,而且在代表职务终了后也不受追究。”该主任在研讨会上一字不差地宣读了这一段。 问题:请对此进行评述。 3、村料1: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材料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3:某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1、(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国国 1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从而形成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 3负责,受它监督。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同时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 17 自主权和首创精神,从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2)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意指国家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均应对其后果负责。在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要向权力机关负责,而后者要向人民负责。同时,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责任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地主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 2、(1)该主任对我国人大代表“议论免责”权的认识不准确。人大代表的“议论免责”只适用于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适用于人大会议以外。这里的“会议”包括人大的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同时它也只适用于代表任职期间,而不适用于代表职务终了之后。 (2)由这则材料可见,我国各级人大的工作还任重道远。如果说该主任在论文中有可能是笔误的话,那么他在研讨会上还一字不差地定宣读则说明他的认识确实不到位。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尚且如此,那么其他人员的情况恐怕更甚。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过程中,各级人大要较好地完成任务,就必须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否则就不能在法制国家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3、(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学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而某市人大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 (3)然而,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墨家权力机关的成员都可以个人微分对具体案件指手画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李鹏同志提出的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因而某县人大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 第十八章 政党制度 1、关于政党制度与政权机制的关系,前苏联学者契尔金曾提出:“每当危机到来的时候,资产阶级实际上仍然实行一党制。在集权主义的国家政体中,政党与国家机构相互融为一体。” 问题:(1)怎样理解契尔金的观点, (2)结合材料,试述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与政权的关系。 2、材料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材料2: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八十年的实践还启示我们,必须始终自学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结合形势的发展,紧紧围绕党的建设的中心任务,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问题: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我国多党合作的什么根本原则,它们分别从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 3、材料1:土耳其1982年宪法第68条第3款规定:“成立政党无需经事先许可,政党应在宪法和法 18 律规范范围内活动。” 菲律宾1986年宪法第6条规定:“允许根据人民的的选举而逐渐形成一种自由、公开的政党制度,但必须遵守本宪法的规定。” 材料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材料3:我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问题:(1)材料1、材料2中规定的政党活动的什么原则,并对该原则加以说明。 (2)结合上述原则,说明材料3中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3)简述以上原则的确立与我国在多党合作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意义。 1、(1)契尔金的观点,提示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政党制度对政权机制影响的本质特点。虽然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两党制与多党制,以及不同国家的两党制,对政权机关机制的影响并不一样,但资产阶级政党影响政权机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政权机构,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尽管在选举过程和政权机构运作过程中,不同政党集团间的竞争激烈,但在反对劳动人民和工人阶级政党的斗争中,极力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目的则是一致的。 因此,正如契尔金指出,每当面临以上危机,资产阶级的正常无论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其影响政权机构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从本质上说它们实际上都是一党制。同时。在对待以上问题时,资产阶级政党与政权机制实现了高度统一,彼此间“相互融为一体”。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对政权机制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性质上的根本对立,而且表现在影响内容和影响方式上也存在不同。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论在政权组织,还是政权运行过程中,共产党都处于政治领导地位。而政党的惟一任务是通过自身的活动充分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即使在存在多个政党的国家,其他政党也自愿接受共产党对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政党制度和政权机制,都服从一个根本目的: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 2、(1)题中的两份材料从不同角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根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意见》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分别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的多党合作中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意见》的内容界定了我国多党合作的性质,也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中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根本原则。在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中,党派各方是平等关系,彼此要相互尊重。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江泽民同志的讲话重申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在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原则不动摇。同时,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再一次强调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思想上务必端正对民主党派的看法,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树立合作的观念。共产党应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政治活动、组织建设以及其它内部事务方面的自主权,不予干涉。对于合作中的矛盾,应当在共同的政治原则基础上,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妥善解决。 3、(1)将政党的活动纳入国家法制轨道,是当今立宪国家的普遍做法。材料1、材料2中,土耳其宪法、菲律宾宪法和我国宪法及党章均规定,政党组织的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是对政党活动的一项重要要求,它充分表明了政党活动必须坚持合宪和合法原则,即依法活动的原则。这一原则不 19 仅要求政党在政治方向和纲领上同国家制度保持一致,而且其活动方式和行为手段也必须合宪合法。因此,政党组织在发自身功能和作用过程中,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政党应以宪法为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也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治党原则。这里面的“各政党”以及“党”,不仅包括中国共产党,也包括其他一切参政党。从政党的宪法地位来看,我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再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确立了其他各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从而使我国的政党制度得以法律化。这不仅符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治党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宪法中政党活动的合法性原则,从而既为共产党和其他各民主党派的政党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另一方面,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族党派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共同确立和发展的。在宪法中对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进行确立,是这种长期性的必然反映,因而必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各政党之间进行平等合作。同时第4条修正案规定我国多党合作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也为这一政党制度打下了长期而坚固的宪法基础。 (3)我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无论是对确立政党活动的合法性原则,巩固和发展我国的政党制度,还是对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从我国政党间的关系来看。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地位,这在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都有充分体现。同时,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还特别强调,一切政党的活动都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从而强调执政党和参政党在宪法和法律面前的一致性。因为只有执政党与其他参政党一样,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国家的法律制度才能具有权威,才会被社会尊重和遵守。同时,明确这一原则,也使我国的多党合作具备了平等合作的法律基础。 2?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在我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党领导人民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章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质上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确认,并保障其实施。因此,党以宪法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并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本身就是在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概述 材料:1998年,江泽民主席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闭幕式上郑重表示:他“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李鹏委员长的讲话也特别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并表示,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江泽民主席和李鹏委员长的讲话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中国人大新闻/2001年10月24日) 问题:请分析以上材料,说明该材料中表现出来的宪法实施基本原理,并阐述其基本内容。 1、材料中,江泽民主席和李鹏委员长分别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从两个侧面反映了宪法实施的主要构成部分。江泽民主席表示“将忠实地遵守宪法”,反映了宪法实施中遵守宪法的内容;李鹏委员长提出,“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则是宪法实施中宪法适用的重要体现。 2、通过材料的分析可以看出,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宪法的适用。宪法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法设立和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 20 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也是立宪法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2)宪法的遵守。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第二十章 宪法实施的条件 1、材料1: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材料2:1977年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最高法院有审理和裁决一切有关解释宪法的质疑的惟一专属管辖权;该国宪法第120条还规定,最高法院对裁决法案或其条款是否同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有惟一的专属管辖权。 材料3:1971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4条规定,最高宪法法院有权审理以违宪为理由而提出的每一件诉讼,并对法规是否合乎宪法有专属管辖权。 材料4:伊拉克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也即共和国总统,其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在伊拉克共和国全国各地的实施;除总统外,该宪法设有赋予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以宪法监督权。 问题:材料1、2、3、4共同规定了什么内容,并请对以上内容进行分类说明。 2、材料1:据新华社沈阳2月14日电:在今天闭幕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市面上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本月9日开始召开的沈阳市人大会议,今天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在所有的508名代表中,出席今天闭幕会议的代表474人,只有218人对法院的报告投了赞成票,反对的162人,弃权82人,未按表决器的9人,造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仅以270人的微弱多数过关。 去年以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使包括原市长、政协副主席、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纷纷落马,这也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摘自:网易http:11news.163.com/2001年02月15日) 材料2、2001年2月24日,广州市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就城市交通整治中存在的不妥当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代表们的慷慨陈词下,政府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正了自己的工作安排;2月3日,成都28位人大代表询成都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局和市经委,要求对荀恋河污染问题为何久拖不决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市领导当即表示立即关闭污染源„„近期,类似的人大代表询案一下子成为传媒聚焦的热点。 材料3:某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加强普法教育的决议。决议中规定,凡本县乡镇的下列人员,均须到县普法办公室集中学习3个月,其中包括拖交公粮者、抵制计划生育者、游手好闲者、有小偷小摸习气者等。按照决议要求,集中学习期间上述人员不得回家,学习期间生活费自理。后来,许多村民由于交不起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及住宿费,均滞留在学习场所。经电视台曝光后,上级人大常委会责成该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这一违宪决议。 问题:(1)分析以上材料中的共同内容,并阐述其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2)从宪法监督的内容和机制等方面,阐述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落实保障中的地位。 3、材料1:1795年,美国佐亚州议会决定将本州3000多万英亩土地卖给一个土地投机集团,该集团随后高价将土地转手出卖。次年,与此项土地买卖相关的议员受贿案曝光,新的州议会决定以新的法律废止上届议会通过的土地出卖法。弗莱切尔由于买了一些佐治亚州的土地,面临失去土地的可能,随后投诉 21 卖主培克有欺诈性的商业行为。 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法官认为,宪法明确规定州和联邦的立法部门都不能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佐治亚州的新法律在实施中,以实际追溯以往法,侵犯了弗莱切尔在过去是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弗莱切尔的买卖合同是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其私有财产权应受保护。因此,马歇尔在判词中判决佐治亚州的新法律违宪。 材料2:1957年联邦德国巴登—符腾堡等州政府依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针对德国联邦议院1957年2月21日通过的《设立普鲁士文化财产基金会并将前普鲁士邦财产转给该基金会的法律》(下简称《基金会法》)提请了宪法审查案,请求确认该法律违宪。巴州等州政府认为,该法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违反了《联邦基本法》。在形式上,该法律未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即予以颁布,违反基本法的规定;从实质上讲,该法律超越了联邦立法权限。 联邦宪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基金会法》及其转移行为均符合《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联邦政府依据基本法第135条规定,具有制定该法律的权限。因此,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合宪。 材料3:1962年10月10日,联邦德国影响甚大的明镜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报道了德国及北约当时的军事状况和计划,并有泄密的嫌疑。联邦检察官认为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和部分编辑犯有刑法叛乱罪的嫌疑,并为查明消息来源,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联邦法院申请核发搜查令,对明镜杂志社进行搜查,并羁押了发行人和部分编辑。事后,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以搜查和扣押措施侵害其出版自由为由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4票对4票的表决结果认为,以上这些行为都没有违宪。 问题: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指出上述材料中的宪法实施保障方式,并加以说明。 1、材料1、2、3、4中的各国宪法条文都规定了本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材料1中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承担着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因而是一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源于英国。 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目前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体制。 (2)材料2中,斯里兰卡共和国的最高法院行使着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职责,因而是一种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这种体制源于美国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不少国家受美国的影响,也采用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而且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保留,但在日本等个别国家地方法院也行使这项权力。 (3)材料3中埃及的最高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着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一种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该宪法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随后的奥地利、联邦德国和法国率先设立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目前,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日益增多。 (4)材料4中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行使着宪法监督的职权,这是一种由总统保障宪法实施的特殊体制。 2、(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以上材料中,沈阳市人大否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广州市人大和成都市人大对政府工作的质询案,以及某县上级人大常委会责成该县人在常委会撤销违宪决议,都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范围。在我国宪法实践中,人大监督和宪法监督具有密切联系,但它们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内容范围上也有明显区别: 1?从主体上看,人大监督的主体是指人大本身,我国各级人大目前均有自己的监督权,它的监督从属于宪法监督。宪法监督的主体则是指承担宪法监督职权的特定国家机关。 2?从监督的对象看,人大监督和宪法监督的对象都包括对“一府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宪法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包括 22 人大自身的立法以及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更广泛。 3?从监督的内容范围看,人大监督权的内容范围主要指人大本身对“一府府两院”的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权。宪法监督的内容则比人大监督更宽,包括一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以上材料表明,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保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1?在监督层次上,上述材料说明,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着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等国家权力,从而在基层保障了宪法的实施。从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运作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组织保障,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共同构成我国宪法监督的组织体系。 在监督范围上,上述材料说明,我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的范围包括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同时也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等等,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13、(1)?按照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的分类根据,以上三份材料中,美国佐治亚州的法律、德国《基金会法》和德国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都已经在实际生活中生效或发生。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在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审查方式,都属于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颁布实施之后,或是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根据特定机关、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而发生,如材料2和材料3中,德国宪法法院对德国《基金会法》和德国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一些国家的普通法院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对涉及到的法律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附带进行事后审查,如材料1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弗莱切尔诉培克案中对佐治亚州的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2?按照审查的起因为分类的依据,以上三份材料分别属于附带审查、提请审查和起诉审查。A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使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弗莱切尔诉培克案中,主要是因为政治腐败导致了公民私有财产权被侵犯。而佐治亚州新的土地出卖法,是导致弗莱切尔土地所有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马歇尔通过宣布州法的违宪,保障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监督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基本方式。当然,也有些采取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的方式。B提请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宪法监督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材料2吕,联邦德国巴登-符腾堡等州官政府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可以成为提请审查的主体,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合宪性审查的申请。同时,巴州等到州政府认为《基金会法》违反了《联邦基本法》,对其合宪性产生质疑并提出了审查要求。因此,宪法法院对《基金会法》的合宪性审查,应属于提请审查。C起诉审查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侵犯或者可能侵犯到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权利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材料3中,德国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认为,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出版自由,因而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控诉。按照《联邦基本法》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联邦宪法法院作为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对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进行了审查。 第二十一章 宪法实施过程 无 第二十二章 宪法解释 材料1: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3 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材料2:1984年7月12日,密特朗总统在电视广播中强调,有关总统“保证国家独立”中的“国家独立”含有“国家团结”之义。 材料3:巴西联邦宪法第101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下列场合下,对于第一审或其他法院判决,为特别上诉之判决:(1)判决违反本宪法之规定,或联邦条约或条约或法律之规定者。(2)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发生问题,为原判决拒绝适用被控违宪之法律时。(3)土方政府之法律行为被控违宪或违反联邦法律,但原判决以该法律或行为为有效时。 问题:1、以上材料是否属于宪法解释,如果是,请分别说明属于何种类型。 2、结合材料分析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1、题中的三份材料均属于宪法解释。其中,材料1属于立宪解释。这种解释主要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对宪法条文、规范、结构、功能及其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分析、说明,此种解释属于立宪范畴,它有时并不与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行为进行严格区分。材料2属于行宪解释。这种解释是指执行宪法权力和履行宪法职责的机构在具体实施宪法时,对宪法中需要加以说明的名词术语、规范原则和法律关系所作的注解。材料3属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命令甚至规则或处分是否合乎宪法进行的审查。审查的过程直接涉及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及结构、功能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涵义的理解。 2、以上材料反映了三种不同的宪法解释类型,从中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出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所以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甚强,要使宪法能得到正确遵守和实施,就有必要对宪法含义进行准确说明。(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容易影响法律的公正和权威。(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4)宪法解释也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这三点都在于完善宪法,使宪法原则能得到充分运用,并且补充、修正以及删减宪法条文、消除歧义,从而明确宪法规范的涵义,建立起规范的宪政秩序。 第十三章 宪法修改 材料1: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材料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5条规定举凡两院议员各以2/3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当现有诸州2/3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州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于采用哪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但1808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1条第9款之第1、第4两项;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材料3:法兰西共和国1958年宪法第89条规定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共和国总统依照总理的建议案行使此项倡议权。修改宪法的草案或者建议案,必须由议会两院就同样的词句表决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在公民投票通过后才最后确定。但如果共和国总统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召开两院联席大会的议会时,即无须提交公民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修改草案必须获得有效投票的3/5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议会两院联席大会秘书处由国民议会秘书处担任。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问题:请结合材料比较分析中、美、法三国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性规定。 1、中国、美国和法国关于宪法修改规定的相似之处在于:(1)它们都将修宪程序予以专门规定,中国 24 宪法虽然没有规定修改问题专章,但却有专门条款;(2)都将修宪的决定权归于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没有决定权;(3)都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经过比普通法律严格得多的程序,这不仅表现在代表的人数上,而且还表现在从提议到通过的程序性规定上。 2、题中的材料同时还反映出这三个国家关于宪法修改规定的不同之处:(1)中国宪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美国和法国则分别归属于国会和国民议会。(2)对于宪法修正案的提出,中国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而美国规定由两院议员各以2/3的多数提出;法国则规定由共和国总统和法定人数的议会议员提出。(3)美国和法国宪法规定了限制性条款,如:法国宪法规定:“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中国则没有。(4)法国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民以决或者两院联席大会议决两种程序,中国和美国类似,必须由代表机关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章 宪法实施评价与违宪审查 1、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般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 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 2、材料1: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1954年宪法第3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材料2:我国1982年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我国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问题:(1)以上材料规定了我国的哪一项宪法制度,并请简要说明。 (2)对比我国以上不同时期宪法的规定,并阐述目前我国这一制度的变化。 (3)试就我国以上制度需要完善之处进行阐述。 3、材料1:1952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法院经审理并裁判国家社会党违宪,其主要理由是该党破坏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从而违反了宪法秩序。 在国社党被正式宣告违宪时,宪法法院宣布解散该党,并且不得建立其替代性组织;与此同时,具有该党党籍的联邦议院议员的资格也随之丧失。 材料2:1998年12月,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投票决定,以伪证和妨碍司法程序等四项罪名向众议院提出弹劾克林顿总统的法案。众议院大会通过了司法委员会提出的方案。1999年2月,对克林顿的弹 25 劾审判在参议院进行。经过两周的辩论,众议院提出的弹劾罪名没有一项得到2/3参议员的赞同,弹劾失败。 材料3: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材料4:中新网沈阳2001年8月3日消息:8月3日,为期两天的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结束。会上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焦玫瑰、梁福权沈阳市中级人心浮动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此前,焦玫瑰、梁福权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问题:请问以上材料反映了违宪责任的什么内容,并请根据该内容对上述四则材料进行分析。 1、(1)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布点是不科学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观点1、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1、2两种观点,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A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B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人心所向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C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 2?观点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衽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 2、(1)题中材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行使违宪审查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 1?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由此可见,我国1954年宪法初步确立了我国违宪审查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确立了违宪审查的具体方式等内容。但此时的违宪审查制度,无论在审查范围,还是在审查机关的设置、内容等方面都很不全面。 2?1975年宪法则根本没有违宪审查方面的规定,而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1982年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较以前三部宪法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同年颁布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也对违宪审查制度作了重要补充。 (3)我国现阶段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符合国家体制,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违宪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及公正性等优点。但它也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审查主体不明确和多层次,缺乏违宪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保障等缺陷。 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从可行性和中国国情出发;其次要充分利用南有的法律资源。具体包括: 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进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其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任务的职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程序化。 2?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26 3?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3、题目材料中的法条和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违宪责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题目材料中反映的形式都是由宪法典或宪法惯例所确立的违宪责任形式。 (1)材料1中德国联邦法院依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宣布国家社会党危险并解散该党,采取的是“取缔政治组织”的违宪责任形式,是违宪机关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目前不少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 (2)材料2中美国众议院对克林顿总统行使弹劾权,是“弹劾”这一违宪责任形式的体现。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目前,弹劾制度主要适用于总统制国家。 (3)材料3中我国宪法规定的撤销,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这种违宪责任,一般由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 (4)材料4中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撤销焦玫瑰、梁福权的职务,行使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罢免权。罢免是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表决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违宪责任形式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 第二十五章 宪法秩序 材料1: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性从1986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自1986年后,历时5年,全国有7。5亿人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宪法,宪法的知名度位于各种法律的前列。 材料2: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对宪法的宣传曾有精彩的论述。他在1793年雅各宾派宪法颁布后,要求“每一个人要时刻牢记这一宪法。”“这一宪法应庄严地出现于你们的公共方式中,应出现于人民的一切集会中;出现于人民代表的住所地;它应抄在我们墙壁上;它应是父母教育孩子的第一课。” 问题: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秩序实现的意义。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秩序的过程。而宪法观念的培训则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重要构成因素。 1、材料1说明了,经过普法教育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得到了提高和强化,表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性质已被广大人民所认识。而认识宪法是运用宪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不断地普及宪法知识,才能使公民的宪法意识逐步形成。由于我国受长期封建统治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2、材料2说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宪法秩序的实现经历了一个大规模、有效的宣传过程,从而在西方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宪法观念。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不仅体现在法律程序、效力上,而且还体现在人民对其的信任程度和关注程度上。 我国50多年的经验教训和宪法观念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宪法观念仍然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确历史意义。(1)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现状还没有达到宪政发达国家水平,对宪法的认识有的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对宪法的深刻含义知之甚少,因此尽快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成为实现宪法程序的重要前提。(2)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观念的形成,使得广大人民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同时,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和社会关系的各主体都将宪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通过平衡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3)有利于推动宪法理论的研究,形成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必然会推动宪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因为宪法观念将使宪法主体形成有关宪法的固有心理、习惯和思维模式,而宪法理论既是宪法文化的 27 载体,又构造着宪法文化,宪法文化的发展又将促进公民宪法观念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综合练习题(一) 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 奚弘,女,新疆喀什建设管理局工会干部。1986年10月她向局、市及地区工会反映喀什市建筑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市一建公司职工,连续四年的先进工作者黄世超被公司无故除名等事。地市区工会支持调查,力主捍卫职工合法权益,喀什市委则坚决反对,从而使矛盾激化。黄世超因拿不到工资,无以养家,拟采取过激行为讨说法。奚弘找一建公司、市委反复做工作,使他们收回成命,但无效。1987年11月17日,奚弘找到自治区党委书记宋汉良反映上述问题,以及喀什市委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情况。之后,黄世超的问题才得以解决。 此外,奚弘还向上级反映过喀什市一建公司管理混乱、决策失误、企业严重亏损,喀什设计室财务混乱等情况。 1988年4月20日,《人民日报》社驻新疆记者曾坤、新疆电台记者史林杰到喀什市采访奚弘,因奚弘知道曾坤曾对外宣称奚弘是喀什的“地震台”、“不安定因素”、“你们怕我不怕”~故对曾的采访态度生硬,加之奚、曾之间对不少问题的看法根本对立,从而使这场采访不欢而散。 1988年7月20日,《人民日报》第四版《社会一角》刊出曾坤、史林杰的署名文章:《新疆喀什建管局领导软弱奚弘怠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 此文一出,各界哗然,全国许多报刊也纷纷转载,世人皆知新疆喀什出了个“告状专业户”,喀什市建管局当即勒令她作出局面检查,然后组织职工对她围攻、辱骂。1988年8月2日,喀什建管局党组织以党字(88)01号文件,“将奚弘清除干部队伍”。她的办公桌被搬走,到冬天,烤火炉也被拆除。她生病住院,单位马上停发工资,并拒付医药费。此外,单位还扣押、私拆她的个人信件,不让她参与选举活动,取消她的调资资格,使她连续损失三级工资。1991年8月18日,领导不将她反锁在一间小屋子里“反省二个小时”。 1989年,奚弘到北京上访请总工会等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随后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下,奚弘向法院起诉《人民日报》社。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日报》社赔偿其损失。经北京市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但自1989年3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以来,《人民日报》社拒不应诉,也未交答辩状。3年后,即1992年8月25日,朝阳区法院将传票送达《人民日报》社,传高狄社长到法院谈话。至此,《人民日报》社才同意应诉。12月4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5年后,即1997年1月2日,原告在众多领导劝说下,最后接受了调解。至此,长达10年的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终以调解结案(该案例摘改自任之编著:《当代中国民告官》。时代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77-390页,原题为《民女状告〈人民日报〉》)。 问题:1、奚弘行使了哪些宪法权利, 2、《人民日报》社侵犯了奚弘的哪些宪法权利, 3、奚弘所在单位即建管局侵犯了奚弘的哪些宪法权利, 4、《人民日报》社对法院应诉通知拖延、拒不应诉近4年的行为,违背了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1、(1)奚弘各上级部门反映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行使的是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其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到北京上访,行使的是申诉权利;其向法院起诉所行使的是诉权。 根据:A、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拉丁语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B、参见教材第267-268页。 (2)奚弘力促黄世超的问题得以解决,行使的是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28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奚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日报》赔偿其损失的行为,行使的是赔偿及补偿请求权,即求偿权。 根据:A、现行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缺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B、参见教材第268页。 2、《人民日报》侵犯了奚弘的名誉权(注:答“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能得满分)。 根据:A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参见教材第269-270页。 3、(1)奚弘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对她进行围攻、辱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注:答“人格权”:或“人格尊严”视同正确)。 根据:同上。 (2)“将奚弘清除干部队伍”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荣誉权”。 根据:同上。 (3)搬走其办公桌、停发其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其劳动权。 根据:A、现行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B、劳动权内在地包括劳动者有对其从事劳动所必不可少的工具、设施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搬走其办公桌即剥夺了其工作条件,停发其工资(病假不是停发工资的法宝理由)即剥夺了其获得报酬的权利。C、参见教材第37页。 (4)扣押、私拆其私人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其通信秘密(注:答“通信自由”算错)。 根据:A、现行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参见教材第271页。 (5)不让她参加选举等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其选举权。 根据:A、现行宪法第34条(略)。B、参见教材第262页。 (6)将她反锁在屋子里令其“反省”两个小时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或限制的权利(注:答“人身自由”不能给全分) 根据:A、现行法律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B、参见教材第268-269页。 4、《人民日报》社拒不应诉3年多的行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A、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B、参见教材第261-262页。 综合练习题(二) 材料1:1998年4月,某市10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对《关于某市再就业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经审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表示不满意,并决定通知市政府,要求其重新研究就业工作,并于5月底以前将报告修改好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材料2:2000年1月25日,某省9届人大3次会议部分代表对省环保局处理企业排污的决定进行了质询。在质询代表对首次质询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又于次日进行第二次质询。在两次质询结束后,参加质询的代表对质询结果很不满意,遂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议省政府撤销换王某省环保局副局长职务的报告》。 问题:1、上述材料中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是否合宪法, 29 2、如何看待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题目材料中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是有充分依据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材料1中,根据我国宪法和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该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再次修改报告,并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在材料2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30名以上代表,地方人大10名以上代表可以对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质询。代表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质询。此外人大代表还具有任免权,有权对不合适的人员进行罢免。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审查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或者正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还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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