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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范围偶然所得范围:《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偶然所得”,是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除以上原则规定外,对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了特案规定: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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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范围:《个人所得税法》所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偶然所得”,是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除以上原则规定外,对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了特案规定: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98号5\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国税函发[1995]663号6、省级以下政府奖(国税函【1998】293号)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税。7、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个税(财税【2007】102号)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8、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财税【2011】50号)其他:6、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例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不足4000扣800,4000以上扣除20%的费用后,还能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公司年终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里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分别指的是那些?《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税的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此项目征税。“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目前,我国财税部门明确规定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的主要有以下几项:(1)无偿受赠他人房屋所得(财税【200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税。(2)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3)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财税【2005】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4)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现金等所得(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5)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国税函【1999】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6)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7)取得未出险的人寿保险的利息(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8)取得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发【1995】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税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9)取得银行支付的揽储奖金(财税【1995】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10)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财税【2011】50号)(11)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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