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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法-婚姻家庭考试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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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法-婚姻家庭考试试题及解析 民法-婚姻家庭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2小题.每题1.0分,共1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 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 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

2014年民法-婚姻家庭考试试题及解析
民法-婚姻家庭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2小题.每题1.0分,共1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 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 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 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离婚的法律后果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王某虽然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该债务属于王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该债务被用来作为婚房的装修,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因此,选项A、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据此,应由借款人飞跃公司主张债权。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2题 李某和杨某于2004年3月结婚,2006年元月杨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后来双方发生感情纠纷,若当事人提起诉讼,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离婚,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可以受理?(    ) A 杨某提出离婚的 B 杨某与他人通奸怀孕,李某提出离婚的 C 2006年6月,李某提出离婚的 D 在杨某流产满6个月后,李某提出离婚的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解析] 参见《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A是女方提出离婚,B项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D是终止妊娠已满6个月,人民法院都应受理。C项属男方提出离婚,且女方中止妊娠不满6个月的情形,法院不应受理。 第3题 肖合从小家里兄弟姐妹多,家庭经济条件又不好。肖合的父母担心不能养活他,就托人给肖合找养父养母。后某市的一对无儿又无女的老夫妇收养了肖合。收养关系成立后,肖合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 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启然血亲关系不消灭 B 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关系都不消灭 C 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关系都消灭 D 权利义务关系不消灭,自然血亲关系消灭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收养的法律效力 [解析]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自然血亲出生即具有,不能消灭,选A项符合法条。 第4题 姚某(男,22周岁)为达到与郭某(女, 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郭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郭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 A 对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B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C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郭某可行使撤销权 D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结婚的法定条件 [解析] 本题涉及结婚时夫妻一方不满法定婚龄而出现离婚纠纷时已满法定婚龄的处理问题。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5题 某甲从外地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某乙电脑一台,某乙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电脑未实际给付,某乙不久与某丙登记结婚。后某乙收到其叔叔某甲赠与的电脑一台,并表明这是给他们的结婚礼物。依照法律规定,关于该电脑表述正确的是:(    ) A 属于某乙婚前的个人财产 B 属于某乙与某丙夫妻共同财产 C 属于婚前取得,但归某乙与某丙共有 D 由法院衡平考虑自由裁量确定其归属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依此,该受赠物品表明是送给二人的结婚礼物,因而是夫妻共有财产。 第6题 赵大军是现役军人,1994年与李拥军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两地,赵大军与驻地一女子同居,后被李拥军知悉,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 A 是否判决离婚须赵大军同意 B 不得判决离婚 C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D 是否判决离婚须由赵大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保护 [解析]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本题中,现役军人赵大军的行为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故无须征得军人 (赵大军)的同意,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第7题 甲在结婚后不久向单位借了1万元,其中 5000元给家里买了一台电视,4000元用于还结婚时所欠的债,1000元寄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现判归前妻的儿子作生活费。这1万元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    ) A 10000元 B 5000元 C 4000 D 9000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 给家里买了一台电视的5000元,用于还结婚时所欠的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寄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的1000元生活费属于甲的个人债务。 第8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    ) A 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 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 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 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收养关系的成立 [解析] 《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虽然未超过40岁,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规定,不受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的限制,因此选项B错误。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孙某虽然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吴某为孤儿,孙某依法可以收养吴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第9题 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2005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 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析]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的结束不能引起陈宇与继父关系的终止,必须由法院来作出决断。故A、C、D项正确。 第10题 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由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具有契约的性质,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其不能对抗第三人 B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C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必须是婚后为之 D 进行财产约定时,如果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约定行为可由其监护人代理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约定夫妻财产制 [解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的约定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双方,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选项A不正确。约定夫妻财产制既然是男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则其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自属应有之义。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并非婚后始得为之,婚前男女双方亦可作出约定。因此,选项C不正确。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因此,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如果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约定行为不能由其监护人代理。因此,选项D不正确。 第11题 关于可撤销婚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 撤销权仅归受胁迫方享有 B 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由其近亲属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 C 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D 受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可撤销婚姻 [解析]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据此,D错误,ABC正确。 第12题 下列有关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请求,处理不正确的是: (    ) A 如果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B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补办登记,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C 如果是同居关系,若对死者生前提供扶养的,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 D 基于二人的同居关系,可当然分得死者的遗产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继承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上述规定,若二人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亦无法补办结婚登记,又未对死者生前提供扶养的,无权分得死者的遗产。故D错误。 二、多选题(本大题12小题.每题2.0分,共2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1990年李某依法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04年张的生父与李某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并征得张某的同意。1年后张的生父、养父相继去世。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某与其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 张某与其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 张某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D 张某有权继承其养父李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收养与继承 [解析]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本题中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法》第 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此,张某不能继承其养父的遗产。D项说法错误。该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张某尚未成年,因此,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张某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AC说法正确。 第2题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 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 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甲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不构成乙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于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D选项正确。 第3题 甲男有妻,却与乙女结婚,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 A 甲父 B 甲妻 C 乙 D 甲乙同居地的村民委员会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据此,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本题中,乙为当事人,甲父、甲妻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甲乙同居地的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组织,均为宣告甲乙重婚无效的请求权人。因此,ABCD当选。 第4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 A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 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D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ABD为正确选项,C项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田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不得撤销。 第5题 铁牛与翠花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茂兴(3岁)由翠花(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茂兴则由另一方抚养。后翠花在茂兴6岁时再婚,铁牛去翠花家接丙回去抚养,翠花不允。铁牛即从幼儿园将茂兴接回,并电话告知翠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到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 A 铁牛、翠花均为茂兴的监护人 B 翠花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 铁牛欲行使对茂兴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 铁牛、翠花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 [解析] 本题涉及三个问题:(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铁牛、翠花均为茂兴的监护人,所以A项正确。(2)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司法解释允许离婚双方对于女随何方生活进行协商,所以二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故D项被排除。双方固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并且双方不可能自觉履行合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应选C项。(3)抚养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抚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应该由婚姻法调整。所以B项不正确。 第6题 张军与赵妹于1998年8月结婚,2001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A 张军在2001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2001年 6月张军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 赵妹所在单位拖欠赵妹从2000年6月至 2001年1月的工资,2001年7月,赵妹拿到所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 赵妹2001年3月获得的其伯父遗赠给她并指明归赵妹一个人所有的一笔遗产,价值 4万余元 D 张军2000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可知AB当选。《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CD不选。 第7题 下列有关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说法正确的是:(    ) A 可撤销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B 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 C 该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的限制 D 该撤销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撤销权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应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可撤销婚姻 [解析]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权仅归受胁迫方行使,故A错;撤销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故C错。 第8题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属于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 A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B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D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准许离婚的情形 [解析]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 BCD当选,A不选。 第9题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为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B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C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D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 参见《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第10题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夫妻财产关系;入伙;退伙 [解析] 合伙财产份额是属于合伙人共有的,甲妻并非合伙人,甲于婚前以个人财产入伙,所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依题意A应当入选。B项是对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取得原合伙人份额而入伙条件的正确叙述,即需合伙人一致同意,依题意不能入选。C项中,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并不需购买甲的财产份额,也可按甲退伙处理,所以C项不正确,依题意应当入选。D项中,因为甲退出合伙企业尚余两个合伙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并不导致其解散清算,所以D项不正确,依题意应当入选。 第11题 林某与姚某为夫妻,因二人感情不和,林某与第三人赵某私通并同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如林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姚某向林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B 如林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应支持姚某向林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C 如姚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姚某向林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D 如姚某仅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姚某向林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条第2款,B错、A、C正确。根据第3款,D错。 第12题 李华、鲍静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但未进行复婚登记,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A 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 B 相互之间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C 他们之间的关系属同居关系 D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对双方遗产享有继承权利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同居关系 [解析] 《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继承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甲乙之间为同居关系,二者之间不具有扶养关系,之间也无继承关系,但其所生的子女对二者有继承权。因而,CD当选。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每题5.0分,共10.0分。) 第1题 李明启与王桂芳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桂芳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桂芳与刘淇盟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淇盟,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桂芳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桂芳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淇盟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明启发现,找刘淇盟要车,被刘淇盟拒绝。李明启以王桂芳为被告,刘淇盟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淇盟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桂芳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明启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桂芳应给李明启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桂芳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淇盟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淇盟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应认定刘取得车辆所有权。    请问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针对本案,比较以上三种意见,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合理。    对于本案的三种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1)李明启和王桂芳对于汽车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2)刘淇盟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我们可以分别探讨。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事有一物的所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桑塔纳汽车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可见,第一种意见将该汽车作为按份共有财产,是不正确的。至于其因此而得出的买卖一半有效一半无效,交付一半价款,即可确定买卖有效,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2)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就牵涉到善意取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3)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①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非所有权人就是对让与物不享有所有权的人。作为善意取得的让与人虽然是非所有权人,但他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如果不占有该财产,他就不可能将其出让。    ②受让人须通过交付或登记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    ③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④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善意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非财产所有人或无转让权人。    ⑤受让人取得财产须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而取得。    (4)《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依上述分析,可知刘淇盟取得该车是符合善意取得的,因而应当取得所有权。第二种意见不正确,而第三种意见是妥当的。 [考点] 夫妻财产关系;善意取得 第2题 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借款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某甲向某丙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婚房用于婚后甲、乙二人共同居住,且借据写明该借款被实际用于购买婚房之用。因此,尽管某甲系为婚前负债,但是所借款项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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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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